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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1996年内贸、外贸、金融企业基本情况
1996年,国家以治理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宏观调控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目标,国内生产总值稳定增长,市场繁荣,商品购销活跃,金融形势平稳发展,国民经济开始进入适度快速和相对平稳的发展轨道。但是,国有商品流通企业经营状况并未得到较大的改善,经济效益继续下降。
(一)内贸企业基本情况。1996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24614亿元,比上年增长19.4%,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2.5%。其中:国有商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885亿元,比上年下降4.06%;亏损53.4亿元,比上年增亏1.7倍,亏损面达43.1%,比上年增加3.9个百分点;国有商业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为79.3%,与上年基本持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93.5%。
国有物资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774亿元,比上年下降16.8%;发生亏损102.6亿元,比上年增亏68.3%,亏损面达68.2%,比上年增加9.6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为84.6%,比上年增加2.7个百分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仅为86.1%。
供销合作社企业实现销售收入5526亿元,比上年增长8.1%;发生亏损35亿元,比上年增亏1.8倍,亏损面达38.7%,比上年增加4.3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为83.2%,比上年增加0.7个百分点。
国有粮...
一、1996年内贸、外贸、金融企业基本情况
1996年,国家以治理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宏观调控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目标,国内生产总值稳定增长,市场繁荣,商品购销活跃,金融形势平稳发展,国民经济开始进入适度快速和相对平稳的发展轨道。但是,国有商品流通企业经营状况并未得到较大的改善,经济效益继续下降。
(一)内贸企业基本情况。1996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24614亿元,比上年增长19.4%,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2.5%。其中:国有商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885亿元,比上年下降4.06%;亏损53.4亿元,比上年增亏1.7倍,亏损面达43.1%,比上年增加3.9个百分点;国有商业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为79.3%,与上年基本持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93.5%。
国有物资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774亿元,比上年下降16.8%;发生亏损102.6亿元,比上年增亏68.3%,亏损面达68.2%,比上年增加9.6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为84.6%,比上年增加2.7个百分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仅为86.1%。
供销合作社企业实现销售收入5526亿元,比上年增长8.1%;发生亏损35亿元,比上年增亏1.8倍,亏损面达38.7%,比上年增加4.3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为83.2%,比上年增加0.7个百分点。
国有粮食企业实行“两条线运行”之后,实现销售收入3675亿元,比上年下降13.02%,其中政策性企业销售收入1809亿元,占49.2%;发生亏损213亿元,比上年增亏3.38倍,其中政策性企业补贴后亏损103亿元,经营性企业发生亏损110亿元;亏损面高达54.97%,比上年扩大60.5%;资产负债率89.3%,其中政策性企业资产负债率90.9%,经营性企业资产负债率86.7%。
(二)外贸企业基本情况。1996年,我国外贸企业克服各种困难,加快改革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外贸事业继续得到稳定发展。当年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2899.1亿美元,其中:出口1510.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5%;进口1388.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1%。全国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每美元成本比上年上升0.01元;发生亏损120亿元,比上年增亏14.32亿元,亏损面高达62.17%;资产负债率为88.06%,比上年增加0.65个百分点。
(三)金融、保险企业基本概况。1996年末,狭义货币(M1)为28515亿元,增长18.9%;广义货币(M2)为76095亿元,增长25.3%;流通中现金为8802亿元,全年投放现金916.7亿元,比上年增长11.6%,均实现或基本达到了全年控制目标。同时,国家外汇储备达到1050亿美元,比上年增加314亿美元。人民币全年市场汇率基本稳定在1美元兑8.3元人民币左右。我国从1996年12月1日开始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可兑换,比原来承诺的时间提前3年多,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运用间接手段调节国际收支,稳定人民币汇率的能力和信心。1996年9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加入国际清算银行。
随着金融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宏观调控目标的基本实现,金融保险企业的经营特点发生深刻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实现利润处于较低的水平,政策性银行在财政给予利差补贴后实现保本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好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规模为88544亿元,负债总规模为85884亿元,资产负债率97%;由于国家两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取消对居民定期存款实行的保值贴息政策等原因,1996年实现利润172.86亿元,比上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资本利润率为7.88%,当年上缴财政税利88.21亿元。
二、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完善宏观调控手段,加大商品流通领域的宏观调控力度
(一)加强和改进储备商品管理,有效实施国家宏观调控。为适应肉食品市场的消费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向国务院提出实施生猪活体储备试点的意见,受到国务院领导的肯定,并从1996年开始实行生猪活体储备试点工作。到1996年末,国家生猪活体储备2万吨,地方累计建立猪肉和食糖储备各25万吨。通过增加国家储备糖规模,既缓解了对糖农打白条的问题,又平抑了食糖价格,打击了食糖走私。参与研究增加国家棉花储备和落实地方棉花、化肥储备问题,强化财务管理,同时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国家直属棉花储备库和信息网络建设,增强国家对棉花的宏观调控。上述政策和措施的有效实施,大大改善了国家储备商品的品种、结构和布局,进一步完善了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体系,加大了财政的监管力度,有利于控制财政补贴。
