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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党的十四大确立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按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务院批转的税制改革实施方案,1994年,我国的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性、结构性改革。这次工商税制改革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有的。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配合下,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顾全大局,抓住机遇,扎实工作,全力推进改革,保证了新税制的平稳过渡和正常运行;同时,按照分税制的要求,顺利完成在省以下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的任务。这次难度很大、风险很大的税制改革一举取得初步成功,为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确保新税制正常运行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的个人所得税法;12月,国务院又先后发布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条例;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废止工商统一税,国务院发出通知,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下放屠宰税和筵席税,这标志着我国工商税制改革总体方案的主要内容已陆续出台。新税制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年来,各级税务机关...
根据党的十四大确立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按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务院批转的税制改革实施方案,1994年,我国的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性、结构性改革。这次工商税制改革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有的。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配合下,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顾全大局,抓住机遇,扎实工作,全力推进改革,保证了新税制的平稳过渡和正常运行;同时,按照分税制的要求,顺利完成在省以下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的任务。这次难度很大、风险很大的税制改革一举取得初步成功,为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确保新税制正常运行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的个人所得税法;12月,国务院又先后发布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条例;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废止工商统一税,国务院发出通知,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下放屠宰税和筵席税,这标志着我国工商税制改革总体方案的主要内容已陆续出台。新税制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周密组织,辛勤工作,保证了新税制顺利出台,正常运行,取得良好的效果,实现了预期目标。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新税制宣传和培训工作。为了使广大纳税户正确掌握新税制的各项政策规定,使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税制改革,新税制一出台,宣传工作就广泛深入地展开。税收宣传月提前到一月份进行,在春节前掀起新税制宣传活动高潮。在新闻单位的配合下,各级税务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新税制。不少省区市的党政领导亲自出马,深入企业,讲解新税制,对新税制的贯彻执行起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为了避免因新税制实施引起物价波动,在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会同物价部门下发了严格控制物价的通知,加强对物价的检查监督,防止借税改之机乱涨价之风。
与此同时,新税制培训工作进一步向深度和广度展开。各地采取一系列措施,开展多层次和多种形式的培训。首先强化税务干部自身学习和培训,通过分期分批集中学习、大会宣讲、层层办班、模拟操作、考试竞赛等多种形式,使全体税务人员进一步了解新税制的基本内容,基本上做到业务人员和专管员懂政策、会操作、会辅导、会检查。同时,集中力量对广大企业的办税人员全面进行培训辅导,使他们比较好地了解了新税制的主要内容和纳税操作规程。
(二)深入开展新税制运行的调查和监测,加强具体指导。新税制出台以后,各方面反映出的问题千头万绪,有些问题是预料之内的,也有许多问题是预料不及的。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及时深入到企业和征收单位调查研究,了解新税制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特别是在新税制实施的第一个征收期,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同志亲临第一线,掌握情况,现场解决了大量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由省、地、县三级组成的65个税制改革监测网络,对651户各类企业进行税负跟踪调查,及时反馈各方面的情况。为了及时分析和总结新税制运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于1月、4月分别召开全国税务局长电话会议,3月、7月、12月分别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对新税制实施以来的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指导各地正确贯彻实施新税制。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向国务院领导汇报新税制实施情况。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各类政策性文件160多份,提出了一些新税制执行中的补充意见,对有关政策进行了微调,及时解决了新税制运行中的一些带全面性、普遍性的问题。
(三)不断改进和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这次税制改革是以增值税改革为重点。新的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税款的制度。能否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税款抵扣制度的正确执行,不仅关系到增值税“链条”的顺利运转,也成为影响税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各级税务机关围绕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投入大量的力量,做了许多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增值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1.建立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专用发票在印制、运送、发放、使用、保管各个环节的管理。
2.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刷的计划管理,改进防伪措施,从1994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更换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新版专用发票。
3.全国税务机关集中力量,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并把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结合起来。8月份,开展了一次全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有效地防止错票、伪票的发生。
4.在全国50个城市开展了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管理工程的试点,取得初步成果。
5.在全国开展了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专项斗争。通过对专用发票的交叉稽核,及时查出一批大案、要案,并予公开处理。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共破获非法代开、虚开专用发票案件1442起,查出涉案人员1482人,拘捕453人,打击和震慑了犯罪行为,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有力地维护了新税制和社会经济秩序。
