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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税政建设继续围绕巩固完善税制、振兴国家财政的主题,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化税制改革,加强依法治税,努力扩大税基,开辟新的税源,合理调整税收政策,严格控制减免税,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扩大对外开放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抓住重点,有计划有步聚地深化税制改革
(一)提出调整和改革消费税制度的建议。针对现行消费税制度存在的征收范围窄、税负不公、计税办法不合理和避税严重等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调查和详细测算的基础上,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改革和调整消费税制度的请示》,建议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调整部分应税消费品的税目税率和计税办法。
(二)采取措施加强商业流通环节增值税的管理。针对商业环节规模较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长期出现异常申报、难以管理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提出了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管理的政策措施,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查,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三)进一步清理税收优惠政策。根据...
1997年,税政建设继续围绕巩固完善税制、振兴国家财政的主题,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化税制改革,加强依法治税,努力扩大税基,开辟新的税源,合理调整税收政策,严格控制减免税,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扩大对外开放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抓住重点,有计划有步聚地深化税制改革
(一)提出调整和改革消费税制度的建议。针对现行消费税制度存在的征收范围窄、税负不公、计税办法不合理和避税严重等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调查和详细测算的基础上,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改革和调整消费税制度的请示》,建议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调整部分应税消费品的税目税率和计税办法。
(二)采取措施加强商业流通环节增值税的管理。针对商业环节规模较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长期出现异常申报、难以管理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提出了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管理的政策措施,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查,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三)进一步清理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逐步清理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指示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7年底到期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清理意见,建议取消对饲料加工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专门生产酱油及醋等产品的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和对国有统配煤矿建设职工住宅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3项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对其他18项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分别给予一定程度的宽限期。上述政策建议报经国务院批准后,陆续下发了执行文件。
(四)完善出口退税机制,改进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为了适应外贸体制和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需要,使国有大中型企业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出口退税机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这一政策措施,使出口退税工作在纳入增值税常规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五)进一步下调关税税率和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本世纪末将我国关税税率降至一般发展中国家税率总水平的部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了进一步下调关税税率的方案,经国务院批准,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了进一步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根据经济发展和国家财政的需要,适时制定、调整和落实若干重大税收政策
(一)规范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为了进一步理顺国家与金融保险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规范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促进金融保险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5%提高到8%,与此同时,将执行55%所得税税率的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提高营业税税率后,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交纳的营业税仍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外,其余金融保险企业交纳的营业税,按原5%税率征收的部分,归地方财政收入,按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
从1997年起,我国允许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为了规范税制、统一税政,促进内外资金融企业的公平竞争,国务院决定,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实行分账管理,单独核算,分别计算税额。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外币业务的所得,仍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所得,适用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3%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不执行“一免两减”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经营人民币业务收入,与内资金融企业一样,执行国家统一的营业税政策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明确企业兼并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银行呆、坏账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可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部分)中抵扣。
(二)提高股票交易的印花税税率,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的有关税收政策。根据股票市场的变化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抑制了股票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增加了财政收入。为了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调整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税收政策。为了费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调整了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政策,除此之外,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存储并列入国家和省两级不征税名单的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经过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包括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等,都不征收营业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纳入税务管理,其收费项目一律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四)明确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所得税政策。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明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并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库。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六)修订《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9月22日发布了《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自1994年度起实行。该办法实行以来,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又兼顾了企业利益,但也存在着概念不清和难以操作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体现国家鼓励外经企业发展的政策,根据外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11月25日发布了新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新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七)调整部分产品、行业和经营活动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为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2000年底以前,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所属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在预算中列支。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国家指定的文化事业单位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为了扶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关于“九五”期间对三线调整单位继续实行扶持政策建议的通知》,为保证“九五”期间列入国家计划的三线脱险调整项目顺利进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出通知,对三线脱险调整项目中的工业生产设施,按主要产品的经济规模和国家产业政策实行降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即:除应享受零税率的投资项目外,对按规定适用5%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适用15%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5%税率计征。对三线脱险调整单位在新址建职工住宅未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投资,视同危房改造,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5%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
