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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财政部设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机构
为加强财政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明确财政部设立基本建设司,负责根据国家计划按期拨付国家财政投资,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贴息,制订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的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建筑施工企业财务,负责对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使用效益进行重点分析、检查和监督,参与投资体制的改革。按此要求,财政部于1994年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
(一)设立机构,规范职能。从1994年上半年起,财政部积极抓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机构的建设工作,经过紧张筹备,于1994年7月1日正式成立财政部基本建设司。
根据财政部各司局职责范围规定,基本建设司的职责是:1.参与中长期投资计划的研究;参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和分配下达分部门、分地区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调整划转基本建设预算指标;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拨款,包括武警基本建设拨款;检查、分析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实施财政监督,审批基本建设财务决算。2.研究制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并办理政策性基本建设贷款贴息;负责管理国家基本建设储备资金...
一、财政部设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机构
为加强财政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明确财政部设立基本建设司,负责根据国家计划按期拨付国家财政投资,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贴息,制订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的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建筑施工企业财务,负责对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使用效益进行重点分析、检查和监督,参与投资体制的改革。按此要求,财政部于1994年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
(一)设立机构,规范职能。从1994年上半年起,财政部积极抓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机构的建设工作,经过紧张筹备,于1994年7月1日正式成立财政部基本建设司。
根据财政部各司局职责范围规定,基本建设司的职责是:1.参与中长期投资计划的研究;参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和分配下达分部门、分地区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调整划转基本建设预算指标;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拨款,包括武警基本建设拨款;检查、分析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实施财政监督,审批基本建设财务决算。2.研究制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并办理政策性基本建设贷款贴息;负责管理国家基本建设储备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的核转;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工程降价、报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上缴竣工项目结余资金、基本建设收入等应交财政的资金;办理国家统借统还外债收支核算业务。3.参与研究投资体制的改革,对投资效益进行宏观分析,提出投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评估,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概、预算审查和概算调整工作;参加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对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使用效益进行重点了解、分析,并会同有关司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研究办理国家开发银行与财政有关的业务工作。4.负责管理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汇总地方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指导地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5.负责分配下达国家地质勘探费预算;办理地质勘探费拨款;管理地质勘探财务,实施财政监督;负责审批中央各地质部门地质勘探费财务决算;研究制订地质勘探财政制度、规定;参与研究地质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负责管理国土整治事业费。6.会同地质矿产部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分配和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商有关部门制订其财务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地质矿产部的矿管经费和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的储量管理费。7.负责制订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研究有关财务管理问题,实施财政监督;管理施工企业新产品试制费;审批中央各部门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汇总地方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指导地方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工作。8.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程取费标准,参与工程造价和工程定额的管理工作。9.办理部领导交办事项,等等。这些职能的设置,既体现了财政部门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要求,也突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
(二)接收建设银行办理的各项涉及财政职能的工作。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财政部于1980年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职能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又曾于1984年和1989年发布文件,进一步明确委托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这些职能,涉及建设银行6个部和14个处100余人的业务工作,财政部收回财政职能就是要将这些工作接收过来。为使接交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有关同志在建设银行的积极配合下,深入了解掌握有关业务工作的内容、特点和现行管理程序,并于1994年6月1日、2日召集11个省(市)财政厅(局)的有关同志开会征求意见,于8月10日召集30个中央主管部门的同志开会征求意见,确定接交方案,为收回财政职能后的工作运转作准备。
