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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北京市国内生产总值1084亿元,比上年增长13.5%;工业增加值479亿元,比上年增长15%;农业增加值59亿元,比上年增长2.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80亿元,比上年增长53.8%;外贸出口总额21.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5.3%;社会商品零售总额666.7亿元,比上年增长25.4%,零售物价比上年上升17.9%。
财政工作以推行分税制改革为重点,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努力培植财源,狠抓增收节支工作,实现了全市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财政支出基本保障了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按分税制财政体制计算,1994年北京市实现地方财政收入45.85亿元,为年度预算的100.6%;财政支出完成98.53亿元,为年度调整预算的98%,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结算,实现了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一、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按照分税制的要求,核定北京市1993年收入考核基数为72.22亿元,增长率为18.8%;确定北京市1993年税收返还基数为61.77亿元。为使北京市对区、县的财政管理体制与中央对北京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充分调动区、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发挥区、县政府...
1994年,北京市国内生产总值1084亿元,比上年增长13.5%;工业增加值479亿元,比上年增长15%;农业增加值59亿元,比上年增长2.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80亿元,比上年增长53.8%;外贸出口总额21.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5.3%;社会商品零售总额666.7亿元,比上年增长25.4%,零售物价比上年上升17.9%。
财政工作以推行分税制改革为重点,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努力培植财源,狠抓增收节支工作,实现了全市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财政支出基本保障了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按分税制财政体制计算,1994年北京市实现地方财政收入45.85亿元,为年度预算的100.6%;财政支出完成98.53亿元,为年度调整预算的98%,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结算,实现了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一、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按照分税制的要求,核定北京市1993年收入考核基数为72.22亿元,增长率为18.8%;确定北京市1993年税收返还基数为61.77亿元。为使北京市对区、县的财政管理体制与中央对北京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充分调动区、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发挥区、县政府统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市政府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全市18个区、县实行如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区、县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市对区、县“按新税制征税,按老体制算帐”,以保障区、县原体制的既得利益。为了充分调动区、县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把各区、县上缴消费税和增值税增量部分,作为对区、县返还的挂钩依据,实行“多超多返,少超少返,短收抵扣”。
(二)区、县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形式。根据1993年区、县实际分成收入情况,确定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营业税比例上解形式。适用于在扣除上解中央的消费税和增值税(75%部分)及地方留成增值税(25%部分)全部划归市财政后,固定收入和营业税仍高于1993年分成收入的区、县,市财政将超过分成收入部分的营业税换算成营业税上解比例,区、县按照这个比例上解。第二种形式:地方留成增值税25%部分市与区、县分享形式。适用于固定收入加营业税收入仍达不到1993年分成收入的区、县,按其差额,与增值税(25%部分)换算一个比例,按照这个比例,市财政从上缴的地方留成增值税(25%部分)中返还给区、县。第三种形式:定额补助形式。适用于固定收入、营业税、地方留成增值税(25%部分)全部留给区、县,仍达不到1993年分成收入的区、县,市财政将核定一个差额,每年给予定额补助。
(三)区、县级“两税”(消费税和增值税75%部分)增长目标与返还条件。北京市根据各区、县1993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比上年增长水平和1994年经济发展情况,分别核定区、县“两税”增长目标。计算公式是:以1993年换算后的消费税、增值税为基数,按市核定的增长目标环比计算,其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增长部分,市财政按30%对区、县年底结算并返还。返还条件:一是凡达到增长目标的区、县,市财政承认其上缴中央税收基数,并按规定给予返还;二是“两税”数额低于上年的区、县,市财政按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相应扣减区、县财力;三是对达不到收入增长目标但又高于基数的区、县,依照中央对北京市的返还情况,视当年财力,另定返还办法。
(四)为了支持贫困山区建设和“四四”奔小康攻坚计划(即用四年时间,使贫困山区40万人脱贫),市财政对门头沟区、怀柔县、密云县、平谷县、延庆县等五个补贴区县,中央集中的70%增量全部由市负担,以减轻补贴区县压力,使补贴区县有充足的财力去发展经济,为北京市提前三年实现“小康”做好准备工作。
1994年新的财政体制运转正常,全市完成财政收入42.9亿元,比上年增长9.85%。在全市财政收入中,区、县级财政收入完成31亿元,比上年增长41.6%,对完成全市财政收入任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积极推进其他各项改革