为了更好地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同时促进地方的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将新疆石油管理局、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和土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开采的原油资源税税额,由每吨12元调整为每顿20元。自1997年3月1日起,将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境内的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由原来的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1.5元。
为了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鼓励毛茶生产和销售,经国务院同意,从1997年1月1日起,将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特产税的税率由16%调整为12%。
近年来,甜叶菊生产在一些地区已经形成规模,发展速度较快,收益水平高于一般的经济作物,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与粮食作物及其他经济作物的税收负担,缓解农业特产品挤占粮田的矛盾,稳定粮食生产,财政部决定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税率为5%。
为了支持我国远洋渔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用,国内不能生产的远洋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直接渔用物资,在“九五”前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九五”期间,对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者按照有关协议规定的国外海域捕捞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包括初加工制品),给予免征农业特产税的照顾。与此同时,为了保护我国的近海渔业资源,对远洋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制改革前,一些地区对以工代赈工程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照顾。税制改革后,这些减免税政策已经取消。以工代赈虽然属于扶贫项目,但工程承包人仍可取得经济收入,为了进一步明确以工代赈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对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如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按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得再给予减免税。
三、加强税收法制工作,加快税收立法进程
(一)清理税收法律和规章。对1985年以来制定的税收法律和规章进行逐一清理,对税制改革以前制定的与现行税制相抵触的政策法规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废止了失效的法规,明确了保留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颁布新的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997年7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契税暂行条例》。新的契税对土地使用权征税,不再具有保障土地、房屋权属的作用。统一了各种经济成分的税收政策,缩小了减免税的范围,将原来全国统一的税率下调了1~3个百分点。停止对典当行为征收契税。修订了计税依据。1997年10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了《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着手准备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耕地占用税要体现级差税率的指示精神,对耕地占用税修订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征求了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的意见,提出并安排了条例修订的方法和步聚。
(四)完成车船使用税、遗产税条例的修订和起草工作。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测算,并与有关部门多次协商,修订了车船使用税条例,拟定了遗产税条例,并已上报国务院。
(五)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税得暂行条例》的合并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工作。由财政部负责起草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已经形成第四稿。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已上报国务院。
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一)向国务院提出加强依法治税,不得越权减免的建议。为了适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巩固财税改革成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在执行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请示》,建议国务院下文强调以下内容:一是各地区各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不能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或批准减免税收,也不得越权批准缓缴税或豁免欠税。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范围内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的,都要立即纠正,并将清理情况上报国务院。三是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减免地方税,超越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款都要立即补缴入库。对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数额巨大的,一经查出,除如数补缴税款外,还要按程序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审批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四是要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五是各级政府和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分税制的规定,严格税收入库级次,严禁在税收上采取违法手段为本地区、本部门谋取利益,对有意混淆入库级次、将中央税或共享税作为地方税入库的,除如数追回违规侵占的收入外,还要追究当事人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调查新税制运行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新税制的建议。1997年5月,财政部组织力量到上海、河南、山东等地进行新财税体制运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详细听取了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对新税制的意见,基本摸清了新税制运行3年来暴露出的新问题,找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新税制的总体性建议。
(三)调查研究并提出改革企业所得税分享办法的建议和方案。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企业的隶属关系越来越难以界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按中央和地方隶属关系划分归属的做法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为了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财政部通过调查研究,提出了改革企业所得税分享办法的方案,并在做进一步的修改。
(四)调查部分行业的税收负担,研究提出政策调查方案。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财政部组织力量对纺织行业、校办福利企业、矿山企业等的税收负担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了政策调整方案。
(五)调查研究部分产品广告费税前列支问题。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导,财政部对酒类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情况进行了调查,为研究制定企业广告费的税前列支标准奠定了基础。
(六)开展汽车税费调查,提出汽车税费改革建议。1997年5月,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汽车收费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以翔实的数据和深入的分析证明了汽车行业“税轻费重”的事实,提出了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育的税费改革建议。
(七)其他调查研究工作。调查了解了保税区、加工贸易、边境贸易、特区自用物资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环节等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香港回归后涉及的特区与内地税收政策的衔接问题,并提出了调整税收政策的建议。
五、继续加强税源调查工作
(一)完成1996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的收集、会审和整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对1996年全国内资企业流转税负担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并起草了分析报告。布置了1997年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源调查工作。
(二)完成1996年度国有工业企业、供销、城市公用、地方交通企业和商业、物资企业财务普查资料的会审工作,布置了1997年度的企业财务资料普查工作。
(三)继续组织全国性地方税税源调查。在前几年地方税税源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增加了调查的税种和调查企业户数,完成了近4万户企业的地方税资料的调查,通过扩大调查面和反复核实,使普查数据更加真实可靠,为改革地方税税制提供了量化分析的基础资料。
(四)研究提出农业税税源调查方案。根据中央改革农业税制的要求,按照《税制改革“九五”规划》,研究了农业税税源调查方案,为开展农业税税源调查进行了前期工作准备。
六、有重点地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税政工作
(一)围绕财政部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年初,财政部要求各地财政厅(局)税政职能机构就增值税异常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标准,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等9个专题开展调查研究。各地财政部门对此非常重视,积极组织调查,认真负责地完成了各项调研任务。
(二)组织召开税制改革座谈会。1997年10月,财政部在安徽合肥召开了由部分省市财政厅(局)税政处负责同志参加的“税制改革座谈会”,会议就加强商业流通环节的增值税管理、调整和改革消费税制度、改革企业所得税分享办法、改革和完善地方税制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提出了政策调整建议。
(三)积极组织财政干部的税政业务培训。1997年,各地财政部门普遍开展了税政业务培训,北京、黑龙江、吉林、长春、山东、青岛、河南、安徽、江苏、湖北等省市举办了多次税政业务培得班,财政部多次派人授课,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谭龙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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