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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2年,是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一年。在这一年里,各级税务机关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同志年初南巡重要谈话精神,明确了税收工作要服从、服务于改革开放的指导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真抓实干,税收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一、超额完成1992年税收任务
1992年,国家确定的工商税收收入计划为2474亿元,加上30亿元的奋斗目标,为2504亿元。全年实际完成2601亿元本文引用的各种税收收入数字为税务系统统计数,与国家决算中的有关数据不完全一致。,超收97亿元,比上年增长11.4%。此外,还组织入库国营企业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财政收入857亿元,办理出口产品退税276亿元,全年由税务部门组织的各项收入共计3458亿元,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了新贡献。
1992年工商税收超收较多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1992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4036亿元,比1991年增长12%,比计划增长幅度高出一倍,工业产值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都大大超过计划增长幅度,为税收超收奠定了基础。
1、工业产销超计划增长,增加了税收。1992年,全国工业总产值完...
1992年,是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一年。在这一年里,各级税务机关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同志年初南巡重要谈话精神,明确了税收工作要服从、服务于改革开放的指导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真抓实干,税收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一、超额完成1992年税收任务
1992年,国家确定的工商税收收入计划为2474亿元,加上30亿元的奋斗目标,为2504亿元。全年实际完成2601亿元本文引用的各种税收收入数字为税务系统统计数,与国家决算中的有关数据不完全一致。,超收97亿元,比上年增长11.4%。此外,还组织入库国营企业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财政收入857亿元,办理出口产品退税276亿元,全年由税务部门组织的各项收入共计3458亿元,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了新贡献。
1992年工商税收超收较多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1992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4036亿元,比1991年增长12%,比计划增长幅度高出一倍,工业产值和社会商品零售总额都大大超过计划增长幅度,为税收超收奠定了基础。
1、工业产销超计划增长,增加了税收。1992年,全国工业总产值完成37066亿元,比上年增长21.5%;销售收入26873亿元,增长幅度21.7%,超过计划增幅14个百分点。反映在税收上,工业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共收入1198.6亿元,比上年增长8.5%,增收94亿元。一些重点税源项目,如钢坯钢材、机器机械、建材产品等由于受固定资产投资大幅度增长的牵动,税收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31.7%、25.6%和28.5%,共增收57亿元,占工业企业产品税、增值税增收额的60.1%。
2、商业、服务业、金融保险业稳步发展,带动了营业税的增长。1992年,我国商业金融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商品流通渠道畅通,城乡贸易更加活跃,银行信贷方式日趋灵活,规模不断增加,全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突破万亿元大关,比上年增长16.8%。反映到税收上,商业营业税收入311亿元,比上年增长12.2%;交通运输业、服务业营业税收入247亿元,比上年增长23.3%;金融保险营业税收入100亿元,比上年增长15.3%。整个营业税收入658亿元,比上年增收95亿元,增长16.8%。
3、“三资”企业发展迅速,涉外税收高速增长。1992年,我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外商来华投资迅速增加,“三资”企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全年新批准外商投资项目48757个,协议外资金额574.42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76倍和3.83倍;实际投入外资10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倍,随着“三资”企业的迅速发展,涉外税收也高速增长,全年入库涉外税收107亿元,比上年增收37亿元,增长52.3%。
(二)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扎实工作,保证了全年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首先,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强化税收征管。《征管法》颁布后,各地税务机关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贯彻,大大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和支持税收工作,使依法治税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其次,继续开展大规模的个体税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专项检查。各地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普遍调整了纳税定额,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清理漏管户,并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和群众协税护税的作用,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发票管理,搞好源泉控管。全年个体税收完成203亿元,比上年增收29亿元,增长16.9%;个人收入调节税完成9.3亿元,比上年增长36.8%。
第三、大力清理企业欠税。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严格控制欠税增长,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国家税务局随即下发《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各地区积极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加强了对欠税的审批管理,严格加收滞纳金。不少地区税务机关通过建立税款过渡专户和资金转帐等办法积极清欠,收到了很好的效果。1992年末,欠税压缩到55亿元,不仅当年新欠全部清回,历年陈欠也压缩了8.4%。全年征收滞纳金罚款收入8.2亿元,比上年增长28.5%。
