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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1993年工交企业基本情况
(一)工业生产概况。1993年,全国工业总产值52896亿元,比上年增长29.0%,其中,重工业增长30.5%,轻工业增长27.4%。全年工业产品销售率为96.4%,比上年提高了0.8个百分点。
从国有工业生产企业来看,全年完成工业总产值13897亿元,比上年增长9.0%;全年实现销售收入18089亿元,比上年增长36.5%。企业经济效益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全年实现利润620亿元,比上年增长99.4%;每百元销售收入实现利润3.43元,比上年增加1.08元,增长46%。但企业生产经营中还面临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第一,企业实现利润增长主要是来自冶金、机械、建材等行业,“速度效益”和“价格效益”占较大比重。第二,亏损企业亏损额居高不下。1993年国有工业企业亏损户数为11453户,亏损面为31.8%,比上年增加7.3个百分点;亏损企业累计发生亏损319亿元,比上年增亏7.2%。主要是地方工业增亏。第三,企业资金紧张,相互拖欠货款困扰着企业,相当一部分企业由于资金紧张,生产陷入困境。1993年末,国有工业企业应收帐款达2861亿元,比上年增长53%。第四,产品库存依然偏高。1993年末,国有工业企业产成品资金占用达147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7%,即使扣除成...
一、1993年工交企业基本情况
(一)工业生产概况。1993年,全国工业总产值52896亿元,比上年增长29.0%,其中,重工业增长30.5%,轻工业增长27.4%。全年工业产品销售率为96.4%,比上年提高了0.8个百分点。
从国有工业生产企业来看,全年完成工业总产值13897亿元,比上年增长9.0%;全年实现销售收入18089亿元,比上年增长36.5%。企业经济效益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全年实现利润620亿元,比上年增长99.4%;每百元销售收入实现利润3.43元,比上年增加1.08元,增长46%。但企业生产经营中还面临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第一,企业实现利润增长主要是来自冶金、机械、建材等行业,“速度效益”和“价格效益”占较大比重。第二,亏损企业亏损额居高不下。1993年国有工业企业亏损户数为11453户,亏损面为31.8%,比上年增加7.3个百分点;亏损企业累计发生亏损319亿元,比上年增亏7.2%。主要是地方工业增亏。第三,企业资金紧张,相互拖欠货款困扰着企业,相当一部分企业由于资金紧张,生产陷入困境。1993年末,国有工业企业应收帐款达2861亿元,比上年增长53%。第四,产品库存依然偏高。1993年末,国有工业企业产成品资金占用达147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7%,即使扣除成本上升因素,产品库存水平依然偏高。
(二)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事业发展概况。1993年,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事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全年新建铁路交付运营305公里,1993年末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38万公里;全年净增铁路机车314台,净增铁路货车16864辆,净增铁路客车931辆;全年完成铁路货运量16.27亿吨,比上年增长3.2%,完成铁路客运量10.55亿人,比上年增长5.8%,完成铁路客货周转量15574亿吨公里,比上年增长5.7%。
全年新建公路26754公里,其中新建汽车专用公路2200公里(包括高速公路478公里);1993年末全国公路里程达到108.35万公里;全年完成公路货运量82.8亿吨,比上年增长6.0%,完成公路客运量86亿人,比上年增长10.7%,完成公路客货周转量4441亿吨公里,比上年增长16.6%。
全年新建港口泊位39个;沿海主要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6.76亿吨,比上年增长11.7%。
全国水路运输企业完成水路货运量9.79亿吨,比上年增长6.0%;完成水路客运量2.71亿人,比上年增长2.3%;完成水路客货周转量14209亿吨公里,比上年增长5.4%。
全年新增民用航空航线里程10万公里,1993年末全国民用航空航线里程达到96.08万公里;净增飞机61架,新建机场2个;民用航空企业全年完成货邮运输量69.4万吨,比上年增长20.7%,完成旅客运输量3383万人,比上年增长17.2%,完成航空客货周转量51.2亿吨公里,比上年增长20.2%。
全年新增电话机724万部,比上年增长38.3%,1993年末全国电话机总数达到2613万部,平均每百人拥有电话机2.2部;邮电通信企业全年完成邮电业务总量462.7亿元,比上年增长59.0%。
(三)工交企业上缴财政收入情况。1993年国有工交企业上缴财政税利1550.75亿元,比上年增长19.0%。其中,上缴财政税收1531.80亿元,比上年增长21.6%;上缴财政利润18.95亿元,比上年下降58.5%。分行业看,工业生产企业上缴利润34.25亿元,比上年下降2.5%;交通运输企业(包括铁道、交通、邮电、民航企业)上缴利润和专项收入17.81亿元,比上年下降16.3%。其他企业上缴利润为-33.11亿元,比上年同期的—11.13亿元净减少21.98亿元。
二、狠抓企业扭亏增盈
针对企业亏损比较严重的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从1993年年初开始就组织专门班子,狠抓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一)制定目标,加强统一领导。1993年的扭亏目标是:亏损企业亏损面减少5个百分点,经营性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减少20%,严格控制并尽量减少政策性亏损。对因国家控制价格造成的企业政策性亏损,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为了使扭亏增盈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部门都相继成立了领导班子,统一领导,统一调度。
(二)召开全国扭亏增盈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扭亏增盈经验。为进一步抓好扭亏增盈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于1993年8月份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扭亏增盈工作会议。会上,一些部门和地区介绍了扭亏增盈的经验和做法,并布置了下一阶段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抓好五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领导,把扭亏增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二是层层落实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把工作落到实处;三是落实扭亏增盈的有关政策;四是抓重点、抓大户,进行帮促,全国重点抓好300家亏损大户;五是密切关注扭亏增盈的情况,积极推广邯郸钢铁总厂和其他企业的好经验。