(一)规范国家与企业利益分配关系。1994年进行的工商税制改革,涉及到每个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利益,难度高、风险大、矛盾多。为了避免大的震动,保证税制改革平稳过渡、顺利实施,北京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交《关于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新的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意见》对“八五”前三年实行各项优惠政策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试点的企业,逐户研究制定了转换办法。在274户“上船”企业中,经审核,有106户继续执行原“八五”承包协议,按新办法纳税,按老办法结算;其余168户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承包协议,改按核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与此同时,考虑到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在1995年前,设置了27%和18%两档所得税照顾税率。对独立核算的市属国有工交等企业逐户核定了所得税适用税率。适用33%税率的工业企业有148户,非工盈利企业39户;适用27%税率的国有工业企业13户,非工盈利企业4户;适用18%税率的国有工业企业187户,非工盈利企业9户。
(二)积极推动和参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按照“创造条件,逐步推进”的思路,1994年重点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试点准备工作。
1.为了推动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在财产清查、价值重估、界定产权、核实资本金的基础上,对北京市一轻总公司等单位进行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试点。1994年北京市政府已批准授权经营的试点单位共26家,国有资产47.3亿元,占全市国有资产总额的5.1%。针对授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代北京市政府拟定了《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试点办法》,制定了《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计算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对实施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授权批复进行了规范。为了保证落实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对被授权单位的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了审核。这项改革在理顺产权关系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下了基础。
2.在股份制改组工作中,紧紧抓住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环节,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在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审批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产重组工作,使其在产权变动过程中维护各方投资者利益,保证国有资产应有的权益,使企业按照规范的要求和科学的程序建立。对已进行试点的股份制企业,制定并转发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等。同时,参与了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审批工作,1994年共参与审批股份制试点企业75家。
3.为了促进国有资产产权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流失,经北京市政府批准,成立了北京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拟定了《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产权交易规则》,并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和闲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为盘活国有资产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4.积极参与企业破产试点。为妥善解决北京金属材料加工厂破产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兼顾财力可能和企业实际困难,市财政局提出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保证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做好企业破产的组织领导工作、妥善安置职工,还向市政府报送了《关于实施企业破产中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请示》。
5.扩大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国有企业财务决算试点范围。为使企业财务管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总结1993年30户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企业扩大到100户。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查,并重点对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基础工作做出公正评价。市财政局将5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开发项目、1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委托有资信的评估机构进行经济可行性评估,1994年共委托评估13项,其中:2项由于条件不具备而未能通过评审,11项已签订用款合同。
