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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国有工交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生产和销售低速增长,实现利润下降。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继续保持较好的增长势头,企业经济效益除铁路运输企业亏损、交通企业利润下降外,其他行业的经济效益都比上年有所提高。
(一)工业生产和效益情况。1996年,3.5万户国有工业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16588.81亿元,比上年增长4.1%。其中:中央工业产值增长6.7%;地方工业产值增长2.8%,低于中央工业3.9个百分点。分地区和部门看,发展不平衡:全国29个地区中(不含西藏),内蒙古、河南、四川三个地区生产增幅在10%以上,而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等九个地区生产则是下降的;中央工业的石化、电力、汽车、冶金、军工等部门生产增速超过中央工业的平均水平,而煤炭、石油、有色、烟草等部门生产增幅则较小。
从全年运行情况看,企业产销衔接和效益状况并不理想。一是产成品资金占用和应收帐款增长较快。3.5万户国有工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3551.4亿元,比上年增长3.7%。年末产成品资金占用比年初增长16.5%,应收帐款净额比年初增长11.0%。二是实现利润大幅度下降。3.5万户国有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比上年下降38.8%。三是企...
一、国有工交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生产和销售低速增长,实现利润下降。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继续保持较好的增长势头,企业经济效益除铁路运输企业亏损、交通企业利润下降外,其他行业的经济效益都比上年有所提高。
(一)工业生产和效益情况。1996年,3.5万户国有工业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16588.81亿元,比上年增长4.1%。其中:中央工业产值增长6.7%;地方工业产值增长2.8%,低于中央工业3.9个百分点。分地区和部门看,发展不平衡:全国29个地区中(不含西藏),内蒙古、河南、四川三个地区生产增幅在10%以上,而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等九个地区生产则是下降的;中央工业的石化、电力、汽车、冶金、军工等部门生产增速超过中央工业的平均水平,而煤炭、石油、有色、烟草等部门生产增幅则较小。
从全年运行情况看,企业产销衔接和效益状况并不理想。一是产成品资金占用和应收帐款增长较快。3.5万户国有工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3551.4亿元,比上年增长3.7%。年末产成品资金占用比年初增长16.5%,应收帐款净额比年初增长11.0%。二是实现利润大幅度下降。3.5万户国有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比上年下降38.8%。三是企业亏损有增无减。亏损面为38.3%,比上年上升了5个百分点;亏损企业亏损额比上年增长38.6%。四是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下降。销售利润率为2.17%,比上年下降1.51个百分点;资本收益率为3.09%,比上年下降3.04个百分点;总资产报酬率为3.92%,比上年下降1个百分点。
上述3.5万户国有工业企业其产值、资产总额和职工人数占全部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比重分别为83.8%、83.8%、85.8%。
(二)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概况。1.铁路客运降幅较大,货运增幅较小。1996年新建铁路交付运营2048公里,新建电气化铁路215公里,增建铁路复线1591公里;1996年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6677公里,其中电气化铁路营业里程10082公里,比重达到17.8%。全年净增铁路机车257辆,净增铁路货车11162辆,净增铁路客车1374辆,全年完成铁路客运量9.42亿人次,比上年下降8.4%,完成货运量16.88%亿吨,比上年增长1.8%。2.公路运量稳步增长。1996年新建公路2.5万公里,1996年全国公路达到118万公里,其中高等级公路1.78万公里(包括高速公路1117公里);全年完成公路货运量95.4亿吨,比上年增长1.4%,完成公路客运量112亿人次,比上年增长7.8%。3.港口吞吐量增长缓慢。1996年沿海主要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8.52亿吨,比上年增长6.2%。4.水运客源继续减少,货运需求仍然不足。1996年全国水路运输企业完成水路货运量11.89亿吨,比上年增长5%,完成水路客运量2.2亿人次,比上年下降7.9%。5.民航客、货运增长较快。1996年民航完成货物运输周转量115万吨,比上年增长13.7%,完成旅客运输量5555万人次,比上年增长8.6%,完成客货周转量80.53亿吨公里,比上年增长10.3%。6.邮电通信保持高速增长。1996年局用电话交换机新增1950万门,达到9044万门,全国电话网总容量突破1亿门;邮电企业完成邮电业务总量1335亿元,比上年增长35.4%。
从企业经济效益来看,铁道部直属企业亏损14.9亿元,其中,铁路运输企业亏损13.8亿元,亏损有所减少;交通部直属企业实现利润10.3亿元,比上年下降51%;民航总局直属企业实现利润21.2亿元,比上年增长14%;邮电部直属企业实现利润118.3亿元,比上年增长26.9%。
(三)工交企业上缴所得税情况。1996年国有工交企业上缴所得税为301.8亿元,比上年增长0.8%。其中:工业企业上缴所得税264.07亿元,比上年下降0.2%;交通运输企业(包括铁道、交通、邮电、民航企业)上缴所得税37.73亿元,比上年增长8%。
二、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1996年,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有企业改革重点抓好以下内容:一是做好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批准的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实施工作;二是继续抓好国务院确定的57家企业集团的试点;三是抓好国务院确定的三家全国性行业总公司改组为国家控股公司试点工作;四是加大“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工作力度,1996年“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由18个扩大到58个;五是实施“抓大放小”战略,其中重点抓好1000家国有大型企业,带动整个国有经济发展。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情况。1996年,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准备阶段已顺利完成,按照原定的试点工作安排进入实施阶段。国务院确定的100户试点企业中,除1户解体、1户将要被兼并外,其余98户试点企业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批复的试点方案和《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其中,18%的试点企业改制为多元股东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82%的试点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各试点企业依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公司章程》,明确了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并由投资主体对企业行使选择经营者、重大决策和资本收益等权利;试点企业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核清了资本金,理清了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开始形成;初步建立起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起新型的公司财务、劳动工资、人事等内部管理制度。同时,各地区、各部门也确定了2589户企业进行试点,绝大多数企业试点方案也已经批复,试点实施工作全面展开。