(三)采取帮促措施,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对急需帮助解决资金问题的280多户重点企业,优先安排了60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同时分析研究企业负担过重的原因,采取了相应的对策。
三、组织实施新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统一了各类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了资本金制度,改革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折旧制度,实行制造成本法和依法缴纳所得税的制度,在改革财务报告体系的同时,建立了一套新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为了确保新制度于1993年7月1日如期实施,财政部在制定和出台新制度的同时,作了大量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组织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培训。为了组织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培训工作,财政部成立了以一位副部长兼任组长的财务会计制度培训领导小组。财政部直接组织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企业的财务会计骨干人员,然后由这些单位负责层层组织培训到基层企业的财会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企业按照财政部的部署和要求,相应成立培训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培训工作。为了便于各单位开展培训工作,财政部组织力量编写了新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讲座,作为培训的统一教材。与此同时,财政部会同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在北京举办了四期“全国企业财务会计改革厂长经理研讨班”,邀请近600名国有大中型企业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厂长、经理参加。研讨班除了介绍新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外,并就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新制度的要求以及厂长经理如何应用理财权、新旧制度如何衔接与过渡等问题进行了座谈讨论。
(二)开展新财务会计制度宣传。为使新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得到全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和了解,使广大的企业财会人员及时了解改革的主要内容,财政部制定了一系列宣传活动计划,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一是在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安排了负责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领导同志介绍新制度改革的概况。二是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录制、播出《企业财务会计改革讲座》,共八讲。三是在新制度实施前,与《经济日报》社合作开设“两则”专栏,连续登载系列文章,就新制度实施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宣传、解释,并在《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四是组织翻译和出版中英日文对照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并在《中国日报》(英文版)登载宣传文章,向海外介绍我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情况。
(三)做好新旧财务制度衔接与转换工作。新旧衔接转换是确保新制度顺利实施的一个核心环节,主要包括制度衔接和具体操作转换两个方面的工作。在制度衔接方面,财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时就各行业的特点和特性问题,分行业制发了具体衔接办法,并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在具体衔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又制发了《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对新旧制度衔接中财务问题统一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具体操作转换方面,各地区、各部门做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帮助企业清理帐目,使各帐户如实反映其核算内容,做到各帐户反映的余额真实准确。二是及时转发财政部下发的有关新旧制度衔接的规定,并召开专门会议或举办培训班,讲解贯彻衔接办法,使企业财务人员熟悉和掌握衔接规定,保证企业正确进行新老制度对接的帐务处理。三是各地普遍进行了模拟试点,发现并研究新旧制度转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面上提供有益的经验。四是各地在衔接转换中,针对本地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衔接转换的具体操作办法。
由于组织工作措施得力,新制度于1993年7月1日如期实施,运行良好,实现了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和转换。
四、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是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税制改革和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其主要内容是:
(一)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取消调节税。1993年以前,企业所得税是按不同所有制企业确定不同的税率。国有企业名义税率为55%,由于1987年以来企业普遍实行税利不分的上缴承包制,形成一户一率、高低不同,所得税名存实亡,近几年企业所得实际上缴的比例只有30%多。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33%的比例税率,取消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考虑到部分企业利润上缴水平较低的现状,暂增设18%和27%两档照顾税率,作为过渡措施。同时取消原来对于部分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设置的调节税。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所得税税基。原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于不同所有制企业不仅税率不同,税基也不一样,同样使税负不公平。一是国有企业折旧提取不足,工资、费用不真实,造成企业成本偏小,使税基非正常扩大;二是国有企业实行税前还贷使税基非正常缩小。针对上述问题作了如下改革: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本金一律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允许部分行业或企业实行加速折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利息进成本,奖金进成本,研究开发费用进成本。通过上述改革,建立起统一、规范、合理的企业所得税税基,为统一不同所有制企业所得税创造了条件。
