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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2年,文教行政财务工作以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加强资金管理、深化财务改革、强化宏观控制、推进业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了党政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基本需要,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发展。
1992年,文教行政经费支出1306.73亿元(包括文教卫生事业费、科学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不包括外交支出),比1991年增长17.82%。在资金安排上,继续向教育、科学两个战略重点倾斜。1992年教育、科学事业费为509.68亿元(不包括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比1991年增长15.5%,高于1992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一、文化事业财务
1992年文化事业费支出23.84亿元,比1991年增长15.4%;文物事业费支出4.6亿元,比1991年增长43.75%;体育事业费支出18.65亿元,比1991年增长12.8%;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费支出25.06亿元,比1991年增长17.0%。上述各项支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了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
1992年,文化事业财务管理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召开全国文化事业单位以文补文活动经验交流会。为总结近年来全国以文补文活动的经验...
1992年,文教行政财务工作以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加强资金管理、深化财务改革、强化宏观控制、推进业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了党政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基本需要,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发展。
1992年,文教行政经费支出1306.73亿元(包括文教卫生事业费、科学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不包括外交支出),比1991年增长17.82%。在资金安排上,继续向教育、科学两个战略重点倾斜。1992年教育、科学事业费为509.68亿元(不包括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比1991年增长15.5%,高于1992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一、文化事业财务
1992年文化事业费支出23.84亿元,比1991年增长15.4%;文物事业费支出4.6亿元,比1991年增长43.75%;体育事业费支出18.65亿元,比1991年增长12.8%;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费支出25.06亿元,比1991年增长17.0%。上述各项支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了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
1992年,文化事业财务管理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召开全国文化事业单位以文补文活动经验交流会。为总结近年来全国以文补文活动的经验,1992年8月,文化部和财政部联合召开了“全国文化事业单位以文补文活动经验交流会”,对开展以文补文活动成绩比较突出的19个文化主管部门、20个财政部门、81个先进文化事业单位和18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据统计,1992年全国以文补文活动营业收入达11.14亿元,纯收入达到3.18亿元,用于补充文化事业支出2.64亿元,充分体现了以文补文活动已为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制定《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加强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1992年12月,财政部、文化部联合制定了《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强调文化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并根据所属单位的不同特点和收支情况,分别实行不同的财务管理形式。对有条件向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和企业化管理过渡的单位,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有关政策上给予适当照顾,积极支持和鼓励其过渡,逐步完善各项管理措施,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三)对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实行预算包干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调动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广播宣传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广播事业的发展,财政部决定从1992年至1995年对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实行预算包干管理办法。在包干期内,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财务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定收定支、以收抵支、定额拨款、包干使用、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财务管理办法。1992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年收入完成2634万元,比1991年增加1173万元,增长80%。
(四)进一步加强对全国重点文物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解决文物维修和保护经费不足的状况,1992年全国重点文物专项补助经费由1991年的5000万元增加到9800万元。为了加强对全国重点文物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理顺分配和拨款渠道,实行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下达全国重点文物补助专款,各级财政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的办法,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文物抢救和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教育事业财务
1992年,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共计551.43亿元,比1991年增长6.6%。各级各类学校按学生平均的教育经费比1991年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实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要求。
在国家财政的支持下,1992年教育改革步伐加快,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坚持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招生规模显著扩大。普通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与科类结构经过逐步调整趋于合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稳步发展。学龄儿童入学率、小学毕业生升学率均比1991年有所提高。