(二)完善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努力提高宏观调控的质量和时效。通过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年报制度,加强了基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其在发展副食品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稳定物价水平、建设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实施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截至1996年底,财政部利用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帮助各地建立了155个种禽、种畜场,108个生猪产销一体化基地,5个国家级商品猪基地,124个菜篮子基地。为保证元旦、春节市场供应,财政部利用副食品风险基金支持内贸部实施省间生猪调拨45万吨和南菜北调30亿公斤。截至1996年底,各地方已累计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19亿元,为调控市场共动用10亿元。
(三)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粮油管理,积极参与粮食宏观调控。1.为切实加强专储粮的管理,保证专储粮的安全完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专储粮制度建立以来的损失、损耗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严格界定合理损耗和不合理损耗,并初步提出了处理方案。2.积极参与宏观调控的运作,切实发挥专项储备粮油调控作用。1996年,为充实国家专储粮库存,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保障灾区人民生活,财政部积极参与研究下达专储粮收购、转储计划,核定专储粮收购、结算价格,并采取措施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3.为加强中央直属库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的管理,减少拨补环节,中央直属库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由通过地方财政拨补,改为由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拨补。
(四)完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的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主要内容是:1.规定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专项专户、列收列支管理,其来源是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和利息,以及基金使用回收的本金、使用费、滞期费等。2.配额招标收入是外经贸部及有关进出口商会依据国家的法规对出口商品配额实行有偿招标而向企业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属于国家财政预算收入。各执收单位在取得收入三日内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配额招标费用支出则由外经贸部每年汇总编报预算,财政部根据各执收单位的开支状况和配额招标收入缴库情况核定预算,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予以核拨。3.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包括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绝大部分实行有偿使用。每年使用计划由外经贸部会签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其中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计划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提出)。外经贸部负责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计划指标内组织选定项目,其中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由国家机电办负责组织项目,会同外经贸部审定。具体项目的评估审定、资金发放和收回等事宜,委托各指定银行具体负责。财政部按当年各指定银行发放和收回数额的1‰核拨手续费。4.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偿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借款企业应缴纳一定比例的使用费,到期不归还借款本金或到期不缴纳使用费的,各指定银行可自借款到期的次日起,依照借款本金和使用费额按日费率1‰计收滞期费。5.非有偿使用的外贸发展基金,由外经贸部商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具体使用项目及预算(属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非有偿使用部分,由国家机电办会同外经贸部审核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直接将资金划拨给使用资金的单位或部门。截至1996年底,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实际入库27.85亿元,支出1.2亿元。
三、围绕“两个转变”,深化商品流通与金融保险体制改革
(一)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省际间棉花调拨由原来的计划调拨改为国家计划指导下供求双方直接洽谈的国家棉花交易会形式,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流通费用,稳步推进了棉花供应体制改革,完善了棉花供应办法和供应价格管理形式。2.为了理顺各地供销合作社的财政、财务管理关系,掌握第一手资料,财政部建立了供销合作社主要财务指标月份快报和季度财务分析制度,要求地方定期报送月份快报和财务分析。3.为减轻国家储备棉承储企业的负担,确保国家储备棉的安全完整,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的原则,财政部发出通知,规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垫付国家储备棉的保管费用,在储备棉出库时相应收回,地方财政和承储企业不再负担国家储备棉的保管费用。同时核定国家储备棉的保管费用为全国平均每担每年负担8元,财政部按季预拨、年终清算。地方储备棉花的保管费用,由地方政府参照国家储备棉的办法解决。4.根据国务院有关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供销社政策性亏损制定了具体的处理办法,即:(1)对供销社1993年发放的棉花贴息贷款本息挂帐,由供销社督促收购企业在年底前清收完毕,并归还银行;对各地供销社和财政部门核实上报的1996年8月31日棉花贴息贷款的实际余额,财政部予以贴息1年。(2)对供销社系统陈欠预购定金,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实行挂帐停息。上述政策和措施,大大减轻了供销社企业的历史包袱,有利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改革。
(二)商业、物资流通领域,发展了多种营销方式,促进了产销衔接和商品销售,商业连锁经营得到很大发展,物资代理配送制的推广工作也取得了新的进展。财政部还与内贸部联合下发了《加强民用煤管理 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将原来的国家财政对民用煤暗补办法改为建立地方民用煤储备基金和价格风险基金制度。
