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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是中央农税征管机构由财政部划转到国家税务总局的第一年。在既要组织收入,强化管理,又要理顺职能,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的情况下,全国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认真贯彻农业税收方针政策,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求实创新、依法治税,经过全体农税人员的辛勤工作和努力,顺利实现了1996年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九五”开门红。
一、超额完成农业税收和契税收入任务
1996年,各级农税征收机关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克服体制转轨过程中职能、手段、人员不能及时到位等不利因素,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征收管理,超额完成了任务。1996年农业各税(正税)和契税完成369.46亿元,比1995年增加91.37亿元,增长32.86%。其中:农业税(包括牧业税)182.06亿元,比1995年增加53.95亿元,增长41.11%;农业特产税131亿元,比1995年增加33.83亿元,增长34.8%;耕地占用税31.2亿元,比1995年有所减少;契税25.2亿元,比1995年增加6.94亿元,增长38%。农业税收和契税收入的稳定增长,对于缓解地方财政困难,实现县级财政收支的平衡,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农业税。1996年农业税超额完成收入任务,主要因素:一是粮食生产实现“九五”开门红...
1996年是中央农税征管机构由财政部划转到国家税务总局的第一年。在既要组织收入,强化管理,又要理顺职能,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的情况下,全国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认真贯彻农业税收方针政策,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求实创新、依法治税,经过全体农税人员的辛勤工作和努力,顺利实现了1996年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九五”开门红。
一、超额完成农业税收和契税收入任务
1996年,各级农税征收机关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克服体制转轨过程中职能、手段、人员不能及时到位等不利因素,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征收管理,超额完成了任务。1996年农业各税(正税)和契税完成369.46亿元,比1995年增加91.37亿元,增长32.86%。其中:农业税(包括牧业税)182.06亿元,比1995年增加53.95亿元,增长41.11%;农业特产税131亿元,比1995年增加33.83亿元,增长34.8%;耕地占用税31.2亿元,比1995年有所减少;契税25.2亿元,比1995年增加6.94亿元,增长38%。农业税收和契税收入的稳定增长,对于缓解地方财政困难,实现县级财政收支的平衡,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农业税。1996年农业税超额完成收入任务,主要因素:一是粮食生产实现“九五”开门红,全年总产达到4900亿公斤,创历史新纪录;棉花和油料生产虽然由于种植面积调减等原因有所下降,但从全国看,仍能保持总体供求平衡;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926元,比1995年增长9%;为农业税的超额完成奠定了物质基础。二是国家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农业税计税价格作了相应调整,收入大幅度增加。1996年,全国实际执行农业税计税价格平均为每公斤1.6863元,比1995年农业税计税价格平均每公斤高出0.4691元,仅此一项增加农业税收入52亿元。三是从严控制减免。1996年全国有26个省(区)先后向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要求核减农业税征收任务。在了解情况、核实灾情、反复测算的基础上,办理了1996年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1996年全国农业税减免税额27.74亿元(其中中央安排7.6亿元),占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的13.34%,比1995年下降13个百分点。四是加大清欠力度。各地在积极组织当年收入的同时,大力清理农业税历年尾欠,全国共清理农业税历年尾欠1.42亿元,比1995年增加730万元。
(二)农业特产税。1996年农业特产税收入增长较快,主要因素:一是大宗农业特产产品税源扩大。1996年全国烤烟产量294.6万吨,比1995年增长42.2%;水果产量4652.3万吨,比1995年增长10.4%;茶叶产量59万吨,比1995年略有增长;水产品产量3085万吨,比1995年增长22.2%;主要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猪、羊、大牲畜年末存栏数分别比1995年增长3.5%、9.9%和5.2%;为农业特产税超收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基础。二是征管力度加大。实行分税制以来,各地在确立新的财源结构时,把农业特产税作为地方税收中潜力较大的一项收入来源,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征管力度,使农业特产税成为地方税收的一个重要增长点。三是培植税源,促产增收。1996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农业特产税税源培植基金3.87亿元,扶持纳税人发展生产,开辟税源,促产征收。广西壮族自治区从1996年农业特产税收入中提取8441万元,直接用于扶持名优特产生产,重点用于糖料蔗、龙眼、荔枝、芒果、沙田柚等农业特产品开发,增加农业特产税收入7000多万元。河南省通过各种渠道,到1996年底,共投资农业特产税税源扶持基金近亿元,新增税源2亿多元。