(三)改革财政资金的投放方式和投资方向,支持调整产品结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1.为适应财政资金投放范围扩大到股份制及其他企业的变化,在财政资金的投放方式上做了一些积极的尝试。一是改借款为参股,如对燕东微电子公司,将财政借款760万元转为股份,并将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减轻了企业的债务负担,壮大了企业实力。二是制发《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科技开发资金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规定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剔除按规定应核销部分外,要将形成的固定资产转增为国家股本金。三是对燕山水泥厂“拨改贷”资金提出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转为国家股本金;另一种是结合企业改制,将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转为法人股本金,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股。
2.为切实把有限的资金用好、用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对1.5亿元工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专款的使用方式进行改革。一是对财政贴息实行与项目实施效果、经济效益紧密挂钩的办法,经考核,项目实施效果好的,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贴息;反之,坚决不予贴息。二是在资金投放上,紧紧围绕竣工项目和调整产品结构两个龙头来安排。1994年经报请市领导批准,从1.5亿元技改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作为技改项目周转金,按照“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支持27个项目,预计投产后可形成销售收入26.3亿元,利税5.4亿元。采取上述措施后,1994年1.5亿元技改资金中,周转金9468万元,拨款2950万元,贴息2550万元,结构更趋合理,资金使用效率有所提高。
三、采取措施确保完成财政收入计划
(一)大力组织财政收入,集中力量,清理企业欠税。1994年,北京市工业企业一季度出现停产半停产企业多、亏损企业多、产成品资金占用多、拖欠货款多的情况,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市财政局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1.从政策上引导化工、仪表、电子办、一轻、医药等效益较好的总公司进一步挖掘潜力,增产增销,努力增加上缴财政收入;对完不成全年上缴任务的总公司下达必保目标,尽最大努力缩小收入差距。如对化工行业实行保收入基数、超过收入基数部分与企业分成的办法,调动了企业增收的积极性,全年上缴财政收入3010万元,比计划超收1010万元。
2.严格审查企业税前还贷。对税利分流企业继续执行税前还贷政策,但严格控制在“八五”承包协议规定的税前还贷数额内,不能突破,同时还实行了还贷与上缴财政收入进度挂钩的办法。
3.协调解决首钢资源税问题。在主管局长的直接领导下,克服重重困难,多方查询资料,专程去河北与当地税务机关交换意见,并多次向市政府、财政部汇报情况,协调解决了首钢资源税问题,维护了安定团结的大局和首钢的正常生产。同时,对首钢欠缴财政收入、资金占用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投入大量精力协调首钢的清理欠税工作。通过采取增加贷款,集中清理拖欠货款,促销钢材等措施,1994年12月份首钢共上缴财政收入9.35亿元,其中增值税9.15亿元。同时组织北京市工业系统欠税大户补缴税款,保证了全市财政收入特别是“两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通过企业和财政部门的努力,1994年,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生产增长5%,销售收入增长13.1%,实现利润增长35.4%,上缴财政收入完成年度预算10.5亿元的任务。
(二)发展三资企业,增加涉外财政收入。1994年,北京市批准成立三资企业2675家,其中,合资企业1773家,合作企业249家,独资企业653家。协议金额69.96亿美元,协议外资45.33亿美元。三资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北京市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1994年北京市涉外财政收入37.67亿元,比1993年增长90.30%。其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项共计19.6亿元,比1993年工商统一税增长81.82%;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8.45亿元,比1993年增长145.64%;由北京市财政局直接征收的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国家消费基金补贴、中方股东分红上缴利润三项收入共计1.22亿元,比1993年增长20.79%。
为加强三资企业财务管理,北京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会计问题处理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地三资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关于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财务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对企业1993年12月31日有关外币帐户余额因1994年1月1日汇率并轨形成的汇兑损益的摊销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为了做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北京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发布了《北京地区贯彻<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
为支持三资企业发展,1994年北京市有27家三资企业使用了财政周转金,借款1296.2万元。另外,还对110户已投产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1993年出口实绩进行了考核,其中外销比例达到或超过70%以上的企业54家,可以享受减征土地使用费、免缴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四、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行政事业发展
