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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农业税收(正税)和契税累计完成419.05亿元,完成年初计划349.10亿元的120%,与1997年基本持平。其中:农业税(包括牧业税)实际完成180.6亿元,比1997年略有减少;农业特产税实际完成137.49亿元,比1997年减少25.83亿元,下降15.82%,耕地占用税实际完成35.61亿元,比1997年增加1.67亿元,增长4.92%,这一结果是在国家继续冻结审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项目,造成税源减少的困难局面下取得的,来之不易;契税实际完成65.35亿元,比1997年增加29.35亿元,增长81.53%。农业税收和契税收入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地方经济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财力保障,为实现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和确保农村的稳定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农业税收任务完成
(一)健全和完善收入目标岗位责任制,抓好农业税收各项任务的落实。各地的农业税收任务均以各级人大或政府按照《预算法》通过的农业税收计划为准。为使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健全和完善收入目标岗位责任制度,采取签订责任书的办法,把农业税收任务逐级落实到地(市)、县(市)、乡镇、村社、农户和各财税所的每个农税干部。同时,建立一整套相应的激励制约机制。如...
1998年农业税收(正税)和契税累计完成419.05亿元,完成年初计划349.10亿元的120%,与1997年基本持平。其中:农业税(包括牧业税)实际完成180.6亿元,比1997年略有减少;农业特产税实际完成137.49亿元,比1997年减少25.83亿元,下降15.82%,耕地占用税实际完成35.61亿元,比1997年增加1.67亿元,增长4.92%,这一结果是在国家继续冻结审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项目,造成税源减少的困难局面下取得的,来之不易;契税实际完成65.35亿元,比1997年增加29.35亿元,增长81.53%。农业税收和契税收入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地方经济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财力保障,为实现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和确保农村的稳定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农业税收任务完成
(一)健全和完善收入目标岗位责任制,抓好农业税收各项任务的落实。各地的农业税收任务均以各级人大或政府按照《预算法》通过的农业税收计划为准。为使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健全和完善收入目标岗位责任制度,采取签订责任书的办法,把农业税收任务逐级落实到地(市)、县(市)、乡镇、村社、农户和各财税所的每个农税干部。同时,建立一整套相应的激励制约机制。如江苏省财政厅把农业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情况列入各级政府本年度的考核范围,与年终政绩直接挂钩。各级征收机关把农业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情况列入文明财政所的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对完不成收入任务的,不能参加文明财政所的评比。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对农税干部采取“定任务、定人员、定村组、不漏税、不偷欠”的“三定两不”办法。通过建立和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有效地调动了农税征收机关和广大农税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保证了税款的及时征收入库。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1998年组织农业税收收入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集中表现在:农业税计税价格下调,耕地审批工作冻结,原木禁伐外运,烟叶种植面积减少和收购量压缩,大宗农业特产品价格下跌、流通不畅,加之各种自然灾害的严重侵扰,农业税收收入形势极为严峻。对此,各级农税征收机关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组织收入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检查,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各地都进行了大规模的税源普查,建立了农业税收税源动态控制体系;重点做了农业税收征收任务的落实、契税新条例的贯彻执行、农业特产税重点税源、农民负担问题以及农业税灾情等方面的专题调查,把握税源动向,分析税源变化,搞好税源监控,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如为做好重灾区农业税减免工作,从8月下旬到10月,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派人前往湖北、江西、湖南、安徽、黑龙江、吉林等省重灾区调查了解受灾情况,为拟订正确合理的减免方案,及时到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汇总数据,提出了具体分配减免方案。
(三)切实加强对农业税收收入进度的分析和考核。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定期分析收入形势变化,密切注意征管工作动态和税款入库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组织收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和解决。各地普遍建立了农业税收和契税收入的月、季、年度分析制度,确定了分税种的各地区农业税收征收入库月平均进度指标,为确保收入进度和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提供可靠依据。
二、及时调整并完善农业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
(一)组织开展了“农业税与农民负担课题”调研。围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遵照中央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参与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在对12个省区进行的“农业税与农民负担课题”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汇总分析了农民负担的现状和农业税税制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了农村税费改革基本思路、初步方案及配套措施。
(二)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及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农业税任务确保税款及时征收入库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国家粮食购销体制改革规定,认真做好农业税扣缴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纠正按“人头”、“地亩”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等错误做法。