1992年教育事业财务管理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召开全国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现场会。1992年9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召开了全国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河南现场会,嘉奖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并对成绩突出的14个省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二)下放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审批权限,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1992年6月23日,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改变了由国家统一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办法和标准的做法,普通高等学校的收费办法和标准下放各学校制定,地方院校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央院校报主管部门批准。
(三)探索和试行企业参与办学的途径。1992年,对中国民用航空局所属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的投资机制进行了改革。同意该院在分配飞机驾驶员时,向录用单位收取飞行训练直接费。所收费用全部抵顶支出,补充教育事业经费。
(四)对教育费附加进行审计、调查,促进各地征好、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审计、调查结果表明,自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颁布以来,教育费附加征收数额逐步扩大,成为发展教育和改善办学条件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有力地促进了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国家教委、审计署、财政部针对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存在的“办法难统一、乡镇一级制度不健全、征收难度大、没有按规定足额征收、挤占挪用现象严重”等问题,要求各地尽快建立起科学适用的征收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教育费附加管理方式,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五)进一步支持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1992年8月7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民办教师工作的指导思想,提出了改善民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主要措施;保证民办教师工资来源稳定可靠,按时足额兑现;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民办教师工资分配制度;在福利、医疗保健、建房、粮食供应、购买生产生活资料等方面给予优惠;逐步提高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岗后生活补助费标准,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解除民办教师的后顾之忧。
三、科学事业财务
1992年,科学事业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地震事业费、海洋事业费、档案事业费)支出达63.62亿元,比1991年增长7.14%,基本保证了各项科学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为配合国家“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科技发展战略,加快科研单位结构调整、人才分流的步伐,1992年,科学事业财务管理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为“稳住一头”,保持一支精干的基础科研队伍,继续增加经费投入,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工作。一是继续增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投入,全年拨付的自然科学基金总额达2.26亿元,比1991年增长28.4%。二是继续增加高技术专项经费,支持“八六三计划”稳步实施。三是大幅度增加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博士后基金数额。四是大幅度增加专项经费投入,保证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的正常运行。五是国家财政增设专款加大科研单位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的投入。
(二)运用政策导向,促进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轨变型和科研成果转化。为了“放开一片”,搞活一大批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财政部与国家科委、人事部等共同制发了《关于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制暂行办法》。为了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更好地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财政部会同国家科委选定农业科研单位作为试点,并与农业部联合制发了《关于加强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意见》,并制定了《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设立专款对成果转化工作做得较好的农业科研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改进奖励办法,稳定科技队伍。为改善科技人员的待遇,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财政部同意全面提高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奖励标准。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所属单位收入管理办法,允许按比例从技术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数额,用于奖励有关科技人员,以稳定科技队伍。
(四)健全制度,加强科学事业财务管理工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修订、改进科研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财政管理。财政部与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财务制度有《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
四、卫生事业财务
1992年卫生事业经费(包括卫生、中医、计划生育事业费及公费医疗经费)支出186.5亿元,比1991年增长15.38%,保证了各项卫生事业较快的发展。
1992年卫生事业财务管理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积极支持和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1992年3月财政部、卫生部联合组成调查组,对陕西、湖北、江苏、山东四省的农村卫生院进行了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卫生事业普遍存在的房屋破旧、设备陈旧和短缺等问题,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根据新形势下的农村卫生工作,提出了若干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为了探讨新形势下农村卫生资源筹集与利用的方针、政策,尽快改变农村卫生工作落后面貌,财政部、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计委与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于1992年10月在成都联合召开了有部分省市有关厅(局)长参加的“中国农村卫生资源筹集与利用研讨会”,对今后10年我国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农村卫生资源筹集方式和途径、卫生投资重点、农村卫生三级保健网、农村卫生人力资源发展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对一些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
(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1992年1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提出了全面推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管理,实行医药费与公费医疗享受者经济利益适当挂钩,合理确定公费医疗经费预算定额等8条意见。到1992年底全国共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实行了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办法,初步遏制了公费医疗经费增长过快的势头。为了强化公费医疗管理,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行全国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大检查的通知》,并于7月至10月,对全国4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了重点抽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1992年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独生子女补助、计划生育手术补助费及避孕药具共安排专款2.48亿元,比1991年增加2000万元。
