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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中央预算完成情况
1995年,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我国财税、金融、外贸、外汇、投资、价格和流通体制等重大改革进一步完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新的成绩。在改革顺利推进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1995年中央财政收支均超额完成了预算。
1995年,中央预算总收入为3866.63亿元,完成预算的101%,比上年增长11.2%。其中,中央本级收入为3256.62亿元,完成预算的101.2%;地方上解中央收入610.01亿元,完成预算的100.2%。中央预算总支出为4529.45亿元,完成预算的100.8%,比上年增长9.3%。其中,中央本级支出1995.39亿元,完成预算的97.6%;税收返还和补助地方支出2534.06亿元,完成预算的103.5%。中央财政收支相抵,赤字662.82亿元,比预算减少3.98亿元。
1995年,中央财政收支按照复式预算汇总的完成情况是:
(一)中央经常性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1.中央经常性预算收入完成情况。1995年,中央经常性预算收入3891.46亿元,完成预算的102.7%。其中,中央本级收入3281.45亿元,完成预算的103.2%;地方上解中央收入610.01亿元,完成预算的100.2%。主要收入项目的完成情况是:
(1)各项税收3202.62亿元,完成预算的102.1...
一、中央预算完成情况
1995年,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我国财税、金融、外贸、外汇、投资、价格和流通体制等重大改革进一步完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新的成绩。在改革顺利推进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1995年中央财政收支均超额完成了预算。
1995年,中央预算总收入为3866.63亿元,完成预算的101%,比上年增长11.2%。其中,中央本级收入为3256.62亿元,完成预算的101.2%;地方上解中央收入610.01亿元,完成预算的100.2%。中央预算总支出为4529.45亿元,完成预算的100.8%,比上年增长9.3%。其中,中央本级支出1995.39亿元,完成预算的97.6%;税收返还和补助地方支出2534.06亿元,完成预算的103.5%。中央财政收支相抵,赤字662.82亿元,比预算减少3.98亿元。
1995年,中央财政收支按照复式预算汇总的完成情况是:
(一)中央经常性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1.中央经常性预算收入完成情况。1995年,中央经常性预算收入3891.46亿元,完成预算的102.7%。其中,中央本级收入3281.45亿元,完成预算的103.2%;地方上解中央收入610.01亿元,完成预算的100.2%。主要收入项目的完成情况是:
(1)各项税收3202.62亿元,完成预算的102.1%,超收67.21亿元。其中:
增值税1947.92亿元,完成预算的100.2%。主要是1995年经济的实际增长高于计划,加大了增值税税基;同时,财政和税务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促进了税收任务的完成。
进口产品消费税和增值税完成382.94亿元,完成预算100.8%。
营业税37.32亿元,完成预算的106.6%,比预算超收2.32亿元。主要原因:一是铁路运输提价和货运量增加,应缴税款增加;二是金融企业发展较快,营业额增加,相应增加了银行营业税收入。
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44.65亿元,完成预算的186%,比预算超收20.65亿元。主要是地方金融企业发展较快,业务量大幅度增加,经营利润也增加较多,使此项收入相应增加。
关税291.83亿元,完成预算的94.1%,比预算短收18.17亿元。主要是进口商品结构变化,高税率商品进口减少,低税率商品进口增加,相应减少了关税收入。
企业出口退税549.84亿元,比预算减少1600万元。在预算执行中,为了解决出口退税少征多退等问题,国务院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适当下调了出口退税率。
(2)非生产性企业亏损补贴2.91亿元,比预算减亏2.09亿元。主要是在预算执行中加强了对一些亏损补贴项目的审批,堵塞了漏洞,减少了财政的亏损补贴。
(3)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27.79亿元,完成预算的139.0%,比预算超收7.79亿元。主要是各级财税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催收以前年度欠缴的收入,保证了该项收入超额完成。
(4)其他收入42.97亿元,比预算超收24.97亿元。主要原因:一是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了预算和罚没收入增加;二是按国务院文件精神,财政部门收回了部分国储棉垫息款。
2.中央经常性预算支出完成情况。1995年,中央经常性预算支出3488.33亿元,完成预算的103.1%。其中,中央本级经常性预算支出1461.08亿元,完成预算的102.6%;补助地方经常性预算支出2027.25亿元,完成预算的103.4%。主要支出项目的完成情况是:
(1)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121.12亿元,完成预算的91.9%。主要原因是中央将一部分基本建设投资用于解决地方建设项目,相应减少了中央本级支出,增加了补助地方支出。
(2)事业发展和社会保障支出216.75亿元,完成预算的98.7%。其中,农林水事业费34.5亿元,完成预算的102.3%;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146.98亿元,完成预算的99.3%,其中,教育事业费70.94亿元,完成预算的103.1%、科学事业费52.25亿元,完成预算的101.4%。
(3)国家政权建设支出776.24亿元,完成预算的101.2%。
(4)价格补贴支出101.24亿元,完成预算的80.6%。主要是在预算执行中取消了收购棉花价外奖励款,减少了补贴。
(5)补助地方经常性支出2027.25亿元,完成预算的103.4%。
经常性预算收入与支出相抵,结余403.13亿元,转入建设性预算。
(二)中央建设性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1.中央建设性预算收入完成情况。1995年,中央本级建设性预算收入378.3亿元,完成预算的85.4%。主要收入项目的完成情况是:
(1)经常性预算结余转入403.13亿元,完成预算的99.8%。
