[大]
[中]
[小]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财政法制建设迈出了较大步伐,财政立法取得突破性进展,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财政行政执法逐步走向规范化,执法力度大大加强;财政执法监督日趋完善,财政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机制逐步形成;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显著,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20年来,财政法制建设紧紧围绕并服务于国家财政的中心工作,规范、保障和促进了财政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为严格财政管理和维护财经纪律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初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8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法律24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04件。其中属于财政法律和有关财政法律问题的决定10余件,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近100件。国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817件,其中有关财政方面的行政法规近80件,有关财政问题的法规性文件近100件;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近500件。国务院及其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财政工作的规章1000余件,其他财政规范性文件3000余件。地方人大、政府还颁布了相当数量的地方性财政法规和政...
改革开放以来,财政法制建设迈出了较大步伐,财政立法取得突破性进展,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财政行政执法逐步走向规范化,执法力度大大加强;财政执法监督日趋完善,财政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机制逐步形成;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显著,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20年来,财政法制建设紧紧围绕并服务于国家财政的中心工作,规范、保障和促进了财政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为严格财政管理和维护财经纪律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初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8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法律24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04件。其中属于财政法律和有关财政法律问题的决定10余件,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近100件。国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817件,其中有关财政方面的行政法规近80件,有关财政问题的法规性文件近100件;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近500件。国务院及其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财政工作的规章1000余件,其他财政规范性文件3000余件。地方人大、政府还颁布了相当数量的地方性财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宪法中有关财政问题的规定、财政法律、财政法规、财政规章及其他财政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我国财政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这些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从内容上可以分为预算类、税收类、国有资产管理类、财务会计类和财政监督类等法律制度。
(一)预算管理法律制度。预算管理法律制度在财政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加强预算管理立法,规范预算活动,是顺利实现预算任务的基本保证。在预算管理立法方面,1994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财政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预算法》。与此相适应,国务院发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预算类行政法规。《预算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税收法律制度是财政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完善税收立法,规范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税收关系,既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所必需。改革开放以来,为改革税收制度、完善涉外税法和加强税收征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法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及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颁布了一大批有关税收问题的行政法规、财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1990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随后又颁发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制度的颁行,对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财务会计法律制度。在财务会计管理立法方面,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会计法》,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了修订。《会计法》的颁布和修订,对于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会计资料失真还没有根本解决的问题,从1998年起开始进行修订《会计法》的前期工作。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注册会计师法》。
1992年11月,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并相继制定了与之配套的10个分行业的财务制度和13个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此后,又根据情况变化对上述财务会计制度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对规范微观经济活动,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动企业走向市场,并使我国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先后发布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与此相配套,财政部还发布了一大批有关财务会计的财政规章。
此外,在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债务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监督等方面,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财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严格财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
严格财政执法,健全财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财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对于保证各项财政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为严格财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恢复了财政监督机构,建立了财政法制工作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提高财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建立并不断完善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财政行政复议制度、财政行政诉讼应诉制度、财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重大财政执法行为的备案审查制度和统计制度等。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大财政执法力度,制裁违反财政法规行为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努力使日常财政执法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同时,还开展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清理整顿预算外资金、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等专项财政执法活动。
(一)严格财政执法,努力推进依法理财。通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税收制度改革、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中央对地方统收统支,财政部门对企业财务收支管得过多过死的状况得到很大改善。但是,一些地区、部门、企业及其他单位为了局部利益、小团体利益及个人利益,隐瞒、截留、侵占财政资金,擅自扩大开支标准、乱挤乱摊成本,偷税、骗税,侵蚀国有资产等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相当普遍,并出现了一些新的违法形式。针对这种状况,近几年来,在严格财政执法方面,围绕规范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素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在执法程序方面,《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管辖、决定、执行等必须严格遵守的程序。为保证《行政处罚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规范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财政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印发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和《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很多地方财政部门制定并落实财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严格财政执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加强财政执法监督,提高财政执法水平。近几年来,财政部在建立健全财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还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司法机关的审判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如在内部监督中,财政部通过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加大对财政执法的监督。自1991年《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到1998年底,各方面向财政部提出的复议申请达40件,其中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立案受理的有20件,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审理,依法分别作出了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向地方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提出的复议申请约150多件。在审判监督方面,也发生了一些财政部门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有的在财政行政诉讼中败诉。在办理财政行政复议案件和参加财政诉讼应诉工作中,既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注意维护财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对财政执法部门不适当的处理处罚决定,依法予以纠正,对财政执法部门合法正确的处理处罚决定,坚决予以维护。
三、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显著
在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从1986年开始,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了连续三个五年的“一五”、“二五”、和“三五”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即财政普法活动。1986~1990年“一五”普法期间,广大财政干部和财务会计人员认真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继承法、婚姻法、商标法、专利法、环境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十法一条例”,初步掌握一些基本法律知识。1991~1995年“二五”普法期间,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以宪法为核心,以财政专业法为重点,法制宣传教育对象从财政干部、财务会计人员扩展到全社会,经过五年全方位的普法活动,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逐步增强。从1996年开始,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有声有色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三年来,通过继续深入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重点抓好财政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财政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广大财政干部和财务会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的能力,有力地促进了财政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财政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方面,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财政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立法质量有待提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人们的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财政职能的充分、有效发挥,影响了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必须继续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为深化财政改革、健全财政职能、规范财政管理和维护财经秩序服务。
(本文作者系财政部条法司原司长)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