通过试点,基本摸清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必要条件,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效果。其中,通过国家对试点企业采取的“拨改贷”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政策、将非银行债权转为股权、筹集社会资金和其他法人资金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等多渠道筹集补充资本金的增资减债措施,降低了企业负债水平。
(二)国有控股公司试点情况。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有全国性行业总公司要逐步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进行国有控股公司试点,旨在对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问题进行积极探索。
1995年,国务院决定选择中国石化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三家全国性行业总公司进行国有控股公司的试点。1996年底,国务院正式批复了上述三家行业总公司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的试点方案。根据国务院的批复,有关国有控股公司的资产收益分配,国家财政与控股公司、控股公司与所属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暂维持现状,其中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的上海石化、镇海炼油两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收益,暂按原渠道上缴国家财政。三家国有控股公司对国家计划、经贸、财政、金融、国有资产、劳动工资管理等,暂按原渠道办理。1996年,这三家国有控股公司正在按国务院的批复精神组织实施。
1996年底,国务院还批准成立了国家电力公司的组建方案。方案规定财政部与国家电力公司的关系主要是,公司资本金以财政部批复的1995年度决算的国家资本金认定,具体数额由财政部确认。国家电力公司取得经营收入以前,其日常经费在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管理费中列支;所属事业单位经费维持现有渠道,由国家财政拨款;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制定。国家电力公司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收取的收益、集中部分折旧费和技术开发费等必须筹措的经营资金及再投资资金,其提取、使用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制定。国家电力公司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财务计划在国家财政中单列,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商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制定。
另外,一些地方也正在进行国有控股公司的试点工作,其中上海、深圳等地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试点工作起步较早,已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
(三)“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情况。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进一步扩大了“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明确北京、石家庄、呼和浩特、大连、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郑州、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银川、鞍山、抚顺、本溪、洛阳、吉林、包头、大同等32个城市为扩大试点城市,自贡、绵阳、黄石、芜湖、九江、佛山、牡丹江、佳木斯等8个城市列为比照试点城市。为配合扩大试点工作,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自贡等6城市比照执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政策的通知》和《关于牡丹江、佳木斯市比照执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拨补流动资本的办法。对在试点范围内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集中纳税的企业集团,上述有关财务规定还明确了流动资本的具体拨补办法,即财政按各试点城市的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返还,用于补充企业的流动资本。
三、加强企业财务制度建设
(一)制定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财务税收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推动企业技术开发,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财政部于1996年初下发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的政策措施,主要有:1.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3.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进行技术开发;4.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不能短于三年;5.企业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在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6.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人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
(二)制定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财务行为,财政部制定了《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主管财政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兼并中的各项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审批企业兼并的总体方案,审批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清查结果及其财务处理,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资产评估中各项财产损失的处理结果、资本金的合并、划转被兼并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应上缴的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以及其他国家资产经营收益等。
