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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学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科研所于1992年11月上旬召开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问题研讨会”。参加这次会议的有有关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志、部分大专院校的教授和股份公司的代表。与会同志交流了各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围绕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该发挥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研讨。现将会议讨论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促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
大家认为,股份制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将国有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股份制改造,对于理顺产权关系,促进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积聚社会资金,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大力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大家结合各地工作经验,一致认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如下方面发挥积极作用:(1)制定或参与制定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有关政策,把股份制改造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保障国有资产合法权益;(2)参与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审批;(3)参与审查公司章程;(4)组织开展资产评估,认真负责地确定评估价值;(5)科学...
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学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科研所于1992年11月上旬召开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问题研讨会”。参加这次会议的有有关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志、部分大专院校的教授和股份公司的代表。与会同志交流了各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围绕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该发挥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研讨。现将会议讨论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促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
大家认为,股份制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将国有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股份制改造,对于理顺产权关系,促进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积聚社会资金,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大力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大家结合各地工作经验,一致认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如下方面发挥积极作用:(1)制定或参与制定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有关政策,把股份制改造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保障国有资产合法权益;(2)参与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审批;(3)参与审查公司章程;(4)组织开展资产评估,认真负责地确定评估价值;(5)科学合理地界定产权;(6)认定或批准投入股份公司的国家股份;(7)凭借股权,向股份制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参与产权代表的考核管理;(8)组织收取国家股红利;(9)组织国家股的上市转让,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国有资产增值;(10)加强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认真研究解决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
中存在的问题
大家结合各地实践,就目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发表了许多建设性意见。
1.要保证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健康发展,必须理顺产权关系,实现政府两种职能分离。明确产权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本前提。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影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最大问题就是产权关系不顺,突出表现是政府两种职能不分,政府各部门都行使所有权,导致产权关系的模糊和对股份制企业的多头管理。为保证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抓紧解决政府两种职能不分的问题,将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职能交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职行使,以实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的明晰化。
2.关于资产评估问题。在国有土地评估折股问题上,多数同志认为,国有土地作为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原则上应评估作价,相应增加国家股,但在具体执行上应灵活掌握。首先,要考虑企业目前的实际承受能力,对于因国有土地作价入股而严重影响企业资本金利润率和股票发行的,应当允许适当加以变通。其次,鉴于土地地段和使用的不同,应将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加以区别。商业用地作价应采取市价法,工业用地作价应采取成本法(主要是土地开发费)。还有的同志认为,为避免土地作价对企业资本金利润率的影响,土地可以不以评估后的价值入股,而采取上缴租金的办法。在当前情况下,租金标准不宜过高。
