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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5年,我国流通体制与金融体制改革继续深入进行,财政调控职能有所加强并得以有效发挥,内贸、外贸及金融保险业务有所发展,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仍在低水平徘徊。
一、内贸、外贸、金融企业经营概况
(一)内贸企业经营概况。1995年,全国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0598亿元,比上年增长10.3%;全社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27500亿元,比上年增长18%。分行业看,国有商业企业全年实现销售收入4054亿元,比上年增长10%,亏损总额19.5亿元,比上年增亏290%,亏损面39.2%,比上年增加2.5个百分点;国有粮食企业全年实现销售收入4720亿元,比上年增长63%,亏损总额60亿元,比上年增加39亿元;国有物资企业全年实现销售收入3343亿元,比上年下降4%,亏损总额64.5亿元,比上年增亏54.8%,亏损面61.3%,比上年增加4.7个百分点;供销社企业全年实现销售收入5114亿元,比上年增长31%,亏损总额11.3亿元,与上年基本持平,亏损面为33%。
在业务发展的基础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较好。1995年国有商业企业上缴所得税及利润22.9亿元,比上年增收4.6亿元;亏损退库32.1亿元,比上年减少3.3亿元;支出完成28.6亿元,比上年增加7.8亿元。国有粮食企业亏损退库1...
1995年,我国流通体制与金融体制改革继续深入进行,财政调控职能有所加强并得以有效发挥,内贸、外贸及金融保险业务有所发展,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仍在低水平徘徊。
一、内贸、外贸、金融企业经营概况
(一)内贸企业经营概况。1995年,全国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0598亿元,比上年增长10.3%;全社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27500亿元,比上年增长18%。分行业看,国有商业企业全年实现销售收入4054亿元,比上年增长10%,亏损总额19.5亿元,比上年增亏290%,亏损面39.2%,比上年增加2.5个百分点;国有粮食企业全年实现销售收入4720亿元,比上年增长63%,亏损总额60亿元,比上年增加39亿元;国有物资企业全年实现销售收入3343亿元,比上年下降4%,亏损总额64.5亿元,比上年增亏54.8%,亏损面61.3%,比上年增加4.7个百分点;供销社企业全年实现销售收入5114亿元,比上年增长31%,亏损总额11.3亿元,与上年基本持平,亏损面为33%。
在业务发展的基础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较好。1995年国有商业企业上缴所得税及利润22.9亿元,比上年增收4.6亿元;亏损退库32.1亿元,比上年减少3.3亿元;支出完成28.6亿元,比上年增加7.8亿元。国有粮食企业亏损退库118亿元,比上年减少7亿元;支出完成213亿元,比上年增加50亿元。供销社企业支出完成8.8亿元,比上年减少24.6亿元。
(二)外贸企业经营概况。1995年进出口贸易发展平稳,全年进口总额1321亿美元,出口总额1488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4.2%和22.9%。在出口总额中,外贸企业自营出口548.3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6.9%;发生亏损8.99亿元,比上年减盈增亏126亿元;应上缴所得税17.28亿元,实际上缴10.86亿元。
(三)金融企业经营概况。1995年,在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指导下,金融宏观调控进一步加强,金融运行基本平稳,全社会信用总量得到较好控制,全年货币发行量597亿元,比计划少投放900亿元。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存款增加较多和宏观调控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实现利润大幅度减少,政策性银行在财政给予利差补贴后实现了保本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有所好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规模45914亿元,其中各项贷款30913亿元,占67.3%;负债总规模44201亿元,其中各项存款32875亿元,占74.4%;资产负债率达96.27%,资本充足率尚达不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全年实现利润51.35亿元,仅相当于上年的30%。
二、改进和完善流通领域宏观调控手段,充分发挥财政职能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弥补市场竞争的缺陷,财政部积极改进和完善财政调控手段,规范调控行为,参与市场调控运作,平抑市场物价,保障供应,促进国民经济健康运行,效果显著。
(一)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为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规范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切实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效能,财政部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构成。中央粮食风险基金,具体用于国家储备粮油费用支出,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支出,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最高限价销售和降价处理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发生的差价支出,以及国务院委托代购粮食(市场调节粮)的处理损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具体用于地方政府为平衡粮食市场而吞吐调节粮食供求需支付、代垫的利息、费用,为平抑粮食销售价格而以低于成本价抛售粮食发生的价差损失,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增加开支的补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使用范围。据此,地方财政部门也积极筹措、落实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配套资金,完善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副食品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对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制定了《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1)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由财政部具体安排使用,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以省级财政为主商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偿使用基金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不得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农副产品收购优惠贷款利率,占用费转增本金。