(一)把教育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增加教育的投入,改善教师待师。1994年,教育事业费支出20.73亿元,比1993年增长30.7%。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各级各类学校按学生平均的教育经费,均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增加;1994年全市教育系统职工年人均工资为6574元,扣除物价因素比上年增长7.9%;实现了《教育法》中规定的“三个增长”的要求。
1.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教育经费投入。北京市为全面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提出2000年在全市普及高中教育。为此,拟定了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基金的实施方案,以市政府9号令颁布,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另外,还制定和完善了通过合理收费、捐资助学、大力发展校办企业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教育事业的政策规定。
2、做好教师公费医疗管理工作。1994年7月,市人大通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市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增加教师公费医疗经费,建立教师医疗周转金,教师医疗费应当及时予以报销,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逐步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为教师提供医疗保障”。不少区、县在制定公费医疗年人均定额标准时,教育部门的标准都高于其他部门;建立了教师公费医疗周转金,解决教职工医疗费报销不及时的问题。
3、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市财政局与市教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加强捐资助学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在进行捐资助学活动中,不得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坚决杜绝以钱买分,以钱买学籍,以钱选择公办学校和重点学校的错误作法。所捐助的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从而使捐资助学工作有章可循,让捐助单位和个人放心。另外,为进一步缓解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经费紧张状况,从1994年2月起,适当提高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杂费标准。调整后收取的学杂费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之不足。
(二)增加卫生事业的投入,改革公费医疗办法。1994年,卫生事业支出(含中医)4.25亿元,比1993年增长31.8%;业务收入(含中医)21.99亿元,比1993年增长20.9%。1994年,北京市卫生事业有了发展,卫生(含中医)事业机构571个,其中:医院、卫生院362个,防治防疫机构56个,药品检验机构18个,妇幼保健机构21个,中等专业学校21个。年末病床数为281010张,比1993年增加388张,全年门诊量达到2744万人次,医疗机构固定资产总值22.67亿元。
为保证乡镇卫生院“八五”规划的顺利进行,安排专项经费400万元,用于农村卫生院房屋改造和设备购置,使各卫生院的医疗条件得到改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安排专项经费300万元,重点用于改善各区、县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院的工作条件,各区县共购置麻醉机、呼吸机、胎儿监护仪等各种仪器设备70台(件)。
北京市财政局在市属单位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院管理的试点基础上,1994年5月会同北京市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市级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实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包干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扩大包干试点范围,在1993年6所医院实行改革的基础上增加到9所。1994年试点单位的医药费人均支出为607.1元,比同期全市市属单位医药费人均支出686.05元低78.95元。
(三)增加科学事业的投入,保证科学事业发展需要。1994年科学事业费支出1.75亿元,比1993年增长36.4%,基本保证了各项科学事业发展的需要。一是建好中试基地,培育新产业的生长点。到1994年底,共建25个中试基地,已通过第一阶段验收的基地15个,通过全面验收的基地9个。据初步统计,1994年中试基地产品销售额为2.09亿元,比1993年增长96%。
二是发挥自身优势,增强科技实力。1994年市环保研究院、医疗器械研究所、交通工程研究所被批准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三是加强基础性研究项目425个,资助金额145.1万元。其中1994年新上项目75个,完成项目110项。四是1994年征收的自行车牌照税继续作为市长科技基金,用于科技投入,共拨款2102万元,支持项目34个。
(四)从严从紧控制行政经费,加强行政经费支出管理。首先,继续冻结行政编制,对超编单位的超编人员一律停拨经费。其次,扩大“工资总额包干”试点范围。在1993年对行政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基础上,1994年对市民政局、市台湾同胞联谊会等5个单位签订包干合同,到1994年底,参加包干的单位已达35个。同时,继续对有收入的市友协、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市实验大学等单位实行“二定一奖”(定收入包干数,定财政补助数,超收分成奖励)的经费包干办法。第三,制定科学、合理的定额标准,大力压缩会议费,严格控制差旅费和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全市性的大会,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召开。对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召开的交流会、研讨会等财政一律不再拨款。对于到外埠出差人员实行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天数,没有特殊情况不许乘坐飞机。对于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严格审批程序,对进口小汽车一律不予审批。
