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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2年的财政法制工作,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积极为财政发展和财政改革服务,在财政立法,财政法规的执行、宣传和监督检查,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以及法制理论研究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财政立法工作
(一)1992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制定、发布了一批重要财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是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规。该法经反复修改、论证后,于1992年9月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6章62条,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原则、税务管理、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该法的颁布实施,对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严格以法治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为了严肃惩处偷税、抗税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正常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9月4日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补充规定》。它针对各种偷税、抗税行为的形式、情节规定...
1992年的财政法制工作,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积极为财政发展和财政改革服务,在财政立法,财政法规的执行、宣传和监督检查,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以及法制理论研究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财政立法工作
(一)1992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制定、发布了一批重要财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是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规。该法经反复修改、论证后,于1992年9月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6章62条,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原则、税务管理、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该法的颁布实施,对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严格以法治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为了严肃惩处偷税、抗税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正常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9月4日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补充规定》。它针对各种偷税、抗税行为的形式、情节规定了详细、完备的刑事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务院于1992年3月18日发布了本条例。它对国库券的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偿还兑付、转让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本条例是在认真总结国库券发行和管理十多年来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改变了以往每年都要发布一个国库券条例的做法,是国家国库券管理的基本法规。今后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经国务院批准后,即可由财政部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实施。
《企业财务通则》。本法规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以财政部第4号令发布。它是为了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而制定的。《通则》共有12章46条,对企业财务活动的原则,资金筹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对外投资,成本和费用,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外币业务,企业清算,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估等作了规定。为了使《通则》更好地贯彻实施,财政部按照各个行业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10个具体的财务制度,即《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农业企业财务制度》、《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企业财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财务制度》、《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本法规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以财政部第5号令发布。它是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而制定的。《准则》共有10章66条,对企业会计的一般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告等作了规定。为了使《准则》更好地贯彻实施,财政部按照各个行业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工业、商业、农业、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业、运输(交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民航和铁路等13个行业具体的会计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为了体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保障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落实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的经营权和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益,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2年5月11日发布了本办法。《试行办法》具体规定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主管机关、登记种类、登记的内容及程序等等。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年5月15日由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发布。这个法规是为了更好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政企职责分开,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规范股份制企业的经济活动而制定的。具体规定了股份制企业的试点原则、组织形式、股权设置、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范围、审批程序、政府对股份制企业的管理等内容。为了具体贯彻实施《试点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又分别与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了《股份制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财政立法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一方面,对中央草拟的有关财政法规草案,组织认真研究,积极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另一方面,又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许多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促进了财政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
(二)1992年,财政部审核、协调了其它法律、法规草案中涉及财政的条款共117件,其中有:银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科技进步法、价格法、文物保护法、专利法、劳动法、统计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审查这些涉及财政的条款是否符合现行财政政策和财政法规的规定,提出修改意见,尽可能把矛盾解决在法规正式发布之前。做到该支持的支持,保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该纠正的纠正,防止在法律、法规中乱开减收增支口子的现象发生。
(三)根据国务院清理法规的要求,1992年,继续对1991年以前发布的财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将对1992年发布的法规汇编成册,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1991年1月—12月)》。
二、财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认真做好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是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1992年,随着《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进一步贯彻实施和财政“二五”普法工作的逐渐深入,全国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得到了很大发展。
(一)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地搞好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1992年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通知》,对各地如何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拟定了《财政部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初稿)和《财政系统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征求意见稿)。