财政部在深入了解掌握情况和与建设银行充分商讨的基础上,于1994年8月5日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发布《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财政部收回财政职能的范围,指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各项财政职能,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地质勘探经费的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和决算管理职能;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职能;制定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经法规的职能等。二是明确各部门、各地区涉及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地质勘探经费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的业务,都要由财政部门归口管理。三是明确做好国家投资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移交工作平稳进行和逐步实施,财政部仍暂委托建设银行项目经办行办理以下业务:涉及中央级基本建设投资的决算初审签证,“拨改贷”本息豁免和核转、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签署审查意见,催缴基建收入、项目提前竣工投产期间实现利润和投资包干结余,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等。建设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由过去代行财政职能的关系转变成为客户服务的关系。为将这些业务办好,建设银行总行成立了委托代理部,负责财政部等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业务的联系协调工作。
以《通知》为依据,财政部于1994年8月中、下旬集中接收建设银行代理的业务。业务接收工作进展的比较顺利,取得较好效果,不仅没有影响正常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而且重点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好于往年。1994年9月1日,财政部开始履行136个中央部门(公司)的基本建设投资(地质勘探经费)的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和决算管理职能;管理26个中央部门所属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中央补助地方专项投资;并对地方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进行政策和制度法规上的指导。
(三)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在搞好机构建设、规范管理职能和顺利接收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的基础上,财政部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工作。一是积极参与基本建设投资的宏观管理,9月份,参与国家计委等部门组成的国务院投资调研小组,赴北京、天津两地调查1994年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的原因,研究应采取的措施,提出专题报告材料。二是1994年下半年开始实行一些工作改进措施:在预算管理方面,财政部决定从1995年开始,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各有关部门和地区,改变了以计划取代支出预算的做法。在资金管理上,开始进行部门经营性基金管理的改革,将建设银行项目经办行向建设项目发放贷款的部门经营性基金,改为由财政部直接与有关部门(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于1994年11月2日发出《财政部关于中央补助地方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对原由建设银行总行专用投资室管理的中央补助地方经营性基金,改由财政部管理;于1994年10月13日发出《关于办理1994年基本建设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对贴息范围、计息时间及贴息标准、报批程序等作出新的规定。在制度法规方面,清理现行的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方面的制度法规,制定改革基本建设投资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制度的计划。在项目的管理上,积极研究制定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监督管理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的办法。
(四)建立健全地方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系。财政部成立基本建设司收回财政职能后,各地财政部门开始积极研究考虑设立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机构。为及时推动这项工作,财政部于1994年10月在北京召开全国性的地方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座谈会,介绍财政部设立基本建设司的目的、收回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的情况和体会等,10月份之后,各地普遍加快了建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机构,收回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工作的步伐。到1994年底,全国已有13个省、市、区财政厅(局)正式成立了基本建设处,有17个省、市、区财政厅(局)准备成立基本建设处。
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1994年全国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为652.4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为409.45亿元,地方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为232.97亿元,“煤代油”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预算为10亿元。1994年全国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数为700.06亿元,完成预算的107.3%,比预算多支出47.6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405.71亿元,完成预算的96.72%。
1994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完成情况,表现为不同预算渠道的支出差异较大。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完成情况比较正常。地方级基本建设支出执行数超过了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为加快本地区发展,不断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三、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管理
