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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国家预算完成情况
1994年,在财税、金融、外贸外汇、投资、价格和流通体制等重大改革进展顺利,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新成绩的基础上,国家财政收支超额完成预算。
(一)国家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1994年国家财政总收入为5218.1亿元,完成预算的109.6%;国家财政总支出为5792.62亿元,完成预算的106.7%;收入和支出相抵,支出大于收入574.52亿元,赤字比预算确定的数额减少94.67亿元。
1994年国家财政收支按复式预算汇总的情况是:
1.国家经常性预算收支完成情况。1994年,国家经常性预算收入5005.37亿元,完成预算的111.5%;经常性支出4207.2亿元,完成预算的107.1%。收支相抵,结余798.17亿元,转入建设性预算。主要收入项目完成情况是:
(1)各项税收4871.29亿元,完成预算的109.2%。其中:
消费税487.4亿元,完成预算的95.3%;增值税2308.34亿元,完成预算的119.6%。消费税和增值税共完成2795.74亿元,比预算超收355.25亿元。主要原因:一是经济快速增长,各项经济指标完成超过计划,使这两项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税收超收较多;二是新税制出台以后,取消了临时性、困难性税收减免,加强了税收征管,使这两项税收流失减少...
一、国家预算完成情况
1994年,在财税、金融、外贸外汇、投资、价格和流通体制等重大改革进展顺利,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新成绩的基础上,国家财政收支超额完成预算。
(一)国家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1994年国家财政总收入为5218.1亿元,完成预算的109.6%;国家财政总支出为5792.62亿元,完成预算的106.7%;收入和支出相抵,支出大于收入574.52亿元,赤字比预算确定的数额减少94.67亿元。
1994年国家财政收支按复式预算汇总的情况是:
1.国家经常性预算收支完成情况。1994年,国家经常性预算收入5005.37亿元,完成预算的111.5%;经常性支出4207.2亿元,完成预算的107.1%。收支相抵,结余798.17亿元,转入建设性预算。主要收入项目完成情况是:
(1)各项税收4871.29亿元,完成预算的109.2%。其中:
消费税487.4亿元,完成预算的95.3%;增值税2308.34亿元,完成预算的119.6%。消费税和增值税共完成2795.74亿元,比预算超收355.25亿元。主要原因:一是经济快速增长,各项经济指标完成超过计划,使这两项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税收超收较多;二是新税制出台以后,取消了临时性、困难性税收减免,加强了税收征管,使这两项税收流失减少,相应增加了收入。
进口产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324.9亿元,完成预算的130%,比预算超收74.9亿元。超收的主要原因是汇率并轨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按新汇率计征,从而使海关代征的这两项税收增加较多。
营业税670.02亿元,完成预算的105.6%,超收35.71亿元。超收的主要原因:一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营业税收入基本划给地方财政,调动了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二是税制改革取消了营业税的临时性、困难性减免,减少了收入流失;三是交通、服务、保险等第三产业发展超过计划,为营业税的超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国有企业所得税581.29亿元,完成预算的107%,超收46.86亿元。主要是税制改革规范了所得税制度,征管水平有所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使企业上缴的收入增加。
关税272.68亿元,完成预算的82.6%,比预算短收57.32亿元。短收的主要原因:一是应征关税的一般进口商品比1993年下降7.1%;二是进口商品结构变化,高关税税率的商品进口量减少,低关税税率的商品进口量增加,使应税商品的关税水平有所下降;三是政策性减免过多,使我国的关税实际税负大大低于名义税率。
农业税和契税195.02亿元,完成预算的128%。超收较多的主要原因一是1994年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农业税计税价格相应提高,增加了收入;二是农业特产生产形势较好,果品水产等主要应税农业特产都比上年增长10%以上,使农业特产税税源充足,增收较多;三是1994年是实施分税制的第一年,地方政府十分重视地方税收工作,加强了对农业税收的征管,增加了收入。
(2)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59.1亿元,完成预算的211.1%。这项收入增加较多的主要原因:一是各级财税部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清理了历年欠缴收入;二是加强了对某些重点部门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征管工作,相应增加了一些收入。
(3)非生产性企业亏损补贴161.52亿元,比预算减少31.48亿元。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粮食购销价格放开后,企业亏损减少,相应减少了财政补贴;二是部分地区用预算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补给粮食企业,也相应减少了企业亏损补贴额。
(4)其他收入193.4亿元,完成预算的126.5%。超收较多的主要原因,一是各地加强了对零散收入的征管工作,使得这项收入增加较多;二是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部分行政性收费也纳入了预算,使得该项收入增加较多。
1994年,国家经常性支出主要项目的完成情况是:
(1)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213.89亿元,完成预算的109.8%。主要是地方用机动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超过预算较多。
(2)事业发展和社会保障支出1710.88亿元,完成预算的111.4%。其中:教育事业费772.78亿元,完成预算的116.7%,比1993年增长38.4%,大大高于同期国内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教育经费超过预算较多,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都把支持教育事业作为重点予以保证,在国家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千方百计增加教育经费投入;科学事业费87.9亿元,完成预算的110%,比1993年增长34.01%,高于同期国内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科学事业费增支较多主要是1994年国家财政在安排科学事业经费时,重点保证了基础研究领域的资金需要:一是国家财政大幅度增加自然科学基金,1994年比上年增长23.6%;二是为保证“863”计划的实施,1994年增拨高技术研究经费比上年增长16.7%;三是继续向农业科研倾斜,1994年国家财政安排的农业科研经费比上年增长47.4%。
