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中]
[小]
摘要:
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点和难点,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的关键。
根据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按市场经济要求管理国有资产的原则,我们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与方法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探索,主要可以归纳为: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形态货币化、产权流动市场化、产权管理法制化、产权运作人格化、产权经营公司化和公司经营股份制。
一、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问题。深圳市依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逐步建立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经营性的市级国有资产产权经营公司——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第一个层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深圳市1992年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从方针、政策、法规等方面对国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进行宏观的、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从价值总量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
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点和难点,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的关键。
根据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按市场经济要求管理国有资产的原则,我们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与方法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探索,主要可以归纳为: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形态货币化、产权流动市场化、产权管理法制化、产权运作人格化、产权经营公司化和公司经营股份制。
一、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问题。深圳市依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逐步建立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经营性的市级国有资产产权经营公司——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第一个层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深圳市1992年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从方针、政策、法规等方面对国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进行宏观的、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从价值总量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殖;组织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资产评估,对有关产权纠纷进行处理;组织对国有资产的委托经营及对受委托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不直接经营国有资产,而是通过经营国有资产的产权运营主体去实现国有资产的增殖。国资委是在市政府领导之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部门,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一位市委常委和一位副市长担任,成员由财政局、体改办、规划国土局、计划局、经济发展局、贸易发展局、法制局、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个层次:经营性的市级国有资产产权经营公司。目前主要是市投资管理公司,它作为国有产权的运营主体,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经营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同时也是市属国有企业的控股公司,其性质是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它的职能是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方针、计划和目标;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代表市政府对国有资产参股或控股企业行使股东权;向各类企业进行有偿周转投资或参股、控股投产业的企业实行控股等,确保由它经营的国有资产不断增殖。市投资管理公司与企业的关系,是股东与企业法人的关系,不是旧体制下的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一步,对条件具备的大型企业集团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也可以成为国有资产产权运营主体。
第三个层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参股、控股企业。它们拥有法人财产权,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具体实现国有资产的增殖任务。
这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上层实现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分开;在中层实现了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开;在下层实现了国家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开,明确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促进了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制的建立,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殖。
二、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一)以实行公司制为重点,建立有限责任制度。
在推进企业公司制改造工作的过程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在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中,国家应占控股地位;坚持企业组织制度改组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坚持从经营状况好、产权关系比较清楚的企业以及集团公司和直属公司入手进行改造,积累经验,创造条件,逐步推进,防止一哄而起,搞形式主义,搞翻牌公司,防止简单更换名称,单纯筹集资金,把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硬性改为公司。具体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部分企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改造试点。深圳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改造,基本上有以下类型:(1)新组建的企业,一开始就严格按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运作;(2)对原有国有企业进行联合、改组;(3)集体与个人共同出资组建。《公司法》出台以后,选择专营性行业的市免税商品供应公司和资产规模较大、发展潜力较强、但目前不宜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特区发展公司进行国家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组的试点,实现从传统的无限责任制向有限责任制转变。
二是积极稳妥地加快股份有限公司改造的步伐,通过严格把关将一些符合条件的企业改造成上市公司。改造成上市公司的,主要以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行业以及高科技、高效益和名优产品的企业为重点。截至1993年底,全市共有股份制企业210家。其中公众公司47家,内部股份公司163家。在公众公司中,已有34家股票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总股本44.82亿股,市属国有股约为20.27亿股。市投资管理公司在10家上市公司直接持有股份,持股总额为13.55亿股,占10家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3.94%,占深圳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85%。对尚不具备上市条件,但又符合内部股份制改造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吸收内部职工入股和实行法人之间相互持股,改造成内部股份公司。目前,163家内部公司总股本为70亿股。在内部股份公司中,法人之间参股、控股的公司有51家,企业内部职工参股的公司有112家。在内部股份公司中,由市属企业参股、控股的有60家,市属国有股为8.1亿股。
股份制使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通过参股、控股和股权交易等方式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形成崭新的混合所有制结构,使财产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转换了企业经营机制、筹集了多方面资金、增强了企业发展实力、健全了约束监督机制、强化了内部管理,经济效益明显提高。据对市属15家上市公司统计,1990年至1992年总资产年平均增长率为53.5%,净资产年平均增长率为60.1%,总利润年平均增长率为62.6%。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造后,其净资产已达5.6亿元,是改造前的17.7倍。
股份制企业比非股份制企业更具活力。1992年10家主要市属上市公司的资本利润率平均为26.74%,而同期市属主要17家非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利润率平均只有12.68%;10家主要市属上市公司的销售利润率平均为23.7%,而同期市属主要17家非股份制公司的销售利润率平均仅为10.75%。
(二)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