(三)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收“两金”,是在国家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国家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执行以来,为国家积聚资金支持重点建设,以及平衡预算都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征收“两金”是一种不规范的分配形式,取消征收“两金”,有利于规范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增加了企业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能力。1993年对部分国有企业取消征收“两金”,并决定从1994年起全面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两金”。
(四)建立规范的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制度。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盈亏责任不明确,税利不分,国家对盈利企业所得税后征收调节税、“两金”,企业经营性亏损还要国家承担,这些做法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利于进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随着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制度逐步规范化,国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收取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其主要形式有:对股份制企业按股分红,对合资企业按资分利,对全部国家投资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上缴。考虑到国有企业的现实困难,作为过渡措施,短期内可按照产业政策和企业技改任务等实际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暂不上缴的办法,同时,对微利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也不退库。
五、进一步完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财政部与劳动部共同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和《关于1993年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工效挂钩办法作了如下改进和完善。
(一)取消一切单项奖。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关于“取消一切单项奖”的规定,财政部与劳动部对中央一级设置的单项奖进行了清理,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一是经常性、额度较大的单项奖,包括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等23项,按1992年实际提取数,保留单项奖额度,核增1993年工资总额基数;二是由国家拨款或企业客户直接支付的特殊性单项奖,包括港口速遣奖等5项,继续保留单项奖项目,维持现行办法;三是凡不在上述两类内,非经常性、重复提取的单项奖,皆作为取消项目,不再保留额度。地方政府和部门也参照上述办法对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规定设置的单项奖进行了清理。
(二)明确中央企业将地方政府出台的物价补贴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1992年,财政部、劳动部对于中央出台的物价补贴,已规定核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但是,中央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性物价补贴是否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为此,1993年明确规定,对于地方出台的物价补贴,允许中央企业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三)采取“总挂分提”办法的挂钩企业,逐步改为“总挂总提”办法。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逐步将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成本管理”的要求,财政部在新老企业财务制度衔接过渡办法中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企业不同的财务状况,分三年逐步将原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的职工奖励基金纳入成本管理范围。1993年企业工效挂钩办法作了相应的改进。对于“总挂分提”改为“总挂总提”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中原在留利中列支的挂钩奖金改在成本中开支;同时,考虑到奖励基金改在成本列支后,对挂钩企业的利润有一定影响,所以允许企业根据影响程度适当调整挂钩效益基数。这样,既规范了挂钩企业工资总额的列支渠道,又简化了企业工效挂钩办法。
(四)进行“定比”办法的试点。自1985年推行企业工效挂钩办法以来,一直采取“环比”办法,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都要核定挂钩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由于从制定政策到逐户审批,工作量大,难以及时批复。因此,在1993年工效挂钩办法中,对于具备一定条件的挂钩单位试行了“定比”办法,即基年核定工效挂钩方案后,一定三年不变,在执行期内不再逐年按上年实际数进行调整和批复,从而大大简化了对工效挂钩方案的核定和审批工作。
六、加强三峡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长江三峡工程是一项造福子孙的跨世纪工程,也是国家综合治理和开发长江的国家重点工程,具有防洪、发电、航运、供水等综合效益。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决定将兴建长江三峡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选择适当时机组织实施。为保证三峡工程前期准备和正式开工后的资金需要,国家决定设立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三峡基金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电力加价等特殊措施筹集、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建设的资金。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从1992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每千瓦时电征收的3厘钱(从1994年起提高到4厘);二是葛洲坝水力发电厂每年上缴的利润;三是从1993年开始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电提高4分钱(一年提1分,分四年到位)的提价收入。
