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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月5日
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全国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分析1993年预算执行情况,安排1994年财政收支计划,部署1994年的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在会议开始时作了工作报告,他要求全面领会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改进和加强财税工作,确保财税改革顺利出台并取得预期效果,还要千方百计做好工作,确保预算任务的完成。刘仲藜说,国家财政既要通过政策调整和体制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市场发育,运用税收政策调节社会分配和经济结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快国家重点项目建设,调节社会供需总量,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落实产业政策的要求;同时还要深入研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提出的新任务,切实转变理财观念,转变职能,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他强调,当前财税工作的中心任务就是要确保财税改革顺利出台并取得预期效果。
关于1994年的国家预算安排和措施,刘仲藜说,1994年的经济环境并不宽松,预算安排仍要从严从紧,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保证财税改革和其他重大经济改革的顺利推进,继续加强和...
12月5日
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全国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分析1993年预算执行情况,安排1994年财政收支计划,部署1994年的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在会议开始时作了工作报告,他要求全面领会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改进和加强财税工作,确保财税改革顺利出台并取得预期效果,还要千方百计做好工作,确保预算任务的完成。刘仲藜说,国家财政既要通过政策调整和体制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市场发育,运用税收政策调节社会分配和经济结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快国家重点项目建设,调节社会供需总量,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落实产业政策的要求;同时还要深入研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提出的新任务,切实转变理财观念,转变职能,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他强调,当前财税工作的中心任务就是要确保财税改革顺利出台并取得预期效果。
关于1994年的国家预算安排和措施,刘仲藜说,1994年的经济环境并不宽松,预算安排仍要从严从紧,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保证财税改革和其他重大经济改革的顺利推进,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积极培植财源,使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调整支出结构,保证基础设施、国防、农业、科技、教育等重点投入和政法部门经费的必要增长,压缩一般性消费支出和价格补贴,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他强调1994年要抓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结合财税改革,继续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各项措施,严格收入管理。(二)改进国库券发行办法,确保发行任务的完成。(三)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各项政策。(四)控制支出总额,保证重点支出。(五)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六)加强法制建设,严格预算约束,加速财税法制建设的进程。(七)加强队伍建设,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大力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12月5日
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全国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回顾1993年的税收工作,检查新税制出台前的各项准备情况,安排1994年的税收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对进一步做好税制改革、税收征管、组织收入、组建两套税务机构等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关于新税制的实施,金鑫说,新税制能否顺利实施,达到预期效果,税收征管是关键环节。为此,要大力加强统一发票的管理。要深化征管改革,努力形成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格局。在建立税务检察室、税务治安派出所、推广税务法庭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司法保卫体系。
12月11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北京成立。汤丙午任首届会长,他在成立大会上指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成立,是我国资产评估这一新兴独立行业已经初步形成的标志,是迈向市场经济、与国际资产评估业接轨的重要步伐。
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以来,全国经省以上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已有1000多家,从业人员已近两万人,初步形成了一支具有一定水平的评估队伍。
12月13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除此之外,销售或进口其他货物,税率为17%。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也为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2月13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计算公式为: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条例》规定了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
12月13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条例》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有: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2月13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条例》规定了应当扣除和不得扣除的计税范围和标准。
12月13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了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条例》还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免征范围等。
12月15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条例》规定了资源税的减免范围、资源税的税目、税额幅度等。
12月15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指出,现行财政包干体制,在过去的经济发展中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其弊端日益明显,从总体上看,它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尽快改革。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并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要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必须进行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种预算的约束。
12月20日
中国财政学会1993年年会暨第11次全国财政理论讨论会在北京召开,25日结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财政学会会长王丙乾、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到会作了重要讲话,要求从事财政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同志要在深入学习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的基础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围绕财税改革与振兴发展财政的战略目标,积极开展财政理论研究工作。与会代表就如何正确处理加强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关系,如何深化完善各项财税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财税对策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
12月23日
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办法》共7章45条,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检查以及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处罚等作了规定。
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就流转税改革以及经济特区征免流转税问题发出通知。通知说,经济特区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销售的,除消费税应税产品应照章征收消费税外,均一律暂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批发、零售货物给本特区内的单位或个人的,由于没有进项税扣除,因此不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暂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月31日
财政部发出通知,就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财务脱钩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通知说,国家机关经批准成立的经济实体,不论其组织形式与出资方式,均应与主办机关财务彻底脱钩;脱钩后的经济实体,应与主办机关的同级财政挂钩。主办机关以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中的事业发展基金等为经济实体注入资金的,应将资金全部作为国家资本金;经济实体与主办机关的共同财产,不得作为经济实体的资产。通知指出,脱钩后的经济实体,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供稿,程北平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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