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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2年,商业、外贸、金融企业财务工作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大力支持流通体制改革,落实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加快财务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取得了较好成效,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保证国家预算任务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商业、粮食企业财务工作
1992年,我国城乡市场活跃,购销两旺,主要农副产品产量与国家储备量增加,价格改革不断深入,国家财政补贴增长势头得到遏制。1992年,我国社会商品零售额完成10993.7亿元,比上年增长16.8%。国有商业单位完成商品零售额4539.8亿元,比上年增长20.0%。盈利企业实现利润65.84亿元,比上年增加1.84亿元,亏损企业亏损87.49亿元,比上年增亏21.49亿元,盈亏相抵,比上年净增亏19.65亿元。国有商业企业上缴销售税金比上年增加3.55亿元;上缴所得税、调节税和利润比上年减少5.17亿元,企业亏损退库比上年减少6.06亿元,上缴与退库相抵比上年少退库8900万元。1992年,我国农业战胜多种自然灾害获得较好收成,除棉花、油料比上年减产外,粮食总产量达4427亿公斤,粮食收购及库存量都有所增加,不仅满足了市场供应,还增加了国...
1992年,商业、外贸、金融企业财务工作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大力支持流通体制改革,落实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加快财务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取得了较好成效,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保证国家预算任务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商业、粮食企业财务工作
1992年,我国城乡市场活跃,购销两旺,主要农副产品产量与国家储备量增加,价格改革不断深入,国家财政补贴增长势头得到遏制。1992年,我国社会商品零售额完成10993.7亿元,比上年增长16.8%。国有商业单位完成商品零售额4539.8亿元,比上年增长20.0%。盈利企业实现利润65.84亿元,比上年增加1.84亿元,亏损企业亏损87.49亿元,比上年增亏21.49亿元,盈亏相抵,比上年净增亏19.65亿元。国有商业企业上缴销售税金比上年增加3.55亿元;上缴所得税、调节税和利润比上年减少5.17亿元,企业亏损退库比上年减少6.06亿元,上缴与退库相抵比上年少退库8900万元。1992年,我国农业战胜多种自然灾害获得较好收成,除棉花、油料比上年减产外,粮食总产量达4427亿公斤,粮食收购及库存量都有所增加,不仅满足了市场供应,还增加了国家用于宏观调控的储备量。国有粮食企业亏损补贴退库比上年增加8.13亿元;国有粮食企业支出比上年减少47.93亿元。
(一)积极支持粮食、食品、蔬菜等商品价格改革。
1991年国家大幅度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平价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的矛盾有所缓解,但粮食价格改革并未到位,仍存在倒挂问题,财政补贴负担仍然很重,既不利于发展粮食生产,也不利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为此,国务院决定1992年在提高粮食定购价格的基础上,再次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实行购销同价。粮价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定购中的三大品种(稻谷、小麦、玉米)定购价格每50公斤平均提高5元;三种粮食(面粉、大米、玉米)统销价格每50公斤平均提高11元,其他粮食品种的统销价格也按购销同价的原则相应提高。为了保证粮食价格改革方案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一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设计粮食价格改革方案,认真测算粮食价格改革对财政和城镇居民的影响,提出给职工补偿和财政增收节支的措施。二是认真做好与粮食价格改革相关的财政、财务处理工作。为此,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制定了《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与改进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关于粮食购销同价后有关财政结算问题的通知》,为各地做好粮食调价后财政、财务工作提供了依据。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调价后的粮油供应工作,保证市场供应,防止脱销断档,以保证粮食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
在做好粮食调价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促进粮食、食油、肉、菜购销价格全面放开。先后对广东、江苏、浙江、湖南等全省放开粮食、食油购销价格的地区提出了在财政补贴政策上给予照顾的意见,有力地推动了各地放开粮食、食油购销价格工作。截至1992年末,全国有800多个县放开了粮食购销价格,11个省(区、市)放开了食油购销价格,为彻底理顺粮油购销价格打下了基础;全国大中城市肉、菜购销价格已基本放开。这不仅减轻了财政补贴负担,而且为企业走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造了条件。
(二)完善主要农副产品储备制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解决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大力支持完善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一是增加了国家专项储备粮食数量,并对储备粮食新增部分按规定标准给予地方适当的费用和利息补贴。二是支持、督促地方建立粮食储备制度,以完善全国粮食储备体系。到1992年末,中央、省、地县三级粮食储备体系已初步建立,为平抑粮价、抵御自然灾害及完全放开粮食价格和经营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三是优化了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品种结构。针对专项储备粮食中早籼稻比重过大问题,财政部及时反映并提出了解决的意见。经国务院决定,及时处理了一部分早籼稻,调整了专项储备粮食品种结构,从而使国家专项储备粮食不仅做到了有一定规模,并且品种结构也趋于合理。此外,各级财政部门还积极支持完善糖、肉、棉、绵羊毛、山羊绒、农药、边销茶等农副产品储备制度。
(三)采取措施扶持商业、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1992年,一部分地区粮食购销价格和经营放开后,国有粮食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由于粮食企业基础条件较差,加之人员多,挂帐数额大等原因,转换经营机制困难重重;国有商业企业,尤其是国有批发商业企业亏损面大,经济效益继续滑坡。面对这种情况,各级财政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扶持商业、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1、帮助商业企业深化改革。在财政部门的支持下,1992年全国国有商业企业约有100多户试行了股份制改革。北京、上海、武汉等城市零售商业领域开始引进外资和国外经营方式。商业企业集团化改革步伐明显加快,有的企业集团已开始兼并本行业之外的企业。
2、建立转换经营机制联系点。财政部将北京市长安商场、黑龙江牡丹江市粮食局等6个大型商业企业和粮食主管部门作为帮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联系点。通过了解“联系点”经营机制转换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以点带面,推动工作。
