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215.37亿元,比1991年增长13.76%,创历史最高水平。
为了适应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及多边关税减让谈判的需要,推动我国经贸体制迅速与国际化方向接轨,并有利于增强关税的职能作用,1992年我国的关税制度相应地做了部分改革和调整。关税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要使关税政策由原来以实施保护政策为主,向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方向转化,由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并重向主要运用关税调节手段的方向转化,使我国的关税制度既体现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根据这一指导思想,1992年我国关税制度进行了如下调整和改革。
一、取消进口调节税
1985年,为了防止和纠正一些地区和单位耗用大量外汇,盲目重复进口一些低价高利的商品和成套散件,冲击国内的生产和消费,国务院发出《关于对若干商品开征进口调节税的通知》,决定对《海关进出口税则》中14个税号的进口商品在征收进口关税的同时征收进口调节税。在开征进口调节税以后的几年中,海关先后对其征收范围、适用税率等进行过7次调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实施,征收进口调节税的商品其国内外价格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进口环节的一些混乱现象也有很大改变。为了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开展,促进我国产品不断提高质量,使我国产品更好地走向国际市场,并有利于推动早日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1992年4月1日起取消进口调节税,同时相应调整了原属于征收进口调整税范围的一般摄像机和小汽车等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取消进口调节税以后,原来征收进口调节税的商品实际关税税负降低的幅度在28.6%—61.5%之间。
二、修订、发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7年作了第一次修改。《条例》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了另有规定者外,都应当由海关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税或出口税。为了区别情况,贯彻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条例》还规定了进口税设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对原产自与中国未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产自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进口的货物,按最低税率征税。《条例》的实行,对适应对外开放,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对外经济贸易的进一步扩大,进出口的形式和经济交往的内容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加上国际上竞争日趋激烈,《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需要作适当调整和修改。为此,在总结近几年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的做法,1992年国务院对这个《条例》再次进行了修订,并于同年3月18日重新发布,4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为了尽量减少我国出口货物的进口,避免造成国家财力、物力的损失,在新条例中增加了对境外进口国产货物也要征收进口关税的内容。
(二)针对目前低报、瞒报价格偷逃关税严重的情况,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并参照国际上估价征税的惯例,在新条例中增加了海关对一些申报价格过低的进口货物,有自行估价的权利,并明确了估价征税的具体办法。
(三)为了有利于调节利润,进而调节进口,按照国际上软件费都是与硬件或其载体一并征税的原则,新条例中增加了对向境外支付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应当纳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计征关税的规定。
(四)为了灵活运用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的调节作用,以利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经贸往来,新条例中增加了对产自未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优惠税率征税的条款;并明确任何国家或地区如果对其进口的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我海关可以对原产于该国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特别关税。
(五)为了既能够贯彻国家的关税优惠政策,又能够保证国家税收,有利于对减免税物资加强管理,新条例中增加了对享受特定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在一定的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准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应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的规定。
(六)为了既有利于扩大经济技术交往,又能保护国内企业平等竞争,参照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新条例还增加了对某些特定工程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在海关核准给予延长的返回期限内,由海关按照货物的使用时间征收进口关税的规定。
三、降低关税税率
由于我国关税水平偏高,结构不尽合理,不适应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不利于先进技术和原材料的进口,1992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首次大规模调低3371个税号商品的进口税税率。这次降低关税税率的重点,主要是对名义税率过高的商品,国内长期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先进技术产品,以及在国际市场上我国产品已有较强竞争能力的同类进口商品。对一些国外价格明显低于国内价格、国内正致力发展的重点商品、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出于保护环境的需要限制进口的商品,以及税率相对较低的商品,都不降低税率。
另外,在降低税率的同时,根据技术发展和统计分析的需要,调整和新设了118个税目。这次降低关税税率,使我国关税总水平下降了7.3%。
四、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我国的关税全部是从价计征的。为了正确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防止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借以偷税逃税的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条“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和第十六条“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的规定,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于1992年9月1日开始施行。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于红卫、李毅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