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工作量大,情况复杂,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布置、审批、汇总1994年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是财政部收回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后第一次由财政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在组织管理上,与往年相比主要特点有:
(一)理顺关系、周密布置。1994年是基本建设投资改革措施比较多的一年,除财政部收回原委托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外,还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负责管理政策性固定资产投资,同时将原国家六大专业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开发银行。这些改革措施,使得同一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编报渠道产生很大变化,加大了落实编报财务决算分工负责、协调的难度和与1993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衔接的难度。为确保决算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工作,一是解决主管部门只管项目不管资金,情况不清楚,开发银行下达资金、情况比较清楚,但作为企业又不宜批复决算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经商国家开发银行同意,由其提供项目计划、资金下达情况,主管部门负责编报。二是积极与建设银行联系,请他们尽快提供上年度决算资料。三是为解决一部分项目上半年由专业投资公司安排,下半年由国家开发银行安排,渠道比较乱的矛盾,明确有关资料由开发银行统一提供,1994年度资金渠道统一划在开发银行。为使这些措施能够落实,财政部于9月26日召集一部分中央部门开会征求意见,在充分吸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于10月31日发布《关于国有建设单位编报1994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并采取以会代培的形式,在北京召集136个部门开会,布置、讲解1994年度财务决算编报的有关政策、方法。
(二)注重决算的完整性。为保持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完整性,准确反映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状况,财政部在1994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布置文件中明确规定各地财政部门要汇编本地区地方级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考虑到各地财政部门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机构建设情况参差不齐,工作水平不平衡,管基建工作的同志多是新手,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难度较大等实际情况,财政部专门召开地方级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布置会议,除各地财政部门基建处(或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外,还邀请各地财政厅(局)会计处和建设银行省市分行的同志参加,对编报、审批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要求和方法进行详细的培训、讲解。原则上要求各地财政部门统一编报财务决算,但也可邀请建设银行有关同志协助办理。这些措施,有效地保证了1994年度地方级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审批、编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继续搞好决算软件开发。为提高财务决算汇总、审批的效率,财政部在建设银行财务决算软件开发的基础上,结合1994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编报要求,重新开发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软件,并于12月7日在辽宁兴城市开展全国基本建设财务软件培训,提高决算的精确度,加快决算的编报、审批进度。
四、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了更有效地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增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国务院于1994年3月17日批准组建国家开发银行。为积极支持国家开发银行的组建和运作,财政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组建方案,会同国家计委、建设银行对原能源、交通、原材料等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管理的经营性基金和收回再贷投资划转开发银行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对1994年上半年由建设银行下达的投资公司基金委托贷款全部调整为开发银行软贷款,并进行划转和帐务处理,保证了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业务平稳地向国家开发银行业务过渡和开发银行业务的正常运作。
(一)核拨注册资本金。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分4年逐步到位。注册资本金从国家财政逐年划拨的经营性基金和经营性基金回收资金(含原“拨改贷”)中安排。1994年财政核定国家开发银行资本金123.8亿元,其中预算安排103.8亿元,收回再贷投资20亿元。
(二)全力支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预算内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财政部合理调度资金,重点倾斜,确保国家开发银行资本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如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负责配置资金的400多个大中型项目,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其软贷款的资金年度到位率达100%,有力地促进了国家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完成。
(三)根据政策性银行的特点,积极探索财务管理新途径。由于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金是在国家预算内经营性基金中安排的,按照现行投资管理体制,既有资本金的特点,又有经营性基金的性质,这种双重性决定了这部分资金的使用、到位情况,将直接涉及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落实及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完成。为此,财政部发出《关于核定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资本金的通知》,对其资本金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即开发银行注册资本金增减变化、改变用途等有关事宜须事先与财政、计委商议,同时要求开发银行及时报送资金的配置计划和资金的到位情况,以确保资本金的完整和发挥效益,保证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完成。