3、制发了包括商业、粮食企业在内的《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商业、粮食企业财务行为,促进企业开展公平竞争,财政部制发了《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它是财政部制定的不同行业的财务制度之一。《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所有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财务制度的贯彻实施,必将对商业、粮食企业走向市场和转换经营机制起到促进作用,带来积极影响。
4、扶持商业、粮食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各级财政部门在扶持商业、粮食企业发展多种经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是积极筹措资金。中央财政把已有的扶持生产发展资金、简易建筑费和业务发展周转金重点转向帮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开展多种经营,安置富余人员。地方财政部门也增加了这方面的资金投入。二是为商业、粮食企业大力开展多种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献计献策。如河南省财政部门帮助粮食部门在系统内推进平价、议价、仓储、多种经营“四分设”体制,有效地安置了企业富余人员,促进了多种经营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粮食财务新增挂帐。
到1991年末,全国粮食企业累计财务挂帐达数百亿元。巨额的财务挂帐,加剧了企业经营上的困难,扰乱了企业之间正常的经济关系,同时对粮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对此,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几次听取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制止粮食财务挂帐的汇报,并于1992年8月7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财政欠拨、欠补、欠退和企业挂帐问题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1992年各级财政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首先,财政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92年7月末召开了10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座谈会,提出了制止粮食财务新增挂帐的各种措施,尔后这10个省、区、市签订了“制止粮食财务新增挂帐责任书”。到1992年11月末,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与财政部签订了“制止粮食财务新增挂帐责任书”。“责任书”的条款规定:各级财政在预算执行中都要采取措施,将该拨的粮食补贴款项及时下拨给粮食企业,否则,中央财政将在年度终了两级财政结算时按新增挂帐情况扣减地方财力。由于各级政府重视,各级财政部门措施得力,1992年大部分省、区、市做到了粮食没有新挂帐,少部分省还消化了一部分老挂帐。
二、外贸企业财务工作
1992年,我国对外贸易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商品进出口规模迅速扩大,进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改善,外贸企业效益有所提高。据海关统计,1992年我国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65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2.1%。其中进口806亿美元,增长26.4%,出口850亿美元,增长18.3%。进出口总额在世界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中的地位由1991年的第15位跃居第11位。同时,外贸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一)进一步深化财务体制改革,完善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经营机制。
1、加强预算管理,促进外贸企业扭亏增盈。1991年国家取消对出口的财政补贴,外贸企业实行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取得了经济效益和出口速度同步增长的好成绩。但地区间、企业间发展不平衡,一些企业亏损挂帐有增无减,主要原因是外贸企业财务未纳入预算管理。为扭转这种状况,1992年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精神,发出了《关于加强预算管理,促进外贸企业扭亏增盈的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切实将外贸企业财务纳入预算管理,认真履行财政职能,根据不同情况核定切实可行的财务体制;对盈利的外贸企业可以采取“利改税”或“税利分流、税后承包”等办法;对亏损的外贸企业,应限期扭亏;对经营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商品结构无法调整而长期亏损的企业,可以实行关、停、并、转的试点;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管理,促使企业努力完成扭亏增盈目标。地方外贸企业扭亏增盈的总目标是:从1992年起,以1991年为基数,企业亏损面每年减少10个百分点,1995年以前力争全部消除外贸企业亏损。帮助企业增强自我发展意识,积极消化超亏挂帐,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要彻底丢掉依靠中央财政解决挂帐和“以挂代管”的思想,立足于自我消化。
2、调整国家与中央外贸、工贸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以规范外贸企业的利润分配。1992年,财政部对中央外贸、工贸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改1991年的“定死基数、超基数分成”为一律按实现利润的33%的比例上缴财政,从而使国家与外贸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向着“利改税”、“税利分流”方向迈进了一步。
3、改进外贸企业出口奖励办法。“七五”期间国家对外贸出口实行了一系列奖励办法,有效地调动了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入,外贸出口奖励办法也应相应改进。为此,财政部1992年下发了《关于改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国家财政不再拨补外贸企业支付的供货出口奖励金。对外贸企业在收购出口商品过程中确需支付供货出口奖励金的,可继续从出口总成本中逐笔列支;如已先行提取,应按收购合同确认的结算后年终结余款项,全部冲减出口成本。从199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经贸部、轻工部、纺织部1987年制发的《沿海地区设立轻纺产品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基金的暂行规定》。
(二)加强外贸企业财务制度建设,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1、建立外贸企业自补流动资金制度。“七五”期间,外贸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仅占流动资金总额的2.34%,与扩大对外贸易的要求很不适应。为了改善外贸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严重短缺的状况,1991年财政部会同经贸部做出规定:外贸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由于减亏增盈所得的留用资金,在弥补以前年度超亏挂帐以后,应按30%的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1992年,财政部和经贸部进一步修订了外贸企业自补流动资金制度,规定:国家拨给的流动资金、减亏增盈留用资金转入的流动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以新增利润归还或以自有资金归还基建中用于流动资金的部分、以及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收入,都必须作为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处理;实行利润包干和承包的企业,要用生产发展基金的10%—30%补充企业流动资金。财政部门采取上述措施支持外贸企业建立自补流动资金制度,使长期以来外贸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增长缓慢的局面得到了缓解。