(三)制定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为积极配合“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破产中的财务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下发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主管财政机关应参与制定企业破产预案,参与破产清算组,参与审批濒临破产企业的分立方案,收缴剩余的破产财产及其他处置收入。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应协助政府其他部门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救济和就业安置工作。破产企业被整体接收的,安置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用由接收方企业发放,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开支,其标准应不低于试点城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救济标准;对自谋职业的职工,清算组可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等破产财产中,按规定拨付一次性安置费;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负担。
四、做好工交部门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工作
为加强国家对政府性基金的财政监督和管理,1996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将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中包括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铁路建设基金、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等11项工交部门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工交基金”)。上述11项工交基金均用于能源、交通两大基础产业,1996年征收额达1500多亿元,其中中央工交基金1100多亿元,占到整个预算外资金将近一半。为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各项基金的作用,同时,使政府性基金管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在国务院文件下发之前,财政部已在1993年和1996年分别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电力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也摸索和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国务院文件下发后,财政部重点抓了铁路、交通、民航、邮电四个部门9项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9项基金除养路费和公路建设基金属于地方性基金,应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外,其余7项均为中央级基金。1996年下半年以来,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制定颁发了中央7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下发了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明确基金收入要按现行体制及时上缴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使用由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由财政部门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基金收支在预算上单独编列反映,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用于平衡预算。
二是制定了各项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配套办法,包括预算科目、会计处理、使用票证制度、收支月报、年度预决算报表、税收政策等。
三是对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7项基金,一方面做好基金入库、出库的基础工作,另一方面帮助部门和企业疏通缴库、拨款渠道,尽量缩短基金在途时间。
五、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一)工业企业技改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1.加强国有工业企业技改周转金(以下简称“技改周转金”)的制度建设。为加强技改周转金的管理,在1988年技改周转金设立初期,财政部出台了技改周转金管理办法,1993年对上述办法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国有工业企业技改周转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技改周转金审批,堵塞技改周转金管理上的漏洞,起了很好的作用。1996年根据财政部领导关于清理整顿技改周转金的指示,结合技改周转金的实际情况,对1993年颁发的《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使修订后的《办法》更便于操作和管理。同时,还建立和规范了技改周转金的回收制度。
2.1996年技改周转金的使用情况。1996年技改周转金重点用于地方企业增产适销对路产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生产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和降低成本,开展综合利用,扩大出口创汇等投资少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增强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996年除做好正常的技改周转金借款工作外,围绕增加财政收入,摆脱财政困境这个主题,财政部对技改周转金的使用进行了调整,重点用于财源建设。1996年财政部选择河北、辽宁、青岛、甘肃、广西、江苏等地进行财源建设试点,对列入财源建设规划的项目,采取多渠道筹资的方式,除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外,地方财政从预算中拿出一定资金积极扶持,取得了初步成效。
3.技改周转金的管理情况。一是尽早下达控制指标。根据技改周转金预算支出总盘子,由地方财政部门在控制指标内选择项目上报财政部,避免了各地盲目上报、进京“跑指标”的做法。二是坚持按程序上报项目。各地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控制指标,由借款企业提出项目计划,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然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财政部规定进行审定,并按项目填写“借款申请书”,提交借款报告。三是严格审批手续。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报来的项目,根据文件规定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地方重新研究。四是严格手续费收取标准及管理。技改周转金借款一般为1至2年,有偿使用,收取少量的使用费,全部转为技改周转金本金,参与周转。五是建立技改周转金的跟踪反馈制度。财政部从1996年起建立技改周转金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下发了《请各省(市)财政厅(局)报送1996年到期国有工业企业技改周转金使用情况的通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借款项目的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以提高技改周转金的使用效益。