在实践中坚持把干部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对三种企业的主要领导实行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任免与管理的办法,扩大了产权管理部门选择企业经营者的权力。同时在公司制企业试行总经理由任命制改为董事会聘任制,在实行聘任制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于国有控股公司总经理的人选,可以由董事长推荐,也可以由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经市委组织部或产权管理部门审核,由董事会聘任。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会,其组成人员由国有股股东代表、社会公众股股东代表、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财务总监以及非企业的经济、技术、法律专家等几方面人员组成。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对于国有控股大型集团公司的董事长由国资委提出人选,经国有产权运营主体向董事会推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财务总监由产权运营主体推荐,实行企业重大资金运作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联签的制度。企业的监事会主要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对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进行监督;对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派出监事会进行监督。
(三)按经营规模、效益水平对企业进行分类定级。
从1993年起深圳市开始建立以国际通用指标为主体的、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企业分类定级评价体系。第一批137家国有企业按照资产(总资产、净资产)、利税(利润总额、上交利税)、销售(销售额、创汇总额)三大指标体系,分为三类九级,类别级别实行浮动制,根据经营业绩可升可降,并与企业经营者及职工的待遇挂钩。这个办法使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单纯依靠占有资产规模套用行政级别来确定企业级别待遇和社会地位的做法,转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主要依靠经济效益和对国家的贡献来评价企业的轨道上来,加强了企业的自我发展机制、自我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使企业由过去的“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由追求速度、数量指标向追求效益指标转化。
(四)按行业类别和效益特点实行企业利润分类上缴办法。
利润分配是企业发展的主要动力机制。针对一些企业资产占用与效益产出不协调,企业上缴利润随意性大等问题,深圳市制定了与企业分类定级方案相配套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利润计划编制和征缴办法》,将市属国有企业划分成专营性企业、金融房地产企业、一般工资商贸企业、高科技及“菜篮子”工程、公共交通企业等类别,依据行业资金利润率和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等因素,分别确立企业上缴利润的比例,使企业利润上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企业上缴利润由过去政府与企业的“一对一”谈判转变为按上缴比例计算。实行利润分类上缴是向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过渡的一种方式。
(五)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健全中介组织的服务监督功能。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国有资产的管理应由过去的物质形态为主转化为价值形态为主,改变国有资产产权的凝固状态,形成国有资产正常流动和优化配置的机制。为此,必须积极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沟通、公证和监督作用,为产权交易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目前,深圳市已组建会计师事务所30家,注册会计师超过200人,从业人员超过1200人;审计师事务所4家,注册审计师200余人,从业人员400余人;律师事务所54家,专职律师500多名,兼职律师及特邀律师逾百人。市资产评估机构已成功地评估了549个项目,评估资产总值达250多亿元,增殖78亿元,平均增殖比例为30%。1993年2月,深圳市组建了全国第一家面向国内外,面向各种经济成分的区域性产权交易机构——深圳市产权交易所,为深圳以及全国各地企业的兼并、转让、拍卖、处置闲置资产等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了媒介和场所,使产权转让活动逐步市场化、社会化和规范化。到目前为止,已受理产权转让业务368单,成交85单,成交额人民币2.8亿元。
(六)集团公司由行政管理型向资产经营管理型转变。
按照市场竞争的要求,借鉴国外企业集团的管理模式,逐步把集团公司和总公司建成资产经营中心、投资中心、财务结算中心和监督服务中心,从行政管理型转向资产经营型。根据市场需要和生产特点,通过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形成以产权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割断与其没有产权关系的中小企业的挂靠关系。鼓励企业走出国门实行跨国经营,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力争在3~5年内形成几个有较强实力的大型跨国集团公司。
(七)产权管理逐步法制化。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离不开法制手段。深圳市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始终重视运用法制手段,在清产核资、产权转让、公司制、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等方面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已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无限公司条例》、《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有产权变动管理办法》、《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企业经济效益奖评选办法》、《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等,目前正在草拟《深圳市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若干意见》、《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条例》。通过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完善,初步建立起国有资产管理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制管理体系。
三、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设想
(一)塑造多个国有资产运营主体。
国有资产产权经营公司处于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第二层次,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仅有市投资管理公司一个产权运营主体是不够的,需要授权建立多个类似市投资管理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运营主体,改变国有资产产权垄断经营状况,形成激励机制,在竞争中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目前,市建设集团改造成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公司、市能源总公司改造成行业投资总公司的试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这些企业都处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较有代表性。今后,还将继续选择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作为国有资产运营主体。
(二)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
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改进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精神,深圳正在探索建立地方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深圳早已实现了税利分流,组织两种收入的政府部门也分开了,即由财税部门负责税收征管,国有资产收益由市投资管理公司征收,市投资管理公司用这部分收益去投资。到1993年底国民累计增量投资总额10.94亿元。1993年安排投资资金2.84亿元,其中,列为政府投资计划资金1.5亿元,占52.74%,主要用于城市建设、“菜篮子”工程、交通运输等项目;20000万元用于市属企业挖潜、革新、改造;3200万元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专项贴息贷款;新设企业扭亏增盈基金1000万元以及用于周转、参股和合作项目,收到了较好效果。从目前阶段看,深圳市只是做到了两种收入分收、分管、分用,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还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三)加强对国有产权代表的管理,造就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
为了加强对国有产权代表的管理,拟在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立董事管理局,统一协调、组织好国有产权代表的管理、考核和培训,负责对国有产权代表后备人员的考察和储备。与此同时,引入竞争机制,从实践中考察和选聘优秀人才担任企业经理,逐步形成经理人才市场,建立经理资格认证、持证上岗和离任审计制度。进入经理人才市场的经理,必须持有经过培训、考核、由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这个人才市场的范围内选聘经理。对于因经营管理不善等被解聘的企业经理,至少3年内不得再进入人才市场。今后,市委、市政府主要是管理好国有产权代表和建设好经理人才市场,不再直接委派企业经理。
由于目前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致使有些中介组织出现了损害中介组织应有的公证形象的行为,比如有的一味迁就客户,不坚持原则;有的工作敷衍,不负责任;有的搞不正当竞争,实行高回扣;有的甚至与企业串通,出具伪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正在着手推行中介组织改革方案,逐步建立一整套调整规范中介组织的法规体系,明确中介组织应承担无限责任;强化行业协会对中介组织的监督职能;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监管。逐步建立起中介组织自律、行业协会督导和政府实行监控三个层次的监管体系,确保中介组织正常发挥职能,维护国家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国有资产管理》1994年第10期)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