(三)积极参与以“四分开、一完善”(政企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中央粮食责任与地方粮食责任分开、粮食的新老挂帐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为核心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财政部直接参与了由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组成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专题,讨论修改改革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与总后勤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起草了军粮供应与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贯彻实施。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我国粮食生产的长期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购销价格的决定,积极参与了粮食价格改革方案的拟定工作,并下发了《国家定购粮价格调整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为切实解决国家储备粮油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与有关部门共同草拟了改革国家储备粮油管理体制的方案,并已报经国务院批准。
(四)积极支持政策性银行的改革与发展。1.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适当增设分支机构,基本实现业务自营。截至1996年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已建立地(市)、县分支机构1500多个。为此,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不增加新的设备,不盖新的办公楼,满足业务和工作需要,充分运用中国农业银行现有设施”的原则,积极参与制定了分设机构、划分财产的有关政策和方案,并批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采取统一租赁的方式,为新增设的分支机构配备部分电脑及其配套设备,既促进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机构体制的改革,又满足其业务发展的需要。2.在积极协调落实政策性银行税收返还增资等政策的同时,中央财政在预算收支矛盾相当突出的情况下,分别拨付中国进出口银行10亿元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5亿元的人民币资本金,另外还拨付了中国进出口银行部分外汇资本金,从而进一步壮大了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实力,为政策性银行的顺利运行和实现保本经营创造了条件。3.根据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商业银行竞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原则,1996年,中央财政合理核拨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利差补贴,使两家政策性银行在财政补贴后均实现了保本经营目标。
(五)参与保险体制改革,支持商业银行的发展。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机构体制改革方案,完成了财产险、人寿险、再保险业务的分离工作,分设了中保财产、中保寿险和中保再保险三个子公司,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成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制定了中保集团的税收政策,明确中保集团及其子公司分别纳税,所得税税率由55%降为33%;取消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净收入由中央与地方财政“五五分成”的办法等。此外,财政部积极参与协调中保集团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关系,支持中保集团代表国家于1996年10月加入伯尔尼协会,挫败台湾先行入会的企图。
为了给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创造条件,在商业银行经营效益提高的前提下,财政部深入研究逐年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补充商业银行资本金问题,督促银行加强资产管理,采取措施提高资产质量,努力降低不良资产比例。此外,积极参与银行机构改革,召集各银行财务部门研究三峡库区银行网点搬迁问题,对三峡库区银行网点建设本着“两个转变”、“精简、效能”的原则,提出了合理撤并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并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下发通知,及时明确了第一批迁建机构的原则,避免了三峡库区新一轮的重复建设和浪费。
(六)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支持试点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家在1996年加大了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力度,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同时改进银行财务管理,一方面对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的银行资产损失,在呆帐、坏帐准备金核销规模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另一方面要求银行按季上报呆帐核销情况和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被兼并后的免息、停息情况,便于国家实施宏观经济监测。
四、实施财政监督,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
(一)发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作用,加强企业财政监管。为加强对中央商品流通企业设在各地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财政监督,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实施财政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通知》,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就地实施财政监管。要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尽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并督促企业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质量上报有关报表、资料。
(二)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严肃预算纪律。1996年,财政部认真清理核缴了1994、1995两年国家储备糖价差收入2亿多元,清理储备棉财政垫息款及其他款项近2亿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以工代赈”和扶贫贴息的政策,促进“温饱工程”的实施;加强粮食政策性补贴的管理,制定《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并建立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制度,还先后三次下发通知,督促各地方及时、足额拨付与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相关的财政补贴款。对以前年度遗留的政府间记帐贸易顺差贴息进行了专项检查,减少当年财政支出约8亿元;对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管理局进行财政检查,查出违纪金额达数千万元。同时纠正了个别地方粮食政策性财政补贴管理中的违纪问题。
