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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1月1日
中国财政学会1995年年会暨第12次全国财政理论讨论会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会期3天。会议认真学习了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的文件精神,并以五中全会提出的振兴财政问题为主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财政学会会长王丙乾在会议开幕式上作了重要讲话。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迟海滨,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许毅向大会作了学术报告。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向大会发了贺信。大会由全国政协常委、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田一农主持。财政部科研所所长何盛明做了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大会进行了第五届理事会的选举工作。第五届理事会名誉会长为薄一波、戎子和,会长为王丙乾。
11月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对各地证券期货业财务监管的通知》。《通知》指出,证券、期货业财务管理的机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交易报价系统、商品期货交易所以及允许兼营证券或期货业务的机构。对这些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内部分工,地方财政、银行等部门办的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等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财务由财政部国债司及地方财政部门归口管理;华夏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公司、国泰证券...
11月1日
中国财政学会1995年年会暨第12次全国财政理论讨论会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会期3天。会议认真学习了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的文件精神,并以五中全会提出的振兴财政问题为主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财政学会会长王丙乾在会议开幕式上作了重要讲话。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迟海滨,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许毅向大会作了学术报告。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向大会发了贺信。大会由全国政协常委、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田一农主持。财政部科研所所长何盛明做了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大会进行了第五届理事会的选举工作。第五届理事会名誉会长为薄一波、戎子和,会长为王丙乾。
11月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对各地证券期货业财务监管的通知》。《通知》指出,证券、期货业财务管理的机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交易报价系统、商品期货交易所以及允许兼营证券或期货业务的机构。对这些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内部分工,地方财政、银行等部门办的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等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财务由财政部国债司及地方财政部门归口管理;华夏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公司和中国证券交易所等中央级金融信托机构证券部门财务由财政部商贸金融司归口管理。《通知》要求进行重点调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资本金的构成及其来源情况;负债的结构及各项负债的计价核算情况;资产结构及其运营情况;长、短期有价证券投资的核算及其损益的财务处理情况;证券自营与代理、期货自营与代理的财务处理情况;期货经营业务损益的财务考核及相关处理情况;证券、期货交易自营与代理业务保证金的财务管理情况;现金资产的财务管理情况;现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成本管理情况;经营收入、利润考核及利润分配尤其是税利上缴等的财务处理情况;财务指标的建立与考核情况;财务部门的设立及其从业人员情况;各项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及其他支出的列支等财务情况。
11月10日
民族边远地区九省、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会议在广西桂林召开。国家教委主任朱开轩、国家民委副主任图道多吉和财政部副部长谢旭人出席会议并分别作了重要讲话。谢旭人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积极的态度,提高认识,在资金投入上要尽最大努力支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为了实现中央决定的2000年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目标,中央财政决定在继续保持原有地方教育专款的同时,再设立新的中央专款,专项用于支持地方实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1995年安排了32亿元下达到地方。
11月15日
财政部在承德召开中央级外事财务工作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朱镕基副总理提出的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约法三章”。财政部部长助理汪兴益出席了会议,他就当前的财政经济形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措施作了报告,并对如何搞好外事财务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二要认真学习、推广有关单位经费管理的经验;三要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四要认真做好决算编报工作,决算数字要真实、准确。外交部部长助理武韬、财政部外汇外事司司长杨润珍分别在会上作了报告。
11月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1995年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列入《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办法。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三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11月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资源税系于“六五”时期开征,不属于“七五”时期新增税种。而且,国务院对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财政部在文件中明确指出,对铁路工副业免征的税种系指流转税即原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包括资源税在内。同时,根据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的精神,实行新税制后,一切部门、单位和内外资企业均需执行新税法,原有各项税收规定一律废止。因此,对于铁路工副业,应当从199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资源税。
11月20日
中国财政部和瑞典财政部在北京联合举办“中国、瑞典政府间财政关系国际研讨会”。会议期间,双方就两国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和转移支付问题交换了意见,并进行了富有成效的讨论。财政部副部长李延龄接见了会议代表,财政部部长助理汪兴益出席了开幕式,并发表了讲话。
11月22日
李鹏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预算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在总结预算法施行以来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条例共8章79条,对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以及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1月28日
国务委员陈俊生主持召开第七次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财政部副部长李延龄出席了会议。会议经过研究,议定如下意见:一、关于落实配套资金问题。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与财政资金要以省(区、市)为单位,按1∶1的比例配套投入,并确保30%的专项贷款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在符合贷款基本条件前提下,尽可能落实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二、关于确定开发区域问题。农业综合开发主攻方向仍是通过改造中低产田和适量开垦宜农荒地,增加粮、棉、油、肉、糖,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要重点开发东北平原、黄淮海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和云贵川“金三角地区”。对重点地区以外的投资,存量要逐步压缩,增量不再安排。一般不再按部门分配资金。三、关于中央财政投资与项目所在省(区)粮食调出(入)挂钩的问题。原则同意采取中央财政投资与项目所在省(区)增加粮食调出(或减少调入)挂钩的办法。四、关于“大中型骨干基建工程”保障问题。有关部门要继续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选择在“大中型骨干基建工程”有保障的地区。五、关于加强已建工程管护问题。要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的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要将竣工项目的工程管护情况,作为审批续建项目、新立项目的重要依据。六、关于受灾项目区水毁工程问题。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不安排用于修复水毁工程。但对于工程设施水毁严重的项目区中属于贡献较大的产粮区,如仍具备开发条件,可以重新立项开发。同时,今后要选择防洪、排涝标准高的地区立项开发。要进一步提高项目区工程建设标准,增强抗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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