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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公共支出财务工作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国家财政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转变财政职能,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有力地支持了文教科学事业的发展和国家政权建设。
一、1998年文教行政经费支出基本情况
1998年,文教行政经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文体广播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和武警部队支出)3107.89亿元,比1997年的2690.85亿元增加417.04亿元,增长15.5%。其中:教育事业费1338.06亿元,增长16.9%;科学事业费151.92亿元,增长19.5%;文体广播事业费141.19亿元,增长0.94%;行政管理费725.53亿元,增长8.6%;公检法司支出554.01亿元,增长27.8%。1998年文教行政经费支出具有以下特点:
(一)认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切实增加科教投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要求,切实增加科教经费投入,确保财政对科教投入的增长速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1998年,国家财政安排的教育经费和科学经费增幅分别高于国家财政收入增幅2.7和5.3个百分点。各级各类学校按学生人均的教育经费、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都有一定幅度的提高,国家基础科学研究、农...
1998年,公共支出财务工作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国家财政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转变财政职能,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有力地支持了文教科学事业的发展和国家政权建设。
一、1998年文教行政经费支出基本情况
1998年,文教行政经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文体广播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和武警部队支出)3107.89亿元,比1997年的2690.85亿元增加417.04亿元,增长15.5%。其中:教育事业费1338.06亿元,增长16.9%;科学事业费151.92亿元,增长19.5%;文体广播事业费141.19亿元,增长0.94%;行政管理费725.53亿元,增长8.6%;公检法司支出554.01亿元,增长27.8%。1998年文教行政经费支出具有以下特点:
(一)认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切实增加科教投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要求,切实增加科教经费投入,确保财政对科教投入的增长速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1998年,国家财政安排的教育经费和科学经费增幅分别高于国家财政收入增幅2.7和5.3个百分点。各级各类学校按学生人均的教育经费、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都有一定幅度的提高,国家基础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等方面得到了重点保障。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政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增加了对政法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投入,尤其是加大了对贫困地区政法机关经费保障力度。1998年,公检法司支出比1997年增长27.8%。
(三)及时调整预算,增加抗洪救灾经费。1998年,我国长江流域和松花江、嫩江流域发生了特大洪涝灾害,按照中央关于“要想灾区之所想,急灾区之所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及时调整预算,安排救灾经费,仅中央财政就调剂安排了地方文教行政救灾经费7.59亿元,对灾区文教和行政单位的被毁设施恢复重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大力增加科教事业经费投入
(一)增加教育经费投入。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国务院决定中央财政教育经费预算从1998年起连续三年每年按照上年中央财政支出的一个百分点计算增量,增加的教育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实施,保证中央部委高校事业发展和正常运转所必须的支出,高校体制改革等政策性开支和解决高校经费遗留问题等方面的支出。1998年中央级教育经费比上年净增33.44亿元,中央本级教育经费总额达123.28亿元,增加的经费主要用于解决高校筒子楼改造、经贸委管理的工业局所属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教育系统救灾和资助灾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等项支出。同时,集中近10亿元资金,重点解决了各部门高校招生并轨改革后学生经费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校经费供需矛盾。
(二)支持高校筒子楼改造初见成效。为了解决高校青年教师的住房困难,根据199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快普通高校筒子楼改造,改善青年教师住房条件的意见》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下达1998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筒子楼改造计划的通知》,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时拨付高校筒子楼改造经费13.9亿元,改建筒子楼1028栋,总面积约250万平方米。同时,财政部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政策,完善检查监督机制,促进了高校筒子楼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支持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并入国家经贸委管理的九个部门所属93所高校中,除中国矿业大学、华北矿业高等专科学校仍由国家煤炭管理局管理外,其余91所普通高校原则上都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72所成人高校和46所中专技校原则上也相应划归地方管理。为支持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财政部在办理经费划转中采取了积极的扶持措施。即对中央与地方共建中以地方管理为主的81所高校的教育事业费,按照1998年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专项经费后再上浮15%,作为1999年教育事业费划转地方的经费预算指标。另外,对接收院校比较集中、财力比较困难的地区又拨付了一次性专款予以支持。这些措施的实施,为顺利完成经贸委所属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财力保证。
(四)大力支持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的实施。
中央财政于1998年设立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专项用于支持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按照中央关于“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中央财政本着“突出重点,有限目标”的原则,制定了1998~2002年五年经费安排计划,五年计划投入25亿元,1998年已拨付3亿元。为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1998年12月科技部与财政部联合制发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并将预算管理、过程控制、成本核算与决算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的专项经费管理模式。按照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从1998年至2002年,选择了农业、能源、信息、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材料和基础科学前沿等六个领域的70个基础研究项目,作为研究与经费支持的重点。1998年,财政部已按计划拨款启动了10个重点项目。
(五)支持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1998年6月,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决定,在中国科学院进行知识创新工程试点。据此,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款,计划1998~2001年累计投入48.02亿元,对引进国外优秀人才经费另行据实核拨。1998年已拨付12.69亿元。为保证经费合理有效使用,财政部与中国科学院还共同制定了《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998年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如期启动,中国科学院已经确立了八个重点领域和方向。同时,为了更加有效地实施这一工程,该院组建了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和国家天文观测中心,并加强了与大学、企业和地方的联合与合作。
(六)支持科研仪器升级改造工作的开展。科研仪器设备是科研单位的重要支撑条件和物质保障。针对科研仪器设备资金投入大、科技含量高、更新换代快的特点,1998年中央财政安排了1500万元的专款,用以支持中央级科研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升级改造工作。通过比较少的资金投入,使需要更新改造的科研仪器设备不仅在功能上得到了恢复,而且在技术上实现了升级,保证了科研工作的开展;同时有效地节约了财政资金,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走出了一条投入少、见效快的科研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的新路子。为把这项工作引向深入,1998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联合召开了部分中央级科研单位科研仪器设备升级改造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了经验,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的意见,部署了今后的工作。
三、颁发《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加强行政费支出考核管理,抑制行政经费增长
