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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八五”期间,我国企业财务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围绕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国家财政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政策,并制定具体财务处理办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了我国传统的财务制度,建立了一整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应我国改革开放要求的新的企业财务制度。
一、围绕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加强企业财务制度建设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有关政策,财政部制定了相应的财务制度和财务处理办法。一是制定增提折旧的财务制度规定。从1991年1月起,对经济效益较好、有承受能力的896户国有大中型企业产品生产线上使用的机器设备,在《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10~30%;对1371户机械重点企业生产线上使用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缩短30%。二是允许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财政部于1991年下发的《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有技术开发任务和消化能力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铁道、交通、邮电、民航所属工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技术开发费。对承担国家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任务较重的国...
“八五”期间,我国企业财务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围绕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国家财政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政策,并制定具体财务处理办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了我国传统的财务制度,建立了一整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应我国改革开放要求的新的企业财务制度。
一、围绕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加强企业财务制度建设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有关政策,财政部制定了相应的财务制度和财务处理办法。一是制定增提折旧的财务制度规定。从1991年1月起,对经济效益较好、有承受能力的896户国有大中型企业产品生产线上使用的机器设备,在《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10~30%;对1371户机械重点企业生产线上使用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缩短30%。二是允许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财政部于1991年下发的《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有技术开发任务和消化能力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铁道、交通、邮电、民航所属工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技术开发费。对承担国家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任务较重的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可以增提0.5%技术开发费。三是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财务规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原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于1991年联合下发了《关于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问题的通知》,对补充流动资金的范围、财务处理等作出了规定。四是选择100个左右大型企业集团分期分批进行试点。199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财政部据此对企业集团以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制定了一系列财务管理办法,对关系国计民生、产品面向全国的企业集团,国家财政实行计划单列,充分发挥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五是规范股份制企业的财务管理。1992年,财政部、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了《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后的资金筹集、资产管理、利润分配以及清算等一系列财务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维护了投资者、债权人及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了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二、改革传统的企业财务制度,全面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对企业财务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随后又陆续发布了十大行业的财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正式付诸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并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进行设计的,改革了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统一了各类企业财务制度,规范了企业财务行为,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建立资本金制度,充分体现资本保全、完整的原则,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基础。建立资本金制度是这次财务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理顺了投资者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了投资者等各方面的权益和责任。过去我国没有资本金这个概念,财务制度上没有充分体现资本的保值与完整。诸如企业计提折旧冲减资金,企业折旧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等净损失调整资金等,使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金在周转和循环中难以实现资本保全,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
为体现资本保全的原则,新制度规定,企业筹集到资本金后,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投资外,一般不得抽回投资。同时,按照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对原企业财务制度还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一是企业盘盈或出售固定资产的净收入,企业报废、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净损失,不再增减有关资金,列入企业营业外收支,直接体现为当期损益;二是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冲减有关资金;三是企业库存材料物资因国家调整调拨价格而产生的价差,按其实际购进成本入帐,直接体现损益,不再增减有关资金;四是企业收回对外投资与投资的帐面价值差额计入投资损益,不再调整有关资金;五是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也不再调整有关资金。上述规定及相应的改革措施,充分体现了资本保全、完整的原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改革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允许企业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加速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的步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进步的要求,新的财务制度改变了原有的、单一的折旧方法,在实行直线法的基础上,允许电子生产企业、汽车制造和运输企业、飞机制造企业、船舶制造和生产“母机”的机械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等实行快速折旧方法,实行多种折旧方法并存。在折旧水平上,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了较大调整,在现行折旧年限基础上平均缩短20%~30%。同时,为了在折旧年限上充分体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特别是不同企业之间的差别,新制度还制定了折旧日年限的弹性区间,允许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区间内选择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这项改革增强了企业自我发展能力,促进了企业的技术进步。
(三)赋予企业充分的理财自主权,确保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经营自主权特别是理财自主权不断扩大,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在财务管理上对有些属于企业微观财务活动的内容规定过死、过细,限制了企业对资金的使用权。这次企业财务制度改革,按照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充分扩大了企业理财自主权。主要包括:
1.在资金筹集上,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灵活组织资金来源,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扩大了企业的自主筹资权。
2.在投资方面,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要求和财力状况,安排投资,包括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方式对外投资,扩大了企业自主投资权。
3.在资产管理上,企业可以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自主使用资产,并可以依法处置资产,扩大了企业对资产的使用、处置权。
4.在工资分配上,国家对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允许企业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方法,并将职工奖金收入逐步计入成本、费用,扩大了企业内部分配权。
5.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上,允许企业技术开发费据实列支,不受比例限制,扩大了企业用于技术进步的财力。
6.在费用开支标准上,允许企业自主制定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并允许企业在一定比例控制下,据实列支业务招待费,扩大了企业经营费用的管理权。
7.在长期借款利息处理上,把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分别处理,允许企业借款利息计入资产价值或者计入财务费用,即允许企业税前付息,增强了企业还贷能力。
8.在利润分配上,国家只规定利润分配顺序,允许企业自主决定税后利润分配,扩大了企业利润分配和支配权。按照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的比例最低为10%,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提取比例;企业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未作具体规定,只要提取的公益金不超过当年提取的公积金,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自主确定。
9.在资金使用上,取消了专用基金专户存储制度,允许企业自主支配和使用资金,扩大了企业资金调度权。
(四)实行制造成本法和坏帐准备金制度,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对企业成本管理制度进行了多方面改革,其中最主要的是实行了制造成本法和坏帐准备金制度。
制造成本法是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办法,其特点是把企业全部成本费用划分为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两个部分,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只分配与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部分,而将与产品生产不直接相关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部分计入当期损益。新的财务制度根据制造成本法的要求,规定了成本、费用项目的分类及其包括的具体内容。实行制造成本法是成本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这项改革不仅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减少企业成本核算的工作量,而且有利于正确核算、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潜亏问题。
过去,除国营金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之外,其他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都是在成本中直接核销。新的财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提坏帐准备金,并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风险程度规定了不同提取比例。实行坏帐准备金制度后,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为企业及时处理坏帐损失,正确反映经营成果创造了条件。
(五)建立新的企业财务报表和财务评价体系,全面、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过去采用的会计平衡等式为资金来源等于资金占用,相应的财务报表为资金平衡表,只反映资金状况,不反映资本的变化情况和债务的增长情况,不能完整地体现所有者权益。按照新的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平衡公式将资金来源=资金占用改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同时把以资金平衡表、利润表、成本表、专用基金表以及其他各种统计性质的报表等为特征的报表体系,改为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有关附表为特征的报表体系。这一改革不仅统一了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经营方式企业以及不同行业财务报表格式,简化报表,而且使企业的资产、负债、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明晰的反映。
同时,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把现行的国家考核企业财务状况的做法改为企业财务评价的方法,建立新的财务指标体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通用的财务指标体系,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设计了反映企业偿债能力、运营能力、获利能力等全面情况的指标体系,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收入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上述财务评价指标可以从不同侧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为综合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财政部在新财务制度建立的财务评价指标的基础上,还建立了10个新的指标评价体系,包括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社会贡献率以及社会积累率,这10个评价指标是对新财务制度规定的指标评价体系的改进和完善,注重增加了企业的社会效益的评价。新的企业经济效益指标评价体系,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评价方法上,都能够更加全面、完整、科学地反映、考核和评价企业经济效益情况。
三、贯彻落实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做好新制度与其他改革的衔接工作
为确保新制度能够顺利地贯彻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做了许多扎实有效的工作,实现了新老制度的衔接与转换。
(一)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财政部从新的财务制度正式发布之日起,就起草了具体办法,并多次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1993年财政部先后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同时,财政部根据各行业的特点和特性,分行业制定了具体的衔接办法,并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在具体衔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制定了《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对新旧制度中的有关衔接问题作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二)做好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建设工作。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构成新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的基础环节,对此,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工交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各级财政部门在抓好新制度宣传、培训的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督促、帮助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做好新制度与财税改革等其他各项宏观改革的衔接工作。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财税、金融、投资、外贸、外汇等方面的改革,财政部制发了《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顺利实现了新的企业财务制度与其他各项改革的衔接工作。
(四)适应改革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试点的财务规章制度。1995年,根据经济体制改革以企业改革为重点的精神,财政部门积极参与各项改革试点工作,发出了《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按实际上缴所得税的15%返还给企业用于补充流动资本。同时,针对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住房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等问题,先后发布了《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以及《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规范了企业在改革中的财务行为,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文作者系财政部工业交通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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