(2)专项建设性收入37亿元,完成预算的40.4%,短收54.5亿元。主要原因:一是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只完成预算的39.6%,短收15.09亿元;二是列收列支的建设性收入短收49.5亿元。
(3)生产性企业亏损补贴61.83亿元,比预算增加补贴9.72亿元。主要是为了支持煤炭企业发展,将原计划取消的煤炭亏损补贴10亿元予以保留。
2.中央建设性预算支出完成情况。1995年,中央建设性预算支出1041.12亿元,完成预算的93.8%。其中,中央本级建设性支出534.31亿元,完成预算的86.2%;补助地方建设性支出506.81亿元,完成预算的103.4%。主要支出项目的完成情况是:
(1)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257.37亿元,完成预算的78%。主要是列收列支的项目没有完成预算。
(2)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134.7亿元,完成预算的97.8%。
(3)地质勘探费65.48亿元,完成预算的100%。
(4)支援农业生产支出11.9亿元,完成预算的85%。主要是在预算执行中,有一部分支出用于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改列为补助地方支出。
建设性预算收支相抵,支大于收662.82亿元,这部分差额,全部用国家债务收入弥补。
(三)中央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央财政赤字仍然较大,中央财政困难的状况尚未好转。主要表现在:中央财政收入增长难度较大,某些主要收入项目没有完成预算;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财政支出结构未做相应调整,中央财政包揽过多,支出负担依然很重;在中央财力不足的情况下,不得不通过增加发行债券来筹措资金,致使债券发行数额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偏高。在这种情况下,中央财政的宏观经济调控能力依然很弱。
2.中央财政收入流失的情况仍然存在,在增值税发票上作假、骗取出口退税等不法行为仍然比较严重。有些地方受地区利益机制的驱使,越权减免中央税收的情况仍有发生。
3.中央预算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不够规范的做法。主要表现是:有些部门执行财政法规不够严格,收支列报不符合规定,部分财政资金投向不够合理,用收入退库的办法解决一部分应通过预算支出解决的项目,不利于加强预算监督和管理,财政内部的约束机制和外部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等。
二、进一步完善财税改革,确保财政收入任务完成
1995年,财政部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狠抓各项财税改革措施的完善工作,并在改革的实践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并尽快加以解决。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了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增值税发票使用中的作假行为,减少税收流失,从而使财政收入超额完成了预算收入任务。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加强税收征管,严格依法征税。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化收入征管工作,堵塞跑、冒、滴、漏,停止各种临时性和困难性减免。通过加强税收征管,在经济发展、税源扩大的基础上,增值税、消费税、国有企业所得税等主要收入项目都超额完成了预算收入任务。
(二)狠抓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认真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加强财政和财务会计监督,促进企业降低各种物质消耗,严格成本核算等,使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三)在国务院领导下,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圆满完成国债发行任务。1995国债发行数量大、任务重,在此情况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国库券销售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热情支持,超额完成了国库券的发行计划,保证了全年中央预算任务的完成。
三、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各项宏观改革措施的实施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1995年,中央财政积极支持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确保重点经济建设的资金需要。
(一)积极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建立。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1994年,国务院出台了多项宏观经济体制改革措施。1995年,中央财政继续在预算中安排一部分财力用于支持这些改革措施的巩固和完善。
(二)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1995年,中央财政继续抓住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个重点,坚决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1995年,企业通过增提折旧、提取技术开发费、补充流动资金、降低所得税税率和免缴“两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等增加了财力,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创造了条件。
(三)继续加大对教育和科技的投入。1995年,为了贯彻执行《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央财政在原有教育补助专款的基础上,设立了“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专款”,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1995年,中央教育事业费支出70.94亿元,完成预算的103.1%,比1994年增长7.4%,实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教育经费“三个增长”(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平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的要求。1995年,中央财政继续贯彻“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科技政策,采取了保证重点投入的几项措施:较大幅度地增加了基础性研究经费;继续增拨“863”高技术研究专项经费;继续贯彻中央科技兴农的政策精神,进一步向农业科技倾斜。