(三)加大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工作的力度。一方面,建立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月报制度,加强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日常管理,密切注视各地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动态;另一方面,为确保各地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工作落到实处,财政部在辽宁召开了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专题会议,对各地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将审核汇总结果向国务院领导作了专题报告。在认真汇审1995年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决算的基础上,对从1995年开始停息的13个地方,按责任书的规定兑现了奖惩政策。由于各级政府重视,经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1996年底,全国累计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256亿元,累计消化比例为53%,超额完成了国务院规定的消化任务。
(四)规范商贸业务发展周转金的财政管理。根据“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财政部修订了《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1.周转金使用对象为国有商业、粮食、外贸企业及其全资、控股的企业,其用途包括扶持商业、粮食企业开展多种经营,促进其转换经营机制;扶持出口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扶持商办工业、饮食服务和粮油、饲料加工等企业的技术改造以及粮油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修建和改造商业、粮食、外贸企业仓储设施以及商业、粮食零售网点等。2.周转金使用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年使用费率为2%~4%,视使用年限长短而定。此外,对周转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回收和展期以及跟踪管理措施等做了明确规定。在把周转金管理纳入制度化轨道的同时,积极回收以前年度借出的资金,检查了部分地方使用管理情况,及时纠正湖北等地在使用周转金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五、抓好商贸企业财会基础工作,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与金融秩序整顿
(一)为贯彻朱镕基副总理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约法三章”的指示精神,做好企业财会培训工作,加强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管理,组织编写了《商业会计实务》和《粮食会计实务》两本教材,对省级财政部门商业、粮食财务主管干部进行了业务培训,并推动各级财政部门重视企业财会基础工作,提高企业财会队伍的素质。
(二)为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推进我国商业的连锁经营,规范和加强商业连锁经营的财务管理,财政部组织了全国性的赴德国加盟连锁经营与财务管理研修班,写出了《德国连锁经营与财务管理研修考察报告》和《德国加盟连锁企业财务管理》两份考察报告,对发展我国商业连锁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进行了研究,为建立、健全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打下了基础。
(三)为了综合评价和反映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财政部在建立《外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制定了《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综合评价计分办法(试行)》,规定对外贸企业经济效益指标评价,采取综合加权平均打分的方法,对计分标准值规定为一般以全国外贸企业前二至三年的平均值为准。该办法使外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各地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外贸企业对经济效益状况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发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
(四)由于缺乏自我约束机制,银行系统在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后,产生了营业费用增长过快,在建工程规模过大,固定资产比例过高,加之工商企业效益不好,欠息严重,造成预算收入大幅度下降等问题。为此,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保证财政收入,财政部通过加强预算约束,认真落实年度预算指标,及时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国家财政预算任务的完成。同时,严格控制银行各项开支,规定呆帐准备金一律按上年末贷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不得多提;要求银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按权责发生制计算利息收入,不得将逾期3年之内的贷款利息收入转到帐外。并且,一方面针对地方银行、区域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迅速,而财政监管滞后的情况,财政部研究布置地方财政部门对地方银行、区域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管,保护国家税基;另一方面,针对银行费用膨胀、固定资产几乎失控的状况,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各省分行费用的办法,改为由财政部核批总行财务收支计划,建立固定资产计划审批制度。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还对银行的信贷规模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分析,促使金融保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
(五)对群众来信反映的四川和山东两省个别地方出现的乱集资、乱收费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认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通报,对两省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乱集资、乱收费的行为作了严肃批评和纠正,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维护国家金融政令的统一。
六、加强调查研究,完善企业财务制度
