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中]
[小]
摘要:
财政部在1994年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以后,1995年,开始全面实施对基本建设的财政管理职能,初步建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系,加强了对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管理和资金管理,使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初步走上正规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一、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1995年全国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为745.42亿元,其中: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205.80亿元,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539.62亿元。
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为461.95亿元,其中: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131.82亿元,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330.13亿元。
地方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为283.47亿元,其中: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73.98亿元,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209.49亿元。
1995年全国基本建设支出为789.22亿元,完成预算的105.9%。其中: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252.55亿元,完成预算的122.7%;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536.67亿元,完成预算的99.5%。
中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数为378.49亿元,完成预算的81.9%,主要是因为预算执行中将一部分支出划转地方。其中: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121.12亿元,完成预算的91.9%;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257.37亿元,完...
财政部在1994年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以后,1995年,开始全面实施对基本建设的财政管理职能,初步建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系,加强了对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管理和资金管理,使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初步走上正规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一、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1995年全国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为745.42亿元,其中: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205.80亿元,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539.62亿元。
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为461.95亿元,其中: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131.82亿元,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330.13亿元。
地方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为283.47亿元,其中: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73.98亿元,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209.49亿元。
1995年全国基本建设支出为789.22亿元,完成预算的105.9%。其中: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252.55亿元,完成预算的122.7%;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536.67亿元,完成预算的99.5%。
中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数为378.49亿元,完成预算的81.9%,主要是因为预算执行中将一部分支出划转地方。其中: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121.12亿元,完成预算的91.9%;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257.37亿元,完成预算的78%。
地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数为410.73亿元,完成预算的144.9%。其中: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131.43亿元,完成预算的177.7%;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279.3亿元,完成预算的133.3%。
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改变了过去以国家计委年初下达的投资计划代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做法,对国家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由财政部根据投资计划另外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并以此作为拨付资金的基本依据,从而强化了预算的约束作用。另外,还建立了基本建设支出总帐和分地区,分部门的基本建设支出明细帐及中央、地方财政专项拨款明细帐等七套帐表,实行微机记帐和手工记帐相结合,定期核对帐目,基本做到了依据准确,帐帐相符,预算下达及时无误。
从1995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看,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预算完成情况比较好,地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数明显超出年初预算,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为了加快本地区发展,不断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地方新上项目过多。
二、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
为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要,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1995年各级财政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提高了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一)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加强拨款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为做好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请领、调度和下达工作,财政部于1995年10月制定了《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付操作程序》,对中央级基本建设资金的请领、审核、拨付、记帐等环节均作出严格、统一、明确的规范,初步实现了资金拨付的规范化管理,不仅强化了拨款监督,而且保证了建设资金的及时到位。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在资金拨付过程中,财政部门积极与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邮电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实行倾斜,优先拨付资金,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要,促使项目及早投产发挥效益。
(三)强化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机制。为做好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地质勘探费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财政部于1995年1月发布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基本建设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对监督检查中央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管理
在总结1994年基建财务决算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对1995年的基建财务决算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一)为做好1995年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财政部于1995年10月发布了《关于编审1995年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决算的通知》,明确提出,通过编审1995年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要严格审查项目建设成本,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的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规的现象,切实扭转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弱化的状况。
