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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税政建设工作紧紧围绕巩固完善税制、继续深化改革这一中心任务,努力扩大财源,保护税基,合理调整税收政策,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扩大对外开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继续完善新税制,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
(一)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税率,清理进口税收减免。从1996年4月1日起,将关税税率总水平由35.9%降至23%;与此同时,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取消了对特定经济区域、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非规范化的进口税收减免政策。
(二)调减出口货物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从1996年1月1日起,将出口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退税率,按类别分别进一步调减为3%、6%,9%,其中,1995年5月25日前对外签订且价格不可更改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出口合同,已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完毕并在1996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4%退还增值税。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杜绝出口骗税行为,从1996年4月1日起,恢复使用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对加工贸易全面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为规范加工贸易,堵塞税收漏洞,继1995年12月27日开始在我国宁波、苏州、东莞首次试行加工贸易...
1996年,税政建设工作紧紧围绕巩固完善税制、继续深化改革这一中心任务,努力扩大财源,保护税基,合理调整税收政策,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扩大对外开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继续完善新税制,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
(一)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税率,清理进口税收减免。从1996年4月1日起,将关税税率总水平由35.9%降至23%;与此同时,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取消了对特定经济区域、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非规范化的进口税收减免政策。
(二)调减出口货物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从1996年1月1日起,将出口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退税率,按类别分别进一步调减为3%、6%,9%,其中,1995年5月25日前对外签订且价格不可更改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出口合同,已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完毕并在1996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4%退还增值税。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杜绝出口骗税行为,从1996年4月1日起,恢复使用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对加工贸易全面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为规范加工贸易,堵塞税收漏洞,继1995年12月27日开始在我国宁波、苏州、东莞首次试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后,1996年4月1日将试点扩大到25个省市地区,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
(四)清理1996年底到期的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停止了对新产品、猪皮制革和铁路工附业等的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保留了对校办企业、福利企业、宣传文化单位和粮油经营、部分综合利用产品、废旧物资回收、农业生产资料等项目的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制定和明确了若干税收政策
(一)所得税方面。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精神,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研究制定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政策,规定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除正常税前列支以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为了规范所得税税前列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以后年度补扣;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针对一些企业将投资收益留在被投资企业以逃避国家税收的问题,规定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的,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按有关规定补税。
为了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乡镇企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为了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1996、1997两年内,金融、保险企业继续执行1994年有关文件的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两档低税率的照顾,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率按33%执行,另外再按应纳税所得额上缴财政22%的利润;通知同时明确了金融、保险企业不能享受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开采我国陆上煤层气资源,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在我国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对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1994、1995年度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将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
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比较敏感,经国务院同意,1996年股票转让所得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各族干部职工的关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在西藏自治区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1995年第60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明确了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
(二)流转税方面。针对税制改革后摩托车轮胎税负上升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摩托车轮胎消费税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
为了支持民航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照章征收营业税,所征税款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用于机场建设。
为了加强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经国务院批准,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政策性粮油免征增值税。
为了便于金融、保险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营业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
针对各地陆续反映的金银首饰等增值税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为了进一步明确对在我国港口从事运输业务的外轮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决定从1996年10月24日起,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应按所取得的运输收入总额的4.65%向我国政府纳税,其中营业税3%、企业所得税为1.65%。
为了支持全民健身计划,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体育彩票发行收入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为了鼓励保险企业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地方税方面。应一些地方和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新增固定资产征税问题的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为照顾部分清产核资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已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鉴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中有关计算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手续繁杂,不便操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县市外贸企业提供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进出口税方面。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对原产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澎、金、马关税区的进口商品,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为了加强对特区进口自用物资的监管,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对深圳、珠海、汕头、海南、厦门5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内享受进口自用物资税收返还政策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进口物资的监管作了详尽的规定。
为了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对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进口的饲料和农膜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向海关总署发出通知,决定对远洋渔业企业进口的渔用设备在1998年底前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了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1997年底以前,对进口用于农、林业生产和科研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了支持计划生育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化工部1996年度配额内进口的生产避孕套用天然乳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农业税方面。为了更好地扶持良种农场,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国有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征免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凡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在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不繁殖良种的耕地,照章征收农业税。
三、继续开展中远期税收制度体制改革研究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及新税制的运行情况,起草并完成了《税制改革“九五”规划》。
(二)起草了《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讨论稿),并征求了中央有关部委意见。
(三)研究提出了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思路和较为具体的改革方案。
(四)完成了《我国保税区发展的总体设想和政策选择》、《关于我国近中期出口退税办法的改革思路》和《加工贸易发展战略研究》等重大政策性研究报告。
四、加快税收立法进程
1996年,我国税收立法工作取得可喜进展,各税种的立法正在按预定计划推进:
(一)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在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修订完毕,并全面完成了条例出台前的准备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的起草工作于1996年底前全部完成,并已按期、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审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修订,1996年底已形成第三稿,《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已草拟完毕,并按程序上报国务院。
(四)由内外资企业两个所得税法合并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1996年底已拟出第一稿。
(五)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1996年底已拟出第四稿,并进行了多次论证。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谭龙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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