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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5年,是新税制运行的第二年,税政工作根据新税制运行一年来所反映的各种问题,为加强税收立法和围绕实施“国民待遇”原则,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税政建设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研究制定贯彻“国民待遇”原则的税制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政策,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加强与国际经济接轨,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1995年,国家围绕实施“国民待遇”原则,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涉及税政建设的主要有调低进口关税税率、取消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出口退税、规范加工贸易及清理过渡时期税收优惠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领导和“国民待遇”领导小组的部署,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起草了《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企业政策问题的研究报告》,对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和现行内外资企业政策的现状、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并提出了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进口税改革方面。为解决我国进口税收制度中长期存在的“高税率、多减免、税基小”的问题,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按照商品的性质、资源状况、加强深度以...
1995年,是新税制运行的第二年,税政工作根据新税制运行一年来所反映的各种问题,为加强税收立法和围绕实施“国民待遇”原则,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税政建设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研究制定贯彻“国民待遇”原则的税制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政策,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加强与国际经济接轨,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1995年,国家围绕实施“国民待遇”原则,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涉及税政建设的主要有调低进口关税税率、取消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出口退税、规范加工贸易及清理过渡时期税收优惠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领导和“国民待遇”领导小组的部署,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起草了《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企业政策问题的研究报告》,对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和现行内外资企业政策的现状、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并提出了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进口税改革方面。为解决我国进口税收制度中长期存在的“高税率、多减免、税基小”的问题,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按照商品的性质、资源状况、加强深度以及满足需求和扩大税基的要求,调低了4972个税号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占税号总数的75.9%,关税税负的算术平均水平由35.9%降到23%,降幅为35.9%;同时,全面清理和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推进了进口税收制度的改革。
(三)出口退税改革方面。为了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和减少财政收入流失,充分体现“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有效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保证守法经营的出口企业及时得到退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牵头主办了出口货物税款少征多退状况的测算工作,并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起草了第一次调低出口退税率的改革方案;提出了防范出口骗税,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改革意见。国务院吸收上述意见于1995年5月、7月和10月先后发出了《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和《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两次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此发出了《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文件,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办法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作出了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结汇与退税挂钩的决定,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必须附送已办完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制定了具体的核销管理办法。为确保出口退税机制的规范运行,财政部协调处理了煤炭、茶叶、机电产品等的出口退税政策,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税收政策。
(四)加工贸易改革方面。为制止一些企业利用加工贸易渠道走私逃税,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了加工贸易改革方案的初始意见,参与制定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试点方案的设计及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经过调查研究,针对加工贸易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低国民待遇”改革方面。财政部牵头进行了低国民待遇中的地方税、企业财务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提出了低国民待遇改革的方案和意见。
(六)为确保进出口及加工贸易三项税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展开,财政部完成了进出口税制三项改革对中央财政收入影响的测算、分析工作,形成多篇研究分析报告,为国务院决策进出口税制三项改革提供了依据。
二、巩固和完善新税制
(一)全面清理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1.清理增值税的过渡性优惠政策。1994年税制的平稳过渡,根据个别行业或产品税制改革后税负增加较多且一时难以自行消化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陆续出台了一些过渡性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对新增值税制的顺利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新增值税制运行一年来的实践也表明,这些政策都很不规范,不仅影响税负的公平,而且也使经济活动过程出现了明显的漏洞,造成了财政收入的流失,破坏了新增值税制的中性原则。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及增值税大部分优惠政策到1995年底到期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形成了系统的清理意见。
2.清理所得税及其他税种过渡性优惠政策。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经国务院批准,陆续出台了一些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制改革以来拟定的“八五”期间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形成了系统的清理意见,将进一步规范税制,以减少税收流失,巩固和拓宽税源。
(二)针对新税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推进和完善税政建设。
1.积极处理新税制的遗留问题,巩固和完善税制改革的成果。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妥善地解决了《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中遗留的若干件进口税收后续问题。
为解决因税制改革前国家规定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而产生的国内生产环节无法抵扣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明确了纺织、铁道、石油天然气、汽贸四部门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50%和船舶总公司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75%的政策。
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粮、棉、油等重要进口商品制定了临时关税及增值税政策,既保证了国内市场的有效供给,又避免了财政收入的流失。
根据全国人大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和1995年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增值税超税负政策进行了明确,使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因税制改革而增加税负。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制革企业生产的猪皮革,作出在1995年底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50%的办法。
