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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我国财税、外汇、外贸等重大改革措施相继出台,流通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在“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指引下,财政部认真贯彻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内贸外贸金融企业财务工作加强宏观调控与财政监督,努力完成国家预算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开展财税改革的配套工作
为保证财政、税收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促进企业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做了大量的财务处理配套工作。
(一)制定《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有:1.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后,企业从境内外购进商品,应按实际应付款项扣除增值税和有关价外费用后的金额进行成本核算,其中外贸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仍按其买价核算,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全部款项扣除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额后的金额计价。2.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实行简易办法的,其营业收入按照销售货物应收取的全部款项扣除应纳增值税后的余额确定,但购进货物以及进行相关的存货计价、成本、费用核算等,仍...
1994年,我国财税、外汇、外贸等重大改革措施相继出台,流通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在“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指引下,财政部认真贯彻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内贸外贸金融企业财务工作加强宏观调控与财政监督,努力完成国家预算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开展财税改革的配套工作
为保证财政、税收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促进企业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做了大量的财务处理配套工作。
(一)制定《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有:1.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后,企业从境内外购进商品,应按实际应付款项扣除增值税和有关价外费用后的金额进行成本核算,其中外贸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仍按其买价核算,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全部款项扣除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额后的金额计价。2.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实行简易办法的,其营业收入按照销售货物应收取的全部款项扣除应纳增值税后的余额确定,但购进货物以及进行相关的存货计价、成本、费用核算等,仍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执行。3.对1994年初的存货所含税款,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部分转作进项税额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商业、粮食企业在1、2月份动用部分可按月计算抵扣,其余全部转作待摊费用处理。4.企业按规定交纳的营业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但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在计算出售固定资产净损益时直接扣除。5.企业工资、奖金、津贴支出等继续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以及有关财务衔接办法所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后,超过计税工资部分应在纳税时予以调整,6.企业收到国家返还的先征税款,按规定用于经济建设的,作为国家投资处理;直接用于归还长期借款的,全部转作国家资本金;用于亏损补贴的,计入企业利润总额。
(二)参与制定《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主要规定: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油以及饲料、农膜、部分国产化肥、部分国产农药、种子等7种货物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1.补贴条件。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于物价管理部门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补偿。2.补贴原则。财政部门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按照同行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平均实际成本、费用和平均合理利润,以及市场情况,实行定额补贴,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实行“总额控制,减亏分成”、“亏损补贴总包干”等补贴办法。3.补贴范围。包括生产经营国家指令生产经营并由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商品、物资,其销售收入不足弥补企业按规定摊入的生产成本(费用)、原始进价,及有关税金,而形成的亏损;承担为使国家掌握宏观调控手段而储备的商品、物资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开支;因长期承担特定任务而又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所出现的亏损。4.补贴标准。政策性亏损补贴的数量标准,按国家指定生产经营商品的生产量、销售量、储存量、经营量以及其他指标核定。5.补贴方法。补贴款由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和企业实际情况,每月按规定及时拨补;不宜按月拨补的,也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按季、半年或年拨补。
二、商业、供销社财务工作
1994年,国内生产持续高速增长,城乡市场继续保持旺盛势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053亿元,比上年增长31.2%;国有商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692亿元,比上年减少20.17%;净亏损5亿元,其中:盈利企业实现利润55亿元,比上年减少23.3亿元,亏损企业亏损60亿元,比上年减少12.2亿元。在商业、供销社财务管理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积极落实税制改革政策,保证新税制顺利实施。为保证实施新税制,经过大量的调查、测算,积极反映新税制运行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落实商品流通企业实施新税制后有关优惠政策,参与制定《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此政策原则上适用于国有、集体商业企业,对于国有、集体商办加工企业兼营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批发业务的(如肉联厂批发冻肉),也可比照执行;对于以增值税税额为依据计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在返还之列。