第四、认真分析研究组织收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定期分析收入形势,采取措施,深入征收第一线,加强具体指导,检查督促组织收入工作,狠抓落实。国家税务局多次召开会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不失时机地抓好组织收入工作。特别是10月份,及时召开了全国税务局长电话会议,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税收工作实际状况,提出了工商税收收入比年初计划超收120亿元的奋斗目标,动员全国广大税务干部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努力完成税收奋斗目标。随后,又在广州召开会议,将超收指标具体落实到各地,并下发紧急通知,提出七条措施,加强征管。广大税务干部全力以赴,艰苦奋战,抓紧抓好组织收入工作,保证了工商税收任务的超额完成。
二、继续推进依法治税
年初,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发表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学习领会谈话精神,逐步形成了税收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形势需要的新思路。从三个“有利于”出发,进一步研究修订税收政策,完善管理手段,改进工作方法和作风,采取了一些支持改革开放的措施。为了使税收工作更好地服从、服务于改革开放,促进和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在7月份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针对一些有悖于依法治税的苗头,提出了在改革开放中税收工作必须坚持的五项准则,即:(一)在改革开放中要继续推进依法治税;(二)要坚持统一税法的原则;(三)要正确处理税收管理上的集权与分权;(四)流转税不能承包;(五)在改革开放中,税务机关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几条原则提出后,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推进了依法治税。
在实际工作中,十分注意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坚持维护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的统一性、严肃性。着重抓了以下几个环节:
(一)将违背依法治税的问题及时向上反映、报告。对一些地方承包和变相承包流转税,越权竞相制定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做法,国家税务局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领导作了汇报,得到了有力的支持。8月,李鹏总理亲自签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严格遵守和正确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建立良好的涉外税收秩序。11月,李鹏总理又签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流转税管理的通知》,强调指出,国家税法必须统一,国家税权必须集中,不能分散。
(二)反复阐明观点,澄清模糊认识。针对干扰依法治税的种种主张,国家税务局在各种会议和各种不同场合,都作为突出问题,从宏观的角度,摆事实,讲道理,强调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原则。明确提出,依法治税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改革开放的重要保证。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依法治税的宣传,澄清了一些模糊认识,取得了各地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
(三)及时纠正了一些背离依法治税的做法。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的两个通知精神,对于少数地区的越权减免税、承包或变相承包流转税、自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做法,一经发现,都发文件或督促有关地区予以纠正,有效地遏制了干扰依法治税现象的蔓延。
三、加快税制改革步伐
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的发表和党的十四大的胜利召开,我国改革开放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形势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快税制改革势在必行。为此,国家税务局年初成立了税制改革领导小组,集中力量设计税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国家税务局多次召开部分省、市税务局长座谈会,广泛征求税制改革的意见。按照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税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在7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关于近期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的文件,明确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及其原则,规划了税制改革的基本框架和具体步骤。这个文件经过广泛讨论、征求意见,得到了税务系统同志们的普遍赞同,取得了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近期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调整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以现行复合税制为基础,统一税法,集中税权,公平税负,简化税制,规范分配方式,理顺分配关系,强化税收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的功能,促进经济运行机制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完善,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税制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切实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之真正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要用统一的所得税加以规范,合理调整税负,逐步取消所得税后征集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消除目前犬牙交错的分配形式。二是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设置税种、确定税率和税收政策要以国家产业发展序列为依据,配合调整经济结构,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促进国民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三是要坚持公平税负,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通过统一所得税制和完善流转税制,使各类企业之间税负大致公平,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提高经济效益。四是要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在保证统一税法、集中税权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地方税收入规模,建立地方税体系;同时赋予地方相应的税收管理权限,为实现财政上的“分税制”创造条件。五是税制改革要与经济改革的总体进程衔接,与财政改革、价格改革、企业改革等协调配套,相互促进。适应其它改革的要求,通过税制的合理化和规范化,为其它改革创造条件,防止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相互掣肘的现象。总之,在税制改革战略上,要有花一点代价换取一个合理的新机制的决心。同时,要兼顾到财政和企业各自的承受能力。