二、妥善解决新税制执行中的若干政策性问题
新税制出台后,在新旧税制的衔接和转换过程中,反映出大量的税收政策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十分重视,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积极采取措施,制定和完善了若干税收政策。这些政策性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解决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问题。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续环节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影响正常生产流通的问题,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在具体审定中适当放宽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对会计核算健全,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些小企业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允许试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对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提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扣税的处理办法。期初存货中所含的税金,企业已按统一规定从存货中分离出来单独记帐。考虑到财政和企业两方面的承受能力,采取分期分批逐步抵扣的办法。即在1994年内,对期初库存动用部分(期末数比期初数减少部分的已征税款),可以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一个季度处理一次。拟从1995年起改为分5年逐步抵扣的办法,并要与税收收入增长适当挂钩。
(三)对部分产品征收增值税实行增加抵扣或减免措施。
1.为了解决一些运费占成本费用比重大的企业税收负担加重的问题,允许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输费用,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为了体现税收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扶持,允许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销售自来水由于进项税额很少,税负增加较大,为了不影响自来水价格,确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类似上述情况,规定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部分建筑用材料(如砖瓦砂石等)、生物制品,也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4.将农业产品和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煤炭的增值税率由17%调整为13%。为有利于农业产品的流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对国有、粮食企业批发调拨的军队用粮油、城市居民用粮油和农村返销粮油以及零售的城市居民用粮油等,在1995年底以前给予免征增值税照顾。
6.对批发和零售的农业生产资料商品(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继续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7.对生产、销售小化肥、农药、农膜、饲料,以及电影制片厂销售的拷贝等继续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8.对国有、集体商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增加的或已征的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9.为了支持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一些产品征收增值税等问题作出规定。
1.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属于混合销售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4.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5.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6.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五)对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征免作出规定。
1.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
2.1993年底以前商业库存的汽油、柴油,属国家计划内统配的不再补征消费税,非统配的补征消费税。
(六)确定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征税原则。从1994年起,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均按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原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属经营消费税产品的,不得减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七)制定国家批准的经济特区的税收政策。经济特区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内销售的,暂一律免征增值税;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则照章缴纳消费税。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加工、修配或者批发零售给本特区单位或个人的,由于没有进税扣除,不分一般纳税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增值税,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的税收政策。为了不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对于部分企业由于实行新税制税负增加的,增加部分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处理。
(九)对部分产品调减消费税税率。对香皂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
(十)为支持独立矿山发展,对独立矿山调减按规定税额的60%征收资源税。
(十一)明确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发展,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如对为农业服务的农村推广站、植保站、种子站、农机站等所取得的收入,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交通运输、邮电、商业、物资、旅游、仓储等,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5.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雾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校办企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9.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10.水利工程单位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地质矿产部所属单位的收入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的政策可执行到1995年底。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十二)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的税收问题作出规定。
1.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械器材、部队装备等,免征增值税。