(二)参与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做好棉花补贴财务工作。配合供销合作总社做好单列过程中的有关衔接事宜和方案测算工作,对涉及财政、财务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参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1994年度棉花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财政补贴办法,加强棉花的财务管理,促进棉花生产的发展。为缓解国内棉花供需矛盾,稳定市场,决定对国家计划内由地方进口的棉花予以补贴,补贴作为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补贴专款处理。
(三)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加强财政宏观调控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菜篮子”和粮棉油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确保生猪、食糖、蔬菜等副食品生产的稳定增长,平抑副食品市场物价,保障人民群众生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中央财政在3年内减下来的扶持生猪生产“议转平”饲料粮差价款3.83亿元,要全部转为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1994年暂按1.28亿元安排,其余2.55亿元继续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生猪产销一体化和种猪场;副食品价格放开后地方财政对副食品企业减少的亏损补贴,要全部转为地方生猪、蔬菜等副食品风险基金,已收回或挪用的必须恢复。为加强对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处理办法》,主要内容有:1.中央和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分别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它的使用权属于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2.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包括:国家储备食糖、猪肉等副食品的费用开支,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临时采取动用国家储备商品和组织调拨食糖、猪肉等措施平抑市场物价时所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扶持副食品生产发展的支出。3.副食品风险基金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专户管理,列同级财政预算。到1994年末,全国累计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9.31亿元;为了平抑市场物价,保护农副产品生产,当年累计动用副食品风险基金4.05亿元。
(四)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完善重要副食品储备制度。为保证主要副食品市场供应,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副食品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的两级重要副食品储备制度,其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分别负担,或由中央和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分别弥补。先后两次深入实地进行调查,进一步完善储备商品管理办法、修改和补充财务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加强对补贴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五)狠抓商业、供销社预算执行工作,确保财政收支任务的完成。商业、供销社预算执行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繁重。1994年,在财政收支任务确定之后,层层分解落实收支指标,积极督促企业按时解缴各项财政收入,加强月份快报、财务分析和年度决算报表的编审汇总工作,对企业盈亏变化、各项改革政策对企业经济效益和财政收支的影响及时进行测算和分析。
三、粮食、物资财务工作
1994年,全国粮食总产量4.445亿吨,比上年下降2.5%;油料总产量1984万吨,比上年增长10%。国有粮食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891亿元,比上年增长6.1%;亏损28亿元,比上年减亏57%。物资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474.31亿元,比上年下降53.08%;亏损43.2亿元,由盈转亏。在粮食、物资财务管理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积极参与粮食、物资流通体制改革,做好相应的财政、财务处理工作。
1.深化粮食、物资企业经营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途径。1994年,全国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物资管理部门改组为物资集团公司。在资产管理上,经政府批准将集团公司核心层和紧密层企业的资产授予物资集团公司经营和管理。集团公司以产权联结为纽带,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在资金管理上,采取建立内部银行、资金调剂中心或财务结算中心方式,通过资金的合理控制和调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基础较好的大中型物资企业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经济效益好,投资主体单一的企业,依法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租赁等形式转轨运行,或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产权;对实际已经倒闭的企业依法破产。各地财政部门积极参与和促进企业机制改革,及时制定相关的财税政策和财务办法,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使各项改革正常进行。
2.积极推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参与设计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方案。财政部与有关部门一起,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出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和措施,并参与起草《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主要内容:一是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确保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对国家必须掌握的贸易粮,国家定购粮食(含农业税征实)部分必须完成;议价粮则由各地按照价格随行就市的原则组织收购。二是各级政府要安排好城镇居民(包括部队和大中专学生)和农村缺粮农民所需口粮的供应。三是建立健全灵活的粮食吞吐调节机制,适时平抑粮价,稳定粮食市场。四是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粮食收购不打“白条”。五是完善国家粮食储备调节制度,健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对少数重点的大型粮油仓库和港口转运站,进行逐步转为国家粮食储备局的直属库(站)的试点。六是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的机制,业务、机构、人员彻底分开等。
