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中]
[小]
摘要:
1993年,财税改革工作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以理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两个分配关系为重点,加快了进程。在这一年中,研究制定了分税制和税收制度改革方案,相继出台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暂行条例,使财税改革迈出了较大步伐,并取得了重要成果。
一、全面推进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在逐步增强中央政府调控能力的基础上,合理调节地区之间的财力分配,逐步缩小地区间的发展差距。新型财政体制的基本要求是实行分税制,即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科学地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和基数;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分设中央与地方税收征管机构;中央与地方政府预算分开,合理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同时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对地方财政的转...
1993年,财税改革工作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以理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两个分配关系为重点,加快了进程。在这一年中,研究制定了分税制和税收制度改革方案,相继出台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暂行条例,使财税改革迈出了较大步伐,并取得了重要成果。
一、全面推进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在逐步增强中央政府调控能力的基础上,合理调节地区之间的财力分配,逐步缩小地区间的发展差距。新型财政体制的基本要求是实行分税制,即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科学地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和基数;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分设中央与地方税收征管机构;中央与地方政府预算分开,合理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同时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由于财政体制改革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将在总体设计的基础上分步实施,逐步到位。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中央财政支出主要包括: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等,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支出,以及应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地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和行政管理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二,按税种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收入。基本原则是,将一些关系到国家大局和实施宏观调控的税种划归中央,把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密切,以及一些适合于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归地方,同时把一些收入稳定、数额较大、具有中性特征的税种划作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收入等。地方固定收入主要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和资源税(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后,相应要分设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中央税种和共享税种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按比例分给地方。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机构征收。
第三,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税收返还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转移支付,是年年都有的经常性收入返还。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情况,合理确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保证1993年地方既得财力。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
二、按照市场经济要求,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税制改革的立足点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收体系。改革方案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流转税制度。流转税制改革是这次税制改革的关键所在,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值税制的改革。改变了按产品分设税目,分税目制定差别税率的传统做法,确立了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并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增值税实行两档基本税率13%和17%。明确规定了允许扣除的增值税范围和建立了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扣税的制度。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二是消费税制的改革,在普遍实行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生产、委托加工和有关规定允许进口的消费品,共设有11个税目,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税办法,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三是营业税制的改革,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保留征收营业税。新的营业税制重新确定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合理调整了营业税税目,共设置了9个征税项目,针对不同税目设置了3%、5%和5—20%三档不同税率。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改革后的新流转税制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二)统一所得税制度。一是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目的是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为各类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主要内容包括,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股份制和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均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相应取消了国有企业调节税;规范了税前扣除项目和列支标准,在统一税基的前提下,实行33%的比例税率,并统一实行由纳税人就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办法。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后,国有企业不再执行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办法。二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适用范围,包括按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和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改革后的个人应纳税所得在原税法规定的六项基础上新增加了五项,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税率采用国际通行的超额累进制,即工资、薪金所得采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采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根据对纳税人基本生活费不征税的国际惯例,合理确定了税收负担水平。在计税方法上,从本国实际出发,采取了分项征收的方法,并在对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形成了规范的减免税规定。1993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逐步进行其他税种的改革或调整。一是开征土地增值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凡有偿转让房地产都属于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二是改革资源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改革后的资源税征收范围定为矿产品和盐,并重新确定了七个税目。三是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四是把现在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改为征收证券交易税。五是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六是将特别消费税和烧油特别税并入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七是开征遗产税。
三、积极推进税利分流试点
(一)为进一步推进税利分流改革,1993年5月财政部在山西省运城市召开了“税利分流政策座谈会”,就税利分流试点政策广泛征求了意见。11月,又在重庆市召开了“税利分流试点座谈会”,对六年来的税利分流试点进行了全面总结,通报了1994年即将出台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听取了对改革方案和改革后续工作的意见。
(二)参与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组织的财税改革专题调研活动,成立了税利分流专题调研小组,在调查、分析、测算的基础上提出了《“税利分流改革”专题调研报告》。报告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现实问题、试点实践到改革方案都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为全面推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了政策论据。
四、如期实施财务会计制度改革