五、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财务
1992年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支出为66.45亿元,比1991年减少1.3%。其主要原因是1992年自然灾害少于1991年,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支出减少27%,扣除此项支出因素,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实际比1991年增加5.8亿元,增长12%。享受国家抚恤金和定期补助的人员,平均开支水平也比1991年有所提高。
1992年抚恤和社会福利事业财务管理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救灾保险机制,积极推进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管理改革。为进一步深化救灾保险改革,解决部分地区长期存在的超赔付问题,财政部会同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试行“常年定额补助、大灾超付借贷、特大灾有限救助办法”的通知》,在河北省和湖南省的16个救灾保险试点县(市)试行了这个改革办法。这个办法完善了救灾保险的运行机制,增强了救灾保险赔付的时效性,有效地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为自然灾害救济费管理改革注入了新的生机。
(二)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调整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为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制发了《关于调整在乡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提高了约15万在乡老红军的补助标准。财政部还会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联合制发了《关于增加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对1979年制定的在职(包括离休)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三)合理解决地方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等人员的生活待遇问题,适当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1992年12月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通知》,确定了退休干部的最低生活费保证数,调整了离退休费标准,使多年来的遗留问题得以基本解决。另外,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和总政治部共同制发了《关于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经费供给问题的通知》,使这部分离退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得以落实。
(四)为了维护社会安定,促使各地重视和加强对非正常外流人员的管理,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公安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收容遣送工作中的跨省遣送所需经费的支付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各地执行。通知规定跨省遣送所需经费由被收容人员原所在省负责解决,改变了以前由执行遣送任务的省承担经费的办法。
六、文教企业财务
1992年全国文教企业在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基础上,加快了“税利分流”试点的步伐。通过深化改革和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992年全国7329户文教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57.75亿元,比1991年增长15.04%;实现利润31.28亿元,比1991年增长13.62%;企业留利22.93亿元,比1991年增长14.42%。1992年全国文教企业完成财政收入6.12亿元,比1991年增长54.54%,扣除弥补企业亏损、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退库、超承包退库和其他退库后,财政净收入为2.51亿元,比1991年增长135%。
1992年文教企业财务管理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制发《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为了规范电影、新闻出版企业的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实行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原则和规定,制发了《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对现行的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进行了几个方面的重大改革:1、突破所有制性质、企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等限制,统一了所有的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2、建立资本金制度,充分体现资本保全的原则。3、取消企业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允许企业统筹运用资金。4、改革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取消了提取大修理基金的办法。5、改革成本管理制度,改完全成本法为制造成本法,真实反映企业当期的经营状况。6、实行财务报告制度,建立了新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
(二)加快“税利分流”的试点。为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国家与文教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文教企业转换经营机制,1992年在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扩大“税利分流”试点面,对实行“税利分流”的文教企业,实行“税后还贷、税后不分利”的优惠政策,同时免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三)建立电影、新闻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促进我国电影、新闻出版事业的发展,1992年将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上缴的所得税返还有关主管部门,用于建立电影、新闻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解决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图书发行网点建设以及重大题材影片摄制难、学术著作和优秀专业图书出版难等问题。
七、行政财务
1992年行政管理费支出(不含外交和公检法支出)283.81亿元,比1991年增长26.07%,人均支出由1991年的5957元上升到7296元,增长22.48%。行政管理费支出增加较多,主要原因是:国家规定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龄工资和奖金标准,粮油调价后增发补贴,实行房改后增发房改补贴等;人员、车辆继续增加,相应增加了开支;其他公用经费如邮电费、差旅费等也有较大幅度增支。
1992年行政财务管理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改进中央级行政费预算分配方法。为了科学合理地分配预算,逐步实现预算管理的规范化,从1992年起,财政部对中央级行政费预算指标的分配,改变以往按基数增长法测算,实行定额加专项的分配方法。年度预算按正常经费、离退休经费和专项经费三部分确定。实行定额加专项的预算分配方法,较之基数法更为科学合理。