(三)耕地占用税。1996年耕地占用税收入比1995年减少3.34亿元。客观原因是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各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逐步减少。1996年全国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159万亩,比1995年减少5万亩。另外,耕地占用税划归地方收入后,行政干预增多,征收难度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各地从实际出发,把重点放在清理非法占地和历年欠税的工作上,集中解决占用耕地中存在的批少占多、越权减免、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等难点问题。河北省1996年共清理耕地占用税纳税单位21492个,各类占地46916亩,征收税款1.2亿元,入库1.09亿元,占全年耕地占用税收入的50%。辽宁省沈阳市在力求本年批地应征尽征的情况下,把重点放在清理历年欠税上,全年清理欠税额近700万元,查出以前年度漏征税款700万元,已征收300多万元,保证了耕地占用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四)契税。近两年房地产开发产业处在调整时期,商品房销售不畅。地方政府为了启动房地产市场,不同程度地采取了一些减税让费的政策,客观上给契税征收带来了难度。面对不利因素,全国各级征收机关不等不靠,坚持依法治税,排除行政干扰,密切部门配合,采取清欠堵漏、“先税后证”、委托代征以及直接征收等办法,确保了契税收入的稳定增长。我国现在的契税仅对个人、港澳台同胞、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人征收,收入主要来自房地产交易比较活跃的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1996年契税收入主要集中在广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辽宁、四川等省市,这七个省市的契税收入占全国契税收入的75.6%。
二、确保政策到位,改进征管措施
为了保证农业税收和契税政策的贯彻落实,针对农业税收和契税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改进措施和完善办法。主要有:
(一)调整农业税计税价格和征收任务。根据国务院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按照现行农业税条例的规定,研究出台了1996年农业税计税价格和相应调整农业税任务的规定。明确要求各地农税征收机关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定购价格方案,核定农业税计税价格。为保证更好地贯彻农业税减免政策及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要求各地在核定1996年征收任务时相应增加省级减免机动数,并从新增加的收入中安排少量的征收经费。为了地区之间的税负平衡,明确了1997年农业税计税价格和收入任务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1996年实际执行情况确定。
(二)研究解决农业特产税平均摊派问题。农业特产税涉及千家万户,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中存在不问有无税源或税源多少按田亩或人头平均摊派税款的现象,违反了农业特产税政策规定,加重了农民负担。中央有关文件多次提到这个问题。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解决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正确执行农业特产税政策规定防止和纠正摊派问题的通知》。强调正确贯彻执行政策、依法征收、依率计征、防止和坚决纠正摊派的重要性,要求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提出了防止和纠正摊派问题的具体措施。
(三)指导各地积极开展清理农业税计税土地工作。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是计征农业税的直接依据,计税土地面积变动以后,计征税额必须随之变动,这是贯彻农业税合理稳定负担政策的客观要求。为了摸清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增减变动情况,切实解决历史遗留的“有税无地、有地无税”而造成的负担不合理、不平衡问题,缓解征纳双方的矛盾,保证农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要求各地认真开展农业税计税土地清理工作。四川省通过对1976年至1994年农业税计税土地增减变动的全面清理,共核减农业税计税面积797.5万亩,常年产量15.22亿公斤,计征税额(稻谷)1.68亿公斤,金额2.42亿元。吉林省通过清理“册外地”工作,增加农业税计税土地77万亩,增加税源1000多万元;清理核实水毁土地160万亩,核减农业税额2200万元。
(四)加强执法检查,强化司法手段,改进征管方式。一是针对组织收入和执行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各地都广泛开展了农业税收执法检查。黑龙江省组织8个执法检查组,深入到28个县(市)、56个乡镇、112个村,走访了1125个农户,共查出违反政策问题148件,涉及金额1050多万元,有效地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安徽、海南等省通过开展农税会计核算和票证管理情况检查,及时堵塞了核算和管理工作中的漏洞,防止了贪污截留挪用税款问题的发生。二是强化司法手段,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行为。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各地征收机关对偷税、抗税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钉子户”面前不让步。云南省1996年共查处偷税、抗税案件365件,征收税款454万元,查处贪污挪用税款公款案件16起,金额达13万元,挽回经济损失6.6万元。河北省1996年共处理偷税、抗税案件1120起,补征税款520万元,分别比1995年增加411起和188万元。三是规范征管制度,改进征管方式,促进征管模式向现代化转变。湖南省郴州市农税征收机关,借鉴工商税收征管改革经验,率先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农税稽征与办公一体的农税纳税大厅,通过1996年的不断完善和实践,收到了明显效果,契税、耕地占用税的自动纳税申报率达到了90%,1996年共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1120万元。尽管征收的数额不大,但重要的是培养了公民自觉申报的纳税意识,为农业税收与现代征管方式接轨闯出了一条新路。在征管方式上,各地根据农业税收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据实征收与评定征收相结合、查定征收与查验征收相结合、直接征收与代理征收相结合等灵活方式,建立健全以村组为基本单位的协税护税网络,控制了源头征税,防止了税收流失。
三、注重调查研究,探索征管新路
(一)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和组织实施准备工作。积极配合立法部门对两个暂行条例的修订提出修改意见;与财政部共同起草了两个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发出通知广泛征求各地征收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新修订的两个暂行条例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两个暂行条例的最新征求意见稿,编写了《耕地占用税法规解析》和《契税法规解析》两部培训教材;通过调查了解,搜集资料,对两个暂行条例组织实施后的税源和收入情况进行测算,在此基础上拟定了1997年度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计划和各地任务分配表。