(三)为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的发展,鼓励并拓展远洋捕捞渔业,缓解皮革行业的困难,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产自用原木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水产种苗木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渔船在南沙捕捞水产品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等,重新明确并调整了有关税收政策。
(四)针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其中包括对计税价格、经营性事业单位减免税、购买安居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减免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等税收政策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为了规范和加强契税征收工作中的部门配合,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经与原国家土地局协商,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较好地促进了各地征收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执行效果良好。
(六)为了强化契税征管手段,保证征收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契税征收机关和征收方式的一些特殊情况,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七)为了公平税负,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税收秩序,保证《契税暂行条例》的实施,针对深圳市人民政府擅自停征契税的错误做法,经与财政部协商,联合下发了《关于要求深圳市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敦促深圳市恢复了契税征收。
(八)针对各地在清理征收历年非法占地的耕地占用税工作中,对有关征免政策和税款追缴期限尚不明确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三、加强农业税收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农业税收征管办法
(一)重新修订了《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对1992年制定颁发的《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地意见,于1998年12月正式出台了新的《农业税收会计制度》。修订后的《农业税收会计制度》,主要解决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将现行综合性的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改为专业性的农业税收会计核算制度;二是记账方法由原来的“收付记账法”改为“借贷记账法”;三是按照农业税收征管的现实需要和新的预算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的设置,调整了农业税收会计科目,规范了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使用;四是结合农业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和客观实际,修改补充了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内容。
(二)建立和完善农业税减免新制度。1998年,各地在总结以往农业税减免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对农业税减免制度和方法进行了改革和探索。如黑龙江省建立了“三等五级”、“分等定率”的农业税减免制度以及实行了“减征并行”的农业税减免新办法。规定将农业生产灾情轻重划分为三个等次、五个级别标准,不论纳税人种植多少面积,种植什么农作物,凡是受灾的都要分别折成实际受灾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来确定减免等级。“分等定率”是这一减免制度的核心,“分等”即是要算出因灾减产的程度,这是确定减免的依据;“定率”即是要根据不同的减产程度,确定减免幅度,这是减免的标准。从而使农业税减免有了具体的依据和标准,做到了减免对象有边,减免数量有度,减免政策有形。所谓“减征并行”,就是对农业税实行减免和征收同时进行。实行新的减免制度和减免办法后,黑龙江省农业税减免做到了“四一、四无、三满意”,即:减免一次落实、征收一次完成、政策一次兑现、结算一次清账;农业税征收无超收、无尾欠、无退税、无违纪、纳税人满意、有关部门满意、征收机关满意。
(三)不断完善农业税收征收办法。各级农税征管机关根据农业税收的特点,从实际工作和现实需要出发,切实采取相应和行之有效的征收办法,不断强化征管手段和征收管理,保证了农业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在农业税征收上,采取三种具体征收形式:一是驻库蹲点征收,在农民把粮食卖到粮库时,征收机关人员驻扎在粮库,待农民结算到售粮款后,逐户扣缴农业税款。二是上门征收,对那些未到收购点卖粮和有工资收入及副业收入的农户,农业税专管员和协税员采取登门到户的征收办法。三是跟踪征收,对那些“游动户”、“钉子户”,注意掌握行踪,及时反馈信息,确保税款足额征收。在农业特产税的征收上,采取源头控制的办法,主要采取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征收以及委托代征的征收方式。在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上,采取预征税款和据实征收的办法。如江苏省充分运用财政结算手段,促使各地据实征收,对不能依法据实征收的地区,通过省与各地年终耕地占用税结算时强制扣缴地方既得财力,保证了耕地占用税的及时足额入库。在契税的征收上,采取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建立办税服务厅集中申报纳税,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或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契税。如上海市将契税征收点进驻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实行联合办公,采取“过户、完税、发证”一条龙服务,既方便了客户,又便利了征收。1998年全市征收入库契税8.7亿元,比1997年增长23%。
四、强化和规范农业税收基础工作,促进和推动农税系统建设
1998年,各级农税征管机关从实际出发,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农业税收基础工作,促进和推动农税系统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
(一)为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工作,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明确了1998年农业税收工作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二)根据政策调整、税源变化和实际征收情况,编制下达了1998年农业税收入计划。
(三)组织汇审了1997年全国农业税收决算。在审查各地1997年农业税收决算报表的基础上,汇总编制了1997年全国农业税收决算报表;召开全国农业税收决算会议,总结分析农业税收征收及决算工作的成绩和问题,评比表彰了1997年农业税收决算工作先进单位。
(四)为了更好地了解国外农业税收制度和征管情况,研究搞好农业税制改革和征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外事计划,组织了部分省市区农税处长参加的赴比利时农业税制及征管培训班,取得较好效果。
(五)建立了全国农税系统计算机通讯网络,改变了全国农税系统通讯和信息传输落后的状况,加强了征管信息交流,提高了工作效率。
(六)举办了全国契税征管业务培训班,邀请专家系统讲解了契税条例的起草及政策演变过程、房地产基本法规、新土地管理法和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供稿,朱国平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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