3.积极参与粮食购销价格改革,加大粮食购销价格改革的力度。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虽然多次提高粮食购销价格,但由于近年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较多,种粮成本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增产不增收的情况,导致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局部地区粮食生产出现了减产的局面。为此,国务院决定组成工作组,研究粮食价格改革方案。财政部参加了改革方案的研究工作,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4.积极参与军粮供应办法改革,监控新的军粮供应办法的运行。随着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粮食价格和经营逐步放开,军粮供应出现了一些问题,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对旧的军粮供应办法进行改革。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改革军粮供应体制的通知》,财政部与有关部委联合召开第八次军粮会议,就军粮供应体制改革作了具体部署。军粮供应体制改革后,部队仍吃平价粮,国有粮食部门负责筹措粮源,按1992年国家确定的统销价供应部队,统销价与国家计委规定的市场零售价的差额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中央财政暂不上划各地军粮补贴基数。为尽快落实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财政部制定了《关于改革军粮供应体制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对实行新的军粮供应体制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主要规范了中央和地方的责任。新的军粮供应办法运行以来,中央财政狠抓预算落实,及时把中央财政负担的军粮价差拨付地方;地方财政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积极筹措补贴资金,及时把差价退发部队。
(二)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加强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初步形成于1993年9月。由于粮价调整和农村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国务院决定扩大粮食风险基金实施范围,并责成有关部门拟定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经过半年多的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草拟了《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由国务院批转各地贯彻执行。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即国家为平抑市场粮价吞吐粮食所发生的差价支出;中央储备和地方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补贴;对贫困地区农民吃返销粮所增加支出的补助。二是明确了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即将本应分三年递减完的中央财政节余的粮食加价款,从1994年递减1/2以后不再递减,在此基础上还增拨9亿元资金使粮食加价款总数达到33.6亿元,以补助地方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三是明确了各地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以及中央补助资金与地方自筹资金的配套比例。同时,为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防止截留挪用,明确要求各地必须专户管理,严格审核,年终决算要报财政部审批。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对粮食实施宏观调控的需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粮食生产者的关心、对粮食经营者的保护,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
(三)探索处理粮食财务挂帐的途径,初步拟定了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的具体措施。据统计,截至1992年12月31日,全国粮食财务挂帐总额已达525亿元。巨额的粮食财务挂帐,占压了信贷资金,掩盖了财政困难,也使粮食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明确规定:“要尽快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问题。以1991粮食年度为限,实行新老帐划断。新的挂帐由上一级财政扣回;老挂帐按‘限期清理,分清责任,区别情况,逐年解决’的原则处理。对粮食主产区和贫困地区的政策性挂帐,可在清理完毕后给予停息照顾”。根据这一规定,1994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中央清理粮食财务挂帐工作小组”,指导各地清理、核实1991粮食年度末财务挂帐情况,剖析挂帐增减原因,提出《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由国务院批转执行。主要规定:一是停息的三个前提,即当年不挂新帐;在5年内按规定的比例逐年解决已清理的旧挂帐;粮食企业政企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二是停息的原则,以清理核实后上报的1991粮食年度末挂帐数为基数,对政策性挂帐部分,区别情况由中央财政给予停息,对于粮食主产区和经济贫困地区,政策性挂帐全额停息,其他省市按50%停息。三是奖惩措施,中央财政对停息后再新增财务挂帐的省、区、市,将从核定的停息基数中相应扣除新增挂帐;对提前消化挂帐的省、区、市,给予适当奖励。同时,严格考核1993年各地粮食财务挂帐增减情况,对部分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的地方按国家专项储备粮食平均库存每斤扣拨2分钱奖励款。
(四)加强国内贸易部系统直属粮食、物资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一是认真审核、批复内贸部系统直属粮食、物资企业会计决算,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顺利缴库。二是清理预算外中央物资企业,将预算外企业逐步纳入预算内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和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截至1994年底,纳入预算内管理的中央一、二级物资企业已达53户。三是开展清产核资试点工作。1994年,对30多个内贸部直属粮食、物资总公司进行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清理出库存物资潜亏5亿元,各项财产损失17.2亿元,初步摸清了家底,解决了试点企业资产状况不清、管理混乱等问题。
(五)大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除在以上各项工作中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外,为保障国家储备粮食的安全完整,防止国家储备粮食的流失,与国家粮食储备局一起进行专题调查,摸清了国家储备粮食库存保管的现状,及时纠正国家储备粮食库存保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措施:在国务院决定动用国家专储粮供应市场、平抑粮价之后,深入部分省、市调查了解执行情况,保证了平抑市场粮价政策的顺利实施。
四、外贸财务工作
1994年,我国对外贸易事业又跃上新台阶。出口总额1210.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1.9%;进口总额1156.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1.3%。全国地方外贸企业实现利润34.69亿元,比上年下降38%;上缴所得税18.44亿元左右。在外贸财务管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全面推动新税制贯彻实施,完成外贸企业“利改税”工作。1994年,国家对外贸企业实行就地上缴所得税政策,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地方外贸企业所得税缴入地方金库。除石油出口利润专项上缴中央财政外,外贸企业全面完成了从依靠国家财政补贴转为上缴所得税的过渡。为积极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改变外贸企业过分依赖国家支持的心理,提高外贸企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意识,财政部门积极深入外贸企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指导企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督促经贸主管部门转变职能,保证国家财税政策的顺利实施。