(2)年度结余转入下一年度滚动使用;在编制预算时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因上年度结余而减少当年资金安排。(3)因抛售国家储备、组织调拨副食品而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通过国内贸易部逐级拨给企业。(4)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由中央总会计设专户管理,省级由地方财政设专户管理。到1995年末,地方已累计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13亿元,共动用副食品风险基金7亿元。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投入,支持了生猪购销调拨经营,促进了“菜篮子”基地建设,对调控消费品市场、平抑物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健全和完善重要商品储备财务制度。为保证国家重要副食品储备的顺利进行,保证储备商品的安全完整,财政部制定了《国家储备猪肉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储备食糖财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1)国家储备肉、糖由内贸部组织实施,动用时需由内贸部、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2)实行专人专库保管,单独存放,建章立帐,单独核算,按实际进价进行成本核算;储备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息和储备费用由财政部通过内贸部拨给代储企业,储备费用实行定额管理。(3)建立推陈储新机制,定期轮换更新,由此发生的价差和费用采取以收抵支办法,收大于支部分上缴中央财政,收不抵支部分由中央财政弥补。(4)建立吞吐调节机制,根据市场状况适时适量投放储备,发生的储备肉价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价差支出由中央财政弥补;发生的储备糖价差收入归还财政垫付的利息和费用后,20%留内贸部,80%上缴中央财政补充副食品风险基金,价差支出20%由内贸部负担,80%由财政弥补。财政部还参与落实增加国家储备猪肉的工作,既保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又缓解了市场供求矛盾,增强了国家宏观调控力度。绝大部分地区也进一步充实了地方重要商品储备,并完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到1995年末,地方累计建立猪肉储备30万吨,食糖储备32万吨。
(四)建立健全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发展棉花生产资金管理,财政部和农业部制定下发了《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发展棉花生产专项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1)明确发展棉花生产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扶持棉花生产而设置的专项宏观调控资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来源是国家财政按棉花实际收购量,每担皮棉补贴0.62元。(2)规定此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育推广棉花优良品种和防治病虫害,采取无偿拨款、贷款贴息、周转金等使用方式,由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此项资金的使用,有力地促进了棉花生产的发展,为调控市场提供充足货源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参与调控运作,平抑市场粮价。1995年,财政部参与了重大灾区救灾粮食计划的下达和实施,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救灾粮食价格和差价上收办法;为平抑饲料价格,扶持生猪生产,参与了200万吨玉米的抛售工作;为稳定生猪产销关系,平衡省际间猪肉总量,确保节日肉食供应,参与了省间15万吨猪肉调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为保证纺织工业生产和部分地方救灾用棉的需要,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出库了200万担储备棉,并就差价、升值款上收等财务问题做出了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也适时动用地方储备和风险基金,平抑市场物价。财政部门参与宏观调控运作,使调控机制逐步完善,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平抑粮油、肉食、棉花等敏感商品价格起了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深化流通与金融体制改革,理顺财务管理关系
(一)积极参与“米袋子”省长负责制改革。为调动地方发展粮食生产、保障粮食供应的积极性,规范中央和地方在粮食方面的事权,国务院决定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其主要内容:一是要求各地切实保证稳定粮田面积;二是提高粮食单产,增加粮食总产;三是负责收购掌握70—80%的粮源,明确国家定购粮的粮权属国家,由省一级政府使用,主要用于当地城镇居民、部队和农村需救助人口的基本口粮供应;四是建立和管理好地方粮食储备;五是建立和管理好粮食风险基金;六是负责完成地方进口粮任务;七是安排好当地粮食市场,确保供应,稳定粮价;八是负责组织省间粮食调剂。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是对我国四十多年形成的粮食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精神,完善了相应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与粮食部门“两线运行”改革。为解决粮食部门政企不分、职责不明、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互相交叉、经营性盈亏和政策性盈亏互相混淆的问题,1995年国务院决定建立粮食部门“两线运行”机制,即将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经营,分开管理,分开核算。为规范粮食部门“两线运行”后的财政、财务工作,保证“两线运行”办法的健康实施,财政部制定下发了《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后政策性经营业务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对“两线运行”后企业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积极参与物资流通“代理制”改革。针对物资流通秩序混乱,企业相互拖欠货款严重,价格大起大落的现状,国务院决定在物资流通企业中推行代理制。财政部多次参加国务院召开的专题会议,提出完善代理制改革的观点和建议,积极促进代理制改革的实施。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研究物资代理制的操作办法,国家经贸委下发了代理制的试点方案,并确定了98家试点企业;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鼓励和支持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企业开展代理经营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要求从信贷、财税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积极参与供销社体制改革。一是为调动棉农生产积极性,提高农民种棉比较效益,财政部参与棉花价格调整工作,初步理顺棉花价格体系,取消棉花价外奖励款,减少了财政补贴。二是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以及财权与事权挂钩的原则,改革了储备棉保管费负担办法。从1995年10月起,国家储备棉花的保管费用由地方财政和储棉企业共同负担改为中央财政负担,保证了国家储备棉的安全与完整,也减轻了地方财政和储棉单位负担。三是参与研究化肥流通体制及价格体制改革,改进和完善了价格管理办法,逐步理顺了化肥价格体系。
