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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召开全国财政法制工作会议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1994年初,财政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意见》,并于4月20至23日召开了全国财政法制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布置1994年财政立法工作任务,继续进行财政“二五”普法宣传,举办全国财政法规知识竞赛和监督检查新财政法规的实施情况。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在向会议作报告时指出,重视和加强法制建设,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当前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最为紧迫的工作之一。财政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客观上决定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极其重要性。会议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精神,在向上报告工作时,要把报告财政法制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向下布置、检查工作时,也要把布置、检查财政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会后,各地财政部门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并落实1994年必须抓紧抓好财政法制方面的几项工作。特别是在地方财政机构改革中,原来没有专设法制处的海南、云南、陕西、新疆、内蒙古、湖南、...
一、召开全国财政法制工作会议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1994年初,财政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意见》,并于4月20至23日召开了全国财政法制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布置1994年财政立法工作任务,继续进行财政“二五”普法宣传,举办全国财政法规知识竞赛和监督检查新财政法规的实施情况。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在向会议作报告时指出,重视和加强法制建设,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当前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最为紧迫的工作之一。财政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客观上决定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极其重要性。会议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精神,在向上报告工作时,要把报告财政法制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向下布置、检查工作时,也要把布置、检查财政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会后,各地财政部门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并落实1994年必须抓紧抓好财政法制方面的几项工作。特别是在地方财政机构改革中,原来没有专设法制处的海南、云南、陕西、新疆、内蒙古、湖南、辽宁、河北、吉林等9个省、自治区,这次都建立起来了。到1994年底,全国共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财政厅、局设立了处级财政法制机构。
二、加强财政立法工作
(一)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这部《预算法》是根据国家宪法的规定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总结新中国成立4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10多年来预算管理实践中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和吸收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经过内外、上下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后依照立法程序通过形成的。
《预算法》针对过去预算管理职责不明、预算编制程序不清、预算审批不严格、预算执行不认真以及预算监督不力等问题,对各级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对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概括起来说,这部《预算法》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实行各级人大各自批准本级政府的预算和上一级人大约束下一级人大和政府的预算行为的统一;二是,预算的调整同预算的批准一样,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各级政府无权擅自变更;三是,各级人大不仅对本级政府预算拥有审批权和调整权,而且对政府预算行为的监督贯穿于预算、决算的全过程。
《预算法》从1995年1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这是以分税制为中心的财税改革实施后,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必将使预算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财税改革的法规。1994年,经国务院发布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财政法规和发出的规范性文件,有《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共计11件;由财政部发布的财政规章或者由财政部、财政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出的规范性文件,有《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共计160多件。这些财税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有力地保证了财税改革的顺利推进。
(三)认真审核与协调经济、行政法律、法规草案中涉及财政税收等问题的条款。1994年财政部审核、协调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送来征求意见的经济、行政法律、法规草案,共计87件,主要有《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教育法》、《劳动法》等。对这些法律、法规草案中涉及财政、税收等问题的条款,都一一严格把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其中绝大部分都被采纳,把问题解决在法律、法规通过和发布之前。
(四)地方财政立法工作也有很大进展。一是,在全国财政法律、法规草案制订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地财政部门积极参与调查论证,提出修改建议。例如在《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地方财政部门提出的许多修改意见和建议都被吸收采纳。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财政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代本级人大、政府起草了很多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广西财政厅1994年代自治区人大、政府起草了近十件地方性财政法规和规章,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规定》等。北京、上海、湖北、湖南等地的地方财政立法工作也都很活跃。三是,编制地方财政立法计划,使地方财政立法工作有计划地进行。广西、安徽、西安等地多年来一直坚持编制年度财政立法计划,指导本地区的地方财政立法。湖北省财政厅还从本省财政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出发,借鉴外省的经验,经过反复论证,提出在本世纪末要建立起湖北省地方性财政法规和规章体系基本框架的规划,并制定分阶段分步骤的具体计划,凡是看准能在三五年内起作用的都列人立法规划。四是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清理废止了一批不适应本地经济发展要求以及与新财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证了新财政法规的顺利施行。