《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于1993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在组织“两则”实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制定和出台了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二是做好新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有领导地分层培训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财会人员,同时,对部分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也进行了培训。财政部会同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在北京举办了四期“全国企业财务会计改革厂长经理研讨班”,邀请近600名国有大中型企业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厂长、经理参加,取得了良好效果。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宣传和解释新财务会计制度,使新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得到了全社会的支持和理解。四是制定和出台新旧企业财务制度衔接办法,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和转换工作,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五是及时了解新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实施情况,研究和解决新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此外,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研究和探讨国家财政如何管理企业财务工作。按照宏观管住、微观放开的原则,把属于企业微观范畴的事交由企业管理,国家财政部门集中精力研究如何从宏观的财政政策、财务制度和财政信用等方面扶持重点行业或企业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培育后续财源。
五、商贸财务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扩展
为配合流通体制改革,努力做好商业、粮食财务体制改革工作,财政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国家定购粮食实行价外加价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国家合同定购棉花实行价外加价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粮食预购定金问题的通知》,改革了粮食、棉花价外加价的财务管理办法。制定下发了《关于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实行代理制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对进口粮食补贴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积极参与了副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制定了《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并配合有关部门研究修订《国家储备糖管理办法》和《国家储备肉管理办法》。为了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做好新旧财会制度的衔接工作,对国有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实施《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确保了新旧财会制度的平稳过渡。此外,还积极为1994年度的外贸、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税收制度改革作准备工作,并参与了“复关”对策方面的研究,参与了《对外贸易法》的修改工作。
六、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股份制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试点工作,财政部配合有关部门,参与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股份制试点基本法规的制定。根据“两则”的有关规定,完善了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参与了《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等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对一些地区股份制试点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召开了全国财政系统股份制试点工作座谈会,及时反映和纠正了试点中的不规范做法;并举办了“股份制国际研讨班”和“中国大型企业股份制改组与证券市场发展”国际研讨会。
七、深化国债改革,实现国债市场的良性循环
1993年国库券曾一度滞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国库券销售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热情支持,各级财政部门投入了大量人力开展促销服务,保证了国库券发行任务的完成。同时,为进一步拓宽国家信用渠道,搞活国债市场,积极进行了国债改革。在巩固和完善承购包销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19家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代表中国金融证券机构主要力量的金融机构获准成为首批国债一级自营商。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的实施,为保障完成国债发行任务和维护国债二级市场的通畅运转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标志着我国国债市场向国际标准化和规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结合我国非实物国债发行、清算、流通的试验,对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采用了净价交易方式,即将成交价格和债券的应计利息分解,价格随行就市,而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从而便于债券持有者享有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准确体现债券的实际价格。同时,为了促进国债流通市场的发展,改善国债的交易机制,继1988年开放国库券现货流通市场后,1993年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国债期货和国债回购交易,从而丰富了国债交易的品种,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交易工具,进一步活跃了国债流通市场,提高了投资者投资国债的兴趣。
八、文教行政财务改革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文教行政财务改革步伐,财政部先后组织三个调查组分赴福建、广东、广西、湖南和江苏等省(区)对文教行政财务改革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主要了解支出管理、收入管理、周转金管理、资产出租、民办事业、兴办经济实体等情况,初步摸清了这些省(区)文教行政财务改革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对进一步深化文教行政财务改革提出政策性建议。另外,为规范国家与文教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企业的分配机制,在1992年对部分中央级文教企业实行税利分配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1993年对中央级文教企业全面实行税利分配制度改革。企业所得税执行33%的税率,企业职工奖金进成本一步到位,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工效挂钩办法。根据党的十四大关于“完善文化事业的有关经济政策”的精神,财政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对宣传文化企业制定了有关扶持和支持的优惠政策。
九、支持和配合其他各项经济改革
(一)积极参与价格改革。主要参与了调整或放开粮食、原油、统配煤等价格改革的出台工作,测算了价格改革对国家财政及物价总水平的影响,研究放开粮价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为价格改革的顺利出台做好有关前期准备工作;解决了国务院各部所属院校价格补贴资金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明确了补贴办法,使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二)参与金融体制改革,搞好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配套改革工作。制定了《金融保险业财务制度》;为贯彻党中央加强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的精神,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清理金融系统所办经济实体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等文件。
(三)参与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财政部与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明确提出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四)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为配合这次工资改革,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测算,合理安排财力,保证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为了保证教师生活和队伍的稳定,积极配合国家教委、人事部,联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在春节之前,对教师工资待遇情况作一次认真的调查,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解决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
(五)参与住房制度改革。1993年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住房制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加强房改业务中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设,使房改中涉及财政方面的问题,基本上做到有章可循。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和《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较好地解决了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运转中有关房改的财务会计处理问题,支持了住房制度改革。二是从财力上支持房改。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挤出一部分资金支持房改工作。三是加强对各项住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各项住房资金的核定、划转和建立工作,在直接抓好城市住房基金管理的同时,协助各单位做好住房基金的管理工作,并逐步建立起财务报表体系和预决算制度,搞好各级住房基金的监督工作,保证各项住房资金专项用于住房改革和住房建设。
(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供稿,汪义达、许永现、李继刚、李敬辉、刘世江、刘兆彬、任一夫、赵路执笔)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