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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八五”期间,国有工交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有了很大改善。1995年,我国国有工业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6292.23亿元,销售收入22718.01亿元,实现利税2808.48亿元,上交所得税161.49亿元,分别比1990年增长1.47倍、1.38倍、1.34倍和1.12倍。在总量增长的同时,国有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水平有所提高,销售利润率由1990年的2.7%上升到1995年的3.27%,上升了0.57个百分点。但国有企业的发展也遇到不少问题,主要是经济效益水平仍然偏低,亏损企业较多,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等。
改革开放以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国家财政通过减税让利等各项政策,支持搞活企业,扩大企业财权。以实行利润留成的1980年为基数,“六五”、“七五”十年间,国家财政通过各项减税让利政策给企业的好处为4200亿元,扣除财政通过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等方式收回来1100亿元,国家财政支持国有工交企业的净财力累计约3100亿元。在此基础上,“八五”时期,国家财政为进一步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不仅在资金上,而且从政策、体制等方面,全方位地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落实“十二条”措施,支持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
为促进国有企业发展,支持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1991年...
“八五”期间,国有工交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有了很大改善。1995年,我国国有工业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6292.23亿元,销售收入22718.01亿元,实现利税2808.48亿元,上交所得税161.49亿元,分别比1990年增长1.47倍、1.38倍、1.34倍和1.12倍。在总量增长的同时,国有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水平有所提高,销售利润率由1990年的2.7%上升到1995年的3.27%,上升了0.57个百分点。但国有企业的发展也遇到不少问题,主要是经济效益水平仍然偏低,亏损企业较多,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等。
改革开放以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国家财政通过减税让利等各项政策,支持搞活企业,扩大企业财权。以实行利润留成的1980年为基数,“六五”、“七五”十年间,国家财政通过各项减税让利政策给企业的好处为4200亿元,扣除财政通过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等方式收回来1100亿元,国家财政支持国有工交企业的净财力累计约3100亿元。在此基础上,“八五”时期,国家财政为进一步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不仅在资金上,而且从政策、体制等方面,全方位地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落实“十二条”措施,支持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
为促进国有企业发展,支持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199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十二条”措施,其中涉及到国家财政的五条措施为:
(一)增提折旧。为了推进大中型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活力,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原国务院生产委)下达了实行加速折旧的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规定从1991年1月起,对经济效益较好、有承受能力的896户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产品生产线上使用的机器设备,在《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10~30%;对1371户机械重点企业生产线上使用的机器设备,在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缩短30%。这些企业从1991年开始,每年可增提折旧31亿元。
(二)增提技术开发费。从1991年1月开始,扩大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范围,允许有技术开发任务和有消化能力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铁道、交通、邮电、民航所属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技术开发费;同时,提高技术开发费提取比例,允许承担国家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任务较重、经济效益较好、有消化能力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在确保完成财政上缴任务或不增加弥补亏损指标的前提下,经批准,按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0.5%的比例增提技术开发费;对企业按规定提取或增提的技术开发费继续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执行这一政策,企业每年可增提技术开发费34亿元。
(三)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在“八五”期间,对1109户国有大中型工交企业实行按销售收入1%提取补充流动资金的办法;对石化总公司调减指令性计划产品产量转议价销售部分,增加的价差收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执行这一项政策,企业每年可增补流动资金20亿元。
(四)折旧基金免征“两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从1992年起,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地免去国有大中型工交企业折旧基金交纳的“两金”。
