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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加强对财经形势的分析预测工作和重大财经问题的研究
在这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重视对财政经济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汇编。写出有关财政经济形势的月度、季度和年度分析报告,如“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几点看法”、“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财政改革情况的汇报提纲”、“1994年财政经济形势分析及1995年展望”等。二是加强对物价变动趋势的监测。写出一些研究报告,分析物价变动的特点和原因,提出抑制通货膨胀的政策建议。三是加强对金融形势的分析。写出“当前金融形势与国库券发行”、“1995年金融形势分析及其对财政的影响”研究报告,分析了1994年金融运行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预测了1995年金融形势及其对1995年财政的影响,提出了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调的政策建议。这些研究报告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了依据。四是加强对国民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参加了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的“企业收入分配问题”专题调研工作,撰写了“1993年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情况及对1994年的发展预测”、“个人资产知多少”、“企业工资分配的总量调控不可忽视”、“企业收入分配的问题与对策”等一系列专题研究材料,提出了改善国民收入分配、加强对收入分配的总量调控、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
一、加强对财经形势的分析预测工作和重大财经问题的研究
在这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重视对财政经济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汇编。写出有关财政经济形势的月度、季度和年度分析报告,如“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几点看法”、“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财政改革情况的汇报提纲”、“1994年财政经济形势分析及1995年展望”等。二是加强对物价变动趋势的监测。写出一些研究报告,分析物价变动的特点和原因,提出抑制通货膨胀的政策建议。三是加强对金融形势的分析。写出“当前金融形势与国库券发行”、“1995年金融形势分析及其对财政的影响”研究报告,分析了1994年金融运行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预测了1995年金融形势及其对1995年财政的影响,提出了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调的政策建议。这些研究报告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了依据。四是加强对国民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参加了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的“企业收入分配问题”专题调研工作,撰写了“1993年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情况及对1994年的发展预测”、“个人资产知多少”、“企业工资分配的总量调控不可忽视”、“企业收入分配的问题与对策”等一系列专题研究材料,提出了改善国民收入分配、加强对收入分配的总量调控、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政策建议。五是开展财政问题的专题研究。除了对税制和分税制进行研究以外,还对财政信用与财政投融资问题、财政政策与通货膨胀问题、如何克服财政困难问题、如何重建财政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写出了一些研究报告,如“关于加强财政信用管理的建议”、“财政政策对通货膨胀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矛盾现象及财政的困难与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建财政的总体设想”等。此外,还对利用外资、土地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写出了一些研究材料,如“关于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若干问题”、“企业股份制改革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问题”、“关于国土收入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另外,在对10多个中央有关部门和山东、四川、广东、内蒙古等省(区)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撰写了“关于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事权及支出范围的研究报告”。报告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调整和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政支出范围应遵循的几项基本原则:一是法律规范原则。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和调整,都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规范。二是范围原则。属于全社会范围内的事务,由中央政府承担,属于地方范围内的事务由地方政府承担。三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保持对称原则。四是效率原则。凡是由地方政府处理效率高的事务,事权归地方政府;由中央政府处理效率高的事务,事权归中央政府。五是分级管理原则。需要由中央政府决策,只有中央政府才有能力承担的事务,由中央政府管理;需要由中央政府决策,地方政府有能力承担的事务,由中央政府授权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能够决策并有能力承担的事务,由地方政府管理。按照上述基本原则,报告提出了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范围的具体意见:一是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能范围,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经济管理权限。二是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中央事权由中央财政支出,地方事权由地方财政支出;对于中央与地方的共同事权,也要以规范的形式确定各自的负担项目和出资比例,避免随意性较大的一事一议所产生的相互扯皮现象。三是逐步建立规范的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
二、开展编制财政“九五”计划的研究准备工作
财政中长期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它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此,1994年财政部开始了编制财政“九五”计划的前期准备工作,测算了“八五”时期财政收支计划完成情况,对“九五”时期财政收支进行了初步测算,研究了克服财政困难的中长期财政政策,制定了财政“九五”计划的初步框架。与世界银行合作召开了国际研讨会,中外专家共同讨论了“经济周期波动和财政中长期计划”问题。在编制财政“九五”计划时,写出了一些研究报告,如“关于财政‘九五’计划基本框架的初步设想”、“关于‘九五’时期扭转财政困难的若干政策建议”等。
三、积极参与物价、住房、工资制度改革
(一)研究改进财政补贴办法。1994年国家继续深化价格改革,出台了一批价格调整项目,着重解决农业、能源等基础产业产品价格偏低的矛盾。为了保证价格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制定了相关的财政补贴政策。