税制改革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在我国逐步建立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社会主义税收体系。强化流转税和所得税,完善地方税,并使其它税种的功能充分发挥,以规范化的税制增强税收的聚财和调控功能,使税收收入随着经济的增长而持续增长。
在12月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又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制改革的具体目标模式:一是坚持实行流转税、所得税双主体的模式,在相当长时间内,流转税比重仍将占据第一位。二是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所有内资企业都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三是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实行同一种流转税法,废除工商统一税。中国人、外国人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最终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四是用所得税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目前的承包制形式是属于过渡性质的。从市场经济的要求看,承包不可能成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固定模式,只有所得税才能规范分配关系。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也不应例外。五是流转税采取价内税,不搞价外税。流转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在价格中包含税金,这是多年来形成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做法,也易于为消费者所接受。六是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前者有利于平等竞争,后者可以调节分配不公。七是从生产到流通,从批发到零售,全面推行增值税;对部分产品在征收增值税之外再征收产品税,实行两税交叉,以中性化的增值税进行普遍调节,产品税进行特殊调节。八是扩大税基,保护税基不受侵蚀,一切应税收入都应依率计征,照章纳税。坚持流转税从价计征的原则;严格控制从销售收入中提取各种基金的做法;以税法规范所得税税前列支。九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通过法定程序,及时对税率作出有升有降的调整,缩小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的差距,以便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也使纳税人合理负担税收。十是简化税制,减少税种。改革后的工商各税,由现行的30多种减少到20种左右,既较为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又较为符合我国的国情,可以为更多的人所接受。
四、适时调整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
在积极推进税制改革的同时,为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使税收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针对税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了若干现行税收政策。主要有:
(一)调整流转税政策。针对小型企业量多面广,财务核算不健全,征管漏洞大的问题,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了小型企业增值税定期定率征收办法。清理了增值税减免税规定,对部分纺织产品和轻工产品的减免税政策作了新规定。降低了卷烟产品税税率。根据经济形势变化,适时停止了批发扣税。对营业税增设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两个新税目做出了具体的征税规定。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对金属矿产品明确征收资源税。完善了电力企业以税还贷的具体实施办法。调整了出口退税的税率及若干具体政策等。
(二)调整所得税政策。根据形势变化,对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和财务列支规定进行了调整。明确集体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当年解决不了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三年内逐年延续弥补。取消按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的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决定,在股份制企业先行执行降低所得税税率,按33%税率征收所得税,并实行税后还贷。同时,草拟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留利再投资的所得税退税的政策。研究制定了发展第三产业和勘察设计单位的所得税规定等。
(三)调整涉外税收政策。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对高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工商统一税部分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有关涉外税收政策界限。对涉外企业现行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拟定了工商统一税减免税管理办法。提出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业务收入,改按利差征收5%的工商统一税的建议,已经国务院批准执行。
(四)完善地方税政策。配合住房制度改革,研究制定了有关地方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收政策。适当下放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调整了部分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明确了批发市场征收印花税的政策问题。代国务院草拟了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
(五)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流通领域的深刻变化,在停止批发扣税的同时,适当调整税收检查站的设置,除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在重点应税产品的主要产区和机场、车站、码头的检查站外,中途设置的检查站一律撤除。
五、颁布实施税收征管法
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并定于1993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1989年4月产生初稿,经过1992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到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历时三年零四个月。《征管法》的颁布,掀开了我国税收工作新的一页,结束了税收征管缺少法律依据的历史,强化了税收执法权,完善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制约制度和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使我国税收征管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它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依法治税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征管法》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税收程序法,它在税收征管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突破在于:
一是统一了对内税收和涉外税收征管制度。我国现行税收征管规范存在着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内外不统一。对内税收征管是依照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的。涉外税收征管不适用该条例,而是按照各个涉外税法的有关条款执行。这样,在税收征管规范和违章处罚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征管法)》根据我国税收征管现状和国外税收征管的通行做法,对我国税收征管作了统一的规定,从而实现了我国对内和涉外税收征管制度的基本统一。今后,无论纳税人是“三资”企业,还是国有、集体、私营企业或是纳税个人,一律依照征管法执行。这体现了各类纳税人在依法纳税方面的平等原则。
二是强化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增强了税法的刚性。原来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不够或效力较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新的立法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及进行税收检查的权力,使之规范化、法律化,增强了税务机关反偷税、抗税和反避税的能力。
三是完善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制约制度和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原则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体现。《征管法》在重申税权集中原则的同时,突出强调了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随意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征管法》十分注重执法程序和手续完备。无论是行使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还是查核银行帐户等,《征管法》都规定了严格的使用条件和报批程序。《征管法》新增了税款延期缴纳的制度,设置了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纳税人损失的赔偿制度,延长了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法定期间,赋予了对纳税人复议的选择权,确立了税务代理制度等,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外,《征管法》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有更为全面详尽的规定。从我国税收工作的实际出发,对滞纳金加收率、罚款标准、偷抗税行为的界定和处罚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六、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
1992年,围绕《征管法》的立法,进一步加强了税收秩序的综合治理,强化了税收征管。
(一)加强部门配合,抓好税收秩序的综合治理。为保证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国家税务局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召开了三次联席例会,研究查处偷税、抗税违法犯罪案件的有关税收和司法问题,下发了会议纪要;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偷税、抗税案件备案、移送制度的通知;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偷税、抗税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积极参与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拟定工作,并召开新闻发布会,下发了宣传贯彻司法解释的通知。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打击偷税、抗税的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了税收秩序,堵塞了税收漏洞。
(二)强化个体税收征管。各级税务机关在停止对批发环节扣税后,进一步采取措施,强化个体税收征管。国家税务局拟定了全国城乡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税收征管办法和全国协税护税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充实个体税收征管力量,加强征管力度,调整了部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加强其税收检查,逐步建立起分类征管、定额征管和建帐建证相结合的个体税收管理新体系。1992年,个体税收突破200亿元大关,达到203亿元,超额完成了年初计划。
(三)加强发票管理。为了加强发票管理,改革完善发票制度,国家税务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已上报国务院。为了做好1993年全国统一发票的换版准备工作,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发票的通知》,并加强舆论宣传,打击利用发票犯罪活动,为发票换版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为进一步搞好出口退税工作,加强了税贸双方协作,10月份在广州召开了首次税贸协作会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措施,国家税务局发出了《关于加强出口产品已征税证明管理的通知》。为有效地防止出口骗税,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对高税率产品、贵重产品退税的有关规定,加强了对各地出口退税情况的督促检查。组织专门调查组,对19个省、市税务局的出口退税工作进行了检查。针对骗取退税案件时有发生的情况,制定了关于出口产品征税与退税实行专用缴款书(专用税票)管理的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加强涉外税收征管。针对扩大开放、外商投资剧增的新情况,加强了对涉外税收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对“三来一补”企业、发行B种股票的税收处理意见。积极贯彻征管法,大力推进反避税工作,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制发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使反避税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保证了涉外税收的大幅度增长。
(六)加快计算机应用和管理的步伐。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征管改革要与会计改革同步,征管、会计、计算机管理相结合的工作部署,确定在全国9省1市的税务基层单位进行试点,并在1992年底总结交流了经验。针对不同情况,组织了中小型机的开发应用工作:一是抓好中小城市全方位的信息系统建设试点;二是充分利用和发挥已配备小型机的作用;三是组织以烟台市征收一处为试点的U6000小型机税收管理系统软件开发。抓紧完成条法数据库和中文词库的建库工作,国家级条法数据库共收集和录入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90年的有效法规资料2600条。与此同时,积极开展了计算机技术培训和新技术研讨活动,使税务系统税收征管实现计算机管理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七、积极组织海洋石油税收收入