2、修订外贸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了适应外贸财务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运用,调动地方管好用好外贸企业现有固定资产的积极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1992年财政部会同经贸部修订了适用于各级外贸、工贸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3、制定外贸企业后备基金管理办法。为了增强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能力,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改革和完善外贸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1992年财政部制发了《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后备基金财务管理的通知》,对外贸企业的后备基金的财务管理做出了规定:外贸企业在完成上级核定的承包盈亏任务后,年终按规定清算所得超承包留用利润(或减亏留用收入)应按25%的比例转作后备基金,专门用于弥补以后年度超亏(减盈)自补资金;凡有超亏挂帐的企业,后备基金应先用于核销以前年度超亏挂帐,后备基金作为外贸企业承包经营的负亏资金,按其他基本业务资金管理;企业用于弥补超亏(减盈)自补资金,以补到完成核定的上缴承包利润和不发生超亏挂帐为准。为了扩大出口能力,外贸企业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后备基金可以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包括扶持出口商品生产、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改进包装装潢、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自属生产加工企业技术改造。
4、制定下发了包括外贸企业在内的《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工作
1992年,国家财政积极配合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改进和完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为金融保险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一)多渠道支持金融保险企业的网点建设。
自1984年对金融保险业实行企业化管理以来,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机构、人员增长很快,为解决新增网点所需资金,财政部门通过减税让利、专项补贴、增拨资本金等多渠道来扶持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1992年,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财政部仍专项核批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信贷基金(保险总准备金)中拿出2.8亿元用于基层营业网点建设;专项核批交通银行一次性动用公积金1.8亿元购建办公楼。通过国家财政的有力支持,金融保险系统的营业设施逐步得到改善,基本保证了各项业务的需要。
(二)加强对金融保险企业收入的管理,理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从自身和局部利益出发,越权制定银行成本、工资和收入分配等政策,将应属于中央财政的部分收入缴入地方,还有的地区违反国家统一规定,强行向银行和保险公司征收“平衡地方预算基金”和“行政事业经费附加”等,不仅加重了银行和保险企业的负担,而且造成中央财政收入严重流失。对此,财政部于1992年报请国务院领导批准后,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下发了《关于重申银行、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集中于中央财政的通知》。《通知》强调:国家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是中央企业,其财务管理应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所得税和调节税必须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改缴地方财政;国家银行、保险公司的利润分配、工资改革和费用开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自作主张;各地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征集防洪保安费、平衡地方预算基金、行政事业经费附加以及副食品补贴等款项,以减轻企业负担,防止中央财政收入流失。
(三)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完善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法规体系。
1、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了《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对促进各级银行加强对贷款的管理,提高企业经营风险意识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原规定中的某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财政部于1992年在对四川、湖北等地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核销、管理等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修订<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修订的规定中明确,呆帐准备金在年初以人民币计算全额提取;呆帐准备金1992年按年初贷款余额的5‰计提,从1993年起每年增加1‰;当历年结转余额达到当年年初贷款余额1%时,一律按1%的比例实行差额提取,并不再补税。从而提高了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还相应调整了各级银行对呆帐的审批权限,重申了对呆帐准备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2、制定《国营保险企业支付委托代办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营保险企业防灾费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财政部继续对保险企业委托代办手续费、防灾费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并于1992年6月制发了《国营保险企业支付委托代办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营保险企业防灾费管理暂行办法》,统一和规范了保险企业委托代办手续费和防灾费的支付标准和管理制度,为保险企业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
3、为贯彻《企业财务通则》,规范银行、保险企业财务行为,促进其公平、合理竞争,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银行、保险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制定了《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从1993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财政部商贸金融财务司供稿,张学文、赖永添、张建军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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