1.配合提高粮食价格,实行定向补贴政策。为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步增长,从1994年6月起,国家定购的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四种粮食平均收购价格每50公斤提高到52元,提价幅度为40%。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为了不形成新的购销价格倒挂,有利于搞活粮食企业的经营和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在充分考虑企业、城镇居民承受能力和财政负担能力,避免过多影响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将国有粮食部门销售的面粉、大米、玉米、大豆的平均销售价格每50公斤提高到75.4元,提价幅度33%。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后,财政对少数确有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及有关人员实行定向补贴。补贴的范围和标准是:(1)放开粮价前,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享受国家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和城镇救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6元。(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向学校核拨补贴资金,学校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区别地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3)对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人员的补贴,通过适当提高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形式解决,具体补助金额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民办教师是否增加补贴以及其他需要补贴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参照上述补贴标准执行。实行定向补贴的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2.提高棉花收购价格,实行价外奖励政策。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种棉售棉的积极性,促进棉花生产的稳定发展,确保国家掌握充足的棉花资源并有利于纺织工业的结构调整,从1994年新棉上市起,提高了棉花收购价格,并对棉花交售实行价外奖励政策。在不新增财政负担的情况下,调整了原有每担棉花给予44.62元的财政补贴政策,取消了棉花加价款和奖励物资差价款的办法,将其中44元作为价外奖励并在棉花收购环节直接支付给农民,其余的0.62元拨付给农业部集中用于研究和培育棉花优良品种。
3.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1)粮食价格放开后,为了用经济手段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从1994粮食年度起,中央和地方逐步建立了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各级政府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补贴贫困地区农民吃返销粮、建立和动用国家粮食储备等所需要的各种开支。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地方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补助来自粮食购销同价后中央财政节余的粮食加价款、补贴款和中央财政新增的补助资金;地方自筹的资金来自粮食价格放开后地方财政节余的补贴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有关资金。中央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国家储备粮油、专储粮利息、费用支出和在特殊情况下动用中央储备粮调节粮食市场所需的开支。(2)为了增加副食品生产和供应,稳定副食品市场,平抑副食品价格,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从1994年起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副食品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扶持生猪、食糖、蔬菜等主要副食品的生产发展,建立主要副食品储备,吞吐主要副食品,平抑市场价格等所需的各项开支。中央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来源是中央财政三年内减少下来的扶持生猪生产“议转平”饲料粮差价款及用于主要副食品储备的费用补贴。地方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来源是副食品价格放开后,地方财政节余的副食品补贴及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等。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原用于副食品方面的补贴也是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积极参与住房制度改革。1994年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精神,在财政政策、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财政监督和财力等方面,积极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具体措施有:1.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增加主管房改业务的工作人员,很多地方成立了挂靠财政部门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充分发挥了财政部门掌握财政经济政策和单位财务状况的优势,为政府制定房改政策提供依据。2.加强房改业务中有关财政、财务与会计制度建设。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有关配套文件,主要有:《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配合其他部门下发《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3.各级财政部门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挤出一笔资金用于提租补贴和资助公积金,有力地支持了房改。其中,中央财政拿出1亿元用于解决中央驻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房改支出。4.加强对各项住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各项住房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加强住房基金的建立与管理工作,加强对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住房资金的财务报表体系和预(决)算制度,保证了各项住房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5.参与世界银行“中国住房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贷款项目”的评估工作,制定了《关于世界银行住房制度改革贷款项目财政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关于世界银行住房制度改革贷款项目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6.组织辽宁、山东两省研究、开发了住房资金、公积金管理的信息软件,分别通过部、省级鉴定。
(三)参与工资政策的制定并纠正政策实施中的偏差。
1.在制定企业工资政策方面。一是财政部与劳动部审批了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基数方案,保证了企业在增加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合理增加工资。1994年中央部门直属挂钩企业人数达到1167万人,人均年工资近6100元。二是继续清理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项目。与国家统计局关于将上下班交通费和洗理费纳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对实行挂钩企业已在福利费中列支的这项费用转增工资总额基数。三是为了保证国家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出台,保持社会稳定,解决部分困难企业职工生活水平因物价上涨而受到较大影响问题,财政部与劳动部、国家经贸委一起下发《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为使这项规定可操作,增资水平合理化,劳动部、财政部又将这项规定具体化,把增资额分为三档,并实行增资额审批制。四是财政部会同劳动部等部门积极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增长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具体办法,草拟了《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办法》、《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办法》等。