(3)国家政权建设支出1343.39亿元,完成预算的112.7%。其中:
国防费550.71亿元,完成预算的105.8%。国防费支出比预算略有超过,主要是预算执行中增加了对一些初级产品的价格补贴支出。
行政管理费支出466.39亿元,完成预算的115%,超支60.67亿元。行政管理费超支的原因:一是全国行政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在实际执行中增加的支出超过计划数,还有一些地区增加了对职工的粮油、煤气水电、副食品等补贴。二是由于物价上涨,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水电费、办公现代化设备消耗等都有大幅度增加。
公检法支出234.99亿元,完成预算的126.1%,超过预算48.62亿元。超支的原因:一是新建机构和增加编制经费增支;二是追加了部分办案经费支出;三是追加装备建设支出。
外交支出28.86亿元,完成预算130.5%。比预算超支较多的主要原因:一是1994年汇率并轨后,追加了外交所需外汇的汇差补贴;二是1994年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加强,我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所分摊的维和经费增加较多;三是经国务院同意,从1994年7月1日起,对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增加了部分开支。
(4)价格补贴支出314.47亿元,完成预算的84.2%。未完成预算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棉花减产,国家收购数量比计划减少3463万担,相应减少棉花价外奖励款开支;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部分地区将职工的肉价补贴并入工资,把原在市镇居民肉价补贴科目列支的部分经费,改在各部门的行政事业费列支,反映在肉价补贴支出科目中的数额减少。
(5)其他支出577.65亿元,完成预算的106.3%,超支34.12亿元。超支的主要原因: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改革后,各地实际增资高于国家确定的水平,使列在其他支出中的其他部门事业费支出增加较多;二是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后,一些收费部门的收入上缴财政,经费由财政支出解决,这些增加的经费大部分反映在其他支出中;三是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和稽核工作,保证新税制顺利实施,增加了税务专项经费支出。
2.国家建设性预算收支完成情况。1994年,国家建设性预算收入1010.9亿元,完成预算的121.6%;国家建设性预算支出1585.42亿元,完成预算的105.6%。
1994年国家建设性预算收入主要项目的完成情况是:
(1)经常性预算结余转入798.17亿元,完成预算的142.4%。
(2)专项建设性收入417.43亿元,完成预算的95.5%。未完成预算的主要原因是有些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归还国家“拨改贷”本息比预算短收12.57亿元。
(3)生产性企业亏损补贴204.7亿元,比预算增加39.36亿元。主要原因是煤气、公共汽车、自来水等城市公用企业因煤、油、电价格提高,亏损增加较多,财政增加了政策性亏损补贴。
1994年,国家建设性预算支出主要项目的完成情况是:
(1)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425.83亿元,完成预算的93.1%。主要是中央基建支出没有完成预算。
(2)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415.13亿元,完成预算的107.8%。此项支出超过预算,主要原因是地方财政为了支持企业和科研单位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和研制新产品,增加了这方面的支出。
(3)增拨企业流动资金17.33亿元,完成预算的92.1%。
(4)地质勘探费64.13亿元,完成预算的103.5%。
(5)支援农业生产支出218.47亿元,完成预算的103.7%。
(6)城市维护建设支出234.16亿元,完成预算的108.4%。
(7)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25.57亿元,完成预算的100.3%。
1994年,国家建设性预算收入和支出相抵,支出大于收入574.52亿元,比预算减少94.6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666.97亿元,通过发行债券予以弥补;地方财政结余92.45亿元,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留归地方使用。此外,1994年国家债务收入1175.25亿元,其中,用于弥补中央财政赤字666.97亿元,偿还国内外债务本息499.36亿元,国家财政用国外借款安排的重点建设支出8.92亿元。
(二)中央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1994年,中央预算总收入3476.55亿元,完成预算的104.4%。其中,中央本级收入2906.5亿元,完成预算的106.83%;地方上解收入570.05亿元,完成预算的93.7%。中央预算总支出4143.52亿元,完成预算的103.6%。其中,中央本级支出1754.43亿元,完成预算的94.2%;中央税收返还和补助地方支出2389.09亿元。收支相抵,中央财政财政赤字666.97亿元,比预算减少2.22亿元。1994年,中央财政收支按复式预算汇总的完成情况是:
1.中央经常性预算收支完成情况。1994年,中央经常性预算收入3456.18亿元,完成预算的106.0%。其中,中央本级收入2886.13亿元,完成预算的108.9%;地方上解收入570.05亿元,完成预算的93.7%。主要收入项目的完成情况是:
(1)各项税收2830.78亿元,完成预算的107%,超收185.49亿元。其中:
增值税1728.36亿元,完成预算的119.4%。主要是实行分税制后,各级政府在大力促进生产发展的同时,采取措施,加强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促进了税收任务的完成和超收。
进口产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完成324.9亿元,完成预算的130%,超收74.9亿元。主要是汇率并轨扩大了税基,相应增加了收入。
营业税22.66亿元,完成预算的56.7%,短收17.34亿元。主要是在预算执行中,铁道营业税税率由5%下调至3%,相应减少了铁道营业税收入;由于中国银行在国外存款利息停止缴税,对银行利息收入征税改为对利差收入征税,以及免征人民银行给财政借款利息的税收等,减少了银行营业税收入。
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28.46亿元,完成预算的316.2%,超收19.46亿元。主要是预算执行中取消了特区内地方金融企业的减免税照顾,一律按33%的税率上缴中央,相应增加了收入。
关税272.68亿元,完成预算的82.6%,短收57.32亿元。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450.1亿元,比预算增加130.1亿元。主要原因是出口额增加,退税范围扩大,退税税率提高,相应增加了退税额。
(2)非生产性企业亏损补贴2.93亿元,比预算减少4.07亿元。
(3)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45.21亿元,完成预算的275.7%。主要是各级财税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催收以前年度的欠缴,保证了该项收入的超额完成。