(五)理顺工贸公司职工工资分配关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增长过快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针对中央工贸公司职工工资分配关系与企业财务隶属关系不相统一,造成工资分配渠道混乱的现象,财政部发出《关于工贸公司实行美元工资含量具体清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编制1995年度会计决算清算表的补充通知》。规定对具备条件的中央工贸公司,从1994年起实行美元工资含量办法,对未经财政部、劳动部批准,已经参照当地规定实行其他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均应自行纠正,改按本办法执行。
(六)引导金融、保险企业理顺与其附属机构的财务关系。为了整顿金融秩序,国家严格限定金融、保险企业对外投资行为。规定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全资附属的各类公司和单位,凡是具备法人资格并且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与银行、保险公司完全脱钩的,一律按33%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没有脱钩的仍并入银行、保险公司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55%税率缴纳所得税。
(七)理顺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的财务关系。对国家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展的不同性质的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财务关系,财政部规定,代理地方政府进行的政策性业务的财务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其收益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经营性业务的财务由专业银行总行房地产信贷部统一管理,经营性收益并入其总行利润总额,按55%税率由总行集中向财政部缴纳所得税。
四、采取措施,推动政策性银行正常运作
建立政策性银行是“八五”期间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完善我国金融组织体系,实现专业银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的分离,促进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的重要环节。1995年,财政部通过增拨政策性银行资本金、核拨利差补贴、落实对政策性银行的优惠政策等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政策性银行的发展。
(一)通过划转和增拨等方式为政策性银行筹集资本金,为政策性银行的建立和顺利运作提供了条件。一是协调落实了从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110亿元的资本金,从而使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后顺利转入实运作;二是在中央财政预算收支矛盾相当突出的情况下,分别拨付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5亿元人民币资本金,并拨付进出口银行2000万美元的资本金。
(二)在规范税制的前提下,财政部对政策性银行落实了营业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以不断壮大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实力,降低筹资成本,为实现保本经营的目标创造了条件。
(三)根据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商业银行竞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原则,财政部对政策性银行给予利差补贴或对贷款项目给予贴息,以支持政策性银行实现保本经营的目标。1995年,中央财政共核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利差补贴达91.8亿元,使两家政策性银行在财政补贴后均实现了保本经营。
(四)根据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大和资产质量低的特点,允许政策性银行适当提高贷款呆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以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后贷款呆帐准备金直接按1%的比例实行差额提取,1995年就计提呆帐准备金36亿元。
五、积极做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制度改革
(一)完成外贸企业资产清查与价值重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财政部对中央外贸、工贸总公司进行了认真、全面、细致的清产核资。到1995年底,已经完成资产清查、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工作,开始进行资金核实工作。全部中央外贸、工贸总公司均参加了清产核资,经过三年自下而上的认真清查,核实中央外贸、工贸总公司资产总额为1491.49亿元,负债总额为1190.04亿元,所有者权益为301.45亿元,资产损失总额为40.68亿元,资金挂帐20.74亿元,基本达到了摸清企业家底的目的。
(二)制定外资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为综合评价和反映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财政部结合外贸企业的特点,制定了《外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这套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权益报酬率、资本保值增值率、每美元出口成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商品营业周期、资产净收汇、社会贡献率十项指标,规定从1995年起执行。