(四)加强政策性银行财务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方案,开发银行执行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针对开发银行不同于其他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特点,财政部对开发银行经营管理、资金筹集、资本金补充与管理、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营业税和所得税先征收后返还以及会计决算编报等问题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促使开发银行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五、大力支持能源交通重点项目建设
财政部收回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后,对能源交通行业进行重点扶持,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建设资金的及时拨付。1994年,国家财政通过各种渠道共投入建设资金68.6亿元,不仅直接支持了基础产业的发展,而且为调控、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家投资的调控、引导下,1994年投入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各种资金共904.21亿元。这些资金的投入,有效地促进了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发展。
1994年新建矿井6处,生产能力885万吨;新建洗煤厂6处,生产能力930万吨。1994年矿井在建规模98处,生产能力1.41亿吨;当年实际建成投产矿井5处,生产能力309万吨;实际投产洗煤厂3处,生产能力550万吨。
1994年煤炭行业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1个,计划总投资68.92亿元,实际完成投资69.6亿元,为年度计划的100.98%。在重点项目中,大同马脊梁矿扩建工程建成投产,新增生产能力150万吨;双鸭山长山矿井建成投产,新增生产能力30万吨;古交东曲洗煤厂建成投产,新增生产能力400万吨。1994年交付使用资产56.69亿元。
1994年建成沿海港口深水泊位20个,中级泊位21个,小泊位40个;新增吞吐能力2854万吨。建成内河中级泊位11个,小泊位7个,新增吞吐能力274万吨。建成公路2146公里,其中高速公路373公里、一级汽车专用公路360公里、二级汽车专用公路199公里、二级公路844公里。
1994年交通行业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19个,计划总投资26.31亿元,实际完成投资29.17亿元,为年度计划的110.9%,新增固定资产21.6亿元。在重点项目中,1994年上海港外高桥4个深水泊位全部投产,新增吞吐能力240万吨;汕头港3.5万吨级煤炭泊位投产,新增吞吐能力410万吨;广州港新沙港区一期工程5个深水泊位投产交付使用,新增吞吐能力910万吨;湛江港一区南二期工程5个万吨级泊位全面完成,增加吞吐能力200万吨。1994年交付使用资产4.56亿元。
1994年电力行业建设项目455个,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39个。其中: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项目132个,输电、变电项目323个。在重点项目中,1994年投产的水力和火力发电机组53台,装机容量1022.45万千瓦;输电线路8007.84公里;变电容量1776.1万千伏安。1994年交付使用资产186.86亿元。
六、地质勘探财务管理
(一)强化财政职能,切实加强地质勘探费预算管理。随着地质勘探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为适应地质勘探单位管理企业化、地质成果商品化、地质工作社会化的健康发展,结合地质勘探费预算管理的要求,财政部及时修改有关地质勘探费国家预算支出科目。1994年,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探费拨款为61.98亿元。根据国家预算管理需要和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地质行业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及时调整并下达地质勘探费支出预算,分析地质勘探费支出月报和地质勘探费预算执行情况,为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有力地支持了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及时追加地质勘探费支出预算,用于所需调整工资费用。根据《从地质勘探费开支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地质部门的特点,及时批复地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计划,严格控制地质行政事业经费支出,使地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质勘查工作的有效投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费的预算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计划编制工作,及时下达补助地方地质勘探费支出预算,研究提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做好地质勘探费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地质勘探费预算管理要求和各地质部门的具体情况,及时拨付地质勘探费,保证国家重点地质勘查项目的资金需要。根据现行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规定,审查批复1993年度各地质部门财务决算,把好政策、技术关,促进和强化地质勘探财务管理。配合国家清产核资管理部门和各地质主管部门搞好1994年清产核资工作,推进地质行业摸清“家底”,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了解、搜集地质勘探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和资料,为加强地质勘探财务管理和深化地质工作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依据。
(三)积极参与研究地质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由于地质勘探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比较突出,如地质勘探工作仍按计划经济体制运行,地质队伍规模过大,结构不尽合理,地质勘探费绝大部分用于地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以及富余人员补助等养人费用,地质勘探工作的有效投入呈下降趋势。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地质队伍要逐步划分为野战军和地方部队,野战军吃中央财政,精兵加现代化,承担国家战略任务;地方部队要搞多种经营,分流人员,逐步走向企业化”的批示精神,结合地质勘探费预算管理需要以及地质部门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改变预算内地质勘探费管理办法的意见。一是将预算内地质勘探费划分为地质勘查工作经费和地质勘探事业费,并分别进行管理;二是将原由各地质部门按部门年度地质勘探费预算划转5%作为多种经营周转金,改为财政按年度地质勘探费预算总额集中提取,建立地质行业转产基金,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地质勘探单位转产,逐步走向企业化。
(四)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自1994年4月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以来,财政部、地矿部共同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等有关管理办法,强化征收管理工作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时足额缴入中央金库提供了制度保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核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与地方分成数额,1994年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2.05亿元,其中中央所得部分为1.02亿元,地方所得部分为1.03亿元。