(二)对中央级行政机关附属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进行清理和认定。1992年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服务局等财务主管部门,对中央级机关附属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进行全面清理并重新认定,按照统一规范原则,确定招待所、出版社、杂志社一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幼儿园、印刷厂、修缮队实行差额预算管理。通过清理,对部分原列全额预算管理的印刷厂、疗养院均改为差额预算管理,部分原列差额预算管理的招待所、出版社改为自收自支管理。通过清查、认定,基本上摸清了中央机关附属事业单位的底数,统一了预算管理形式,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附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奠定了基础。
(三)组织实施中央对省级行政费实行定额考核的试点工作。为促进地方财政部门强化管理,控制行政费过快增长,1992年在黑龙江、河北等12个地区试行中央对省(市)级行政费管理的定额考核办法。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实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定额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确定的原则、考核方法和奖惩措施等,并按照办法规定与地方财政部门协商后,下达了人均综合定额、人员、车辆和会议费四项控制指标。经过一年试点,控制行政费工作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12个试点地区1992年省(市)本级行政费的增长幅度均低于全省(市)平均增长幅度,绝大部分地区人均支出水平控制在财政部下达的指标限额之内,6个地区1992年年末人数较1991年有所下降。经考核评比,7个地区受到奖励。财政部在总结试点情况的基础上,肯定了考核办法的可行性,并确定1993年再扩大12个试点地区,争取条件成熟时在全国推行这一办法。
八、公检法财务
1992年公检法支出124.42亿元,比1991年增加20.13亿元,增长19.3%,基本上保证了政法工作的资金需要。1992年,公检法财务管理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公检法部门财务制度建设。为加强中央级公检法部门财务管理,克服公检法部门机关经费挤占业务费的现象,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中央级公检法部门业务费和机关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监督,机关经费和业务费必须分开管理,不准互相挤占。为促进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财政部重新修订下发了《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规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业务费支出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权限制度,并加强装备物资的管理,对各种设备、器材、交通工具、警械及服装等物资,要建立购置、验收、调拨、处理等管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
(二)支持基层公检法部门基础设施建设。为改善公检法系统装备落后和司法行政部门业务用房简陋的状况,中央财政安排了专项经费,主要补助全国公检法部门的通讯、交通工具、技术侦察、法医设备以及司法行政业务用房修缮等方面的资金不足。为加强公安防暴队建设,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了补助地方专款,地方财政也相应安排了一定资金,主要用于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警用和个人防护器材以及专用工具等。财政部还会同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防暴队队员伙食补助的通知》,规定公安防暴队员在集中食宿期间应给予相应的伙食补助。为加强审判法庭和基层人民法庭的建设,改善“两庭”业务用房紧张和装备落后的状况,财政部与国家计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重申加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的通知》,要求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同各级法院通力合作,搞好“两庭”建设的规划,加快建设进度。为改善公安“三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审查所)关押条件,中央财政设置专款,地方财政也筹集了一定资金,对部分“三所”进行了翻建、扩建及修缮。
(三)支持公检法部门开展专项斗争。为缓解一些地区公检法部门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的状况,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中央财政安排专款对贫困地区办案经费予以适当补助。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中央财政安排了专款,结合各地财力状况,对部分地区进行了补助。为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第二个五年普及法制宣传教育的指示精神,各级财政都安排了一定资金予以支持。
此外,1992年文教行政财务管理还作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为了支持文教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继续增加了对文教行政周转金的投入,1992年末全国文教行政周转金总额达33.93亿元,比1991年末增长25.48%。1992年共向文教行政单位16200个经营项目投放了周转金19.38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文教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收入活动的开展,增强了事业发展的活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财政负担,缓解了财力不足与事业发展的矛盾。为了保证周转金的使用效益,在坚持可行性论证,讲求效益、慎重投放的基础上,着重加强项目审核,财政部修订并下发了《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
(二)为了进一步加强文教行政财务理论研究工作,探讨新形势下加快文教行政财务改革问题,1992年8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召开了全国部分地区文教行政财务理论研讨会,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文教行政财务理论研究工作的意见。
(三)为加强文教行政单位预算管理,1992年1月和3月,财政部分别制发了《社会文教行政单位预算支出定额制定规则(试行)》和《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考核办法(试行)》。各地区为贯彻落实《定额规则》,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逐步将定额管理同预算的审定以及执行的考核结合起来,增强了文教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了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合理组织收入,进一步加强收入管理,1992年7月,财政部制发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为了加强社会文教事业单位财务管理,1992年11月,财政部制发了《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文教事业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1992年5月,财政部发出《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制定权限的通知》》,规定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差旅费开支办法由两级制定,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级差旅费开支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自行制定地方差旅费开支办法。但在差旅费开支的一些政策规定和原则要求方面,各地仍应按财政部的统一规定执行。1992年5月,财政部又制发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规定出差人员的差旅费仍实行总额包干的办法,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的实际情况,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以及具体的包干办法等进行了调整。
(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供稿,詹静涛、郑永福、赵路、陈志斌、莫白鸿、张弘力、张更华、赵闻、林皎、孙志筠、于华利、高蓬、高加玉、沈毓云、陈平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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