(三)实施所得税返还政策,增强国有外贸企业实力。为进一步扶持和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改善国有外贸企业资本结构,提高机电产品出口竞争能力,根据199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继续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精神,财政部同意对部分中央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在1995年和1996年予以适当返还,并具体规定了返还对象、返还比例以及返还的所得税要作为国家投资,增加企业实收资本。
(四)研究制定与国有企业兼并有关的金融政策。为支持18个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并盘活银行信贷资产,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18个试点城市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并贷款逾期2年以上贷款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企业,可以免收被兼并企业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可实行停息挂帐,流动资金贷款的停息期限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贷款的停息期限不超过3年。
六、完善商品流通与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加强流通消息与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监督
(一)修改出口退税财务核算办法。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出口退税工作,国务院调整了应税增值税货物出口退税率,财政部及时发出《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按出口货物实行税负分类设置退税率后,对外贸企业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严格实行与出口结汇挂钩;对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差额,作调整当期出口销售商品进价成本处理。外贸企业在编制《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时,直接将上述差额列入销售总成本进价栏内反映,原“出口退税”栏仍反映出口商品所应退还的消费税额。
(二)完善金融企业呆帐准备金核销办法。一是对属于1991年以前(含1991年)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县以上工商管理等部门清理,并征求有关银行意见后宣布关闭,在财产清偿后确实难以归还的贷款,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严格审核后,可按规定程序报批;二是按照“贷款谁发放谁管理”的原则,对确实符合呆帐核销条件,经批准后可从有关银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对不足部分,由其挂帐处理,用以后年度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弥补。
(三)完善金融保险企业外汇业务财务制度。外汇体制改革以后,金融保险企业外汇业务的财务核算发生了很大变化,原规定也有一些不适当之处。为此,财政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下发了《关于修订金融保险企业有关外币业务财务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应按照期末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其折合后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部分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加以处理。
(四)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发出《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1)建立财产损失管理制度。(2)完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3)实行长期资产结构管理制度。鉴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流动资本紧缺的情况,为保证流动资本营运的需要,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包括在建工程)占上年末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20%的,新购建固定资产时,必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企业对外长期投资,不得超过上年末企业净资产的50%,但控股公司的权益性资本的投资和购买债券除外。(4)加强业务招待费的财务管理。(5)建立补充营运资本机制。要求企业税后利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以及经批准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和保留的未分配利润,应主要参加企业正常业务周转;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属于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不得用于职工个人消费性支出,企业本期投资购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不得超出公益金帐面数额。(6)重申了财经纪律。
(五)为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金融、保险企业就地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金融、保险企业大宗修理费、装修费、招待费、租赁费等财务收支及在建工程实行逐笔审批、就地监管。同时,召开了有各专员办事处负责人参加的全国金融监管会议,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了研究,督促各地专员办事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完善一系列财务监管的办法,使金融企业监管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七、强化财政资金管理,参与金融立法工作
(一)建立商粮贸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备案制度。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建立中央财政专项拨(借)款使用情况备案制度的通知》,决定从1995年度起,对中央财政下达各地的商业、粮食、外贸方面的专款、补助款和有偿使用资金,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将具体落实情况填制报表,报送财政部备案,以便监督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堵塞浪费、截留、挪用等漏洞。
(二)研究、改进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拨补渠道。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现行粮食政策性资金拨补渠道日益暴露出一些问题。为此,经过多次调查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反复协商,财政部提出了改进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拨补渠道的意见,即建立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此意见已写入国务院有关文件,促使各地方建立粮食政策性补贴专户,以克服补贴资金被截留挪用、不能及时到位等问题。