(五)对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得税税率从55%降至33%。仅1992年降低所得税税率的减税额度就有10亿元。
上述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增强了企业的自主财力。
二、统一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扩大企业自主理财权
为适应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从1993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了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新制度的实施,为企业公平竞争和与国际接轨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是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一次根本性改革,并且在减轻企业历史负担,增加企业自主财力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此外,在清产核资中允许企业按资产重估价值提取折旧等,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一是在新老制度转轨过程中,允许职工福利基金赤字、长期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等冲减专用基金,专用基金赤字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等政策,一次性解决国有企业历史包袱约2000亿元,其中属于工业企业的为870亿元;二是赋予企业充分的理财自主权,允许企业采用快速折旧法,奖金进成本,扩大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允许计提坏帐准备以及税前付息等政策,每年增加国有企业自主财力1813亿元,其中增加工业企业自主财力590亿元;三是在清产核资中,允许企业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国有企业每年可增提折旧518亿元,其中工业企业可增提328亿元。
1994年,配合财税、金融、外贸、投资、物价等宏观改革的实施,国家财政在税收上采取了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工交企业发展。一是财政部在总结“八五”前三年进行“税利分流”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统一和规范了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将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由过去的55%降为33%,公平了税负,为国有企业参与平等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考虑到企业的困难,国家财政对企业实行所得税后利润暂不上交的办法,大大地增强了企业的自主财力。据测算,1994年国有企业盈余公积金比1993年增加了813亿元,其中工业企业增加了540亿元。二是将煤炭、有色金属、冶金、非金属矿山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7%降到13%,烟草消费税降低5个百分点,独立冶金矿山资源税等减按原标准的60%计征。三是对电力建设基金按规定交纳流转各税,所得税免交;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交纳增值税,免征其他税费,但增值税部分由中央财政按实际入库数全额返还,所得税免交;对铁路建设基金按规定交纳的流转各税,其中,营业税约10亿元,先交后返,中央财政在预算中列支出,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所得税免交;民航基础设施基金,按规定交纳流转税,免交所得税。
三、配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进企业改革,扶持企业发展
“八五”后两年,党中央、国务院加大了改革力度,将国有企业的改革确定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并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有效地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国家财政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减轻债务负担,增加资本投入,以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对1979年至1988年由国家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款改为贷款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其“拨改贷”余额,分期分批,逐步转为国家资本金,帮助企业减轻债务负担。1995年,对18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实行返还15%的所得税,用于增加企业流动资金。据测算,此项政策每年使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增加12.3亿元。此外,在企业分离分流试点中,对于分离出来的企业自办学校、自办医院,其原来所负担的经费作为基数,由企业继续负担,以后增加的部分由财政负担。这些措施,大大地推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和其他企业改革试点工作。
四、确定中央工交“八五”财务体制,并按照新税制的要求进行清理和规范,继续支持重点部门、行业和企业的发展
为了支持中央工交部门、总公司、集团公司的发展,国家财政在总结“七五”财务体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发展的要求,确定了适合各部门、总公司、集团公司发展要求的“八五”财务体制。“八五”前三年,国家财政对中央工交部门、总公司、集团公司基本上继续采用了“七五”时期的投入产出总承包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包干政策,在财务体制、政策上继续支持部门和行业的快速发展。1994年,中央决定实施财税等宏观改革措施,国家财政本着“规范税制,促进企业发展”的宗旨,按新税制要求对中央工交部门、总公司、集团公司“八五”财务体制进行了清理和规范,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针对某些部门、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和困难,继续实行以下扶持或包干政策:
(一)以税还贷政策。