2.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方面。一是为了推动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减轻财政负担,财政部会同人事部制定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二是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3.在参与制定工资政策后,财政部派人深入实际调查有关工资政策的实施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写出调查研究报告,会同劳动部和经贸委发出通知,纠正工资政策执行中的偏差。
四、加强“两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
(一)“两金”收入征管情况。1994年“两金”征收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全国共征收“两金”109.28亿元,超额完成全年76亿元的预算任务,超收33.28亿元。其中,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51.63亿元,完成预算的107.6%;征收预算调节基金57.65亿元,完成预算的205.9%。从“两金”收入结构看,国有企业清欠约50.3亿元,占46.03%;行政事业单位15亿元,占13.73%;地方财政约2亿元,占1.83%;集体企业和个体户约38亿元,占34.77%;其他约3.98亿元,占3.64%。
1994年调整了“两金”征收政策,对国有企业不再征收“两金”,因而,完成征收任务难度较大。面对新的形势,各级财税部门为超额完成全年预算任务,采取了如下几项措施:1.把“两金”收入当作硬任务,早抓落实,争取全年工作主动。1994年年初,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召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参加的“全国‘两金’征集工作会议”,认真分析了前一时期“两金”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落实征收任务和征收措施。2.各地认真坚持每月、每季跟踪分析制度,及时督促收入进度慢的地区,保证了“两金”及时足额入库。3.狠抓重点,奖罚严明。继续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把国有企业拖欠“两金”和对养路费征收“两金”作为征收重点,对一些上年没有完成任务的地区,中央扣了专款,对地方触动很大,使地方重视“两金”征收工作,对完成1994年“两金”征收任务起到促进作用。4.与税务部门配合,开展调查研究,对征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达成共识,使政策制定同具体的征收工作结合得更加紧密。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情况。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由原来上缴中央财政5%,改为全部划为地方财政收入。这一变动体现了中央对地方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的支持,有效地调动了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积极性。1994年全国缴入国家金库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为33.4亿元,比上年增长133.7%。尽管土地收益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由于地方城市建设资金缺口过大,地方获得的土地收入大部分没有纳入财政管理,不少地方是委托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土地收支,造成土地收益的流失。为此,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财政财务管理。
五、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
1994年,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在不汇编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决算的情况下,继续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1994年全国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为1879亿元,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不含债务收入)的36%,预算外资金支出总额为1735.2亿元,收支相抵,结余143.8亿元。
(一)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
1.地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为140亿元,比上年增长22.1%。1994年全国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收入还是有所增长。其原因:一是农业丰收、税制改革和农产品提价,使农牧业税附加收入增长较多;二是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了对预算外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管理,并将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售收入集中到财政部门。
2.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为1739.2亿元,比上年增长32%。主要原因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增加、专项基金项目增加和一些基金收费标准提高,如有的地区养路费收费标准平均增幅20%以上。分部门看,工业、交通、教育、城建、工商行政管理、公检法等部门的收入合计1029.9亿元,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的59.2%。其中,工业部门收入69.2亿元,比去年增加24亿元,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的4%;交通部门收入647亿元,比去年增加113.3亿元,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的37.2%,其中养路费增收29亿元(主要是由于高速公路基金增长迅速和车辆增多);教育部门收入241.5亿元,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13.9%;公检法部门收入67.8亿元,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3.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入87亿元,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5%。
3.地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支出106亿元,比上年增长17.3%。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1629亿元,比上年增长33.1%。从支出用途看,用于建设投资、事业发展、福利奖励的支出为1177.5亿元,比上年增长61.1%。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为555.9亿元,比上年增长91.7%;用于福利奖励的支出为91亿元,比上年增长28.3%;用于行政事业的支出为530.6亿元,比上年增长43.5%;用于上缴“两金”的支出为54亿元。