另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物价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有些开支标准已不适应新的情况变化,经市政府批准,对书报费、洗理费、会议费等17项开支标准进行了调整,同时对离休干部调整了护理费发放标准和每月生活补助费。
五、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资金管理
1994年,市、县、乡三级财政积极筹措资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重点用于兴修农田水利、支持山区扶贫、绿化造林、发展乡镇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科教兴农、市场流通、粮食及副食基地建设。此外,还采取项目资金配套、投放财政支农周转金、安排贷款贴息等办法,引导资金流向农业,从而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粮食及副食生产稳定发展。
(一)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1994年,市财政安排水利资金6100万元,对小型农田水利资金继续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全市完成新建节水农田22.5万亩,改善恢复灌溉面积66万亩,治理中小河道31公里,修建配套建筑物150座,改善除涝面积95万亩;建设经济沟203平方公里,解决山区2万人、6000头大牲畜饮用水困难,保证了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稳定。
(二)支持山区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山区致富工程纲要和“四四”奔小康攻坚计划,安排专项扶贫资金4000万元,集中水利资金、农业发展资金1500万元,重点支持:山区搬迁和资源开发,共搬迁4772户;60个乡办企业贷款贴息;开发经济沟、种植和更新改造果树28.6万亩;山区畜牧、农业、矿业等大农业及多种资源开发项目。由于财政资金的投入,1994年60个山区乡农村经济总收入完成32.2亿元,比上年增长54.8%;纯收入9.5亿元,比上年增长30.1%;人均劳动所得达到1400元,比上年增长17.7%。
(三)继续抓好粮食和副食品基地建设。为了切实抓好“米袋子”和“菜篮子”,1994年市财政安排粮食专项资金1700万元,用于300万亩粮食基地建设,重点解决水利、农机配套及农业服务体系方面的建设,使北京市1994年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产量达到55亿斤;安排4.43亿元,专项用于肉蛋菜生产扶持资金,1994年发展露地菜15万亩,保护地3万亩,支持新增规模猪场建设400个,增加60万头生产能力。
(四)市财政安排2505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社会化服务体系、科教兴农、农产品深加工及流通储运设施建设。如从农村合作组织资金中安排980万元,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完成建设项目37项,安排的项目主要是乡级农业技术推广站及县、乡农机维修站的设备购置及农、林、水、农机、畜牧等一些服务设施项目。安排农产品深加工及流通储运设施建设资金660万元,支持了14个项目的建设,主要是农副产品批发流通市场的设施补助、农产品深加工、服务组织建设及粮食设施的建设。此外,投资365万元,支持县级农口事业单位兴办实体,增强自我发展后劲,主要项目有兽医检疫监测、天然植物农药生产等13个项目。由于财政资金的投入,使北京市农业综合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五)继续安排资金,支持郊区绿化造林工程。为了加快北京市绿化造林工作的开展,紧紧围绕本世纪末全市林木覆盖率40%的奋斗目标,继续安排专项资金2465万元支持郊区绿化造林。完成重点绿化工程5375亩,沙荒地绿化工程19000亩,水源保护林57000亩,前山脸爆破整林地造林4697亩;发展水源保护林10万亩,中幼林抚育安排30万亩,7个山区县贫困乡新封山育林(灌)面积20万亩,造林50万亩。由于财政资金的投入,使北京市绿化工作又取得新的进展。
(六)投放财政支农周转金和安排贷款贴息,支持企业发展生产。1994年安排企业贴息1532万元,收回再投放周转金1.5亿元。为了支持郊区乡镇企业生产发展,安排出口创汇及贴息资金1052万元,采用科学立项,严格检查验收规范化管理,全年贴息108项,使用贷款2.54亿元,项目竣工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可年增加收入13.58亿元,实现利润1亿元,上缴税金6000万元。在支持国有农口企业生产发展上,安排技改贴息资金和财政支农周转金,重点支持农牧、水产企业、远洋事业和“大发肉鸡”生产,预计可间接增加利税1亿元左右。
(七)国有农口企业改革和发展取得成效。1994年,紧紧围绕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确定对150户国有小型农口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并收到较好效果。1994年国有农口企业销售收入完成71.4亿元,比上年增长12.9%;实现利润3.4亿元,增长53%;上缴税金1.4亿元,增长8.2%;上缴财政承包收入885.7万元,完成计划的100%。
(八)农业税收改革顺利实施,征收任务超额完成。1994年是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改革力度最大的一年,一是农业税随着粮价的逐步放开,国家相应地调整了计税米价,由0.6505元/公斤调整到1.0423元/公斤;二是将原来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产品特产税与收购环节的产品税合并,征收农业特产税。1994年农业各税完成1.44亿元,为计划的119%。
六、超额完成国债发行任务,加强世界银行贷款管理
(一)积极做好1994年国债发行工作。1994年由于国债发行规模大幅度增加,中央分配给北京市的发行任务由69.3亿元追加到78.4亿元。其中,由市财政负责发行二年期国库券40亿元,定向发行五年期国库券3000万元;由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发行三年期凭证式国库券38.11亿元。
1.北京财政证券公司,完成承购包销任务1亿元外,还超额完成600万元,他们由于准备充分,采取了由区、县证券事务所以代保管单的形式向个人销售及与外省市联合等多渠道的销售方式,开拓了市场销售渠道,在不到20天的时间里,完成了1.06亿元一年期非实物国库券的发行工作,并被作为典型经验,通过新华社向全国宣传和推广。
