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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是新中国税收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开始,对我国税制进行全面的结构性改革。同时,作出了税政与税务职能分离的决定。根据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财政部税政司的基本职责是制订和解释工商税收、关税和农业税收的税法、条例、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参与研究制订关税政策,会审关税和对国家预算有较大影响的税收减免及出口退税事项;制订涉外税收政策、法规和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的范本;研究制订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拟定减免税规定;研究财税源泉和结构的变化与必要的政策调整;加虽税收监督,及时提出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建议;负责全国有关税收资料的统计分析。为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新税制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完善新税制的政策、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实现了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在税政建设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工商税制改革和调整的主要内容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重点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同时,对其他税种也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一)流转税制的改革和调整。
1.流转税制的...
1994年,是新中国税收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开始,对我国税制进行全面的结构性改革。同时,作出了税政与税务职能分离的决定。根据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财政部税政司的基本职责是制订和解释工商税收、关税和农业税收的税法、条例、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参与研究制订关税政策,会审关税和对国家预算有较大影响的税收减免及出口退税事项;制订涉外税收政策、法规和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的范本;研究制订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拟定减免税规定;研究财税源泉和结构的变化与必要的政策调整;加虽税收监督,及时提出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建议;负责全国有关税收资料的统计分析。为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新税制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完善新税制的政策、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实现了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在税政建设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工商税制改革和调整的主要内容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重点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同时,对其他税种也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一)流转税制的改革和调整。
1.流转税制的改革。流转税制改革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按照充分体现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的原则,在保持总体税负不变的情况下,参照国际上流转税制的一般做法,改变了原流转税按产品分设税目,分税目制定差别税率的传统做法;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普遍征收增值税,并选择部分消费品交叉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和商品销售以外的第三产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保留征收营业税的模式。改革后的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其中:增值税采取13%和17%两档基本税率,实行价外计税和根据专用发票注明税款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进行专门的税务登记,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销售收入和6%的征收率征税的简便办法。
2.流转税制的政策调整和完善。
为保证新流转税的顺利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和《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适时调整和完善了现行的税收政策,强化了税收的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农业产品增值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输费用和收购废旧物资,准予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下发了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从1994年4月1日起至1995年底销售电力的增值税作出暂减按13%税率征收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作出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征税的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人民银行配售黄金、配售白银的征税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实行即收即退。同时,对有关问题制定下发了具体的贯彻意见。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调整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
报经国务院研究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并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退还给各纳税单位。
报经国务院研究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云南中缅边境民间贸易进口货物在国内销售时,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农业产品以外的货物,一律按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扣除。
为严肃税法,保护税基的完整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对在价外与应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一并收取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亦应按照税法规定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为了有利于引进和推广良种,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对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保证增值税制的顺利运行,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主要有: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于1995年底前暂免征增值税;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先征后返”政策适用的业务范围、企业范围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列入“先征后返”范围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鼓励产品的升级换代,优化产业组织结构,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政策,并就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更好地支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要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为理顺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制定下发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有关规定。同时,明确了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退税政策。
为了解决小化肥生产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困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199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小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特定种类的化肥实行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部分纳税人已计征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予以返还。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调整了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率和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制定了明确的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保证了消费税的正常运行。
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
为保证新税制的顺利运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对集邮商品、报刊发行、混合销售等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规范新税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原执行的以产品税、增值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作出了关于停止执行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的决定。
为保证新营业税制的规范运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关于严格执行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规定,巩固了新营业税制的改革成果。
(二)所得税制的改革和调整。
1.所得税制的改革。所得税制的改革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取消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做法,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合并为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采用33%的比例税率。考虑到部分企业盈利低的情况,增设15%、24%两档过渡性照顾税率。同时,取消国有企业在所得税前归还贷款的规定,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取消国有企业上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规定,国有企业不再实行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做法。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仍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将个人收入调节税,适用于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外籍人员采用加计扣除额的办法。
2.所得税制的政策调整和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可以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如可按规定享受减税或免税的企业条件、减免税的期限界定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保企业所得税的顺利运行。
为完善企业所得税制的调节功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未尽事项,制定下发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财税改革中金融、保险企业的有关所得税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鉴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作出了包括提高折旧率、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进成本等政策性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作出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的规定。
为支持农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1995年底以前,对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农机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作出特殊的规定。
为支持华侨农场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对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解决劳改劳教单位的经济困难,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对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业务的税收管理,增强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为增强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功能和宏观调控功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未尽事项,制定下发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等实际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对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其他工商税制的改革和调整。
1.其他工商税制的改革。一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二是新开征土地增值税。三是调整了其他一些税种,将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改为征收证券交易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等;将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将盐税并入资源税,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
2.其他工商税制的政策调整和完善。
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对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为加强印花税的稽征管理,依法处理违章案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考虑到目前铁路资金比较紧张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对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优惠规定。
二、关税制度改革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关税制度的改革。按照国务院对关税工作的指示精神,在1993年第一步清理进口税收减免的基础上,1994年再次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清理:
1.废止了关于利用国外贷款进口物资免税的规定。
2.明确对任何地区、企业、单位进口办公用品一律照章征税,不再给予免税优惠。
3.废止了关于进口广播电视宣传专用设备和器材的免税规定。
4.废止了关于运用税收优惠推动技术引进结构优化的暂行规定。
5.废止了关于国内电视台进口电视节目录像制品的减免税等的政策规定。
(二)关税制度的调整与完善。
1.调整了关于边境和易货贸易进口税收优惠规定。
2.调整关于进口体育用品免税规定和关于免税店的规定等的优惠政策。
3.对个别重点项目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再保留,并提出了一些配套措施。
4.对特定区域减免税进口货物实行核定额度的办法。
5.制定了《摄录一体机技术引进项目实行与国产化率挂钩的关税优惠办法》,该办法是通过与企业产品国产化率挂钩的差别税率办法,对正在起步的国内摄录一体机生产企业给予必要的政策引导。通过上述关税制度的改革与调整,使我国关税制度在适应对外需要,发挥关税对进出口贸易的宏观调节作用,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农业税制改革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农业税制的改革。为适应新形势下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加强农业税制与工商税制的衔接,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将原农林特产农业税与原产品税和原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将烟叶、牲畜产品列入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大了农业特产税的税基,并相应调整了税率;为了保持农业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稳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地方财政收入,原征收产品税的农业特产品,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分别按适用税率由生产者和收购者缴纳税款;保留了原产品税农林牧水产品部分的征收环节;明确了减免范围和减免权限;规定了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区分了农业特产税与增值税的界限。
(二)农业特产税的政策调整和完善。为确保农业特产税的顺利运行,增强农业税制的宏观调控功能,财政部及时制定了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
保留了税制改革前产品税、工商统一税和农林特产税的部分减免税政策,主要有: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生产原木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在1994年对四川省指定的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免税;明确了对原木、原竹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具体规定。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财政部制定了对猪、牛、羊皮缓征、减征农业特产税的具体规定。
1994年改革后的我国税制,税种由原来的37个减少到23个,税制结构趋于合理,并初步实现了高效和简化。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许永现、于红卫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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