三、举办“二五”普法全国财政法规知识竞赛
1994年是“二五”普法的第四年。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财政法规知识竞赛活动。这次活动得到了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广东、广西、福建、安徽、湖南、陕西、宁夏、广州等地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竞赛办法;福建、广州等地财政部门对竞赛的组织工作进行分工,通过各业务处室做好财政系统外参赛人员的组织、动员和协调工作;湖南、江苏、广西等地财政部门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的竞赛工作。《中国财经报》刊登竞赛试题后,各地积极订阅报纸,江苏、山东、贵州、湖南、辽宁、甘肃等地还在本省的省报以及其他报刊上转载竞赛试题;江苏、福建等地还复制了大量试题,并抽调人力把试题送到广大参赛人员手中。江苏省财政厅在《新华日报》上对竞赛的目的、参赛对象、答题要求、竞赛时间、奖项设置等有关内容作了介绍,各市县财政局也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竞赛的情况。由于宣传发动面广、工作深入,江苏省的参赛人员达28万多人。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各地还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组织、指导广大参赛人员答卷。竞赛期间正值征收农业税的紧张时期,广大基层财政干部白天辛辛苦苦收税,晚上认认真真答题,既保证高质量地完成竞赛任务,又学习掌握了新财政法规知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经过各地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这次财政法规知识竞赛历时5个多月,取得了圆满成功。全国参加竞赛的人数达到100万之多,其中,既有八旬老人,也有在校学生,既有政府领导干部,也有企业厂长、经理。在群众中,特别是在财政部门和广大财会人员中掀起一股学习财政法规的热潮,大大增强了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有力地促进了财政法规的实施。
四、监督检查新财政法规实施情况
为了及时掌握新的财政法规的贯彻情况,了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1994年,财政部组织开展了一次对新发布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这项工作从6月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法制机构,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写出一批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的检查报告。在此基础上,从10月初到12月,财政部组织三个调查组分赴部分省、市进行调查研究,并分别在银川、广州、吉林市召开座谈会,就检查情况进行广泛深入的研讨。最后,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写成8份调查报告,为进一步完善财政法规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这次对新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对这项监督检查非常重视。很多地区都把它当作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广西等地财政厅局成立了以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各有关业务负责人参加的检查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和协调监督检查工作。二是在部署这项工作时,明确要求东北、华北地区重点检查《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实施情况,华东、西北地区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情况,中南、西南地区重点检查《增值税暂行条例》、《会计法》、《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情况。各地财政部门在检查中,也都能注意做到重点明确,力量集中,收到的效果很好。三是地方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法规执行情况的积极性很高。在这次监督检查工作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法制干部,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他们一方面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监督检查工作,发动各部门、各行业进行自查,并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抽查;另一方面又深入基层,深入各企事业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
五、办理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1994年,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又有新的进展。一是利用各种形式宣传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包括为《财政》杂志撰写文章,就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和财政法制建设进行宣传和探讨;组织各地财政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参加国务院法制局与法制日报社联合举办的“贯彻《行政复议条例》征文”活动。二是一些发生复议、应诉案件的财政部门都能高质量、高效率地办理复议案件。财政部审理了中国进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不服四川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案件,受理了王麟瑞不服海南省财政厅吊销其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处理决定复议案。三是对各地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执法主体资格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明确该机构的法律地位,为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复议和应诉工作提供了依据。
六、对同财政业务有关的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一)1994年6月、7月,财政部条法司司长王家林作为中国财政部的法律顾问之一,对中国政府向日本发行600亿日元主权武士债券及时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服务。
(二)财政部条法司应美国及香港的一些律师事务所、日本大藏省和大和证券公司、日本长期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及西村律师事务所的要求,就中国方面涉及外交、行政体制、税务、司法管辖(法律解释、诉讼和执行)等多项内容,向当事方提供有关法律文本和条款,并确认其译文的法律效力;还协助出具中国财政部部长给美国、日本律师的法律授权书。
(三)与我国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就一些与财政业务有关的协议内容进行磋商,负责修订协议文本中的法律适用、司法管辖部分的条款。以中国财政部的名义,为债券上市发行提供了两次(50份)法律意见书,对发债主体、权限、条件的合法和适当给予正式确认,从法律上保证债券的成功发行。
(四)1994年9月为财政部与世界银行等机构订立的两个贷款和保证协议(借用美元、日元)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审查部分协议条款,于11月出具了致德累斯顿银行(东南亚地区)及代理协议中提及的各方的法律意见书,履行了融资的法律手续。
七、开展财政法制理论研究
1994年,继续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法律体系大纲”的课题研究,完成了“建立中国财政法律体系框架的初步设想”(初稿),并就“九五”期间和到2010年之前财政法制建设的目标及规划进行了研究。
(财政部条法司供稿,祝向文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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