2.提前10天超额4.22亿元完成二年期国库券发行任务。一是组织力量,做好国债发行的宣传、组织工作。走市场化道路,就是要放弃过去依靠行政手段的发行方式,完全由群众自愿购买,因此,必须针对不同层次的居民,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国债及其发行政策。据统计,在1994年国债发行期间,通过《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经济日报》、《北京日报》等众多宣传媒体,推出各类宣传稿件100多篇,使国债发行工作真正做到了家喻户晓。二是采取经济手段,调动承销单位的积极性。在证券市场体系发育尚不完善的时候,完全采用市场化方式发行国债,就必须建立起发行者和购买者之间互利与自愿的信用关系,也就是说要满足承销商、购买者追求利润的愿望。为此,1994年北京市对承销手续费、代销手续费按不同的缴款时间划分为三个档次,缴款时间早,手续费相应地高些,对企事业单位集体购买及个人一次购买数量超过10万元的,同样也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这样,大大提高了各单位组织职工购买及大户投资者购券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国债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广设网点,做好各项售券服务工作。1994年,北京市在国债发行工作中,市财政局与市人民银行分行密切配合,在全市共设置大小发行网点1200多个,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购买,这也是国债恢复发行14年来,北京市设置发行网点最多的一年。
(二)加强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工作。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是北京市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北京市财政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环境项目”资金5435万美元,北京市财政共对项目支付世界银行资金4710万美元;协议世界银行“农业、粮食项目”资金56万美元,协议世界银行北京住房与社会保障项目基金1.58亿美元。为使世界银行资金能够在1995年顺利使用,北京市财政局与财政部签订了住房项目转贷协议,并起草了参加世界银行房改项目中间金融机构再贷款协议。
七、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一)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清产核资工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1.摸清“家底”,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北京市1994年清产核资工作在68个总公司1911户市属国有企业及9个区、县2007户区县属国有企业中进行。上述共3918户企业,资产总额1572.8亿元,其中:固定资产404.1亿元,流动资产1019.4亿元,其他资产149.3亿元;负债总额1168.5亿元,其中:流动负债948.2亿元;长期负债220.3亿元;所有者权益404.3亿元,其中:实收资本363.6亿元(国家资本340.4亿元)。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净额48.9亿元,占资产总额的3.1%,占所有者权益的12%。清查出明亏、潜亏等资金挂帐60.5亿元,占所有者权益的15%。金融企业呆帐贷款592万元。
2.搞好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强企业后劲。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要求,北京市严格按照重估范围、方法、标准,对企业、单位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了重估,基本解决了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问题,有利于企业合理补偿固定资产损耗,增强了企业后劲。固定资产重估前原值448.8亿元,重估后原值740.8亿元,增值292亿元,增值幅度65%;重估前净值323.2亿元,重估后净值560.7亿元,增值237.5亿元,增值幅度73.4%;重估前年折旧额24.3亿元,重估后年折旧额32.7亿元,重估后年增提折旧8.4亿元,为原提折旧额的34.9%。另外,还对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占用的土地进行了估价,土地价值为154.8亿元,解决了企业、单位占用土地长期不计价的问题。
(二)加强国有资产年度统计工作,掌握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状况,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截至1993年末,北京市国有资产存量汇总户数为14768户,比1992年增加762户;国有资产总额927.92亿元,比1992年增加136.22亿元,增长17.21%。其中:国有企业7682户,国有资产额478.17亿元;行政事业单位5752户,国有资产额203.19亿元;房产部门143户,国有资产额61.81亿元;设国家股的股份企业12户,国有资产额5.57亿元;外商投资企业1178户,国有资产额40.8亿元。在北京市927.92亿元国有资产中国有企业占51.53%。
截至1993年底,境外企业52户,注册资本2.54亿美元,资产总额1.94亿美元,负债总额1.17亿美元,权益总额7729万美元。另有2户境外行政事业机构,国有资产总额219.5万美元。
从1994年1月份开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下,对全市企业进行了产权年检登记上作。1994年产权登记户数9899户,登记国家资本5457.2亿元,国有法人资本51.58亿元。
1994年为3842户企业办理了资金信用证明,确认国有资金229亿元人民币、270万美元、4.5万新加坡元,并对171户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企业核定了国有资产占用费。
(三)促进国有资产产权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在产权交易中的流失。
1.组织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重点对北京市已上市的6家公司股权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如下:企业总股本8.15亿元,其中国家股7765.9万元,占9.52%;国有法人股3.8亿元,占46.64%。6家公司在执行1993年度分红方案中,均能按照“股权平等、同股同酬”的原则制派分红方案,但在执行分红方案时,出现了国家股和部分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资金紧张,不能如期交纳配股金额,1993年不给国家股配股权564.6万股,金额1648.36万元,国有法人股放弃配股权566.36万股,金额1916.9万元的情况。1994年是北京市正式实行国家股股利收缴办法的第一年,北京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旅行车股份有限公司两个企业的国家股股利已全部收缴。
2.经北京市政府批准,1994年4月成立了北京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届理事会,拟定了《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产权交易规则》等文件,并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和闲置资产调剂工作,为盘活国有资产创造了有利条件。