(二)为保证基本建设财务的完整性,准确反映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状况,1995年基建财务决算要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进行编报汇总。中央级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一律报送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批复。地方建设项目,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由财政厅(局)负责汇总上报财政部。使用中央预算内基建拨款和部门基金贷款的,按投资所占比例,列出实际支出,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国家开发银行对使用其投资借款的建设项目,按照隶属关系要提供建设项目概况、投资计划、资金下达情况等决算编制资料。各主管部门、各地财政部门要精心布置,严格审查,切实保证1995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工作完整、准确、及时、高质量的完成。
(三)为提高基建财务决算汇总、审批的质量和效率,财政部继续加强了对基建财务决算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在1994年财务决算软件的基础上,财政部重新开发了一套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软件,并于1995年11月20日至22日在天津蓟县举办了全国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软件培训班。这套软件采用了国内较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增强了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程序的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对提高决算的精确度、加快决算编报审批的进度,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深化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改革
1995年,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从加强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入手,完成了收回职能后的机构组建工作,加强了基本建设财务规章制度及法规建设,在财政投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顺利完成与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财政管理职能的接交工作,进一步充实了财政基本建设管理机构。财政部门从1994年7月起收回了原委托建设银行代行的管理基建财务的财政职能,并开始组建相应的管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在各级政府和建设银行的支持和配合下,到1995年底,全国已有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局,153个地市财政局设立了专门机构,全国财政部门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的专职人员已达到1146人。初步形成了一支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专业队伍,整个业务交接平稳有序,工作运转顺利,为行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财政职能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建章立制,加强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法规建设。首先,对现行的基本建设财务规章制度进行了整理、修订。财政部汇编了《基本建设规章制度选编》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法规制度选编》。《基本建设规章制度选编》包括历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六大类125个文件,计46万字。《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法规制度选编》共汇集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六大类100个文件,计35万字。这两套选编的编印发行,对指导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二,适应改革和实际工作需要颁布了一些新的规章制度。包括《关于中央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基本建设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办理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的通知》等。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也普遍制定了本级财政的基本建设拨、贷款管理办法、财务报表制度等规章制度。第三,大力开展法规培训工作。采取国内与国外相结合、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等多种培训形式,加强干部培训力度,为进一步实现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干部素质和管理水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改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基本建设的财政监督。一是改革经营性基金管理办法。从1995年开始,安排中央各部门的经营性基金,由原来层层下达指标,建设银行项目经办行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改为由财政部与有关部门(公司)统一签订借款合同,并通过汇拨资金方式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保证资金及时到位。这项改革,在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建设银行的协助下得以顺利实施,达到了简化程序、加强管理的目的。二是各级财政部门普遍从1995年开始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下达到用款的部门和地区,并将支出预算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加强了预算的约束作用,强化了基建资金的财务管理。三是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采取新的监督机制,明确要求中央级重点建设项目的重要财务活动,都要接受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监督。一年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在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监督、提高基建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五、“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试点工作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的要求,1995年,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牵头,组成“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办公室,开展了对部分企业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试点工作。试点范围包括:(1)“优化资本结构”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共27个,每个城市推荐2个企业;(2)参加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3)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及全资和控股的子企业。
为搞好这项工作,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此次试点企业申报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拨改贷”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1979年至1988年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扣除已经偿还、豁免的本息,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5年7月31日止的本息余额。不包括特种拨改贷、煤代油基金和基本建设预算内经营基金。另外,还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申请条件、报送程序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拨改贷”转资本金试点工作中涉及的财务问题,财政部又制定了《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据初步统计,1995年申请“拨改贷”转资本金的试点企业共计135个(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按单个集团统计),已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中央级“拨改贷”转资本金的试点企业114个,转资本金数额近240亿元,相应减轻了一部分企业债务负担,增加了国家资本金。
六、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
