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在继续认真履行对中央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的基础上,逐步将工作的重点转到全面加强中央财政收支管理、建立中央财政保障机制上来。通过监督检查及履行对部分中央财政专项收入的征管职能,为中央财政挽回收入流失和组织收入30多亿元,为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纪律、平衡国家财政预算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采取有力措施,强化中央财政收入的保障机制
(一)核查中央企业“两金”、“四税”入库情况,挽回中央财政流失的收入4亿元。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中央财政收入足额入库,从1992年12月至1993年3月,财政部先后两次抽调中企驻厂员980多人(次),对中央企业1991年、1992年就地解缴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所得税以及中央电力、石油、石化、有色金属行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入库情况进行了大规模的跨省交叉检查,近千名中企驻厂员南征北战,克服重重困难,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里,核查了6000多户(次)中央企业,查出大量中央财政收入混库问题,为中央财政挽回流失的收入4亿元。核查结果,集中反映了中央财政收入流失的严重性和普遍性,揭示了建立中央财政保障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中企驻厂员机构转变职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二)承担部分中央财政非税收性专项收入的征管任务,为国家组织收入20多亿元。
1.征收中央企业税后利润1.3亿元。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各地中企处承担了对实行税利分流的中央物资供销企业税后利润的征管任务。据不完全统计,各地中企处共征收入库税后利润1.3亿元。
2.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20亿元。为了加强对中央财政非税收性专项收入的征管工作,适应中企机构职能转变的需要,财政部决定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交由各地中企处负责征管。各地中企处认真负责,积极探索征管方法,有效地提高了征管效果,扭转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入库速度缓慢的局面,截至1993年末共征收近20亿元,圆满地完成了任务。山东、湖北中企处将这项工作列入中企驻厂员的岗位责任制进行管理,与中企处内部管理的考核奖惩办法挂钩。河北中企处针对省电力系统1992年所收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长期滞压在地市供电局的情况,督促省电力局用自有资金垫交了本省应缴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完成了全年计划。江苏中企处了解到企业已缴1992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4600万元,但中央金库只收到2300万元的情况后,立即向省财政厅领导汇报,将已缴地方的2300万元及时上划到中央金库。辽宁、河南、云南等省中企处对本省已缴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入库情况进行跟踪,发现有9700多万元已入了地方金库,对此,他们与金库、税务、银行等部门多方协调,最终按规定作了调库。北京中企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通知精神,按月逐户催缴这项基金,提前一个月完成了全年征收任务。
二、开展对中央财政专项支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1993年,各地中企处结合转变职能,尝试开展了对中央财政专项支出的监督管理工作。针对近年来一些棉花收购单位大量骗取国家棉花加价款的情况,各地中企处首先开展了这方面的监督实践。
1993年2月,财政部从10个省的中企处抽调40名中企驻厂员严肃查处了河北省保定地区棉麻公司利用“转圈棉”的手段套取国家棉花加价款问题,查出虚报加价款478万元,扣回已经套取的国家棉花加价款补贴54万元。
1993年6月,财政部又抽调一批中企驻厂员,对11个重点产棉省的棉花加价款和储备棉利息申报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共查出虚报冒领棉花加价款和储备棉利息补贴一亿多元。
三、继续加强对中央企业财务的监督和服务工作
(一)开展12个省市金融、保险企业财务检查,收缴入库6亿元。为加强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1993年10月,财政部组织各地中企处对12个省市金融、保险企业财务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查出各类违纪款项10亿元,应收缴的6亿元,已基本收缴入库。尽管这次检查任务十分繁重,检查时间又很长,但中企驻厂员仍然干劲十足,不少中企处纷纷请战,精心组织,挑选得力干部并由处级干部带队,在检查中,认真细致,克服困难,再次表现了战斗集体的良好风貌。
(二)积极开展中央企业1992年会计决算审查和参加大检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作安排,各地中企处继续加强了对中央企业的财务监督。一是广泛开展对企业1992年度会计决算审查工作。据统计,各地中企处共审查6500多户中央企业,查出违纪金额7.8亿元,通过调整决算,为中央财政增加收入一亿元。二是参加当地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共检查3089户,查出违纪金额9.36亿元,应入库3.3亿元,截至1993年底,已入库2.02亿元。在进行决算审查和大检查工作中,各地中企处将决算审查与大检查、调查研究等专项工作结合起来,广泛推行岗位责任制,有效地提高了审查工作的成效。
(三)广泛开展“两则”和新的财会制度的培训工作。1992年以来,财政部陆续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会制度,并于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为适应工作需要,各地中企处迅速掀起了学习“两则”和新财会制度的热潮,在认真抓好系统内人员培训的同时,还积极帮助企业培训财会人员。针对新旧财会制度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各地中企处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帮助企业完成新旧财会制度的接轨工作,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映,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财政部商贸金融司供稿,张新乾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