为使三峡基金的征管、拨付工作落到实处,1993年财政部承担了三峡基金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1993年年初,从规章制度建设入手,与国家计委、电力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对三峡基金的征收内容、征收范围、征收计划、预算管理、使用办法作了系统规定。5月份,财政部又针对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如缴款单位和征管单位、缴款书的领用和填写、缴库办法等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并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履行征管职责。同时,财政部还与国家计委、电力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催交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向各地电力企业下达了1993年三峡基金的征收计划。6月份,为了加快各地三峡基金的征收入库工作进度,财政部代国务院起草了《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9月份,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派出两个工作组,分赴西北、华中、华南各省区督促、检查三峡基金的征缴工作。在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大力配合下,上述措施实施后,三峡基金的征收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轨,截至1993年底,三峡基金累计入库18亿元,财政部累计拨付18亿元,保证了当年三峡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的资金需要。
七、支持小化肥企业技术改造
为进一步提高小化肥企业经济效益,探索小化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新路子,增强县级财政的供给能力,财政部和化工部从1991年起在全国小化肥企业中支持推广了“合成氨蒸汽自给”和“两水闭路循环”两项综合节能降耗技术改造。这项工作进展顺利,1991年和1992年安排的项目大部分已取得明显效果。1993年财政部决定由中央财政拿出3亿元资金,有偿使用,继续支持这项技改工作,并确定1993年“合成氨蒸汽自给”改造项目143个,“两水闭路循环”改造项目91个。对这些项目都有较完善的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了严格的责任制度,保证项目资金能及时到位,工程进展能按计划实施,大部分项目已按期完工,成效显著。
八、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
1993年我国利用外资工作迅速发展,截至1993年底,我国已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项目17.4万多个,累计协议外资金额2278多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近642亿美元。其中:1993年批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83265项,协议外资金额1114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60亿美元。外商来自105个国家和地区,投资分布在全国各地,遍及国民经济大部分领域,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截至1993年底,已投产外商投资企业31733户;协议总投资3558.53亿元(人民币,下同),实际总投资额2627.26亿元;注册资本2255.32亿元,相当于协议总投资的63.38%;实收资本1947.17亿元,为注册资本的86.34%,其中:外方出资1005.42亿元,占实收资本的51.63%。
已投产外商投资企业拥有资产总额5900.19亿元,其中固定资产净值1738.02亿元(原值2173.61亿元);负债总额3770.05亿元,其中流动负债2831.96亿元。投产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3120.17亿元,销售收入3912.65亿元,其中出口产品销售收入973.99亿元。实现利润总额292.50亿元,已分配利润104.81亿元,其中中方分得56.59亿元,外方分得48.22亿元。1993年投产企业共上缴国家各项财政收入338.24亿元,其中:工商统一税141.96亿元,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104.76亿元,企业所得税及其它税、费91.52亿元。
为了更快、更好地引进外资,保证外资企业健康顺利地发展,我国先后制定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如1986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2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了新的规范。一方面,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执行我国新制定的分行业的财务制度。另一方面,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中规定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些特殊规定。诸如,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出资或合作条件,须依法进行资产的作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计提不超过应收帐款3%的坏帐准备;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应酬费列支标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期收款以及建筑安装工程等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业务销售实现的确认;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分得产品的收入确认;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润的处理;企业税后利润分配顺序及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三项基金的提取及使用等等。这样,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既体现了新企业财务制度的统一性,也照顾到了外商企业财务管理自身的特殊性。
(财政部工业交通司供稿,姜本强、李敬辉、黄宝新、于洪滨、严华仲、张京燕、袁海尧、黄燕、陈宗法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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