在无形资产评估作价问题上,大家认为,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类型的不同而加以区别,如购入专利、商标等原来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价值作为国家股;对于企业的专有技术,应根据当初因开创该项专用技术所发生的研究费、试验费,该项技术在国内外发展趋势及其更新替代的速度、现时效益及长远预测等因素综合加以确定,对于商誉,因标准很难掌握,在作价入股上可根据企业获取超额利润高低等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3.关于国家股权代表的委派问题。大家认为,委派股权代表是所有权管理最集中的体现。作为政府专职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理应把这项工作认真管起来。鉴于目前产权关系尚未理顺的状况,允许采取某些过渡性措施。如洛阳市由市资产局提名,与原企业主管局或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考察,由资产局向企业委派股权代表;上海市由原企业主管局或组织人事部门确定董事长人选,由市资产局发文向股份制企业推荐等。与此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独立向股份制企业选派股权代表。大家认为,国家股股权代表一般应是懂经营、善管理,具有专业知识和较高决策能力的专家。要明确规定股权代表的职责权限,并对其工作和实绩进行考核监督。考核监督的内容应当包括国家股每股市价高低、资产盈利率或资产增值率高低等,使国家股权代表也能像个人股东那样,切实负起责任来。
4.关于国家股权收益的收缴问题。大家认为,根据股权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应和其他股东一样分得红利。但同时也必须承认,股份制企业实行33%所得税率确实比原承包上交负担加重,加之税后国家股还要通过分红拿走相当一部分,会不同程度地影响股份制企业与现行承包企业的竞争。结合各地实践,可以采取若干过渡性措施。一是经其他股东同意,可将国家股分红留在企业,增加国家股股本;二是把国家股分红作为股份制企业向国家的负债,留给企业有偿使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定期收取利息。有的同志认为,上述两种办法只适用于原承包数低于33%所得税的企业,而对于原承包数高于现行33%所得税的企业,原则上国家股的分红应上交。大家认为,要解除过渡性措施,真正按同股同利原则兑现分配,必须增强股份制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可以依照深圳特区的做法,有计划地将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率降为15%。这样作虽然暂时会对财政收入产生一定影响,但从长远来看,轻税负会刺激投资,财政会从经济发展中获取更多的财源。
在国家股利缴纳方式和使用问题上,大家认为,上海市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国家股红利由证券交易所直接转到国有资产管理局在证券交易所的帐户。专项用于地方发展经济和国有资产再投入的做法比较符合发展方向,应予推广。大家指出,上交的国有资产收益,性质属于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专项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不断增强国有资产实力。切不可将其纳入经常性预算进行分配,否则,国有资产势必因缺乏资金的再投入而逐步萎缩。
5.关于财务处理问题。在原企业福利基金超支的处理问题上,多数同志认为,对于按评估后的全部资产价值核定为国家股的,经审查同意可以先用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和奖励基金冲抵,冲抵不足部分,可将垫付福利基金赤字的生产发展基金和其他生产性资金转为福利基金;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全部核定为国家股的,应先用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和奖励基金冲抵,冲抵不足部分,应用不核定为国家股的资产评估增值冲抵。有的同志认为,福利基金超支应由溢价发行的资本公积金解决。还有的同志认为,企业福利基金超支、潜亏等遗留问题既不能抵减国有资产价值,也不能让所有股东承担,而应当挂帐,逐步从国家所得分红中解决。
在企业应收帐款的处理问题上,应采取按比例扣减坏帐的办法,拖欠时间长的多扣,拖欠时间短的少扣。
对于资产评估升值的部分,应区别情况处理:对于升值数额不大的,可直接调帐,增加国家股;对于升值数额巨大,对企业资本金利润率和股票上市影响很大的,可以略低于评估价值调帐,增值未调帐部分可增加资本公积金,通过股票的溢价发行,来弥补因升值部分未完全增加国家股的损失。对于企业的长期投资,可按帐面价值折成国家股,评估增值部分可作为资本公积金。
对于原企业债的处理,一些同志主张,用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进行抵补,通过这种方法,将原企业债转移到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
6.关于国家股上市转让问题。大家认为,根据股权平等原则,应允许国家股上市转让。而且,国家股上市转让具有很多好处:一是有利于打破资产的部门所有制,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二是由于转让股票价格一般大大高于资本金,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率,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三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平抑市场股价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在操作上,则要求十分慎重,恰当地掌握抛售时间、数额、方式,充分考虑市场承受力,以免造成股票市场的大幅度涨落。有的同志认为,为便于实际运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运作规则:如对一些应由国家控股的企业,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基准持股比例和最低持股比例,超出基准比例部分可以抛售;在最低持股比例和基准持股比例之间的部分,允许抛售,但还要买回来,收入建专户存储,以避免风险。对于一些不宜于非国有股东控制的企业,则应规定国有股只能在国有股东之间转让。
7.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的产权界定问题。从目前来说,应区分不同情况,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分别进行处理。一是初始投资由国家投入、以集体名义存在的集体企业,资产原则上应界定为国有;二是由国家承担贷款或集资风险,积累起来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三是初始投资中,找不到个人和集体投资的,应视为无主资产,归国家所有;四是对于国家向集体企业投资及累积收益应界为国有;五是集体企业通过税前还贷方式形成的,相当于上交所得税部分应界定为国有;六是对集体企业减免税,当时明确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的部分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对于其他部分由减免税形成资产的产权归属,由于比较复杂,可暂时搁置起来,待深入研究后再定。也有的同志认为,对这部分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应视同国家已放弃所有权而不再追索。鉴于以往的教训,大家认为,今后在进行减免税时,一定要明确资金的所有制性质。
8.国家股减少的趋势应引起重视。一些同志指出,现在有些国有企业用大部分国有资产自行组建股份公司,以此来逃避设国家股,不履行向国家上交股份分红和接受国家股权代表的义务,这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予以限制。有人建议,对国有老企业向外投资额最高应限制在企业总资本的50%以内。
9.关于国家控股问题。大家认为,从原则上说,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通讯等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影响国民经济全局发展的重要原材料工业、国家办的高科技产业应由国家控股。对于国防尖端技术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的开采项目,以及必须由国家专卖的行业、企业,不宜实行股份制。
(刘国良整理)
(《国有资产管理》199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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