(4)其他收入33.18亿元,比预算超收18.28亿元。主要是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了预算和罚没收入增加。
1994年,中央经常性预算支出3129.18亿元,完成预算的100.7%。其中,中央本级经常性预算支出1217.91亿元,完成预算的98.8%;补助地方经常性预算支出1911.27亿元,完成预算的102%主要支出项目的完成情况是:
(1)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110.95亿元,完成预算的92.1%。主要是有些支出项目在预算执行中下划地方。
(2)事业发展和社会保障支出210.83亿元,完成预算的108.4%,超过预算16.26亿元。其中,农林水事业费超支4.91亿元;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超支9.64亿元。
(3)国家政权建设支出669.2亿元,完成预算的107.3%,超过预算45.59亿元。主要是增加了军队、武警、行政机关的工资、奖金和粮油提价补贴支出。
(4)价格补贴支出92.66亿元,完成预算的70.7%。主要是粮、棉、油价格补贴减少24.35亿元。
(5)补助地方经常性支出1911.27亿元,完成预算的102%。
经常性预算收入与支出相抵,结余327亿元,转入建设性预算。
2.中央建设性预算收支完成情况。1994年,中央本级建设性预算收入347.37亿元,完成预算的156.2%。主要收入项目的完成情况是:
(1)经常性预算结余转入327亿元,完成预算的214.3%。
(2)专项建设性收入75.15亿元,完成预算的56.9%,短收59.65亿元。短收的主要原因:一是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没有完成预算,短收11.91亿元;二是列收列支的建设性收入短收56亿元。
(3)生产性企业亏损补贴54.78亿元,比预算减少7.45亿元。
1994年,中央建设性预算支出1014.34亿元,完成预算的113.8%。其中,中央本级建设性支出536.52亿元,完成预算的85.1%;补助地方建设性支出477.82亿元,完成预算的182.9%。主要支出项目的完成情况是:
(1)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235.77亿元,完成预算的78.9%。
(2)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120.41亿元,完成预算的100.4%。
(3)地质勘探费63.71亿元,完成预算的103.5%。
(4)支援农业生产支出10.94亿元,完成预算的109.4%。
1994年,中央建设性预算收入和支出相抵,支出大于收入666.97亿元,这部分差额,全部用国家债务收入弥补。
(三)1994年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央财政赤字仍然较大,中央财政困难的状况尚未好转。主要表现在:中央财政收入增长难度很大,某些主要收入项目没有完成预算,出口退税超过预算较多;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中央财政支出包揽过多,支出负担依然很重;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偏高,在中央财力不足的情况下,不得不通过增加发行债券来筹措资金,致使债券发行数额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很弱。
2.财政收入流失的情况仍然存在,在增值税发票上作假、骗取出口退税等不法行为比较严重。有些地方还存在越权减免税收的情况,个别地方欠税严重。
3.新体制运行当中还有一些不尽规范和完善的地方,少数地方擅自实行缓征和低率预征,影响新体制的完善和预算的执行。
二、积极推进财税改革,确保收入任务完成
1994年,各级财税部门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狠抓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工作,并在改革的实践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保证财税改革的顺利出台和平稳运行。在推进财税改革的同时,较好地处理了财税改革与预算执行的关系,避免体制转轨和磨合过程中对预算执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加强了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发票的作假行为,减少税收流失,从而使财政收入超额完成预算收入任务。在这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加强税收征管,严格依法征税。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各级财税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化收入征管工作,堵塞跑、冒、滴、漏,停止各种临时性和困难性减免。在重视抓好收入大户征收管理的同时,各级财税部门还加强对三资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收入征管。在经济发展、税源扩大的基础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国有企业所得税和农业税等主要收入项目都超额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二)狠抓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施以后,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两则”,加强财政和财务会计监督,促进企业降低各种物质消耗,严格成本核算等,使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三)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各部门积极配合,圆满完成国债发行任务。1994年,国债发行数量大、任务重,在此情况下,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国库券销售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热情支持,各级财政部门投入大量人力开展促销服务,超额完成1020亿元国库券发行计划,这对缓解上半年财政库款调度压力以及保证全年预算任务的完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各项宏观改革措施的出台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1994年,国家财政积极支持金融、外贸、外汇、物价、投资体制等改革措施的出台和顺利推进,同时,确保重点经济建设对资金的需求。
(一)积极支持各项宏观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出台。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1994年,国务院出台了多项宏观经济体制改革措施。为此,国家财政在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中拿出相当一部分财力用于确保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和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1994年,各级财政部门继续抓住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个重点,坚决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据统计,1994年仅企业增提折旧、提取技术开发费、补充流动资金、降低所得税税率和免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等,企业就增加财力几十亿元,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创造了条件。