2.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军需工厂之间互相协作生产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3.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5.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6.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7.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8.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应税产品,无论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对外销售,都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9.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开采或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无论是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对外销售,都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十三)根据新税制的要求,修订、完善有关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制度,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和严格入库手续;统一全国税收票证式样。
三、新税制实施取得初步成效
新税制经过一年来的“磨合”,实现了平稳过渡,各项政策基本到位,运行正常。新税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所起的促进作用,将随着时间的推移愈来愈明显地显现出来。从新税制运行一年的情况看,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新税制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注入了活力。这次风险很大的税制改革,不仅没有给生产带来不利影响,也没有引发物价大幅度上涨,而且由于公平了税负,促进了平等竞争,进一步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1994年全国工业总产值53021亿元,比上年增长31%;出口总额121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1.9%,进口总额115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1.2%。全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情况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这次工商税制改革出台时机的选择、改革力度的把握、社会承受能力的判断等,都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是正确的。
(二)新税制改善和增强了税收的财政职能,税收收入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1994年全国共组织工商税收收入4513.59亿元,比上年增加916亿元,增长25.5%。其中:中央级收入2642.5亿元,比上年增加516亿元,增长24.3%;地方级收入1871亿元,比上年增加400亿元,增长28.2%。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的增长基本上是一致的,充分说明税收的财政职能经过税制改革进一步得到加强。
(三)新税制增强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更加明显。新税制的税种与分税制相结合,加强了中央政府调配财政资金的能力。新税制统一了税法,公平了税负,使产品间、行业间、企业间、地区间的负担趋于合理,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理顺,有效地促进了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调整产品结构,练好内功,提高经济效益。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适应新税制带来的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结构,生产发展,效益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增强。不少地区的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开始转变多年形成的依赖税收优惠的状况,面向市场及时调整产品品种结构,有的还走上联合发展的道路。一些地方政府结合贯彻新税制,确立经济发展方向,制定生产发展目标,发展大市场、大流通。新税制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国家产业政策的有效执行,也起了积极的作用。
(四)新税制强化了依法治税,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新税制确立了统一的、规范的税收法律、法规,不仅便于征管,而且明确了严格的税收管理权限,取消了原有税制过多过乱的税收优惠政策,使擅自越权减税免税的混乱现象得到有效地制止,从制度上堵塞了税收流失的漏洞。
(五)新税制进一步与国际税收接轨,促进了对外开放。新税制的管理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更加接近,更加有利于内外经济交往与合作。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流转税的同时,适当保留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优惠政策,体现了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使得我国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四、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改革
新税制要取得完全成功,必须相应地搞好税收征管改革。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实施步骤,国家税务总局在新税制实施的同时,不失时机地把征管改革工作列入日程,加快推进。
(一)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围绕实现纳税人自核自缴,建立规范,强化稽查,优化服务,改进技术手段,增强监控能力,促进依法纳税,减少税收流失,提高征管水平。征管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规范统一的原则;二是整体协调的原则;三是实用便利的原则;四是监督制约的原则。
(二)征管改革的目标和主要内容。征管改革的目标是,要形成一个有现代化技术手段的,相互协调制约的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以纳税人自核自缴为基础的申报制度。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是履行纳税义务的首要环节,也是税务机关实施有效征管的一项基础工程。纳税人自核自缴和纳税申报制度建立后,税务人员可以从大量繁重的核税、开票等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从而加强税务稽核和检查。对不按期申报的,要进行经济处罚;不据实申报的,均视为偷税行为,依法严惩。实行纳税人自核自缴和纳税申报制度,一要统一和规范纳税人的税务管理代码,对每一个纳税人都要给一个代码,终身不变,凡有关纳税的证件、表格、资料、档案一律使用这一个代码。二要统一各税的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等表式,并简化和规范有关表式的内容。三是本着科学、严密和简便的原则,合理修订纳税程序,对纳税人申报和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2.广泛推行税务代理制度。这是实行纳税人自核自缴的重要外部条件。一是建立健全税务代理的规章制度。要对税务代理人的资格条件、资格认定、税务代理范围、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与终止、业务规程,税务代理人的义务与权利和法律责任,以及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人的监督管理、考核等方面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利于税务代理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二是建立一支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合格、合法的税务代理人队伍。制定税务代理人资格考试、考核及认定办法,进行专门的税务代理人资格统考和资格认定,培养税务代理专业人才。三是理顺税务代理的管理体制。鉴于我国税务代理尚处于初始阶段,实行行政和行业双重督导的管理体制,既有政府的指导和依法监督,又有行业组织的自我约束与管理。
3.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核制度。普遍推行在纳税人自核基础上的纳税申报和税务代理制度以后,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要转向日常、重点的税务稽查。基层税务机关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分工,也要根据新的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税务稽核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对税务登记户数加强稽核,以最大限度地掌握税源;二是对偷税、逃税、骗税、避税等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三是按照检查分析标准筛选一定比例的纳税户进行综合审计和专项常规审计。
