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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编制财政“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从1994年6月开始着手研究财政“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整个计划的编制过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4年6月至1994年底,重点是初步分析财政“八五”计划执行情况,研究“九五”时期财政形势和发展趋势,以及财政“九五”计划的基本框架和思路。1994年8月上旬,财政部向国务院汇报了“九五”时期的财政问题,提出了振兴国家财政的设想,受到了国务院的重视。这一设想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中作为一项要求正式提出。
第二阶段:1995年1月至8月,计划编制工作的重点是对财政“九五”时期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测算财政“九五”计划主要收支指标。在此期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对我国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国有资产管理、债务政策等14个专题进行了研究,先后多次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汇报了财政“九五”计划的收支测算情况以及需要采取的一些政策措施。
第三阶段:1995年9月以后,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
一、编制财政“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从1994年6月开始着手研究财政“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整个计划的编制过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4年6月至1994年底,重点是初步分析财政“八五”计划执行情况,研究“九五”时期财政形势和发展趋势,以及财政“九五”计划的基本框架和思路。1994年8月上旬,财政部向国务院汇报了“九五”时期的财政问题,提出了振兴国家财政的设想,受到了国务院的重视。这一设想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中作为一项要求正式提出。
第二阶段:1995年1月至8月,计划编制工作的重点是对财政“九五”时期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测算财政“九五”计划主要收支指标。在此期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对我国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国有资产管理、债务政策等14个专题进行了研究,先后多次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汇报了财政“九五”计划的收支测算情况以及需要采取的一些政策措施。
第三阶段:1995年9月以后,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财政“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作了深入研究。按照中共中央《建议》中提出的通过开源节流,基本消除赤字,合理控制债务规模,提高财政收入的“两个比重”等振兴财政的要求,财政部研究了振兴财政的具体措施,并对财政“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作了进一步修改。
二、结合编制财政中长期计划研究今后一个时期财税改革问题
(一)为了配合财政“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编制,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振兴国家财政的目标和任务,财政部研究了“九五”时期财税改革问题。包括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规范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农产品补贴领域事权划分及支出范围,建设地方财源,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提出了“九五”时期和2010年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二)在总结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新税制运行情况的基础上,为巩固和完善新财税体制,财政部制定了1996年财税改革要点。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清理、调整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实施过渡性转移支付办法,逐步规范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进分税制改革等。
三、加强对财经形势的分析预测和重大财经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一)及时监测财政经济形势发展,写出多篇分析报告,为进行财政宏观决策提供参考。如《1994年经济形势分析及1995年展望》、《1995年金融形势及其对财政的影响》、《1995年通胀趋势分析及政策建议》、《抑制通胀初见成效物价形势仍较严峻》、《1995年财经形势分析和1996年预测》、《当前物价形势特点及前景展望》等,还汇编了11期反映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统计资料。
(二)对一些重大财经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重点是:振兴财政问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持续下降问题、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如何协调问题、收入分配问题、国有企业债务问题、将部分收费改收税问题、科技投入问题等。
(三)积极开展各项调查研究工作。参加了国务院组织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检查,调查了财政部门参与价格调控的情况,以及农业发展问题,国有企业债务问题,教育费附加、计划外生育费、建设项目取费、交通航运收费、城市人口增容费、外来人口管理费等收费管理问题,城镇低收入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问题等。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分别撰写了有关调查报告,对反映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
四、积极参与各项改革,制定和完善住房资金、土地收入以及工资和价格补贴等项管理政策
(一)完善住房资金管理政策。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加强房改业务中有关财政、财务与会计制度的建设。在1994年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的基础上,1995年又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等。这些政策的出台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国务院房改决定的贯彻落实,推动了各地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
2.积极筹措资金,支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各级财政部门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挤出资金用于住房解危解困和安居工程住房的建设,以及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提租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支出,加快了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1995年仅中央财政预算就安排了3.5亿元资金,用于解决中央驻各地行政事业单位的房改支出,保证了房改属地原则的贯彻执行,支持了地方房改工作的开展。
3.积极参与和支持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财政部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信贷及城市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通知等文件,并为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制定了一系列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各地财政部门积极参与落实当地安居工程,有力地推动了地方住房建设。
4.加大住房资金监督检查力度,保证住房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财政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定与划转工作,协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并核定住房基金,加强对承办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建立了住房资金财务收支报表体系。1995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审计署对部分省市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以及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了监督检查。部分省市财政部门也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了对住房资金的监督检查,保证了住房资金的专款专用。
(二)完善土地收入征管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参与制定和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决定》,研究制定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以及土地出让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对海域有偿使用情况和单位个人负担能力进行了调查研究,为完善海域使用金征管办法提供了基础资料。1995年全国共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30.89亿元。
(三)积极参与工资政策的制定。
1.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有关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如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确定,警衔津贴、人武部工作人员津贴、海关作业津贴、特区工资改革方案及特区津贴的确定等。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了艰苦地震台站、物资储备火炸药和油料仓库作业等岗位津贴项目。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及相应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并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建立正常晋级增资制度是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国家财政在收支矛盾相当尖锐的情况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保证了新工资制度的运转。
3.根据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使西藏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平均工资2.5倍的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了西藏地区特殊津贴实施办法。为此,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补助,用于西藏地区增加工资所需经费。
