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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和加强管理的要求,继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财务管理机构,积极、主动地参与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保障财政财务管理,同时,根据需要和可能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有力地支持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199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都组建了社会保障处。70%的地市财政部门和50%的县级财政部门都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了相应的社会保障财务管理机构。
1996年国家财政社会保障性支出(含卫生事业费、中医事业费、公费医疗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劳动事业费、城镇青年就业补助)为546.76亿元,比上年增长29.2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收入总额为1227.61亿元,支出1040.93亿元,当年结余和滚存结余分别为186.68亿元和739.41亿元。
一、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保险财务管理
(一)积极参与企业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财务管理。
1.积极参加国务院组织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一模式调研工作。为切实做好调研...
1996年,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和加强管理的要求,继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财务管理机构,积极、主动地参与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保障财政财务管理,同时,根据需要和可能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有力地支持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199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都组建了社会保障处。70%的地市财政部门和50%的县级财政部门都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了相应的社会保障财务管理机构。
1996年国家财政社会保障性支出(含卫生事业费、中医事业费、公费医疗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劳动事业费、城镇青年就业补助)为546.76亿元,比上年增长29.2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收入总额为1227.61亿元,支出1040.93亿元,当年结余和滚存结余分别为186.68亿元和739.41亿元。
一、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保险财务管理
(一)积极参与企业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财务管理。
1.积极参加国务院组织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一模式调研工作。为切实做好调研工作,财政部对《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的两个具体实施办法进行测算分析,提出了对养老保险统一模式的意见和建议,并写进国务院调研小组的调研报告,受到国务院领导重视。针对实行系统统筹的11个行业在研究拟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一方案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提出中央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应在国务院确定统一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由劳动部、财政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并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再由劳动部和财政部共同批复。
2.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文件精神,为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财政部与劳动部联合下发了《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1996年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的40~60%调整基本养老金。
3.积极参与《失业保险条例(草案)》的修订工作。财政部对《失业保险条例(草案)》多次提出修改意见,并与国务院法制局及劳动部等单位进行座谈,就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将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对保证《失业保险条例(草案)》规定内容的准确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经办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奠定基础。1996年11月,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在认真调研和反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发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以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为严格控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取、使用管理费,制度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采用核定收支、定额拨付的预算管理办法。这几项财务、会计制度的发布,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防止基金被挤占挪用奠定了基础。
5.根据国务院领导对财政部决算报告的批示精神和要求,财政部代国务院起草并经国务院批准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些地区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的通报》,要求有关地区立即停止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做法,并结合财务检查和审计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为贯彻国务院通报精神,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些地区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的通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通报精神,结合财政检查和审计工作,对本地区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问题进行清理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6.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两项基金”专项财务检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检查的通知》要求,财政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及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的11个中央部门,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查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将自查和验收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财政部。为加强财务检查力度,财政部在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自查和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组成10个检查小组,对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4个“两项基金”经办机构(28个养老保险经办机构,26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了重点检查。经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财政部起草了《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情况的报告》上报国务院,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发了《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二)积极参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规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为了推进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国务院在江苏省镇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进行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再选择一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的范围。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1996年4月在江苏省镇江市召开了全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199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研究制定的《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扩大试点意见》)。《扩大试点意见》是在总结镇江、九江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对1994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共同制定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扩大试点意见》明确规定“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算内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同时还明确规定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款。