为帮助外贸企业尽快消化历年超亏挂帐,在要求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同时,允许企业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超亏挂帐。这一政策调动了外贸企业消化超亏挂帐的积极性。1994年,虽然全国地方外贸企业亏损挂帐数额增加了14%,但呈现结构性的变化,有不少外贸企业消化了以前年度的超亏挂帐。
(二)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外贸企业财务管理。1994年,全国不少外贸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或组建企业集团、进行综合商社试点。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并使外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外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在组建企业集团时,现有外贸公司作为核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兼并和购买生产、储运、供销等其他行业的企业,或进行投资参股;也可通过产权交易将本公司的一部分出售或拍卖,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产结构。涉及不同级次的企业成建制上划、下放,或者不同部门的企业成建制划转,在办理企业产权关系变更手续之前,必须分别经过其原主管财政机关和核心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同时还明确,外贸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必须贯彻资本保全原则,维护国家权益的完整。各地方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分立、合并、变更、对外投资时,以及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或者准备出售、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核实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对于实行股份制的外贸企业,必须贯彻“同资同权”原则,税后红利按资分配,属于国家股应分股利,应由主管财政机关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列入国家财政收入。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财政部要求中央外贸企业补充实收资本,改善资本结构。1994年,中央工贸公司都以较高的比例将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实际共转增资本金4.45亿元。
(三)配合外汇体制改革,完善外汇财务处理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外汇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取消外汇调剂价格;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及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实行银行售汇制,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的可兑换。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汇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财政部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1.不论是企业的外币资产帐户(包括应收外汇帐款和现汇存款)还是外币负债帐户,期末(月末、年末)一律按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进行调整,折合记帐本位币金额。新折合的金额与期初帐面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企业损益,其中,汇兑净损失数额较大、一次处理对企业损益影响较大的,可以分期处理;汇兑净收益数额较大的,可以在一年内分期计入企业损益,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中长期信贷出口项下和边境易货贸易的应收外汇帐款的汇兑净收益,可以作为递延收益,在2至3年内分期计入企业损益。2.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后,企业逾期3年仍然没有收回又未获批准作坏帐损失处理的应收外汇帐款,不予计算汇兑损益。3.企业不得因汇率并轨而调整实收资本帐面余额。
(四)建立外贸发展基金,鼓励外贸出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继续采取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促进出口增长,设立出口商品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对少数实行数量限制的进出口商品管理,按照效益、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行配额招标、拍卖或规则化分配。1994年,财政部门把研究如何建立外贸发展基金、支持外贸发展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规定地方外贸企业所得税可以用于支持外贸事业发展并建立地方外贸发展基金;中央配额、许可证招标和拍卖收入作为建立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主要来源。对建立的外贸发展基金,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扶持新产品、高科技产品、机电产品的开发以及提高档次、扩大规模,以改善本地区出口商品结构,或者用于其他政策性的财政需要。
(五)研究制定工效挂钩方案,加强对外贸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管理。外贸企业职工收入偏高,工资奖金发放渠道不统一,高于其他行业工资水平和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规模,亟需加强管理。同时,外贸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也需要进行改革。1994年,财政部配合外经贸部、劳动部制定了《美元工资含量管理实施办法》和《非主营出口企业工效挂钩办法》。主要内容是:以上一年实绩为基数,按出口收汇占60%、利税占40%核定每美元工资含量基数,再以出口收汇增加额和利税增加额作为企业提取效益工资的考核指标,分14个档次确定工资含量浮动系数,浮动系数最高为0.8,最低为0.15;对机电产品出口实行倾斜政策,在执行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浮动系数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工资浮动系数;以此确定报告期应提工资总额。非主营出口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企业基期工资总额和报告期新增工资额按有关财务规定全部在成本中列支。企业实际发给职工的工资,超过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按规定从个人应发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劳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严禁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高估多算、弄虚作假,骗取和滥发工资奖金。
五、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工作