(二)调查农业生产受灾情况,做好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工作。农业税灾歉减免是党和国家在农村实行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为保证贯彻落实减免政策,组织调查组先后到河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重灾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各地汇报,深入灾区实地查看灾情;为核实受灾面积,到农业部、民政部、国家统计局了解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粮食产量等情况,事先做到胸中有数,为拟定合理正确的减免方案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会同财政部办理了1996年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工作,基本做到了受灾地区的政府满意、征收机关满意、群众满意。
(三)调查研究农村税费改革问题,提出农业税制改革设想和意见。1996年全国有50多个县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税费改革试点,并取得了一些经验,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引起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注。根据国务院领导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指示,组织人员到河北、安徽、湖南、贵州等试点县进行调查,对试点地区具体做法、成功经验及存在问题作了实事求是的总结和反映,结合农业税制的现状和农业税收的特点,提出了改革现行农业税制的基本设想。
(四)借鉴和学习国外经验,拓展改革思路。根据工作需要,1996年11月组织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税处长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参加中国农税高级研修班学习。研修班聘请了加州州立大学工商管理学、企业管理学、政治学、统计学等方面的教授和税务专家,就美国的政治体制、经济状况、税收体系及运作方式、农业发展状况及政府的农业政策、房地产税收状况等进行了专题讲授,并走访了农场管理公司和农场主,与安永会计公司进行了交流和座谈。通过一系列活动,使参加研修班的中国农税干部对美国的税收体制及有关农业、房地产的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增长了知识,拓宽了思路,为开阔我国农业税制及征管改革思路作了思想和理论上的准备。
四、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问题
为了认清农业税收工作形势,沟通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存在问题,1996年召开了几个重要会议。
(一)全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分片座谈会。1996年4月,分别在成都市、贵阳市分片召开了全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座谈会,会议集中分析了农业税收工作面临的形势,对实行分税制后农税工作的基本任务、目标和要求进行了客观分析,与会代表就稳定农税机构和队伍、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统一管理和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代表们还总结交流了近几年农税征管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了1996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国牧业税工作座谈会。1996年9月,在青海省西宁市召开了首次全国牧业税工作座谈会。会议集中听取了各地代表就近年来牧业税征管工作情况的汇报,交流了牧业税征管工作经验,协调了毗邻省区之间在牲畜产品与农业特产税征收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通过这次座谈会,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我国畜牧业生产面临着大发展的机遇,牧业税工作有着广阔的前景,但牧业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尚缺乏国家立法依据,因此,加快牧业税立法步伐,制定统一的牧业税征管办法已势在必行。
(三)全国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会议。1996年10月,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了全国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税制改革以来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广泛交流了各地做好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的经验,研究探讨了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通过这次会议,大家对如何解决两个环节征税问题,正确把握和理解“收购”概念问题,产供销一体化单位征税问题以及统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问题等取得了共识,为今后理顺农业特产税税制,完善农业特产税政策,把握农业特产税征管改革方向奠定了一定基础。
五、加强征管基础工作,促进农税系统建设
1996年,各级农税征收机关从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出发,不断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促进和推动农税系统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狠抓税源普查,夯实计税基础。针对农业税收税源变化而造成税收流失和任务分配不合理的问题,督促各地广泛开展税源普查活动,要求各地对征收台帐重新调整、核实、登记。1996年全国有23个省开展了这项工作,通过税源普查,一是坚持了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合理评定了计税依据,真正做到了据实征收;二是公平了税负,有效地杜绝了按人头、田亩平均摊派现象;三是准确掌握了税源分布状况和基础数据,为决策提供了依据。