七、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
(一)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
1.施工企业基本情况。1994年施工企业完成总产值4650亿元,国有施工企业完成总产值为2520.63亿元,比上年增长31%,其中: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产值为1200.76亿元,比上年增长42%;地方级国有施工企业产值为1319.87亿元,比上年增长22%。1994年国有施工企业实现利税为88.87亿元,比上年增长20.3%,实现利润总额为20.87亿元,比上年减少16%,亏损企业的亏损额为6.5亿元,比上年略有增加。应收帐款净额为631亿元,比上年增长39.29%。
1994年施工企业经过艰苦的努力,使一大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如淮南铁路复线、引大入秦工程、京津塘高速公路、上海30万吨乙烯工程、青海钾肥厂、中央电视发射塔等。1994年施工完成铁路新线和复线3300公里,高等级公路1900公里,港口吞吐能力近2600万吨,电话交换机近1900万门,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1994年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总产值为728.49亿元,比上年减少15%,其中:中央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值为6.21亿元,地方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值为722.28亿元,1994年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新增开发施工面积为1.73亿平方米,与上年持平,实际竣工面积为1.69亿平方米,比上年增加35%。1994年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利税为104.37亿元,实现利润为67.16亿元。1994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房地产开发规模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其增长幅度有较大回落;二是前些年开发的高档住宅、商业楼难以销售,造成大量开发产品积压,占用了企业大量资金,使开发工作量下降;三是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混乱,帐务不清,人员素质不高;四是由于建材价格上涨、征地费用增大等因素,使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上升,由此产生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五是许多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与财政部门建立财务关系,没有纳入正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轨道。
(二)加强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1.理顺水电、煤炭施工企业财务关系。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共有职工25万人。煤炭部所属煤炭施工企业共有职工28万人。在1983年以前,水电、煤炭施工企业是实行内部承包吃投资的建筑安装单位(即两个部门施工企业是为完成该行业的基本建设任务服务的)。随着国家投资体制改革,以及建设项目推行招投标制,为了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水电施工企业从1983年、煤炭施工企业从1985年分别与建设单位从财务体制、会计核算上严格分开,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对行业内的基本建设项目也实行招标管理。水电、煤炭施工企业从吃投资的内包企业走向了市场,并执行施工企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成为比较规范的施工企业。
鉴于上述变化和财政部收回行使管理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职能的情况,电力部、煤炭部希望国家将水电、煤炭施工企业作为国有施工企业对待,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为此,自1994年起,财政部将水电、煤炭施工企业作为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纳入预算管理,理顺其财务关系,并加强对其财务管理、指导与监督。
2.开展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产业,在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纳入其财务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户数与实际企业户数相差较大。为理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财政部和北京、河北、内蒙等部分省市的财政厅(局)在收回原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后,分别对中央和地方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及时地进行调查和财务登记。在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研究并明确了理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的原则,为加强财务管理打下了基础。
(三)严格把关,合理调整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施工企业的工资含量系数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和国家税收,因此,调整企业工资含量系数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劳动部、财政部大力合作,在严格审查、从严控制的情况下,1994年对石化、核工业、有色金属等十几个行业的中央级国有施工企业的工资含量系数进行合理调整。既考虑了企业职工工资的合理增长,又保证了国家权益不受大影响。
(四)理顺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算收支科目。由于原预算收支科目中国有施工企业上缴财政的收入是反映在各行业部门的收入科目中,在预算科目中,无法完整地反映国有施工企业上缴财政收入情况。为全面、完整地反映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情况,在修改印发《1995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修订对照表》时,明确从1995年起,凡中央和地方国有施工企业缴纳所得税,均使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的“国有施工企业所得税”科目;凡中央和地方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所得税,均使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科目;凡发生的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退税,将相应使用“企业所得税退税类”、“国有施工企业所得税退税”和“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退税”科目。
(财政部基本建设司供稿,娄洪、任英、周法兴、王淑荣、林泉贞、赵钢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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