1994年,财政部积极支持和参与金融体制改革,全力配合继续整顿金融秩序,狠抓预算执行,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促进金融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保证国家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积极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参与金融法制建设。1994年,我国金融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切实转变职能,强化对货币信贷的集中管理,拓展货币政策工具,金融监管逐步规范;国家正式成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专业银行开始向国有商业银行转换,推行贷款限额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把控制贷款总量同加强内部资金调度和统一管理、风险防范有机结合起来,为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对以上重大改革,财政部积极参与和给予支持。一是在国家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增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资本金。二是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5年内全部返还,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三是对有关财政和银行的关系、货币政策、信贷资金管理、机构设置等政策性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起草、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全力配合整顿金融秩序,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1994年,针对货币供应量增长过快、固定资产贷款比重过大、消费基金增长过快、信贷资金周转速度减缓、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下降问题,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强宏观调控,继续整顿金融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此,财政部采取了一些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主要是:
1.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转换职能后实行独立的预算管理体制的需要,参与制定并正式审查核批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制度,以确定财政部与中央银行的财务、预算关系,确保中央银行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加强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2.鉴于我国政策性银行尚处于初办阶段,完善政策性银行机构组织体系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政策性银行工作的监管通知》。主要规定:一是政策性银行凡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范围和业务发展确需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均应事先将设立计划和可行性报告报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批。二是政策性银行凡需在境内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在境外发行有价证券、以及从国内外金融机构筹资的,均应将融资的数量、期限、利率、对象以及偿还方式等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三是政策性银行国家资本金的管理和运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其中,政策性银行购建固定资产必须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严格的比例控制。
3.针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悬空银行贷款、逃避银行债务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根据朱镕基副总理的指示,及时将银行核销贷款呆帐的审批权集中到各银行总行,以防止出现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突击向银行申报呆帐,银行盲目核销呆帐,从而导致银行信贷资产受损失的问题。
4.为适应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财政对各级各类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就授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原中企处)对金融保险企业就地实施监督管理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并提出具体的授权办法;同时,为使授权工作有法可依,还结合《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实施的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强化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5.针对有些地方擅自减免税收和截留中央财政收入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主要规定:一是从1994年1月1日起的“八五”后两年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5%;其他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二是金融、保险企业的工资、补贴、津贴和奖金等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国家对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计税工资标准分别由财政部及其授权的主管财政机关核定,企业实际发放工资超过计税工资部分予以纳税调整。三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一律以总行(总公司)为纳税单位按季集中缴库。四是从1994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收入,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一律上缴中央金库。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保险业务收入地方分成的50%部分,平时先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年终由中央财政在进行两级财政结算时予以返还。五是国家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的各类金融性公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限期脱钩,没有脱钩的暂按总行(总公司)统一的所得税税率55%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收入归中央财政。
6.针对金融体制改革以后银行、保险公司工资收入增长过猛、消费基金膨胀的问题,通过全面的分析、测算,对行员工资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应采取的措施提出了改进意见。
(三)做好预算执行工作,认真落实年度预算指标,确保国家预算任务的完成。首先,根据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信贷规模测算财务收支,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银行信贷计划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分析,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掌握影响企业财务收支的各项因素,帮助企业采取增收节支措施,消化不利因素,提高经济效益;其次,做好保值贴补的测算工作,消化保值贴息因素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同时,督促企业挖掘潜力,增收节支。1994年预算执行结果,不仅消化了保值贴息因素的影响,而且弥补了保险企业因亏损造成的收入缺口,超额完成预算任务。
(四)加强财会制度建设,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为确保《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作出若干补充规定,并结合各金融保险企业的实际情况,核批了各企业的具体利润分配办法。
(财政部商贸金融司供稿,赖永添、徐庆宏、郎福宽、陈秀峰、高艳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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