(二)深入开展农业税收政策法规宣传,优化税收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广泛开展了农业税收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在宣传工作中,重点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向各级党政领导宣传,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二是向广大纳税人和群众宣传,增强群众依法纳税意识;三是向有关部门宣传,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和配合。在宣传形式上力求多种多样,基本做到电视中有画面,广播中有声音,报刊上有文章,道路上有横幅,墙壁上有标语、专栏。在宣传内容上主要宣传政策规定、征管经验、动态信息、先进人物事迹以及工作问题等。比如,针对各地农民上访所反映农业税负担逐年加重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领导在中央电视台《金土地》栏目中,回答记者提问,阐明农业税稳定负担政策,解除农民心中的疑虑。各地还通过举办农税知识竞赛、农税宣传月活动、农税文艺汇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宣传农税政策和农税基本知识,提高了广大群众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三)加强农税队伍建设,提高农税人员素质。1996年,各级农税征收机关,从农税队伍的现状和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农税队伍自身建设。一是组织农税人员定期学习交流,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确工作目标和方向,增强做好农税工作的信心,二是适应工作需要,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农税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处理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三是抓好农税队伍的廉政勤政建设,坚决查处农业税收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问题。比如,河北省在农业税收工作中,全面推行“五公开、一监督”制度,即“税收政策公开,税源情况公开,征收任务公开,税款数额公开,减免款数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青海省在全体农税人员中,倡导争做“热爱税收的奉献者,公正廉洁的执法者,精通业务的进取者,文明高效的服务者”的活动。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培养了广大农税人员讲正气、讲原则、文明收税的良好道德风尚,保证了农税队伍清正廉洁,公正执法。
(四)稳定农税机构,解决农税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税制改革后,农税工作的重要变化之一就是适应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中央把农税征管机构划归到了国家税务总局,但地方农税征管机构有的设在财政部门,有的设在地税部门。对农税征管体制到底如何理顺,各执其辞。面对这种现状,要求各地从有利于组织收入,保证农税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出发,加强农税机构建设,稳定农税队伍,提高农税人员的地位。湖北、河北、湖南等省大胆创新,在农业税收收入比重较大,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进行了农税机构改革试点,到1996年底,湖北省已有3个地级市,57个县(市)、区成立了农税局。河北省有14个县成立了农税局。该省承德市所属的8个县全部成立了独立的农业税征管机构。农税机构的建立和健全,既壮大和稳定了农税队伍,又理顺了征管关系,为组织农税收入提供了有力保障。
农税聘用制干部和常年助征员年老离职生活保障问题,一直是困扰基层农税队伍稳定的大事。为此,要求各地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争取编委、人事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大胆探索,以求切实解决这一难题。江苏省通过省编委、人事厅、财政厅三家联合发文,专门下达3000多名农税转干录用指标,基本上解决了全省农税聘用制干部问题;对年老离职的农税常年助征员,明确各级从掌握的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中,每月或年终一次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通过这项工作,排除了农税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安心工作,扎扎实实地投入到农税工作中去。
(五)改善征管条件,提高农税人员地位。为了逐步改变农税征管手段落后的局面,各地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山东省1996年共筹措2000多万元资金,为100多个县、区配置了农税征管专用车,为16个地市配备了586台计算机,大大改善了征管环境和工作条件,提高了征管效率。各级征收机关想方设法,关心农税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调动他们的征收积极性。河北省在思想政治上积极关心和培养农税人员,1996年,共发展农税人员377人入党,159人入团,有1232人立功受奖;在全省组织的财政系统“理财风范”演讲团的6名成员中,有5名来自基层农税征管第一线。
六、加强理论学习,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1996年,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在组织完成农业税收收入任务的同时,妥善处理工作与学习的矛盾。一是坚持政治学习制度。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了江泽民同志关于《领导干部要讲政治》的讲话、《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七·一”讲话;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学习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党和国家关于财税经济工作和农村工作的文件和领导讲话。学习中,同志们联系自己的工作实际,认真对照检查,提高了对反腐倡廉、廉洁自律重要性的认识,坚定了思想信念,激发了工作热情。二是认真作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针对各地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各种问题,按照制度规定和程序接待、办理。第一,热情接待,了解情况,登记在案;第二,宣传政策,解答疑问,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第三,对事实清楚,问题简单,能立即处理的问题及时处理,不推不拖;第四,对情况比较复杂事实不太清楚的问题,能派人调查处理的派人调查处理,一时安排不过来,则将问题转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处理;第五,对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实行跟踪督促,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供稿,朱国平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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