(四)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在继续治理通货膨胀的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补贴和价格调控工作。一是针对粮食价格调整,参与研究制定对低收入人员的定向补贴办法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提出了加强财政对价格调节基金管理的意见。二是调查了解城镇低收入人员基本生活情况,研究了城镇低收入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和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问题,提出了调整粮食价格后对低收入人员实行定向补贴的政策建议。三是参与研究1996年价格改革方案,并提出“九五”和今后一个时期合理调整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的政策建议。
五、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收支情况
(一)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1995年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一是加强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财政部代国务院起草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各地也制定或修改了地方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如甘肃省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安徽、辽宁等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还有一些地区已经做好了地方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出台准备工作。二是各地加强了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如浙江、广西、山东、河北等地在全省(区)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工作;纠正了预算外资金提取和使用中的违纪问题,加强了财政监管力度。三是湖北、湖南、辽宁等省通过编制综合财政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和运用预算内外资金,促进了社会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二)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新财税体制顺利运行的情况下,预算外资金也呈现出高速增长的势头。1995年,全国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为2404亿元,比1994年增长29.1%,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不含债务收入)的38.5%;预算外资金支出总额为2329亿元,比1994年增长36.2%;收支相抵,当年结余75亿元。
1.预算外资金收入情况。在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地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为171.7亿元,比1994年增长22.6%,占收入总额的7.1%;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为2233亿元,比1994年增长29.7%,占收入总额的92.9%。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主要来源于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据统计,交通部门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通行费,教育部门的教育事业附加收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管理费、企业登记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7项收费收入就达745.1亿元,占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的33.4%。
2.预算外资金支出情况。在预算外资金支出中,地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支出为137.6亿元,比1994年增长29.8%;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为2192亿元,比1994年增长36.7%。按支出用途划分,预算外资金的实际支出(扣除上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部分)为2147亿元,比1994年增长38.5%,其中,预算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895亿元,比1994年增长48.2%;用于福利奖励支出103亿元,比1994年增长22.6%;用于行政事业支出742亿元,比1994年增长33.9%。
(三)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收入完成情况。1995年“两金”征收政策做了较大的调整,非国有企业不再缴纳“两金”。为了完成国家预算安排的“两金”收入任务,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加强征收的办法,各地也积极开展了清欠工作,使“两金”超额完成预算任务。1995年全国共征收“两金”50.88亿元,其中,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7.42亿元,完成预算的139.4%;征收预算调节基金34.92亿元,完成预算的134.3%。
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一)继续做好治理乱收费工作。1995年,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中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农业部关于1995年深入开展反腐败继续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工作重点是: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集中精力落实已公布取消的乱收费项目和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社会和群众负担。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对全国城市人口增容费、外来人口管理费进行了调查,针对各地增容费征收的不同对象和范围,提出了清理意见。财政部配合农业部等部门继续对减轻农民负担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取得了积极成效。公安、交通等部门组织东线、中线、西线三个检查小组,深入交通沿线,对公路“三乱”问题进行检查处理,并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手段进行大力宣传,对一些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有效制止了公路“三乱”现象。
(二)研究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政策。
1.划清收费、基金性质,明确不同管理政策。将社会上存在的收费、基金划分为政府行为和非政府行为两大类。对于政府行为的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政府行为的基金由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批准;对于非政府行为的收费和自愿集资、捐助的基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进行调节,物价、审计部门监督。在资金管理政策上,规定政府行为的收费和基金属于财政性资金,要纳入财政的管理渠道;行政性收费要逐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未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基金和事业性收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收入和支出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非政府行为的收费和基金,其资金直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由审计部门监督其财务收支活动。
2.规范收费项目,实行集中征管。为了从根本上治理乱收费,促使政府部门实施收费、基金与其经济利益脱钩,改变收费、基金征收主体多元化的状况,一些地区取消了部门的收费、基金直接征收权,改由财政部门设立的收费机构集中征收,根据收费资金性质,直接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为规范收费管理积累了经验。
3.研究建立以税收为主,必要的收费、基金为辅的政府收入分配体制。根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不同性质和用途,研究探讨了将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专项收费通过归并后改成收税等问题,旨在逐步规范收入分配渠道,理顺分配关系。
(三)对全国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精神,财政部会同审计署、监察部在全国开展了清理登记各种基金工作。据初步统计和项目归并,到1994年底,全国各种基金项目共有470多项,各种基金收入1500多亿元,其中,中央部门掌握的占45%,地方政府掌握的占55%。在清理登记的基础上,将对各种基金重新核定,取消一部分群众反映强烈、不合理的基金项目,降低过高的征收标准,进一步规范基金审批管理办法。
(四)加强收费、基金管理制度的建设。1995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全国性收费、基金管理制度。会同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负担地方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规定》;会同国家计委、水利部制定了《农用排灌工程占用补偿办法》;与建设部、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管理的通知》等。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对工商部门收费管理体制上政企不分等做法进行了改革,实行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所属单位办集市贸易相脱钩的办法;针对深圳口岸“一关四检”存在重复检验,多头收费、效率低下问题,研究制定了新的管理办法。
七、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和合作
1995年进一步开拓了合作领域,加强了与亚洲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技术合作。
(一)与亚洲开发银行专家共同开展了“省以下财政关系”的课题研究。先后派出三个考察团考察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和挪威的省以下财政关系;配合亚洲开发银行专家撰写了《中国地方财政问题研究》报告;与亚洲开发银行合作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了“省以下财政关系国际研讨会”。
(二)组织全国各地财政统计人员参加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举办的“政府财政统计研讨班”,使我国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初步掌握了政府财政统计这一国际标准的财政统计方法,为按政府财政统计框架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送省及省以下地方政府财政统计资料提供了条件。
(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供稿,陈为群、胡定荣、邱江涛、谭春林、陈智刚、王伟华、杨晋明、王清剑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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