八、加强会计事务管理,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
(一)认真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证”管理。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北京市从1986年起对会计人员颁发“会计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9年来,此项工作开展顺利,而且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为认真贯彻实施新的《会计法》,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94年首次对民办公司、私营企业、待业、求职等19093人进行了考试,有14847人考试合格并取得“会计证”。之后,又对在职会计30937人进行考试,有24271人考试合格取得了“会计证”。另外,根据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对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了修改,就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任免、发证方法、“会计证”的填写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使“会计证”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推动会计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北京市举办了“会计档案展示会”,118个单位参展,参观人数达8000多人。
(二)加强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组织有关部门按新的会计制度编写了《初级会计》、《企业会计》、《企业会计核算实务》、《计算技术》四本教材,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会计证”考试和会计人员岗位培训的专用教材。同时还发出加强岗位培训管理的通知,1994年批准办班单位45个,培训8467人。
(三)摸清全市会计人员基本情况。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对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通知》,市财政局印发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10万份,经过调查,1994年全市会计人员总数为190223人,占职工总数的6.23%,其中区县63418人,农村18191人,市属单位108614人。
(四)壮大注册会计师队伍,推动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1994年审批成立33家会计师事务所,截至1994年底,北京市共审批会计师事务所68家(其中,挂靠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部门、院校的49家,挂靠区、县的19家),加上财政部审批入会的22家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已达90个。
根据财政部有关注册会计师考核工作的具体规定,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顺利完成第二批注册会计师考核工作。第一批考核通过254名,第二批考核通过391名,加原批541名,北京市注册会计师为1186名,加上财政部审批入会22家事务所的441名,共计1627名。
发展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储备必要的后续补充力量。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北京市通过审核报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的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有595名。
(五)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整顿和监督工作。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监督,1994年3月完成对北京、兴华、京都3家事务所1993年财务决算审查工作。为加强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组织专人对18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同时配合中注协对具有执行股份制企业上市审计资格的北京、天津两家事务所进行了检查。
根据财政部、中注协有关整顿要求,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制发了会计师事务所整顿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1994年有70个事务所、1215名注册会计师年检合格准予执业。另外,制订了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验资办法,对中注协有关验资规则作了具体补充,较好地解决了实际操作问题。
(六)加强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工作,为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积蓄力量。1994年共举办四期培训班,分别就新税法、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与执业规则、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双方审计实务等内容对400人进行了培训。此外,完成了199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及考前辅导工作。报名考试7800人,各科累计报名24427人,实考4484人次,报考规模超过前两次。各科及格率均高于全国平均及格率。
九、管理好粮油、副食品基金,丰富首都“菜篮子”,平抑市场物价
北京市自1993年粮、油、肉、蛋、菜商品价格放开以后,在原有的财政补贴数额基础上,建立起市场风险基金、储备基金、副食品生产基金、军供粮油专项基金、专项技改基金等17项基金,一定三年不变。1994年副食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带动了物价的整体上浮,引起市场波动。为此,国务院提出要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水平。北京市政府坚决贯彻这一指示精神,采取一系列调控措施,包括动用各项基金,支持生产发展,搞活商品流通,平抑市场物价,保证市场供应,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4年粮油、副食品基金共计动用25.6亿元,其中市场风险基金3.67亿元,生产发展基金3.87亿元,商品储备基金3.43亿元。