(二)密切配合,严格把关,管好用好挖潜改造资金。1996年中央财政安排的工业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分为专项拨款和贷款贴息两部分。
专项拨款主要包括:1.工业企业技改拨款资金。用于支持社会效益突出而经济效益较差的治理工业污染等项目、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的改造项目、节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以及扶贫、援藏项目等。1996年共支持上述项目357个,财政拨款补助近2亿元,带动其他资金4.83亿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企业生产调度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支持机械、化工、轻工等重点行业的重点生产企业、军工行业迫切需要支持的“军转民”项目以及纺织和煤炭行业的部分亏损企业。1996年共支持189户企业,解决了国民经济运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证了国有企业生产正常运行。3.地方煤矿技改资金。1996年共支持152个地方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带动其他资金1.75亿元,重点支持了国营地方中小煤矿矿井的技术改造,提高了采煤的机械化程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水平,为发展和繁荣地方经济,缓解我国能源供需矛盾起了很大的作用。4.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1996年共扶持项目156个,带动其他资金6210万元,对预防职业病、防止伤亡事故、改善劳动条件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贷款贴息的使用,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和难点给予倾斜,对优势产业、优势企业的技改给予鼓励。贴息资金在项目完成后一次补贴到位。1996年重点支持了社会效益突出而经济效益较差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重大示范项目,国家重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项目以及对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地区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共下达技改贴息项目730项,主要安排了1994年以后开工的棉纺压绽、小化肥、农药、出口创汇、机械基础件、节约示范及消化吸收等项目。
(三)继续支持小化肥企业节能技改工作。
1.对“九五”时期小化肥企业节能技改工作做出了规划。根据化肥行业“九五”发展规划,本世纪末我国小化肥企业将保留500多家。“八五”期间财政部门已支持改造“两煤”、“两水”企业347家,还有150多家需要继续改造。“九五”期间,化工部计划改造小尿素企业200家左右,还有300多家企业可以改造成生产长效碳铵和稀土复合肥,部分企业也需要开展多种经营改造。因此,“九五”小化肥技改任务还很重。针对这一情况,财政部决定,“九五”期间,从收回的改造借款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借款,继续支持小化肥企业技改工作。按照“择优改造”的原则,对具备一定生产规模,能力大、管理好、原材料足、消耗低、市场广阔的企业优先进行扶持,做到高投入高产出;对规划中保留的企业,普遍进行以“合成氨蒸汽自给”和“两水闭路循环”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对能力小、管理差、原料缺、消耗高、产品无销路的企业则通过竞争淘汰。同时做到小化肥技改的“五个结合”,即与化肥行业发展相结合、与扶贫工作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支援农业发展相结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
2.具体落实了1996年小化肥企业的技改工作。1996年,财政部支持小化肥技改的重点在稀土复合肥、长效碳铵和小化肥多种经营项目改造。选择改造企业的条件为:年产合成氨达到一定生产能力、企业有发展潜力、项目预期能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企业具备还款能力。选择项目的方式仍为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共同协商。由省级财政部门把好资金关,并积极依靠地方化工、稀土复合肥生产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财政部审批。为此,财政部下发了《1996年小化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根据建议书的要求,各地共报来项目221个,总投资4亿元。经过筛选,5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1996年小化肥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共批准项目121个,中央财政借款1.1亿元,其中:长效碳铵项目18个,借款1580万元,稀土复合肥项目24个,借款800万元,多种经营及其他改造项目79个,借款8620万元,项目完成后,预计年新增利税1.8亿元。同时还要求各地做好地方资金配套和信息反馈工作。
六、大力支持环境保护工作
1996年,财政部继续重视和大力支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工作是:
(一)在总结“八五”期间工作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九五”期间财政部支持环境保护的规划和具体任务。这几年我国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对财政部门参与、支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1月份,财政部向全国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汇报了近年来财政部开展环保工作的情况和“九五”期间继续加强环保工作措施和设想,提出,“九五”期间财政部门要继续认清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水平,把握住我国环境治理的基本方针和政策;要把环保工作与财税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从财税政策、预算管理和资金投入上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落到实处。