(三)继续加大对农业、教育和科技的投入。1994年,各级财政部门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产粮大县建设,并继续在资金、政策、管理上积极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1994年国家财政在各项支出中用于支援农业发展的支出共计624.45亿元,比上年增加137.71亿元,增长28.29%。为了发挥教育和科技对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国家财政相应增加了对科技和教育的投资。据初步统计,1994年国家财政在各项支出中直接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支出达914.55亿元,比1993年增加229.58亿元,增长33.5%。
(四)支持粮食价格改革。为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理顺粮食购销价格关系,1994年国务院决定全面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在这项改革过程中,财政部门一方面积极参与有关政策问题的研究制订工作,另一方面,拿出相当一部分财力支持粮食价格的改革。
(五)努力保证重点经济建设的资金需要。1994年,特别是上半年,财政资金调度比较紧张,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控制非重点开支,合理调度资金,确保了重点建设、农业、国防、企业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以及教育、科学等重点支出。
(六)积极支持我国驻外人员工资改革。1994年7月1日,国务院决定对驻外使领馆和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内派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为此,国家财政在预算执行中,及时追加外交支出,确保了这项改革的出台和顺利进行。
四、全国人大通过《预算法》,依法治财、依法理财有了法律依据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这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立法步伐的一项重要成果。《预算法》的通过,使依法治财、依法理财有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在预算管理方面一直没有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因此在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以及监督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如预算编制程序不清、预算管理权责不明、预算审批不严、预算执行不认真以及预算监督不力等,致使预算缺乏应有的法律严肃性。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91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家预算管理条例》。这个条例的贯彻实施,在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条例作为一个行政法规,在权责问题上,只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以及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不可能规定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及其对政府预算行为的监督和制约。特别是该条例实施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有了新的发展,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强调要充分发挥财政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因此,迫切需要加快财政改革的步伐,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权。《预算法》就是适应这种需要出台的。
(一)《预算法》的指导思想。
1.强化预算的法律约束力,保证预算收支的严肃性。明确规定各级预算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组织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切实改变预算执行中随意开口子、批条子,预算约束日趋软化的状况。
2.规范预算管理程序,明确预算管理职权。把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决算的审批等纳入统一的法律管理轨道,克服现实中存在的那种权责不清、管理和监督不力的现象。
3.把加强预算管理与促进改革和发展经济紧密结合起来。严格预算管理和监督,做到依法治财、依法理财,使财政预算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4.对于那些目前能够实行或者经过努力可以实行的办法,就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对于那些符合改革和发展方向但一时尚难具体化的问题,可以先作一些原则性规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预算法》的主要内容。
1.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明确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级预算具体执行部门和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权,是保证预算严格依法管理的前提条件。《预算法》第二章和其他各章中分别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以及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批。过去的作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在内的国家预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包括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在内的本级总预算。