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月1日
财政部发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制度》共13章,93条,对金融保险企业的资本金和负债、固定资产、现金资产、放款、证券及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成本、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外币业务、企业清算、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2月2日
财政部长刘仲藜在钓鱼台会见马耳他财政部长达里一行。
2月6日
财政部发布《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制度》共12章,101条,对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资金筹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对外投资、成本和费用、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外汇收支与留成、企业清算、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等方面的财务核算作了具体的规定。
2月17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进一步转变和健全财政管理职能,根据预算外资金的不同类型和特点,采取切合实际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完善和发展“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工作,继续研究和编制综合财政计划,促进预算内外资金的结合使用,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集资和各种基金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加快法制建设,积极探索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新路子。<...
2月1日
财政部发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制度》共13章,93条,对金融保险企业的资本金和负债、固定资产、现金资产、放款、证券及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成本、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外币业务、企业清算、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2月2日
财政部长刘仲藜在钓鱼台会见马耳他财政部长达里一行。
2月6日
财政部发布《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制度》共12章,101条,对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资金筹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对外投资、成本和费用、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外汇收支与留成、企业清算、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等方面的财务核算作了具体的规定。
2月17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进一步转变和健全财政管理职能,根据预算外资金的不同类型和特点,采取切合实际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完善和发展“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工作,继续研究和编制综合财政计划,促进预算内外资金的结合使用,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集资和各种基金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加快法制建设,积极探索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新路子。
2月20日
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调整后,对大宗农林特产收入仍实行全国统一税率:海淡水养殖收入由10%降为8%;水果中的柑桔、香蕉、荔枝、苹果由15%降为12%;果用瓜由10%降为8%;原木由8%降为7%。其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应税品种的税率,最低仍为5%,最高由不超过30%降为20%。对新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农林特产生产的,一至三年内给予免税照顾;对农业科研单位和院校从事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林特产收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免税;对农林产品税,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户,纳税确有困难的,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
2月20日
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从1993年粮食、棉花生产年度起,改进粮棉“三挂钩”兑现办法。具体办法有:(一)国家用于扶持粮棉生产的化肥、柴油,由按平价供应实物,改为以货币方式,在收购价格之外将平议价差以加价形式付给农民。价外加价的标准,按现行国家规定的挂钩化肥和柴油数量,以目前的平议价差为计算依据。全国的平均标准是:每50公斤小麦、玉米各4.2元(中央财政负担2.85元,地方财政负担1.35元);每50公斤大米5.2元(中央负担3.175元,地方负担2.025元);每50公斤大豆5.5元(中央负担3.475元,地方负担2.025元);每50公斤棉花12元(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根据财力可以适当提高加价标准,所增加的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二)原中央按平价拨给各地的粮棉挂钩化肥和柴油,数量继续保留,价格放开。中央财政用于以货币方式兑现“三挂钩”物资的资金,按原定购粮食、棉花的数量和标准由财政部拨给商业部,由商业部在收购前下拨到粮棉收购部门,连同地方财政加价部分在收购时如数兑现给农民。(三)“三挂钩”物资由地方负担的部分,以及地方原来在国家规定之外增加的“三挂钩”化肥、柴油、也应改以货币方式付给农民,其平议价差继续由地方财政负担。
2月23日
财政部长刘仲藜、副部长迟海滨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并宴请世界银行亚洲局局长伯基先生。
2月26日
国务院召开会议,研究清产核资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会议经过研究,对1993年清产核资试点工作议定了以下意见:(一)清查出来的1991年度以前发生的潜亏,可单独挂帐反映。试点企业因此由虚盈实亏变为亏损的,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可不加罚息,同时经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企业冲销公积金或资本金。(二)对试点企业1991年度以前的亏损挂帐,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弥补;属于政策性超计划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由企业制定弥补计划,在五年内用企业实现利润弥补。(三)试点企业按上述政策处理后,对企业职工的效益工资影响较大时,允许企业在有关资金中调剂解决。(四)对完成清产核资的试点企业计提的折旧基金,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2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3年国债发行工作请示的通知。三部委行在2月20日给国务院的请示中,对1993年国债发行工作提出了如下意见:(一)发行国债,是平衡财政预算、加强国家重点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多样化的发行方式,保证完成国债的发行任务。(二)继续贯彻国债优先发行的原则,在国库券发行期内,除国家投资债券外,其他各种债券一律不得发行,国债以外的各种债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做好国库券以外的各种债券发行的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