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免征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作出了在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1995年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内分期抵扣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每年的抵扣比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20%。县(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当年增值税收入的完成情况,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对抵扣比例每年可在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5%幅度内上下浮动。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免征增值税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出了在1995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办法。
为增强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的可操作性,确保增值税制的规范运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
考虑到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税收负担上升较大,且独立矿山无法通过调价将增加的税负完全转移给加工环节,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暂时调整了部分企业的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根据金融保险业开展各种业务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作出了暂不征收营业税的决定,促进了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发展。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作出了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现行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品变价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作出了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决定。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钾肥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度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为了有利于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按期偿还世界银行贷款,根据国务院原批准给予该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精神,结合新税制实施后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实行照章征收,所征税款由地方财政列为专项资金作为该项目还贷资金的一部分。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促进地区间的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经济特区内销售的消费税应税产品作出了照章征收消费税的决定。
在明确上述政策的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外汇贷款项目、加工高价油、白酒和啤酒等以税还贷政策及远洋渔业税收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
2.根据新税制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和制订了相应的税收政策文件。
鉴于国内柴油、新闻纸短缺,为保证国内供应,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报关离境的出口柴油、新闻纸,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同时为鼓励多产柴油,取消了对汽油的消费税返还政策,改为对柴油每吨返还30元消费税。
根据客观经济情况的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军工、林业、银行等及时形成了适宜的土地使用税、农业特产税和印花税等税收政策;研究提出了科技、社团和事业单位等的所得税政策处理意见;研究制定了军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政策规定;对完善粮食经营的税收政策提出了通盘的改革建议;提出了汽车税、费改革取向及机电行业扶持政策建议;制定了三峡库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扶贫、老工业基地、铁道生产与经营等方面的税收政策提出了改革意见。
为确保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95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和《关于土地增值税的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几个重大税政问题,通过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调整,确保了土地增值税制度的顺利实施。
3.对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了适当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继续执行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1994年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经济的变化情况,对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了适当的调整。这些政策主要是:
(1)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如: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及交纳住房公积金的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企业购买国家公债的利息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纳税;私营企业按统一规定上缴的工商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扣除;外贸企业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等等。
(2)明确了投资方企业联营补税的政策。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或24%税率征税的,其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3)对外贸企业税改前三年(即1991年以后)发生的亏损,在执行新税法后,可比照原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期限应严格按原税法所规定的三年期,超过该年限的亏损和挂帐,应由企业自行解决。
(4)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执行税率问题。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全资附属的各类公司和单位,凡是具备法人资格并且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与银行、保险公司完全脱钩的,一律按33%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没有脱钩的仍将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入银行、保险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按55%税率缴纳所得税;对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对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应并入各行利润总额按规定集中缴纳所得税。
(5)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范围是指: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三)加强税制的前瞻性研究,不断完善新税制。为确保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在进一步巩固1994年税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财政部积极开展中长期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规划工作,研究拟定了《中长期税制改革规划》、《“九五”税制改革计划》和《1996年税制改革基本思路》等研究报告;为加快地方税的改革步伐,研究提出了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改革新思路;针对税制改革后,税收管理体制滞后及税收征管范围划分有待进一步完善的状况,财政部及时进行了“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及“地方税税政管理权限”的研究工作,提出了进一步改革的初步设想。
三、完善税收法律,强化税政建设
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的税收立法计划,1995年完成了部分税收法规的起草工作,在推进税收法制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税政工作。
(一)在召开多次座谈会、进行多次全面修改的基础上,顺利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已按期、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审议。
(二)在充分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初步完成了个人所得税法及说明的起草工作。
(三)在对周边国家或地区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研究论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有关问题,为完成立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一起完成了土地增值税的实施细则及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政策法规的制订工作。
(五)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的起草工作,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地方税种的条例草案,为地方税制改革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推进了地方税的税政建设。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许永现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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