(一)动用市场风险基金,平抑物价。为了保证首都粮油、肉蛋菜等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先后几次实行限价。从1993年12月19日至1994年2月23日,对粮油、肉蛋菜21个主要品种的零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1994年6月份,国家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后,中央规定标准米、标准粉价格不动,富强粉、圆粒大米价格适当调整。从1994年第三季度起,为了尽量减少对城镇居民生活的影响,市政府决定对优质大米、食用油等实行最高限价和国家指导价。同时,为保证调整粮食购销价格方案的出台,从1994年5月10日至7月28日对猪肉、牛肉、羊肉、鸡蛋等副食品实行指导价管理(实际也是限价)。在这几次限价期间,适时地动用了市场风险基金,确保了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1994年仅用于粮油、肉蛋菜的限价补贴即达2.8亿元。另外,国家提高合同定购粮收购价格后,政府又安排一部分价外加价补贴,约2500多万元。
(二)扶持肉、蛋、菜等的生产,保证主要农副产品有效供给。
1.扶植生猪生产。1994年北京市为了支持规模猪场生产发展,一是对规模猪场每头生猪补贴70元;二是为了建设规模猪场联合体,使规模猪场的生产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模式,1994年拨付给62个联合体补助配套资金3720万元,稳定了规模猪场的生产,提高了规模效益。据有关部门统计,1994年全市规模猪场出栏商品猪230万头,比上年增长3.6%。
2.扶持鲜蛋生产。为了保证鲜蛋市场需要量,1994年继续对鸡蛋生产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每公斤0.2元;安排资金支持38个5万只以上规模的鸡场进行技术改造,改善了规模鸡场的生产条件。
3.扶持蔬菜生产。1994年,北京市财政局为了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的发展,拨付蔬菜生产基金,主要用于:(1)对商品菜田进行补助,放开价格时,北京市调市商品菜田为33万亩,到1994年已发展到65万亩,其中仅新增现代化菜田和保护地就达15万亩;(2)对受灾菜田进行补助;(3)重点扶持市、县(区)、乡服务体系的组织建设和设施建设,推广先进的蔬菜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水平。
(三)保证储备粮、油、肉、蛋的资金需要。1994年为了保证市场供应,市财政拨出大量资金储备了一定数量的粮、油、肉、蛋等商品,在市场出现波动时,适时地动用储备商品,对平抑市场物价,保证城镇居民的消费需求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另外,为了组织蔬菜货源,保证节日、淡季及大白菜的供应,市财政补贴3000多万元,为政府调控市场提供了物质基础。
(四)在对粮食购销价格进行调整的同时,给予居民适当补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北京市从1994年6月10日起调整粮食购销价格,为了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对少数确有困难的城镇居民及有关人员,采取定向补贴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探索预算外资金管理新途径
(一)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1994年5月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条例》,并及时制定了《北京市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实施办法》。为贯彻《条例》和《实施办法》,在对全市几百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摸底核查的基础上做了认真审定,同时以财政部下发的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目录为参考依据,确定了北京市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并及时下发通知。经过多方面工作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已开始步入正轨。截至1994年底,很多单位都按规定报送了全年预算执行情况表和经费追加预算表,并将大部分收费收入缴库。
(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征收情况。1994年北京市共完成“两金”收入6.99亿元,其中:能交基金征收4.05亿元,完成中央下达指标的144%,超收1.25亿元;预算调节基金征收2.94亿元,完成中央下达指标的148%,超收9900万元。由于受国家调整“两金”政策的影响,1994年“两金”收入比1993年减少2.75亿元,下降幅度为39%。
(三)开征城市容纳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及《北京市总体规划》规定,对北京市的人口要实行有控制、有引导的发展方针,尤其要严格控制市区的人口规模。为了有效控制城市人口的迁移增长,除继续采取行政手段外,还必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手段。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并于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市容纳费的征收对象是,凡向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迁入常住人口,必须依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报主管机关批准,按条例征收城市容纳费。城市容纳费的征收标准,是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按照成批成建制迁入高于零散迁入、迁入城近郊区高于迁入远郊区县、迁入城镇地区高于迁入农村地区的原则,并参照上海、天津等地的征收标准制定的。同时,本着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有利于北京市的经济建设,与国务院有关文件相一致,并充分考虑个人承受能力,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容纳费减征免征试行条例》和《实施<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供稿,张爱冰、胡小杭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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