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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八五”期间,各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及整顿财税秩序的需要,主动进取,转变职能,开拓创新,依法行政,认真加强财税监督与管理,通过各种专项检查(核查)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严肃查处违法乱纪案件,为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确保国家预算任务和“八五计划”的圆满完成,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财政监督检查,五年累计查出各种违法违纪金额1117亿元
“八五”期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提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确保新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运行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各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紧紧围绕上述重大举措,因时因势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主要有:
一是坚持开展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集中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等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作用,广泛发动人民群众,重点查处各地区、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偷税骗税、乱摊...
“八五”期间,各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及整顿财税秩序的需要,主动进取,转变职能,开拓创新,依法行政,认真加强财税监督与管理,通过各种专项检查(核查)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严肃查处违法乱纪案件,为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确保国家预算任务和“八五计划”的圆满完成,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财政监督检查,五年累计查出各种违法违纪金额1117亿元
“八五”期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提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确保新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运行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各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紧紧围绕上述重大举措,因时因势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主要有:
一是坚持开展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集中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等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作用,广泛发动人民群众,重点查处各地区、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偷税骗税、乱摊乱挤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截留国家收入、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乱涨价、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等违反国家财政税收物价法令、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问题,每年平均查出违法违纪金额160多亿元,其中上缴国家财政120多亿元。
二是原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对中央企业事业单位日常财务收支及执行财政税收法令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管与审核,并对其年度会计决算进行审查,每年平均挽回流失的中央财政收入近30亿元。
三是原财政监察机构对地、市、县、乡(镇)财政收支情况时进行审查,并对财政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每年平均查出违法违纪金额10多亿元。
四是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检查。1995年由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的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共查出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收入私设“小金库”金额40亿元。原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先后组织开展的对金融、保险、石化、外贸、邮电、电力、煤炭、有色金属、石油、粮食、棉花等行业、部门或项目专项检查,共计查处违法违纪金额77亿元。原财政监察机构组织开展的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科技三项费用、罚没收入、救灾款、优抚款、拖欠公款专项检查及清理财政信用,从中查出了大量违法违纪问题。
各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通过上述不同形式的监督检查,从1991年—1995年的5年间,累计查出违法违纪金额1117亿元,其中上缴国家财政854亿元,有642万户企业和单位受到重点检查,547980户单位和64574人受到经济处罚,384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制裁。开展财政监督检查为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重大举措的顺利实施,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为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为确保新财税体制的落实到位和国家预算任务的圆满完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改革机构,转变职能,从组织上保证强化财政监督工作
过去,财政监督检查是由大检查办公室、原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和原财政监察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而分别承担的,机构重叠,力量分散,不能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后的客观形势的要求。为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在机构改革中,将原上述三个机构合并设立财政监督机构,从1994年7月1日起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地方各级政府大多比照财政部模式改建了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改革后的财政监督机构,其机构名称、人员构成和工作职能都有重大变化。
一是在机构名称上,从财政部到县一级财政部门,大都将大检查办公室和原财政监察机构合并,统称财政监督司(处、科、股),同时保留大检查办公室的牌子和印章。将原由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双重领导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改为财政部派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其业务、人事、财务由财政部实行垂直领导,具体由财政监督司会同人事教育司实施管理。
二是在人员构成上,各级财政监督机构都不同程度地从财政部门内部交流配备了一些年富力强的领导干部,并按编制,把留住业务骨干与合理调配干部有机地结合起来,保证干部质量。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领导干部的配备,更是多方考察,再三筛选,从原中企机构符合条件的干部当中和地方党政部门推荐并经财政部考察合格的干部中任命了一批厅(局)级财政监察专员、副专员、专员助理及处级领导干部,并严格按照编制把富余人员分流到地方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国家税务部门。截至1995年年底,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拥有近13000名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的专职监督检查干部队伍。
三是在工作职能上,由过去主要对企业和单位财务收支及执行财政税收法令、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改为对所有地区、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预算、财务收支及执行财经法令、政策、制度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中央财政的监督检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所有涉及中央财政收支的事项,都有权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
三、探索建立财政监督检查体系基本框架,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行为,努力拓展工作领域
为改进和完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充分行使财政监督检查职能,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在总结历年工作经验并听取部分地区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1994年10月提出了初步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监督检查体系基本框架的设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完成财政监督检查立法,尽快制定发布《财政监督检查条例》,确立财政监督检查的法律地位;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监督体系,健全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培养一支强有力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监督检查队伍,逐步形成一个上下紧密结合,统一、高效、廉洁的财政监督检查组织系统;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范围、内容和方式方法;理顺财政监督检查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监督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分工;不断改进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这个设想,1994年和1995年,重点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行政。从1994年4月开始,财政部组织专门班子,研究起草有关规定和制度,并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和深入实际调查,征求和听取有关地区和部门意见,于1994年底和1995年初,相继发布了《财政监督机构工作规定》、《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规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对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工作程序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要求据此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同时,为理顺财政监督检查与审计监督、税务征管的关系,财政部经与审计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协商,分别发出了《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与审计工作相互协调几点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部派出机构和当地国税局在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
二是狠抓财政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廉洁自律。一方面注重抓队伍的业务建设,通过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班和研讨班,组织财政监督检查干部学习和掌握新的财政税收法令、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另一方面注重抓好廉政建设,相继制定发布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人员守则》、《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纪检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及公文、人事、印章和经费管理办法,确保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人员严格依照规章和制度办事,加强思想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
三是转变工作作风,坚持监督与服务、监督与管理相结合。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利用自身工作面广、接触单位层次多的特点,在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同时,积极指导和帮助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利用多种方式为企业和单位培训财务会计人员,并注重为企业和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信息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融洽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受到社会好评。同时还针对财税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认真分析查出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和加强财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财税法令、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
四是努力拓展工作领域,履行工作职责落到实处。在新的形势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注意不断调整工作内容,改进监督检查方法,使这项事业保持并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大检查工作在《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出台后,及时把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等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在新税制实施后,将非法伪造、印制、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偷逃增值税与消费税列作检查重点,既严厉打击了违法乱纪行为,又有力地保证了财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在机构改革前,就已探索改变监督内容、提高监督层次和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的路子,开展了对中央财政收入解缴核查和中央专项支出监督等新业务。机构改革后,又先后开展了中央预算收入对帐、中央财政非税收性专项收入征管、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得税核查、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情况核查、一般增值税和消费税先征后退审批,以及对中央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管质量的监督检查等,不仅拓宽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领域,逐步把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落到实处,而且强化了中央财政监督,维护了中央财政利益,促进了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行政的工作质量。
“八五”期间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改革和工作实践的发展,为“九五”期间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检查机制,增强财政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作用,实现财税秩序的进一步好转,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本文作者系财政部财政监督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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