为了认真贯彻《扩大试点意见》,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积极参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财政职责,积极参加并做好有关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为了指导各地搞好这一改革扩大试点工作,财政部举办了全国财政系统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培训班,编印了《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指导手册》。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还与国家体改委重点对华北、东北地区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城市进行了指导。在各地审核的基础上,财政部审核批复了5个扩大试点城市的用人单位缴费率。
为了加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财政部发布了《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对医疗保险事业机构经办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行为进行规范,使其有章可循。
1996年,全国职工医疗费支出721.7亿元,比1995年增长10%。其中,劳保医疗支出518.4亿元,增长11%,公费医疗支出171.9亿元,增长23%。在公费医疗支出中,公费医疗经费支出136亿元,增长20%,人均支出408元,增长17%;单位负担公费医疗支出30.9亿元,增长55%;医院负担公费医疗支出5亿元,下降25%。1996年实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参保职工93万人,医疗保险基金收入3.54亿元,支出3.5亿元,滚存结余4800万元,其中个人帐户结余9800万元,社会统筹基金超支5000万元。
(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和女工生育保险改革继续稳步扩大试点范围。1996年底,全国有1300个县进行了工伤保险改革试点,参保职工2516万人,工伤人数12.4万人,其中领取工伤津贴的人数为6.67万人。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0.7亿元,支出4亿元,滚存结余18.5亿元。
1996年底,全国有960个县进行企业女工生育保险改革试点,参保职工为1553万人,生育职工31万人,领取生育津贴的人数为9.8万人。1996年女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5.3亿元,支出3.2亿元,滚存结余5亿元。
二、加强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经费的财务管理
(一)专题研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继续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参与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制定工作。财政部与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共同组成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课题研究小组,通过专题调研和召开专题座谈会等形式,对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各地的基本做法、存在的问题、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加强资金管理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起草了《加强财政管理与监督,规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研报告,提交全国财政工作会议讨论,借以推动和规范此项工作的开展。
另外,根据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财政部积极研究贯彻优抚工作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的实施方案,并与民政部共同研究了今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二)加强财务规章制度建设,强化财政监督职能。针对近年来救灾经费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经与民政部协商,取消了原来对六个民族地区实行的救灾经费包干办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财政部、审计署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检查救灾扶贫周转金的通知》,规定今后各地一律不得从救灾款中提取周转金,并对以前年度提取的救灾周转金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检查。在此基础上,又组织力量对四川、广西、安徽、云南四省(区)救灾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结束后,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向国务院做了专题报告,提出了改进和加强救灾款及救灾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与此同时,财政部还草拟了救灾周转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主要内容是将以前年度提取的救灾周转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挪用、挤占。
针对民政财务工作长期以来管理比较薄弱、财务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的状况,财政部与民政部研究修订了《民政事业费财务管理办法》。同时,为加强对勘界经费的管理,确保全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顺利完成,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草拟了《全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三)调整补助标准,合理安排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优抚安置方面的经费支出。1996年是我国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一年。为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财政部专门下发了《关于按时报送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使用情况的通知》,要求各地必须保证救灾资金的及时下拨和发放,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救灾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逾期不报,则视为资金未安排使用,今后再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中央财政将不予补助或在考虑补助数额时剔除上期已拨未安排部分。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救灾资金使用的追踪反馈工作,督促各地消化救灾资金结余,以提高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
1996年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再次调整了在乡、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老红军的生活补助费。此次调整抚恤补助标准,对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和老红军的生活补助费调整的幅度较大,体现了国家对上述人员给予的特殊照顾。
为确保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通知,调整和明确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公勤费、护理费、防暑降温费等11项待遇标准和项目。
1996年全国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支出为128.03亿元,比1995年增长10.89%。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支出增加较多的原因,主要是根据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两次提高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同时,1996年自然灾害比较严重,致使自然灾害救济支出增加较多。
