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3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259.54亿元,比1992年增长20.5%。其中,征收进口货物关税256.16亿元,出口货物关税2.6亿元,进口行李邮递物品税7800万元。同期,海关代征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工商统一税等188.24亿元。
为了进一步配合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谈判,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海关制度,1993年我国的关税制度作了相应调整。
一、配合“复关”谈判,第二次大规模降低关税税率
根据我国关税水平偏高,结构不尽合理的状况,国务院确定了在三至五年内将我国关税总水平降低50%的目标。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第二次大范围降低2898个税号商品的关税税率(第一次降低关税税率是1992年,我国曾主动降低了3371个税号商品的关税税率)。这次降税的主要商品范围:一是为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改善投资结构,国内短缺的原材料、零部件和用于能源、交通及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机械;二是为改善出口增长缓慢的问题,降低部分出口商品的税率;三是履行中美市场准入谈判中承诺降低关税的商品,如化妆品、感光材料、农药、纺织机械、机床等等;四是针对中央关于加强...
1993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259.54亿元,比1992年增长20.5%。其中,征收进口货物关税256.16亿元,出口货物关税2.6亿元,进口行李邮递物品税7800万元。同期,海关代征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工商统一税等188.24亿元。
为了进一步配合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谈判,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海关制度,1993年我国的关税制度作了相应调整。
一、配合“复关”谈判,第二次大规模降低关税税率
根据我国关税水平偏高,结构不尽合理的状况,国务院确定了在三至五年内将我国关税总水平降低50%的目标。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第二次大范围降低2898个税号商品的关税税率(第一次降低关税税率是1992年,我国曾主动降低了3371个税号商品的关税税率)。这次降税的主要商品范围:一是为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改善投资结构,国内短缺的原材料、零部件和用于能源、交通及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机械;二是为改善出口增长缓慢的问题,降低部分出口商品的税率;三是履行中美市场准入谈判中承诺降低关税的商品,如化妆品、感光材料、农药、纺织机械、机床等等;四是针对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文件下发后,停止临时减免税审批,调整进口关税税率,主要包括飞机零部件和机载设备、国家重点项目所必需的物资;五是一些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广阔,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重大的商品,如小汽车等。这次税率降低后,我国关税的算术平均水平由39.9%降至36.4%。
二、清理关税政策性减免规定
根据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减免税的决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改革开放十几年来陆续制定实施的一百多项涉及进口关税的政策性减免税规定进行了清理。清理的原则是:第一,对不违反国际惯例而对我国经济发展、对外开放有较好促进作用的政策性减免税规定予以保留,继续执行;第二,对不符合国际惯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平等竞争且又明显不合理的政策性减免税规定进行调整或宣布废止;第三,对有时间限制或数额限制的政策性减免税规定,一般执行到期或额满为止,不再延长时间或增加数额;第四,具体做法采取一次清理、分步到位,并与降低关税税率水平相配合,逐步缩小减免税的范围。清理的目的是:减少减免税政策规定,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建立平等竞争、公平税负的政策机制,以便更好地发挥关税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上述原则,1993年对157个涉及进口关税的政策性减免税规定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废止关税政策性减免税规定27个,重新调整的有9个,对其余的政策性减免税规定,将在以后几年内适时进行处理。
三、国务院决定改组关税税则委员会
1993年,国家成立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划归该委员会管理。另外,国务院决定,对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成员进行改组,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担任,副主任由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计委、外经贸部的领导同志担任,委员由电子部、国内贸易部、农业部、化工部、冶金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特区办、国家统计局、轻工总会、国务院法制局、机械部等有关部委领导同志组成。
四、改革进出口货物征管办法
我国的集中纳税制度产生于1952年,当时只限于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签订的合同。1961年,将集中纳税范围扩大到外贸总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集中纳税制度与新形势显露出一些不尽适应的问题。为配合外贸体制逐步向工贸、农贸、商贸、技贸的方向转变和发展,各外贸总公司与其他企业一样,须面向市场,规范纳税办法。因此,我国海关于1993年1月1日起,将外贸总公司在北京集中纳税的办法改为在货物进出口口岸纳税。
五、降低行邮税税率
行邮税是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进口自用物品征收的进口税的简称。我国的行邮税产生于1962年,1978年和1991年先后两次对行邮税进行了调整。行邮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行邮税涉及中外旅客的切身利益,对外影响较大。一般来说,行邮税税率应低于相同货物的进口关税税率。由于近年来进口货物税率已几次下调,相比之下,行邮税税率已显得过高。考虑到旅客带进的家用电器完税后的价格普遍高于国内市场同类进口商品价格的情况,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于1993年12月31日起降低一批重要家用电器的行邮物品税率。调整后的行邮税的实际税负平均降低19%;税率从免税至200%,分5档。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于红卫、李毅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