1992年财政部直接受理了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国营第五四〇厂等单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这些案件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分别进行了调查取证,拟定了处理意见,并制作了财政行政复议决定书;派人赴海南省,就纺织工业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不服海南省财税厅处理决定而申请复议的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掌握分析了案情,根据调查的结果,将原案件移送海南省人民政府处理,并办理了案件移送的具体事宜;对湖南省邵阳市财政局、中国铁道出版社音像厂、大同市矿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哈拉图牧场何庆林家庭农场等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由于这些案件不属于财政部行政复议管辖范围,分别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二)1992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普遍建立了复议委员会,设立了办事机构;许多地、市、县财政部门也设立了复议机构,为做好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在此基础上,许多地区的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抽调人员充实法制机构,积极开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的素质,为做好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供了人员保证。
各地财政部门在开展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深入调查研究,注重抓好基础工作,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制定、完善了有关的规章制度。天津、湖北、四川、湖南、广西、广东、辽宁、宁夏、厦门等地建立了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及案件材料的报送制度;广东、湖北、湖南、吉林、四川、成都等省市制定了财政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为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奠定了基础。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1年10月到1992年底,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共收到复议申请107件。其中,受理83件,因各种原因不予受理的24件。在受理的复议案件中,维持原处理决定的33起,变更的20起,撤销的11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12起,正在审理的7起。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有7起,其中,财政机关胜诉5起,败诉1起,法院正在审理的1起。财政部门发生的复议、诉讼案件有三个特点:一是案件发生相对集中在四川、湖北、云南、广西等几个省、区;二是案件的内容集中在税收财务大检查、农业税的征收管理等方面;三是案件大多发生在县、乡两级。
三、财政“二五”普法教育工作
1992年,是“二五”普法教育的第三年,全国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决定和财政部的有关指示精神,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财政“二五”普法教育做了大量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并顺利转入了专业法的宣传和学习阶段。
1992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普遍成立了由厅(局)领导挂帅、各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的普法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协调本地区的财政普法工作;有的还建立了普法联络员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加强上下之间以及与当地普法主管部门的联系,为财政“二五”普法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1992年,各地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本地区财政“二五”普法规划,对本地区财政“二五”普法的工作步骤、普法重点、普法对象等作出了具体安排,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要求,指导和推动了财政“二五”普法工作的开展。
1992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编写了全国财政系统“二五”普法统编教材——《财政法规知识讲座》,收录了包括预算法规、税收法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企业财务法规、行政事业财务法规、会计法规及财政监督管理法规等方面的50多个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这些法规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实施要求、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系统的阐述。1992年5月财政部在北京举办了首期全国财政“二五”普法骨干培训班,对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地市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大公司财会部门的普法骨干进行了系统培训,有关司局长亲自授课,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湖北、四川、北京、武汉、广西、湖南、福建等地的财政部门也相继举办了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班。通过培训,在财政部门内形成了一支财政“二五”普法的骨干力量。
1992年,不少地区的财政部门还积极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财政“二五”普法的意义、作用和要求,动员全体财政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财政法规知识的学习。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各地财政“二五”普法工作进入了财政专业法的宣传学习阶段。对一些重要的财政法规,利用各种形式进行了宣传、学习。《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以后,财政部在全国各地举办了十多个培训班,向广大财政干部宣传、培训新的财务、会计制度。重庆市财政部门开展了“财政法规宣传周”活动;广州市财政局利用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宣传财政法规;湖北省荆州地区财政局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财政法规知识竞赛;荆门市财政局摄制了《农税法制之路》电视专题片,运用电视这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财政法规,对群众进行形象化的教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坚持了财政法规备案制度。为了维护社会主义财政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促进依法理财,以法治财,1992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办法》和财政部发布的《地方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要求,继续执行财政法规的备案制度。
地方性财政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部门财政规章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备案,财政部与其它部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性财政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报国务院备案。备案工作在地方性财政法规和财政规章发布之日起30日内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由财政厅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财政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1992年,财政部对各地报送备案的地方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
(二)坚持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根据1989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建立财政法规实施情况信息反馈制度的通知》,对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1992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报送了1991年度财政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其中涉及税收、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在报财政部的同时,分别抄送国家税务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过程,实际上也是对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一次全面具体的监督检查。
五、财政法制理论研究
1992年的财政法制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财政部召开了财政立法国际研讨会,邀请了美国、日本、德国、荷兰以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家学者介绍了本国、本地区财政立法、财政执法以及财政法规体系的情况,对我国的财政立法工作很有借鉴作用。此外,社会主义财政法规体系研究和比较财政法的研究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财政部条法司供稿,祝向文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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