这里的问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国家预算中包括了地方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本级总预算中包括了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这就造成了同一级预算要由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重复审批,使预算审批的法律关系不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预算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批准中央预算,不批准地方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不批准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这样规定,可以较好地解决预算审批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各级人大和政府的责任。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对地方预算实施监督,以及上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对下级地方政府预算实施监督的问题,《预算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3.财政赤字问题。财政收支平衡,是保持经济总量基本平衡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预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4.预算管理体制。《预算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预算法》第三章按照分税制的原则规定了预算收支范围,同时明确:“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复式预算。实行复式预算,一是有利于体现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二是可以明显反映出各个预算的收支状况,有利于增加预算的透明度;三是复式预算按收入、支出项目的性质划分,便于考察各项资金来源和使用效益,有利于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因此,《预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并规定“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6.预备费。设置预备费,是为了应付预算执行中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及其他预料不到的一些开支。我国幅员广阔,而且正处于深化改革阶段,面临的情况十分复杂,需要设置一定的预备费。因此,《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为了严格控制预备费的动用,《预算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五、制定有关预算管理的制度
(一)适应税制改革,制定对某些企业的税收实行“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税制改革后,所有企业都必须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各项税收。同时,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维护政策的连续性,支持企业发展,国务院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特定对一些行业和项目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为了保证“先征后退”政策的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5月联合制发《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退税的原则、先征后退的范围、退税的审批、退税的预算科目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将行政性收费逐步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确定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0月下发的《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应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根据文件精神,经多次与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协商,财政部于1994年3月制发《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1994年起,将属于全国性的资源性收费、证照性收费以及数额较大的管理性收费先行纳入预算管理。先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涉及到26个部门,83项收费。
(三)适应税制改革,规定联营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发后,联营企业由过去先分利后缴税改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适应这一改革,财政部制发《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对联营企业所得税的归属、适用的预算科目、缴库、资金结算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四)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于1994年11月制发《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
(五)为了加强对代扣、代收税款手续的管理,调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积极性,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发《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对代扣、代收手续费的提取比例和退库办法作了明确规定。
(六)适应税务机构分设,明确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1994年7月起,各地区税务机构陆续分设为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国家税务局系统不仅要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且要征收部分地方税。为了保证属于中央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中央国库,属于地方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地方金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发《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对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办法作了明确规定。
(财政部预算司供稿,高强、李林池、刘小明、陈新华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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