1995年,财政部在积极支持和参与国家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政策性银行健康发展,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及时到位等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资本金具有企业资本金和经营性基金的双重性特点,在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要求国家开发银行按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有关财务规定;二是严格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向国家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配置资金,向财政部提供软贷款年度计划和年终贷款余额情况,以便汇编国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三是严格执行国家资本金的管理规定,其中用资本金购建固定资产必须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按有关财务规定实行严格的比例控制。
(二)核拨资本金。
1.根据国家安排的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和经营性基金回收再贷计划核定1995年国家开发银行资本金122.25亿元,其中,预算安排102.25亿元,收回再贷资金20亿元;
2.办理国家开发银行营业税先征收后返还并转资本金的工作。1995年办理营业税退税相应增加国家开发银行资本金7亿元;
3.针对国家开发银行运行中出现的筹资成本高,短借长贷,贷多还少,机构设置等政策性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及改进措施。
(三)合理调度资金,保证重点倾斜,确保国家开发银行资本金及时到位。1995年国家开发银行负责为380多个大中型项目配置资金,其中软贷款占农业、水利、能源、交通等行业的比重在70%以上。为保证这些项目软贷款及时到位,财政部按照集中调度,重点倾斜的原则,及时供应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点项目完成国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四)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硬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所需贴息资金,由国家财政专项列入年度预算。针对国家开发银行发放1994年的基本建设硬贷款用于政策性项目较多的情况,1995年在办理国家开发银行硬贷款财政贴息时,适当扩大了政策性项目的贴息范围,对中央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在建项目贴息范围确定为煤炭、电力、交通、民航、原油开采、建材、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和三线调整项目。贴息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民航、建材、原油开采项目,贴补率为1%;第二档:三线调整和电力项目,贴补率为2%;第三档:农业、林业、水利和煤炭项目,贴补率为3%。符合贴息范围的贴息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批准后的贴息项目和贴息资金由财政部分别通知国家开发银行等有关部门,并由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单位。为了保全国有资产,如实反映财政贴息情况,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要进行增加基本建设预算拨款的财务处理,建设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预算拨款相应转作国家资本金。
七、积极扶持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部门基本建设
1995年国家财政建立多种专项建设基金,积极支持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部门,有效地促进了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发展。1995年,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部门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基建投资效益,全年共完成基本建设投资1461.02亿元,交付使用资产697.33亿元。一批国家重点项目相继建成投产,发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交通行业。1995年完成基本建设投资91.69亿元。全年新建公路5162公里,改建公路1948公里。全年新建港口泊位51个,其中深水泊位15个,新增港口吞吐能力1977万吨。其中,沿海港口建成泊位35个(其中深水泊位15个),新增吞吐能力1482万吨,内河港口建成泊位16个,新增吞吐能力495万吨。1995年交付使用资产79.74亿元。
(二)铁道行业。1995年完成基本建设投资392.19亿元。其中,营业铁路复线建设项目20个,投资81.64亿元;营业铁路电气化建设项目10个,投资27.42亿元;枢纽建设项目3个,投资17.85亿元;新建铁路项目18个,投资201.86亿元。铁道重点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全长2536公里的京九线基建投资104.45亿元,于1995年11月16日全线胜利铺通,提前实现了“三年铺通”的目标;兰新复线基建投资25.11亿元,1992年开工建设,1995年全线铺通,已进入站场改造阶段;宝中线基建投资19.02亿元,1995年5月全面建成投产,正式通过铁道部验收;侯月线基建投资14.64亿元,完成正线铺轨147.2公里,一期工程已通过初验;浙赣复线基建投资18.93亿元,完成正线铺轨147.2公里,于1995年12月25日全线铺通;南昆线基建投资35.14亿元,完成正线铺轨217.2公里,已进入施工高潮;北京西客站基建投资12.75亿元,北站房、主楼东西主体已交付使用,其他附属设施也已部分验收,陆续投入使用。1995年交付使用资产222.26亿元。
(三)民航。1995年完成基本建设投资32.8亿元,其中在建重点工程和大中型项目有首都机场航站区扩建、桂林两江机场、宜昌三峡机场、石家庄正定机场、贵阳龙洞堡机场、南京碌口机场、福州长乐机场、郑州薛店机场、银川河东机场、哈尔滨机场、乌鲁木齐机场、太原武宿机场等12个项目。石家庄正定机场于1995年2月竣工投入使用,桂林、宜昌、郑州、太原4个机场预计1996年竣工。到1995年末,民航有航班运营的机场139个,航路改造工程大部分投入使用,陆空通信、平面通信和气象设施得到改善,安全保卫设施进一步完善。1995年交付使用资产16.16亿元。
(四)邮电行业。1995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985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实际完成79.3亿元)。全国话机普及率大大提高,每百万人拥有话机达到4.66部。新建成京汉广、京呼银兰、杭福贵成、京沈哈及中韩等10条国内、国际光缆干线;长途电话交换机容量新增116万路端,长话业务电路新增31.3万路;新开辟了兰州—西宁、呼和浩特—北京两条省际快速干线汽车邮路,新增邮路1.89万公里;新增大吨位干线运输汽车450辆;局用电话交换机容量新增2290万门,数字移动通信建设全面铺开,数据通信网新增12万端口,特快专递查询网续建150个站点。1995年交付使用资产47.28亿元。
(五)电力行业。1995年完成基本建设投资711亿元,完成大中型发电机组60台1155.89万千瓦,完成技改投产项目12台142.5万千瓦,输电线路10274.80公里,变电容量2794.32万千伏安。1995年交付使用资产242.77亿元。
(六)煤炭行业。1995年完成基本建设投资146.13亿元,实际完成矿建井巷进尺22.69万米,土建竣工面积为16.29万平方米。部属重点建设项目20个,其中部属18个重点矿井项目完成井巷进尺11.67米,准格尔露天矿完成露天剥离工程306万平方米。1995年共投产矿井10处,新增生产能力1075万吨/年,投产洗煤厂3处,生产能力610万吨。1995年交付使用资产80.59亿元。
(七)石油天然气行业。1995年完成地质勘探基本建设投资269.8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5.6亿元。全年新增石油探明储量6.04亿吨,新增天然气探明储量783.87亿立方米,新增原油生产能力1623.9万吨,新增天然气生产能力9.01亿立方米。1995年交付使用资产5.9亿元。
(八)海洋石油总公司。1995年海洋石油总公司在油气勘探方面坚持“油气并举,向气倾斜”的方针,全年完成自营勘探、自营开发及基地建设投资2.26亿元,完成地震测线7.43万公里,钻探井38口,发现5个油气构造,获原油地质储量7220万吨,天然气探明地质储量980亿立方米。1995年交付使用资产2.62亿元。
八、地质勘探财务管理
(一)进一步加快地质勘探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步伐。
1.为贯彻落实1994年9月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地质队伍要分流、转产、逐步企业化的批示精神,并针对地质部门存在的困难和矛盾,1995年财政部在给国家计委《关于改变预算内地勘费管理办法意见的函》中,提出了建立地质行业转产基金、将地质勘探费划分为地质勘控工作经费和地质事业经费,并分别进行管理的意见。同时,为促进地质勘探单位调整队伍和产业结构,加快转产步伐,帮助地质勘探单位解决转产起步难、缺乏流动资金的困难,财政部通过增加当年地质勘探费预算并在地质勘探费增量中建立地质行业转产基金1.7亿元。
2.为了改变多年来地质勘探费年初由财政部切块给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在下达地质工作计划时将地质勘探费分配给各地质部门,建设银行据此成立部门地勘费预算的习惯做法,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地质勘探费预算改由财政部及时下达地质部门并进行调整。
这是推进地勘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预算管理,依法履行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职能的重要一步。