为提高各级财政部门对环保工作的认识,2月份财政部召开了环保工作座谈会。这次会上全面学习了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有关加强环境保护的内容,交流了各地财政部门参与支持环保工作的情况和经验。会议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财政部门支持环保工作要抓好几项重点工作:一是逐步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二是加强对各项环境保护资金的监督管理;三是结合企业技术改造,支持环保技术和环保产业的发展;四是参与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治理。五是做好环保投入统计等项基础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环保会议精神,落实会议对财政部门提出的各项要求。1996年7月,国务院召开了第四次全国环保会议,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作了重要讲话。会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对加强环保能力建设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决定在“九五”后四年,中央财政在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三)继续参与重点地区、重点流域环境治理,研究落实有关资金和政策。由财政部牵头起草了《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暂行办法》,报国务院审批;同时在“九五”期间安排淮河流域打井补助费5000万元,帮助解决沿淮居民喝水难问题,其中1996年的1000万元经费全部按规定拨补到位,分别补助给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参与辽河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制定《辽河流域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贴息试点办法》。
七、支持煤炭企业发展多种经营,促进全行业扭亏
为扭转煤炭全行业亏损的局面,国务院在1993年决定对国有重点煤矿实行“三年放开煤价,三年抽回亏损补贴”的政策,同时鼓励、支持国有重点煤矿发展多种经营、减人提效。从1993年起,中央财政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大力支持国有重点煤矿发展多种经营。
(一)对煤炭第三产业贷款实行贴息三年的政策,使银行在付息有保证的前提下较顺利地发放国有重点煤矿第三产业贷款。在1993~1996年间,银行共发放煤炭第三产业贷款100亿元,中央财政及时足额拨付贴息资金16.7亿元,使1836个转产项目得以顺利组织实施。
(二)建立第三产业转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1993年,财政部会同原能源部制定了《发展煤炭第三产业启动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对国有重点煤矿多种经营贷款贴息资金享受范围、年限、贴息来源、标准、使用、结余处理和贷款的结息办法、财政财务监督、审核等做了明确规定;1995年,财政部又与煤炭部等五部委(行)联合制定的《国家扶持煤炭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财政贴息的审核、拨付、财务管理、财务监督等内容,使贴息资金的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
(三)参与项目审查,调节贴息贷款的投向,重点扶持特困企业。财政部在参与贴息贷款项目审查时,注重将贴息贷款向多年亏损的特困企业和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的项目倾斜。1993~1996年的100亿元转产贴息贷款有50多亿元重点用于93个矿务局中的36个特困企业,使这些特困企业的多种经营蓬勃发展,为扭亏解困创造了条件。1996年有8个特困企业依靠发展多种经营产业走出了困境、扭亏为盈。
在财政、金融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国有重点煤矿的多种经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逐步由起步时的封闭型、依附型、分散型、安置型向社会型、规模型、效益型发展,培育了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了多层次、综合发展的多种经营新格局,使多种经营逐步成为煤矿的替代产业和支柱产业。1996年,国有重点煤矿多种经营生产经营总额约达385亿元,相当于当年煤炭产值775亿元的50%,是1992年生产经营总额的2.6倍,年均递增27%;实现利税总额约25.3亿元,是1992年7.4亿元的3.4倍,年均递增36%。煤炭企业的多种经营已成为煤炭工业的半壁江山。煤炭多种经营的发展大大促进了整个煤炭行业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减人提效、调整产业结构工作的开展,为当前和将来煤炭行业扭亏增盈奠定了基础。1993~1996年,多种经营企业累计帮助煤炭生产企业转产分流富余人员72万人,促使国有重点煤矿的原煤总产量由1992年的3.7亿吨增加到1996年的5.29亿吨,年均递增9%,原煤全员效率由1992年的1.33吨/工提高到1996年的1.93吨/工,亏损总额由1992年的58亿元下降到1996年的6亿元,国家财政补贴也由1992年的60亿元下降到1996年的10亿元。
八、国家财政对部分资源枯竭的矿山职工进行安置
为彻底解决资源枯竭的矿山职工安置问题,1996年,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莲花山钨矿、西岭锡矿、岿美山钨矿,以及中国黄金总公司所属古袍、桃花、六岑金矿等有色金属、黄金矿山在职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试点工作。这些矿山都是资源枯竭的老矿山,设备已基本提完折旧,已无资产可折价处理,同时地理位置又都十分偏僻,交通、通讯落后。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为国家财政以亏损补贴形式拨付关停维护费,职工生活相当困难。虽然有关部门和企业都做了大量工作,开办了一些三产项目,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大多数职工生活困难的现状。为改变这种状况,在目前社会劳保统筹、社会救济、保险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国家财政以上述矿山企业为试点,拨出专款对上述矿山企业在职职工进行分流安置,主要实行了组织统一安置到其他单位工作和个人自谋出路(一次性买断工龄)两种形式,坚持组织协调,本人自愿的原则,由职工个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其中一种安置形式。所有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全部经过严格的公证手续,分流安置之后的人员彻底与原单位脱离关系。此项工作,由于得到了当地政府的支持,分流安置进行顺利,不仅解决了资源枯竭矿山企业职工的生活问题,也减少了国家财政今后的负担。
九、落实目标责任制,搞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为扭转近年来国有工业企业经济效益低下,亏损额有增无减的局面,1996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并召开了全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抓好扭亏增盈工作提出了要求,强调要用改革的办法来抓扭亏增盈工作,将扭亏增盈工作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相结合,与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开发适销对路产品相结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建立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行政领导负责制。此后,四个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企业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扭亏增盈工作的考核范围、考核指标。规定考核范围为全部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考核指标为亏损额及其占全部企业实现利税的比重。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文件及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企业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制定出分年度的企业扭亏增盈目标和相应的措施,提出1996年度全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是:消化各种增支减利因素,尽快遏制住亏损额上升的势头,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将企业亏损额控制在1995年额度以内,力争有所减少。