(三)审核1994年度粮食风险基金到位、使用情况。为切实保证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使用得当,根据《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财政部对1994年度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核。通过审核发现,绝大部分地方省级粮食风险基金配套资金足额到位,有的地方还超额到位。但有的地方省级配套资金没有到位,有的地方在使用上超出了国务院规定的范围。有的地方未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列支等等。对这些问题,及时发文予以纠正。
(四)清理粮油政策性补贴拨补情况及国家储备棉价差收入。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筹措资金,为保障粮油政策性补贴资金到位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也存在补贴资金拨补不及时的现象。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财政部牵头并联合有关部门对1994年国家定购粮食价外补贴和粮油政策性补贴拨补情况进行了清理。此外,财政部还分别清理了国家储备棉价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收入4亿多元,减少储备棉利息支出1亿多元,为平衡财政预算作出了贡献。
(五)为保证金融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加强金融立法工作,财政部在《信托法(草案)》、《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境外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设立境外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法(草案)》等金融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中,积极参与,对其中涉及财政、财务的问题提出了大量的意见。
八、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
(一)制定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管理办法。为指导、规范地方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工作,保证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工作落到实处,财政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处理办法》和《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专户管理办法》,将粮食财务挂帐划分为政策性挂帐、企业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三类。其中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规定为粮食企业因执行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所发生的财务挂帐;对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的前提条件,规定为当年不发生新增政策性补贴挂帐、五年内按规定比例逐年解决已清理核实的财务挂帐,以及粮食企业政企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等三项;对达到三个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与财政部签订《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书》后,财政部即按责任书所确认的停息日和同期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优惠利率开始计算停息,时间不超过五年;对粮食财务挂帐占用贷款,要求企业开户银行设立贷款专户,并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一进行管理;对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款的拨付,一律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办理。
(二)进一步部署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工作。为抓紧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1995年9月,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等部门在内蒙古联合召开了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工作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研究解决粮食财务挂帐的各项措施和办法,推动解决粮食财务挂帐的工作。
(三)签订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书,明确消化责任。内蒙古工作会议以后,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工作进入实施阶段。各地财政部门积极工作,拟定本地区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具体办法,并与财政部签订责任书。截至1995年底,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与财政部签订了责任书,其中有7个省、市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挂帐停息。对已经签订责任书的地方,财政部坚决按照国务院既定的政策,及时兑现拨补停息款。1995年拨补停息款近15亿元,有力地调动了地方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积极性。
通过以上工作,使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截至1995年底,全国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余额392.22亿元,比上年减少44.59亿元,减幅达10.2%。如粮食财务挂帐数额最大的湖北省,克服重重困难,采取有力措施,1995年共消化粮食财务挂帐12.07亿元,其中政策性财务挂帐9.17亿元,企业自补挂帐1.71亿元,政策性挂帐利息1.19亿元,较好地完成了财政部下达的消化任务。天津、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青海等省市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工作起步早、进展快,成效也比较显著。
(财政部商贸金融司供稿,查艾军、郎福宽、李铁军、刘家德、宋洪军、赖永添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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