4.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在税收征管中采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技术手段,是建立严密、有效的税收监控网络的必由之路。根据我国税务系统的实际条件,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要本着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盘规划,分步实施。全国税收电子化工程项目大致由税收申报自动化监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监控、税务管理和政策分析、全国税务计算机联网等组成。征管领域的计算机运用,先从城市、重点税种征管做起,经过5年到7年的努力,逐步形成全国性的、纵横贯通的税收征管计算机网络。
(三)征管改革的组织与实施。征管改革是涉及体制、模式、人员素质、手段等多因素的综合性改革,是一项难度大、要求高的系统工程,在具体组织与实施中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1.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征管改革办公室,负责征管改革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与世界银行商定税收征管改革技术援助贷款项目。省以下各级税务局也相应成立了类似机构。
2.制定《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税收征管计算机化项目实施方案要点》。《实施意见》将整个改革分为准备、试点、推行三个阶段,力争在2000年之前基本完成。1994年着手开展准备阶段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部分地区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对现行各项税收征管程序及其内容进行调查、评估、论证,作出新的程序项目设计。
3.1994年9月份,在沈阳市召开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会议研究了《税收征管改革准备阶段的工作计划》,部署征管改革试点工作。
4.征管综合改革试点率先在北京市海淀区、沈阳市、浙江省萧山市、江苏省无锡市四个地区进行,主要完成业务需求、软件编成、硬件购置等项工作,继而进一步扩大试点。
5.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各地积极组建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并进行试点工作。
五、顺利完成两个税务机构的分设
为了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统一部署,全国税务系统从1994年年初开始组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各级税务机关在确保完成税制改革和组织税收收入任务的同时,统一思想,克服困难,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期完成两个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全国税务机构分设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展开:
(一)准备阶段。1994年新年伊始,为保证新税制顺利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在两个税务机构组建筹备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机构分设后的业务分工,先将税源和征收人员分开,实行分别收税、分别入库的过渡办法。在此期间,全国税务系统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务院有关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从上到下进行充分酝酿,为机构分设做好思想准备。
(二)实施阶段。新税制经过一段时间运转基本正常后,机构分设工作提到议事日程,进入具体实施阶段。1994年3月初召开的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研究部署了两个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会后,国家税务总局派出9个工作组,对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领导班子进行全面考察,为审批各地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方案做好准备。为加快组建进度,保证按期完成两个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和5月两次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组建筹备组发出传真电报,强调要按国务院关于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时间部署,抓紧上报组建方案;并组织工作组赴山西、湖南等省,就人员分流和核定编制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7月份,在北京召开有11个省市税务局长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研究机构分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当地党政的领导和财政、组织、人事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抓紧研究并上报组建方案,考核地市局领导班子,做好人财物分配,机构分设工作稳步进行。
(三)完成阶段。经过积极和周密的准备,全国省级和地市县级两个税务机构陆续挂牌,按照各自的分工进入正常运作。首先是广东等13个省级税务机构,在7月下旬正式分设;至8月15日,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完成省级国家和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工作。继省级两个税务机构分设工作完成后,各地按照7月份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的要求,再接再厉,加快了地、市、县级税务机构分设的进度。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考核情况并征得地方党政同意,先后任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12个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国家税务局的领导班子,审批26个地区国家税务局的“三定”方案。研究起草了国税局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有关办法和规定。省级地方税务局的领导班子,由地方政府正式任命。截至10月份,全国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工作基本完成。
为了适应全国税务机构改革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进行调整。调整工作坚持“两个调整、四个不变”的原则,即由原来的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垂直管理的体制,改为由当地国家税务局领导管理,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支机构也作相应的调整,但为对外工作需要,原有对外名称、机构、办公地点和征管范围不变。
这次机构分设工作涉及面广、矛盾多、难度大,能够在短时间内顺利完成,首先是依靠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其次,是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各地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的通力合作。同时,与各地税务机关的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顾全大局、发扬风格、服从分配、努力工作也是分不开的。在机构分设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做到机构分设和税制改革、组织收入两不误。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税收管理体制的建立,将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调动两个积极性,更加有效地保证中央和地方税收任务的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供稿,薛路生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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