三、积极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认真研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财政部在1995年顺利实施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划转的基础上,1996年又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和离退休管理机构经费实施了归口管理,至此,中央级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已全部划转完毕。为了促进全国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顺利实施,确保离退休经费决算的准确、完整和统一,财政部及时制发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范围包括经各级编制批准为行政和事业编制的各级国家机关、党群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以及有关事业费中列支的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实施步骤要按照“积极稳妥,先易后难”的原则,尽快完成行政单位和公检法部门离退休经费的划转;经费指标要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项目和标准确定,保证离退休人员符合政策的支出;归口管理后离退休经费统一使用“199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类”科目核算。截至1996年底,全国已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61.3亿元,其中中央2.7亿元,地方58.6亿元。各地财政部门以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为契机,努力健全财务制度,培训财会人员,安徽、河南等省财政部门还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离退休经费“零基预算”管理办法,使离退休经费财务管理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与此同时,财政部与人事部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初步完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初稿的起草工作。其后,财政部和人事部又多次召开座谈会,就改革方案初稿先后征求了专题调研组成员单位、部分专家学者、中央部分部委和10个省(区、市)人事、财政部门的意见。同时,约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对改革方案的相关数据进行了测算论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已正式形成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经财政部、人事部讨论,将上报国务院审批。
四、加强卫生事业财务管理,支持卫生事业发展
(一)参与调查研究完善卫生经济政策。199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卫生工作会议。为筹备此次会议,财政部参与了多项专题研究,其中牵头组织了“完善卫生经济政策”的调查研究,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决定》的起草工作提供了卫生经济政策的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决定》明确提出“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负有重要责任”。并规定“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卫生投入”,“规范财政对卫生机构的投入”等多项卫生经济政策。
(二)继续加强农村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为了推动全国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即乡镇卫生院、县级防疫站、县级妇幼保健站建设)工作,按期完成“九五”期间全国乡镇卫生院逐步实现“一无三配套”(无危房,房屋、设备、人员配套)的目标,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在对“八五”期间全国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工作中期评估的基础上,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农村卫生“三项建设”“八五”进展情况和“九五”工作意见的报告》,就做好“九五”期间的农村卫生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将这一报告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6年,全国安排农村卫生“三项建设”专项资金20.3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的农村卫生建设专项资金4500万元,用于补助困难地区农村卫生建设和奖励农村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1996年乡镇卫生院房屋改造竣工面积236万平方米;县级妇幼保健站房屋改造竣工面积19万平方米;县级防疫站房屋改造竣工面积26万平方米。
为了加强对艾滋病的监督、监测和预防宣传教育工作,中央财政加大了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投入,1996年安排1500万元资金,比1995年增长200%。
为了保证救灾治病防病经费的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落实救灾治病防病经费的通知》,明确重灾省(区)要视灾情,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新灾救济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或数额用于灾民的治病防病。
(三)积极促进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开展。1996年,财政部与卫生部、国家计委共同进行了区域卫生规划的课题研究,对区域卫生规划的目的、要求目标等提出具体要求并联合举办了全国区域卫生规划研讨班。
(四)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中央级卫生事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为了加强卫生部直属医疗机构临床重点学科的资金管理,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卫生部直属医疗机构临床学科重点建设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立项范围、申请和审批、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单位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1996年全国卫生事业经费(包括卫生事业和中医事业)支出212.8亿元,比1995年增长15.39%,促进了卫生事业的较快发展。
五、加强城镇青年就业经费和劳动事业费的管理
1996年,为促进城镇青年就业,在加强扶持生产资金管理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都安排了适当的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仅中央财政就安排了2005万元。
为促进劳动事业的发展,在加强对劳动事业费管理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与可能,各级财政部门适当增加了劳动事业费投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事业费的供求矛盾。1996年,中央财政安排了1000多万元的劳动事业费,同时,为解决民工有序流动的问题,财政部还安排了300万元专项资金。
六、召开1996年全国社会保障财务工作会议
1996年11月4日至6日,财政部在江苏省吴江市召开了全国社会保障财务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全面贯彻执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和交流一年来全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财务管理的经验,探索新形势下做好社会保障财务工作的思路、方法和措施,研究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问题,部署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财务管理工作。会议确定了1997年社会保障财务工作的思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业务基础建设,转变和健全财政职能,完善财政、财务制度,适当增加财政投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会议还明确指出,1997年社会保障财务工作的重点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逐步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监督。
七、深入开展社会保障财政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一)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合作开展研究项目。1996年7月,由亚洲开发银行资助、财政部承担的为期一年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财政政策及其管理框架”技援项目正式启动。项目聘请的六位国内外专家先后到北京、辽宁、陕西、上海、湖北等地进行了实地考察,对各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同时,财政部还积极参与了“企业住房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准备和启动工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央技援部分的启动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二)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需要开展调研活动。为了保证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与我国国情和国家财政、企业及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发挥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能作用,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相关的卫生经济政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改革模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就业经费安排使用情况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线等有关改革方案和政策制定的调研工作,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开展宣传工作。1996年,财政部社会保障司与中国财经报社联合举办了社会保障基础知识竞赛活动,共收到近20万份答卷,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还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等其他新闻媒体开展了社会保障财务宣传活动,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财政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供稿,杜俭、于华利、余功斌、汪林平、刘粉华、范小刚、杜志农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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