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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8年,财政法制建设紧紧围绕并服务于国家财政的中心工作,在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执法监督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财政立法工作
1998年,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11件,其中涉及财政内容的法律7件,如《证券法》、《高等教育法》、《土地管理法(修订)》等。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1件,其中有关财政问题的决定2件,包括《关于批准国务院提出的由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决议》、《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国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25件。其中《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第9号发布的财政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财政问题以及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规性文件有:《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取消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等;国...
1998年,财政法制建设紧紧围绕并服务于国家财政的中心工作,在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执法监督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财政立法工作
1998年,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11件,其中涉及财政内容的法律7件,如《证券法》、《高等教育法》、《土地管理法(修订)》等。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1件,其中有关财政问题的决定2件,包括《关于批准国务院提出的由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决议》、《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国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25件。其中《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第9号发布的财政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财政问题以及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规性文件有:《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取消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等;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有关财政问题的法规性文件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和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通知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1997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决定的通知》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还联合转发了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
199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财政规章90余件,规范性文件约250件。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立法,规范财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预算管理立法。1998年预算管理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关于政府采购立法。政府采购制度做为一种制度化的公共支出手段,在财政宏观调控中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进行支出控制、强化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也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有效防止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的发生。许多地方已经颁布了地方政府采购法规,如《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等。1998年财政部在深入研究国外有关立法资料,参考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着手中央机关政府采购立法,并已经有了初步方案。
1998年,以财政部名义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发的预算类财政规章8件,如《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办法》等。
(二)税收立法。1998年的税收立法主要是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推进“费改税”的进程,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前提下,起草了《燃油税暂行条例(草案)》和《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草案)》。同时为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研究起草遗产税法等进行了前期准备工作。
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发的税收类财政规章14件,如《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等。
(三)国有资产管理立法。1998年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的重点是对起草财产评估法进行调研论证和立项,并草拟出《财产评估条例(草案)》。另外,以财政部名义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发的国有资产管理类财政规章3件,包括《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本金分类具体规定(修订)》、《国有企业季度监测报表制度》等:
(四)财务管理立法。1998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以财政部令第9号发布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这是全面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行为的重要法规。
以财政部名义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发的财务管理类财政规章30件,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等。
(五)会计管理立法。1998年会计管理立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着手修订会计法。《会计法修正案(草案)》从加大管理力度入手,进一步明确违反会计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原会计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并草拟了《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
以财政部名义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发的会计管理类财政规章30件,如企业会计制度方面有7项具体的《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方面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医院会计制度》等;注册会计师管理方面有《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等。
1998年,财政部还对现行财政规章中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相适应的条款分别予以废止或修改,确保部门规章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一致。
在做好大量财政规章起草颁布的同时,财政部还协调、审核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送来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49件。法律草案包括:《合同法》、《证券法》、《土地管理法》、《兵役法》等16件,行政法规草案包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企业兼并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33件。对各部门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中规定设立各种基金、收费项目,提高开支标准,增加经费投入,实行减免税优惠等涉及财政、税收的条款,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把关。
另外,1998年财政部还注重加强立法调研工作。如组织对地方税法律制度以及费改税理论、实践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调研;针对目前地方财政部门债务担保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组织全国省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担保法律问题进行调研,撰写了调查报告;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问题调研,共同起草调研报告,为进一步完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作出司法解释提供重要材料。
二、财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
(一)财政执法工作。1998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围绕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做了大量工作。
1.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水平。各地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系统人员进行培训,系统学习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财政专业法律法规,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后,颁发行政执法证,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并对执法人员实行定期岗位培训制度。
2.建立财政执法责任制和财政执法人员考评制度。一些地区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分解实施办法,把由财政部门实施的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分类,具体落实到有关的业务处室,明确责任人,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和财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认真执法的,予以表彰,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的,依法追究责任。
3.规范财政执法程序,保证执法人员正确执法。为规范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有些地方财政部门进一步制定了财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操作规范、财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操作规范、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操作规范,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审核意见书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书,建立了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公开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制定实施,对规范财政执法行为,维护财政执法公正,保障财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财政执法监督工作。
1.财政行政复议与应诉。1998年,财政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件,立案受理5件,另有4起是以财政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处理这些复议和诉讼案件过程中,既注重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加大对财政执法的监督力度,保证财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对于财政执法部门不合法、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依法予以纠正,对于财政执法部门合法正确的处理决定,坚决予以维护。
2.加大对财政行政处罚监督的力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1998年通过建立财政行政处罚的审核制度,对财政行政处罚的决定进行初步审查,对委托财政执法文书和行政处罚文书进行审核,建立重大财政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和统计制度,实施对财政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等,加大了对财政行政处罚的监督力度。
3.认真组织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为维护财政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证财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1998年,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对《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契税暂行条例》等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各地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并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核拨,对国家赔偿责任人的追偿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把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国家赔偿案件发生后,赔偿申请人及时得到赔偿。
有些地方财政部门还制定了《财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对财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财政部门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否严格按照财政执法程序进行执法活动,财政执法依据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998年是实施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第三年。按照财政部党组确定的《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安排,通过组织一系列活动,把“三五”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向高潮。
(一)召开全国财政法制工作会议。1998年全国财政法制工作会议于4月在河南郑州市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总结1997年财政法制工作,部署1998年财政法制工作。财政部部长项怀诚作了书面讲话,财政部部长助理汪兴益,对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财政法制工作发表了讲话,会议对保证1998年财政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组织开展全国财政法规知识竞赛。1998年5月,在全国范围开展了财政法规知识竞赛活动。竞赛经过宣传发动、学习竞赛、评审验收和总结表彰几个阶段,历时5个多月。竞赛内容包括财政“三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确定的法律法规和近年来新发布的法律法规31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干部、财务会计人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近160万人参加了竞赛活动。财政干部参赛率超过90%。获得满分的答卷约占参赛总数的10%,90分以上的答卷约占参赛总人数的70%。各级财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了这次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达到了预期目的。
竞赛活动中,广大财政干部系统地学习了财政法律法规知识和与财政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知识,加深了对财政法律法规的理解,拓宽了广大财政干部的知识面,进一步增强了财政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了广大财政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广大财会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加竞赛,宣传财政法律法规,增强了全社会对财政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做好财政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三)举办财政法制处长培训班。1998年10月,财政部举办了全国财政法制处长培训班。培训对象为省级和部分省会城市财政厅局的法制处长,共计70人。开设了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法制理论与实践、财政立法基础理论、行政处罚与听证、行政复议与应诉等课程。各门课程注意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搞好财政法制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学员们普遍反映,课程设置针对性强,对实际工作有明显的指导作用;培训班的各项组织工作细致、周到,为学员们提供了较好的学习环境,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效果。
(财政部条法司供稿,周劲松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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