(二)预算外资金收支特点。1994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预算外资金越来越多地用于弥补预算内行政事业经费的不足,1994年达55.9亿元,占预算外资金总支出的3.2%。二是由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增加、范围扩大、标准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继续增加,占预算外资金总收入的比重增加,1994年占59.3%以上。三是基本做到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预算外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现象仍普遍存在,突出表现为: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二是预算外资金使用较为混乱,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如一些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买高档小汽车,搞公费旅游、大吃大喝等,造成不良影响。三是虽然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不少地方人大通过了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但在实际执行中,还缺乏有效监督,执法还不严。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一)深入开展反腐败,继续治理乱收费。1994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的部署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治理乱收费,狠刹乱收费不正之风。
1.继续清理乱收费项目,狠抓措施落实工作。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未按规定程序设置和虽经一些地方政府批准但明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进行审核后,报经国务院同意,公布取消了全国第三批乱收费项目,共计49项;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取消收费项目14990项,中央42个部委共取消、停止或降低标准110项,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负担23亿元。各地区、各部门还组织力量,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公布取消的乱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逐项落实。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查出违纪收费收入7.6亿元,已清退8564万元,上缴财政2.3亿元。
2.开展专项治理,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公路、城市建设、教育等方面乱收费问题,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项治理。财政部配合交通部提请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并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名义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收费站(点)的规定》,严格控制公路上的收费站(点)设置;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一些省市公路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有效地遏制了公路“三乱”现象的蔓延。为解决一些地方政府在办理“农转非”手续时乱收落户费问题,财政部配合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坚决制止继续出卖非农业户口的通知》,并会同国家计委、公安部、建设部对广西、广东、山东、湖南、河南等地征收城市人口增容费、落户费问题进行了调查,向国务院提交了报告。各地区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中小学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财政部配合农业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组成“国务院农民负担检查组”,对浙江、天津等省市农民负担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将国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落到实处。
(二)贯彻落实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加强收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央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的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贯彻落实中央规定,财政部在征求地方、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将26个部门的83项属于全国性的资源收费、证照收费以及数额较大的管理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对于暂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相应制定了本地区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办法。据不完全统计,1994年,全国已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300多项,上缴国库收入近30亿元。陕西省将206项涉及36个部门的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当年上缴国库2.24亿元;辽宁省将21项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当年上缴国库8亿元。
(三)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
1.严格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1994年经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5项,其中行政性收费12项,事业性收费3项。在新出台的行政性收费项目中,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有矿产资源补偿费、特种行业许可证费、取水许可证费、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费、护士注册费等5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2.根据物价上涨等情况,适当调整收费标准。为配合复关谈判,加快涉外收费标准与国际社会接轨,体现国民待遇一致的原则,1994年财政部配合国家计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一修订了商检、卫检、动植检、专利的收费标准。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和近几年物价上涨因素,调整了计量检定、代码证书、九二式机动车牌证、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航危天气预报等近10项收费标准。
(四)加强收费票据管理,建立健全法规制度。
1.加强中央部门收费票据管理。为了规范全国性收费票据和涉外收费票据的管理,财政部统一监制了国境卫生检疫收费、船舶检验收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票据,并规定了这些收费票据由中央有关部门统一发放。
2.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根据治理乱收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994年8月财政部重新修订并向国务院上报了《行政性收费管理暂行条例》,同时,下发《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种类和管理权限等。各地区也进一步加强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立法工作,如北京、黑龙江、湖南、贵州、广东、新疆等20几个省(市、区)先后发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法规、条例。各地区基本上建立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军批、票据发放、资金管理、年度审验的“一条龙”管理制度,使收费管理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供稿,陈为群、杨远根、胡定荣、殷丽华、戴柏华、娄曲果、孙燕、杨晋明、陈怡芳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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