(四)努力保证重点经济建设的资金需要。1995年,中央财政控制非重点开支,合理调度资金,确保了重点建设、农业、国防、企业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以及教育、科学等重点支出。
四、加强预算制度建设,规范预算管理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开始实施。为了保证《预算法》顺利实施,保证预算管理继续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前进,1995年,在加强预算制度建设、规范预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预算法制体系。1995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这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贯彻《预算法》,强化预算约束机制,严格依法理财、依法治财有着重大的意义,标志着我国的预算管理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上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预算法实施条例》根据《预算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对《预算法》中有关法律概念,《预算法》所规范的法律关系以及贯彻落实《预算法》有关条款的实施办法,做了比较详细、明确的阐述。《预算法实施条例》具体分为总则、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附则,共八章七十九条。在“总则”中,对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派出机关的预算管理权限、国家预算管理级次等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在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中对专用基金是否要纳入预算管理作了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在第三章“预算编制”中规定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在第七章“监督”中对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对预决算的监督权限等方面的内容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随着《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国的预算管理工作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影响。
(二)完善其他预算管理制度,加强预算资金管理。
1.制定发布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实施办法,保证“收支两条线”政策的执行。1993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规定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行政、司法机关办公、办案等所需的正常经费由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给予保证。《规定》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在贯彻落实《规定》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普遍感到,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上缴财政后,如何保证执收、执罚单位经费的需要,对于贯彻落实《规定》至关重要。为此,财政部于1995年1月下发了《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管理与缴纳和执收执罚单位经费预算的核定作了明确规定。《通知》规定:对公检法部门正常的人均公用经费,可适当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对于特大案件和重大装备所需经费,可向财政部门专题申报,适当解决;对特殊贫困地区,上级财政部门应适当给予专项补助,以保证贫困地区执法部门所必需的经费供给。
2.取消集贸市场税收分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足额缴入国库。依照财政部《关于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城乡集贸市场征收的税收70%缴入国库,30%留给地方。这一规定对于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解决税务部门业务经费不足,调动基层税务干部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是一种不规范的办法,在管理和操作上存在很多弊端,主要是分成范围掌握不严,退库审核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了理顺税务经费渠道,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足额缴入国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2月联合发出《关于取消集贸市场税收分成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取消城乡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所征税款全部缴入国库,国税系统的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地税系统的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
(财政部预算司供稿,李林池、刘小明、陈新华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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