(一)开展企业建章建制调查。为了督促商品流通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对所属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合作社及其他商品流通企业建章建制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在被调查的85821户企业中,有89.35%的企业建立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其中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53.23%。但也有部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尚未健全,特别是还有10.65%的企业没有建立内部财务制度,造成财务管理无章可循,会计秩序混乱的状况。因此,财政部要求各地财政部门继续督促未建立或未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完成建章建制工作,同时选择一批内容较真实、操作性较强且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汇编成册,印发至县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企业借鉴、参考,以推动该项工作。
(二)加强金融政策研究。1996年着重研究了财政与银行的关系、实行结售汇制对财政经济的影响、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修订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建立金融保险财务监管体系、改进存款准备金制度、加快国有银行电子化建设和运钞车配置以及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改进商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办法等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从而进一步拓宽财政工作的领域,健全财政管理职能。同时,积极参与《特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对其中涉及财政、财务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
(三)参与研究制定粮食税收政策。粮食企业实行“两条线运行”之后,其承担的政策性粮油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保证军需民食的需要,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并享受国家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的补贴。根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主要规定有:1.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2.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购进加工的政策性粮食及其加工费收入,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调拨、销售,免征增值税;3.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对政策性粮食界定为: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济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
(四)完善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根据商品流通企业的固定资产构成和使用情况,对《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未曾明确的非经营用房和港口码头及厂(库)内道路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分别作出了如下补充规定:1.企业购建非经营用房应按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其中购建职工住房所需资金应在企业住房基金中列支。2.企业购建的非经营用房拥有产权的,折旧年限确定为35~45年;不拥有产权的,应按实际支付价款转作无形资产管理,并按合同确定的住房使用权年限分期摊销,合同未确定使用权年限的,按拥有产权的非经营用房折旧年限分期平均摊销。3.企业自建的港口码头的折旧年限确定为25~30年;厂(库)内道路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确定为10~15年。4.自建厂(库)内道路支出较少的企业,可将该项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已将自建厂(库)道路支出并入建造物总值的企业,应按建造物总值计提折旧,不得再单独就道路基础设施计提折旧。
(五)制定物资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规定。为加强物资企业组建集团的财务管理,引导物资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财政部制定了《国有物资企业集团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有:1.各级财政主管机关在国有物资企业集团制的组建、改建、终止活动中,应参与审批组建方案,审批财产清查结果和资产评估中各项资产损失,审批债权债务清理、财务收支、留存收益分配情况,监督检查财务管理情况。2.物资企业按集团制组建时,须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并予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划转等有关手续,将所属企业的原财务隶属关系一律调整为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3.对企业集团组建过程中清理出的各类资产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属于未处理的潜亏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政策性原因等造成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国家资本金;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计入企业当期损益。4.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物资企业集团公司可向所属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5.集团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内部结算中心,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六)指导外贸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外贸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对外贸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的基本制度及结构体系、应注意的问题和程序等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财政部要求外贸企业除了建立通用的资金及往来款项结算管理、存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外币业务、成本与费用、利润及其分配、财务报告及分析与评价、电算化核算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外,还应建立如对经济合同的管理、不同贸易方式的进出口业务的决策、信用证及其他结算方式的管理、内部银行运作、对外担保、出口退税等相对独立于基本制度之外的单项财务管理办法。该《指导意见》对于促进外贸企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进一步提高外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财政部商贸金融司供稿,赖永添、查艾军、张学文、李铁军、彭征远、宋洪军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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