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扩大,关税在调整对外贸易、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进出口贸易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1996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89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2%。海关征收进出口税收749.57亿元,比上年增收74.8亿元,增长11.1%。其中,关税为301.84亿元,比上年增加3.4%;进口产品增值税和消费税为447.73亿元;比上年增加16.9%。
1996年关税改革、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较大幅度地降低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部分商品继续实行暂定税率
(一)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同时考虑对中央财政的影响和国内生产承受能力,在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关税结构合理化的前提下,决定将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逐步降低到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此,国务院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我国进口关税算术平均总水平由35.9%降至23%。
(二)为保障国内生产需求,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更好地运用关税手段调节进出口贸易,1996年我国继续对部分生产设备、原材料实行关税暂定税率。1996年年初下达的暂定税率的商品税目282种;除上述年初确定的暂定税率以外,针对国际市场原油涨价及连带影响和国内供需紧张的状况,199...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扩大,关税在调整对外贸易、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进出口贸易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1996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89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2%。海关征收进出口税收749.57亿元,比上年增收74.8亿元,增长11.1%。其中,关税为301.84亿元,比上年增加3.4%;进口产品增值税和消费税为447.73亿元;比上年增加16.9%。
1996年关税改革、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较大幅度地降低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部分商品继续实行暂定税率
(一)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同时考虑对中央财政的影响和国内生产承受能力,在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关税结构合理化的前提下,决定将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逐步降低到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此,国务院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我国进口关税算术平均总水平由35.9%降至23%。
(二)为保障国内生产需求,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更好地运用关税手段调节进出口贸易,1996年我国继续对部分生产设备、原材料实行关税暂定税率。1996年年初下达的暂定税率的商品税目282种;除上述年初确定的暂定税率以外,针对国际市场原油涨价及连带影响和国内供需紧张的状况,1996年采取临时措施,将燃料油和柴油税率由12%和6%暂时调低到3%;为保证优良种畜引进,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将动物胚胎的税率暂定为零;根据国际新闻纸市场行情的急剧变化、国内相关产业面临冲击的情况,停止新闻纸的暂定税率,恢复执行15%的税则税率。根据国内的情况,1996年共增加了暂定税率的商品税目199个。
二、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建立统一、规范、公平、合理的进口税收政策,对原有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再次进行清理、调整
(一)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税律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在1996年3月31日以前已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宽限期内,可继续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即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6年4月1日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项目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1997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设备,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1996年3月1日以前已纳入国家或省一级开工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其进口设备在宽限期内可继续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不包括1996年4月1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能源、交通、冶金等项目和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不包括1996年4月1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轻工、纺织、电子等项目,1997年12月31日以前进口的设备减半征收进口税收。
(三)自1996年4月1日起,全国各类特定区域(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边境对外开放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享受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沿江开放城市和内陆开放城市、国家旅游度假区、上海浦东新区)进口各类物资,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进口自用物资,按国家核定的额度,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在1996年至2000年期间实行先征后返、返还税款每年递减20%的管理办法。
(四)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从而使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力度得以加强,使进口应税商品的比例有所增长,进口商品结构有所改变,也使税收结构进一步趋于合理。
(五)对《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残疾人专用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方案》等规定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实施。
(六)经国务院决定,对新华通讯社常驻国外人员进口个人物品,享受我国常驻国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生、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一样的待遇,原免税政策暂予保留。
(七)对1996年4月1日前批准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的设备,在1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设备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额度)以上的项目,可通过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原规定有效期可延长到1997年12月31日。
(八)取消对原苏联、东欧国家及其他周边国家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货物的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规定。从1996年开始,统一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对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内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九五”前3年,即1996年到1998年,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于红卫、李毅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