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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财政法制工作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调整财力分配结构,理顺财政分配关系,规范财政行为等改革的中心任务,在财政立法、财政法规的宣传教育、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行政复议、应诉以及财政法制理论研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财政立法取得突破性进展
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3年财政立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财政立法数量之多、层次之高堪称历年之最。1993年,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财政法律和有关财政法律问题的决定就有4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占同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20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五分之一。国务院发布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财政行政法规有13件。财政部制定的规章,如税收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新老财务会计制度衔接办法、实施新的税收暂行条例的会计...
1993年,财政法制工作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调整财力分配结构,理顺财政分配关系,规范财政行为等改革的中心任务,在财政立法、财政法规的宣传教育、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行政复议、应诉以及财政法制理论研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财政立法取得突破性进展
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3年财政立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财政立法数量之多、层次之高堪称历年之最。1993年,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财政法律和有关财政法律问题的决定就有4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占同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20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五分之一。国务院发布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财政行政法规有13件。财政部制定的规章,如税收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新老财务会计制度衔接办法、实施新的税收暂行条例的会计处理办法等达几十件之多。
(一)抓紧预算法草案的制定工作。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在预算管理方面一直没有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在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造成了国家预算编制程序不清、预算管理权责不明、预算审批不严格、预算执行不认真以及预算监督不力等问题。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强调要充分发挥财政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因此制定预算法这一国家财政管理的基础性法律就显得更加必要。1993年财政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草案)》,经过广泛征求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反复进行修改,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总理议案的形式,正式提交八届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发布一批财政法律、行政法规,保障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1.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这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决定,也是整个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发布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1993年我国的税收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结构性改革。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订)》,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3.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会计法(修订)》和《注册会计师法》。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1985年发布的《会计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会计法确立了新的立法宗旨,扩大了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强调了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增加了记帐本位币、会计电算化以及有关代理记帐的规定,要求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此外,还对会计监督、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会计工作实际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注册会计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考试和注册、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七章四十六条。
(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审核、协调工作。1993年,财政部审核、协调了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送来的法律、法规草案共71件,其中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商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济合同法(修订)等。
(四)进行财政法规的清理、汇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法规清理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财政部组织进行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到1992年12月的财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应予废止和自然失效的财政规章304件,并以财政部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企业财务会计专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1992年1月—1992年12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
(五)地方财政立法。199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财政厅(局),在财政立法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对中央起草的财政法律、法规草案,积极参与调查论证,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财政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代本级人大、政府起草了很多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是清理、废止了一大批不适应本地经济发展和与全国性财政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深入开展财政“二五”普法宣传
1993年,财政部按照全国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制定的法律“增补先学”的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预算管理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配套的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作为1993年财政“二五”普法的重点。为此,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开展了大规模的财政法规宣传培训工作。财政部在全国举办了十多期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两则”培训班。地方财政部门也层层举办了“两则”培训班,并通过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举办了新财务会计制度讲座,在报纸杂志上发表了很多宣传财务会计改革的文章。通过宣传和培训,使广大财政干部和财务会计人员掌握了新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两则”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不少地方的财政部门为了推动财政法规宣传,检验学习效果,还开展了各种形式的财政法规知识竞赛。广州市财政局与广东电视台联合举办了大型财税法规知识竞赛,历时一个半月,共有350个单位报名参赛,电视台用半个月的时间对最后决赛阶段的比赛进行了转播。北京市财政局成功地组织了全市财政系统的财政法规知识竞赛,竞赛分笔试和口试两个阶段进行,最后决出名次。河南省财政厅也举办了全省范围的财政法规知识竞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进行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强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保证财政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正常的财政秩序,促进财政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也在《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中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涉及到国家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进行重点检查,并要求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此,许多地区的财政部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要求,以及财政部关于财政法规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了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部分地市财政局的法制机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执法检查,运用法律手段组织收入,管理财政周转金,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开展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为财政部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监督。做好财政复议、应诉工作是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1993年,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行政复议的基础工作和制度建设,促进财政系统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的规范化,财政部制定了《财政行政复议文书参考格式》及其说明,下发各地参照执行。不少地方财政部门也在健全复议制度、培养复议人员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
五、加强财政法制理论研究
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在五年内大体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根据这一要求,1993年,财政部开始着手进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法规体系的研究工作。1993年,财政部还召开了市场经济与财政法制国际研讨会,邀请荷兰、澳大利亚、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家的专家介绍了各自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立法和执法的经验和做法,对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好财政法制工作很有借鉴意义。
(财政部条法司供稿,居昊、祝向文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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