(二)加强地质勘探财务管理工作。1995年中央级预算内地质勘探费拨款64.28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地质勘探事业的发展。根据现行地质勘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度,审查批复了1994年各地质部门财务决算,把好政策关、技术关。以《从地质勘探费开支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各地质部门的具体情况,严格控制并及时批复地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使地质行政单位经费开支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此外,还核定了1995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中央与地方分成数。199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共9.98亿元,中央所得部分为4.86亿元,地方所得部分为5.12亿元;并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要求,起草了《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多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力争早日出台。
(三)研究制定《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现行《中央级地质勘查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从1988年起实施至今,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地质勘探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为此,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于1993年开始就制定新的财务制度进行调查研究,起草了新财务制度框架意见,1995年10月完成新财务制度初稿。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地质部门财务负责同志、地质勘探会计专家对《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讨论稿)进行讨论修改,并于1995年11月印发给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九、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
(一)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情况。
1.国有施工企业。据统计,1995年,国有施工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2634.54亿元,其中,中央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252.04亿元;地方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382.50亿元。
1995年实现利润总额11.58亿元,比上年减少9.29亿元,亏损企业的亏损总额为14.24亿元,比上年增长7.26亿元。其中,中央企业的亏损额为4.37亿元,比上年增长53.8%,地方企业的亏损额为9.87亿元,比上年增长138.4%。国有施工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和亏损面,与企业完成施工产值大幅度增长成反比关系,主要原因:一是建筑市场不规范,招投标体制不完善,致使施工企业在竞标过程中,相互压级压价,带资承包,垫资施工,既加剧了企业的资金紧张,也直接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二是国有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多,社会负担沉重。1995年,施工企业完成和组织实施了一大批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京九铁路工程、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三峡工程和郑州薛店国际机场等国家重点工程,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2.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据统计,1995年,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利润总额49.9亿元,比上年下降24.8%。1995年新增开发施工面积17.92亿平方米,实际竣工面积28.16亿平方米,1995年实际开发工作量648.63亿元。
(二)加强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1.进一步理顺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关系。首先对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清理登记,并分别情况对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有企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如辽宁、河北,内蒙古、河南和湖北等地专门下发了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状况登记表;财政部对原作为预算外管理的内包建设单位的水利部所属水利施工企业纳入了预算管理。其次,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财务管理弱化,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情况,财政部采取措施理顺了中央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关系,并下发《关于加强中央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此外,根据国务院批准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列入国家大型企业集团试点的情况,财政部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其财务关系实行单列。
2.改革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是国有施工企业实行工资分配的一项重要办法,对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995年,有的地方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国有施工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如北京、吉林、上海、浙江、湖北、贵州等省、市实行了工资含量复合挂钩的形式。在复合挂钩的形式中,各地的具体内容和做法也存在差异,如有的地方实行与产值、利税挂钩;有的地方实行与产值、利润挂钩;有的地方实行与产值、营业税挂钩;有的地方还实行与产值、质量、安全、工期等多项指标挂钩。这些改革对改变企业单纯追求施工产值而不重企业经济效益,对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建立财政周转金,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为进一步支持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改变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一些地方如吉林、青海、河南、南京等省、市财政厅(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争取领导的支持,建立了国有施工企业技术改造与进步的财政周转金。
4.建立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信息系统。经过调查研究,在过去汇总软件的基础上,财政部开发建立了适合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特点的财务软件,为及时准确地收集掌握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信息,加强对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5.注重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1995年,各级财政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对主管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的业务骨干的培训。如湖北、河南、湖南等省从大专院校聘请专家教授授课。财政部还在福州组织了一期财政部门基建处长培训班。通过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财政部门对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三)完善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后,财政部及时发出《关于企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若干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对企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中的若干财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为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供了政策依据。
(四)加强调查研究。
1.为全面了解实行新财务制度后,国有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工程取费、企业负担等方面的情况,完善有关财政、财务政策和制度,财政部对铁道、冶金等8个部门所属施工企业和5个省市部分国有施工企业进行了一次抽样调查。通过调查,基本摸清了国有施工企业财务状况,了解了国有施工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国有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相对下降的情况向有关方面作了反映。
2.1995年11月召开部分中央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座谈会,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座谈,摸清了基本情况,加强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部门联系,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财政部基本建设司供稿,娄洪、张国春、任英、王惊舒、杨昌贵、林泉贞、陈柱兵执笔)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