(一)颁发《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行为。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1月19日财政部颁发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行政单位原来执行的“预算包干”办法改为“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行政单位要将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取消了预算包干结余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做法。二是规定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等应缴财政预算资金和按照国家规定应上交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能直接做为单位收入列入单位预算,应当及时足额分别上缴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三是进一步强化了行政单位的支出管理,将行政单位支出划分为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三类,并分别做出了具体规定。四是对行政单位资产管理的责任、配置、账务处理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五是明确了行政单位后勤部门与行政单位的财务关系。《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独立的行政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的确立,对规范我国行政单位财务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行政费考核工作。为了控制地方行政费的增长,1998年财政部对上年度地方行政费执行情况进行了汇总、分析和评比。各地对行政费支出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有效控制。为进一步做好地方行政费考核工作,在征求地方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做了进一步修订,使之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主要内容是:1.考虑到各地进行公务用车改革及离退休人员划出后车辆不易分开的情况,取消了小汽车控制数指标;2.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及行政费支出水平分档确定不同的行政费支出增长比例,并据此确定各地区的人均支出综合定额;3.将计分方法改为分档计分。
四、加强海关缉私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管理,支持海关加强缉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提高缉私缉毒办案的经费保障水平,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是:海关应从没收的各类走私货物、物品的变价款和追缴的私货价款中,按30%的综合税率补征进口关税和进口货物增值税。补缴税款后的收入,以及海关、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处理走私案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款项等,全部上交中央财政。上交中央财政的缉私罚没收入,8%部分由中央财政核拨公安部用于补助毒品走私和贩毒严重地区开展禁毒工作;其余部分的50%由中央财政核拨海关总署,作为各级海关和向海关移交走私案件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的缉私办案费;另50%由中央财政采用转移支付的办法,返还地方财政作为本省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的缉私办案经费。这个办法出台后,对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走私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1998年,财政部还会同海关总署进行了调研,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此外,加强了海关大型集装箱检查系统、缉私装备经费、缉私警察经费和查私办案经费的保障力度,保证了海关的经费需要。
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军队、武警及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切实加强经费保障力度
(一)认真执行党中央关于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决定。为认真执行党中央关于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财政部起草并会同监察部等7部委局联合上报了《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这个规定。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决定,严格行政性收费立项审批,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管理办法,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加强支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等。12月财政部等7部委又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并制定了《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和《财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标准》等法规制度。当年在中央本级、省级和省会城市及其他副省级城市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在全国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为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财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这个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政法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后,原上缴主管部门的利润和管理费中用于补充经费的部分,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补贴。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本级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工作,一要建立工资发放责任制;二要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安排行政经费;三要根据工作任务安排业务经费;四要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二、中央财政要增加对贫困地区政法机关的专项补助;省级财政部门要统一安排和管理本省贫困地区政法机关的有关业务经费。第三、财政部门要确保政法机关各项经费的及时、足额拨付,同时加强对政法机关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述办法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多次认真了解核实政法机关所办企业的有关情况,以便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三)增加投入解决贫困地区政法机关的经费困难。为解决贫困地区政法机关的实际困难,1998年中央财政增拨专项资金重点用于592个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省重点扶持的贫困县政法机关改善技术装备条件,加强了对贫困地区政法机关的装备建设,为这些地区解决了不少实际困难。此外,中央财政还另拨付专项资金用于更新全国重点大中城市公安防暴装备,提高了整体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切实转变职能,改变财政对文教企业的管理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财政部《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和《关于1998年国有文教企业汇总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从1998年起国有文教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不再由财政部直接审核,改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央主管部门所属文教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以后,报主管财政部门。这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切实转变财政职能的重要措施。另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政府转变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财政部核实了与主管部门脱钩的国有文教企业的资产和财务隶属关系,除中央批准的电影企业外,其他文教企业一律与主管部门脱钩,并明确了脱钩后的国有文教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及财务管理权限。
七、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制定新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财政部于1998年初发出了《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编制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事业、行政单位预算编制、核批、执行和调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修订文教行政财务决算报表格式。根据《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对决算报表中预算科目名称和编码重新进行了修订;将农林水气、工业交通等部门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工业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的经费决算一并纳入教育事业费决算;对单位实行了划拨资金的管理办法,将原来的“银行支出数”改为“财政拨款数”;增加了“业务招待费”目级支出。
(三)修订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1998年财政部重新修订了《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使用办法》和《财政部对省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建立了考核指标体系,包括综合考核体系和单项考核体系共59项指标,中央对省的考核指标共有20项。
(四)修订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1998年初,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明确规定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文物保护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保护文物所需经费应主要由文物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申请补助。重新修订的办法还对经费的补助范围、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五)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1998年各级财政部门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加强预算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地区已达20多个省市共370多个地市(县),采购商品种类也进一步扩大,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达到20多亿元,约节约资金2.7亿多元,平均节约率13.5%,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财政部公共支出司供稿,傅东、王桥、贺丽纯、龚世良、董德刚、俞晓敏、林皎、刘尧功、张光明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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