在扭亏增盈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十分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加大了工作力度,制定了扭亏增盈工作目标和相应的措施,并将目标分解落实,逐级签订责任书,将扭亏增盈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政绩考核范围。并从下半年开始,按季度以内部通报形式通报各地区、各部门扭亏增盈情况。
通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努力,1996年的扭亏增盈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国有企业盈亏状况在下半年特别是四季度有了比较明显的好转。第四季度实现利润总额为304.7亿元,占全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的73%。亏损企业亏损额为75.5亿元,占全年亏损额的10.4%。全年亏损额占利税总额的比重为26.6%,比前三个季度回落9.7个百分点。但从总体看,由于国有企业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一些企业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机制不活、负担过重、设备老化、管理不善、产品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总体水平仍然低下。企业盈利下降,亏损上升,多数地区经济效益状况不如上年,扭亏增盈工作任重道远。1996年6.8万户国有企业实现利润为417.5亿元,比上年下降42.5%;亏损企业亏损额为726.7亿元,比上年上升37.5%;亏损额占利税总额的比重比上年上升了8.2个百分点。
十、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
1996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发展,当年批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2.4万个,实际利用外资417.3亿美元,截至1996年末,我国累计批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28万个,实际利用外资1734亿美元。1996年是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发展及外资企业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并取得较大成效的一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用外资规模和水平进一步提高。1996年我国实际吸收外资417.3亿美元,比1995年增长11.2%;实际利用外资总额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达14.7%。外商投资工业企业项目的资金密集度明显提高。全球500家大型跨国公司中已有200多家来华举办投资项目,这些项目中,机电和基础设施行业占很大比重,如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投资额已达12亿美元,美国IBM公司投资也达1亿美元。外商投资项目规模不断扩大,我国新批项目平均投资规模上升到298万美元,比1995年247万美元增长21%,其中工业项目平均投资规模由1995年的223万美元增加到276万美元,增长24%。
(二)外资投向、结构更趋于合理。1996年,能源基础产业及化工、电子等行业成为外商投资的热点,石油加工业的平均投资规模由上年的331万美元增加到1091万美元,陡增2.3倍。部分行业因生产能力过剩、市场相对饱和,如纺织项目、房地产及宾馆饭店项目出现下降趋势,1996年这三个行业吸收外资协议额分别比上年下降53.4%、18%和69.5%。
(三)外资来源更趋均衡。近几年来,港澳地区来大陆投资有所下降,而欧美等发达国家来华投资踊跃。如芬兰、丹麦、法国、荷兰和瑞典1996年的协议外资额分别比上年增长1.4倍、1.3倍、92%、48%和10%。从发展看,欧洲和东南亚国家来华实际投资增长较快,其中:挪威、瑞典等国也比上年分别增长17.5倍和4.2倍,马来西亚实际投资比上年增长78%。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显著。1996年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9985.62亿元,比1995年增长20.45%;进出口总值为1371亿美元,比1995年增长25%,占全国进出口比重的47%。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新的增长点。外商投资企业上缴国家各项税收649.31亿元,比1995年增长30.7%,占全国各项税收总额的9.4%。
1996年,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指示精神,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参与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政策调整及多项专题调研。对改善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利用外资和市场准入、促进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外资及外贸体制改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合资租赁公司欠租情况、合营企业利润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提出和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二)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制度。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活动,加强财政监督,1996年财政部先后颁发了10个财务法规,包括:中央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入库管理、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财政登记管理、会计决算检查等。
(三)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入库清理和会计决算检查工作。1996年财政部对全国范围内的外资企业进行了财政检查,共检查企业11043家,查出违纪金额22.03亿元,应补缴财政收入4.49亿元,已补缴1.52亿元。各级财政部门还协助税务等部门做好企业所得税的监缴入库工作,对18亿混入地方库的中央收入进行了调整。
(财政部工交司供稿,张京燕、姜隆富、阎学文、徐春武、陈军、鲁立斌、祝顺泉、祝卫、黄燕、尤艳馨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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