1.石化。大庆、扬子、齐鲁三大乙烯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总投资为169亿元(以当时汇率折算)。从1987年起,国家采取了以税还贷优惠政策。1993年以税还贷13亿元,税制改革后,决定继续维持该政策到1995年,数额仍为每年13亿元。
2.电力。电力企业是从1986年开始实行以流转税还贷的。执行新税制后,原体制下以流转税还贷部分转为利润。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解决电力企业还贷的压力,对电力企业超过上交所得税一定基数的部分实行财政退库,退库数额不超过1993年以流转税还贷转为利润多交所得税部分,这部分退库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用于企业还贷。
3.烟草。为调整烟草工业产品结构,增加财政收入,“八五”期间国家对部分大中型骨干烟草工业企业进行了技术改造。税制改革前,国家对卷烟工业实行以新增产品税归还技改贷款的优惠政策;税制改革后,取消了这一优惠政策。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八五”后两年,中央财政以财政拨款形式每年定额拨款用于重点企业归还技改贷款。
(二)返还所得税政策。
1.煤炭。实行新税制后,煤炭企业税负增加较多,考虑到煤炭企业的实际困难,“八五”后两年对煤炭盈利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的政策。
2.石油。为支持石油工业的发展,1994年油气调价后,对石油盈利企业上交的所得税给予返还,用于石油勘探开发。1994年全部返还;1995年专项上交一部分,其余返还。
3.交通。从1961年以来,国家财政对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贷款船一直给予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税制改革后,“八五”后两年,对远洋贷款船应交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4.民航。税制改革后,为解决民航企业亏损问题,民航企业按33%上交所得税,财政按15%返还所得税,用于企业补亏。
(三)亏损补贴政策。
1.煤炭。对煤炭企业的补贴包括因实行新税制增加的税负以亏损补贴形式给予补贴、解决特困企业负担给予的亏损补贴。
2.烟草。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在1994、1995年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亏损补贴用于解决烟草工业亏损挂帐和未弥补亏损。
五、继续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
“八五”期间,国家财政为支持企业改革和经济建设,不仅在政策上尽了很大努力,在制度和体制上做了大量工作,而且在资金安排上也尽了最大努力。国家财政在财力较困难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安排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方面的支出。
一是国家财政用于支持企业技术进步资金增加较多。“八五”期间,国家财政共安排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1724.89亿元,比“七五”期间安排的支出706亿元增长了1.44倍。
二是财政安排技改贴息,用于支持社会效益大、企业受益小的项目。“八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技改贴息总计25.95亿元,主要用于促进企业联合、发展名优产品,沿海及重要城市的引进项目以及十二大节能机电产品的制造和推广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贴息,使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了统一,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地方财政也在预算中安排了一部分技改贴息资金。
三是利用工交技改周转金支持企业发展。“八五”期间,中央财政共发放工交技改周转金11.68亿元,支持近1000个地方国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也相应建立工交技改周转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挖潜。工交技改周转金的发放,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扶持短、平、快项目,对于支持工交企业发展和培植地方政府财源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四是重点支持小化肥企业技术改造。为解决小化肥企业技术改造问题,财政部与化工部研究决定,联合对全国小化肥企业进行综合节能技术改造(即“两煤改一煤”和“两水闭路循环使用”两项技术)。“八五”期间,财政部门支持的小化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809个,总投资20.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利用财政间歇资金累计借款9.5亿元,其余由地方财政和企业自筹。据测算,这些项目的实施每年可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约15亿元,不仅增强了小化肥企业的生存能力和应变能力,也有力地支持了农业生产,增强了县级财政的自给能力。“八五”前三年,分三批共安排技术改造项目635个,其中:节煤项目388个,节水项目247个。经过“两煤”改造的企业综合能耗大幅度下降,改造前平均吨氨总能耗为1550万大卡,改造后为1433万大卡,下降了117万大卡;改造前平均吨氨燃料煤消耗382公斤,改造后为251公斤,下降131公斤。据测算,上述项目的实施,每年增加合成氨生产能力约200万吨,每年节煤260万吨,每年可增加直接经济效益约6亿元。经过“两水”改造的企业,每年可节水15亿立方米,每年可增加直接经济效益约3亿元以上,同时减少了化肥企业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了生态环境。1994年,又安排了稀土复合肥及多种经营改造项目80个,其中稀土复合肥项目18个,形成生产能力38万吨,每年增加利税5000万元以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30个,多种经营项目32个,每年直接经济效益2.5亿元。1995年小化肥技改工作的重点由“两煤”、“两水”节能改造转为支持小化肥企业的综合节能、调整化肥产品结构及开发副产品工作,共安排3亿元资金,用于94个项目的技术改造。截至“八五”期末,中央财政借款、地方财政匹配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已基本到位,改造项目正按计划顺利进行。这些项目改造完成后,在调整小化肥产品结构、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增强企业应变能力等方面将会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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