1992年,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坚持依法治税,不断完善石油税收法规,加强税收征管和审计工作,大力组织收入,全年共完成各项收入2.6亿元,比上年的1.8亿元增长44%,超额完成了全年海洋石油税收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石油税收政策。通过调查研究,制定了中国石油开发公司派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人员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了中国石油开发公司适用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解决了陆上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税收管理问题,并对中国石油开发公司所属的4个项目进行税务审计和税收清理,共入库税款441万元。通过调查测算,制定了有关崖13—1气田的税收政策。
(二)大力宣传、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2年2月,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与香港普华会计公司联合举办了以贯彻新税法为内容的国际税收研讨会,共有22家外国石油公司参加,会上进一步明确了近10个税收政策的业务处理问题。同时,印发了《承包商纳税须知》、《在华外国石油公司纳税简介》,大力向外商宣传新税法和石油税收政策。
(三)积极开展反避税工作。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研究工作,提出了反避税措施。加强了对外国石油公司的审计工作。制发了《关于外国石油公司非联合帐簿费用税务申报和审核确认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石油公司非联合帐簿费用审核确认工作的意见》两个文件,基本实现了从过去的以审核当期税收为主到现在的以审核费用为主的转变。派员去美国对派克顿石油公司和菲利普斯石油公司进行了境外审计,共剔除不合理费用14万美元。
(四)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不断完善海洋石油税收征管工作规程,形成对纳税人的严密监控。自行设计了征管软件,7月份在各分局投入使用,并在局部地区实现联网,使海洋石油征收向现代化管理迈出了重要一步。
八、制发《税收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时期计划纲要》
为了规划“八五”时期和今后十年的税收发展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国家税务局着手编制《税收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时期计划纲要》,经过1991年7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后,反复修改,已于1992年2月下发。《纲要》对过去十年的税收工作进行了总结,明确了今后十年税收工作的奋斗目标和指导方针,对于指导今后的税收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纲要》的主要内容包括:(1)序言;(2)过去十年税收工作的基本总结;(3)1991—2000年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4)“八五”期间的税收收入;(5)“八五”期间的税制改革;(6)“八五”期间的税收法制建设;(7)“八五”期间的税收征管;(8)“八五”期间的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9)“八五”期间的税收理论研究;(10)“八五”期间计算机在税收管理上的应用。
1991—2000年税收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坚持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税务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税收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监督作用,为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作出新贡献。
纲要规定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任务,实现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二是改革完善税制,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三是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的税收法律体系;四是深化征管改革,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五是加强税务系统的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守纪律、符合四化要求的税务干部队伍;六是搞好税收科学研究,建立科学的社会主义税收理论体系;七是广泛采用计算机等先进科技手段,实现税收的计算机管理。
在制定《税收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时期计划纲要》的同时,国家税务局还分别制定了税收科研、税务教育、税制改革、电子计算机开发运用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明确了各自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任务。
九、开展税收国际合作与交流
1992年税收国际合作与交流得到进一步发展,税收协定的谈判签订与执行工作进展顺利,对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项目的执行有了一个良好开端。
(一)税收协定的谈判签订与执行。1992年,税收协定的谈判签订与执行工作取得新的进展:4月20日至24日,国家税务局与越南税务当局在北京就税收协定举行了第一轮谈判。6月1日至6日,国家税务局与马耳他税务当局在北京就税收协定举行了第二轮谈判,并草签了协定。6月15日至20日,国家税务局与卢森堡税务当局在北京就税收协定举行了第一轮谈判;于12月7日至12日,在卢森堡两国举行了第二轮谈判,并草签了协定。6月17日,中国政府与匈牙利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在税收协定执行过程中,国家税务局与德国采用函件形式进行了磋商;与比利时、芬兰在充分磋商的基础上,对修改后的协定进行了草签。与此同时,还研究处理了常驻代表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关联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海上运输和空中运输的税务处理问题、外国团体和个人来华进行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表演的税务处理问题。
(二)举办中国高级税务官员研讨班。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对中国国家税务局的技术援助项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1992年3月30日至4月10日,在美国华盛顿为中国高级税务官员举办了首期“税收政策与管理研讨班”。参加这次研讨班的有国家税务局的领导、司长和一部分省市税务局局长,共计30人。在研讨班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部邀请了19位专家做了专题讲座,内容包括:国家税制改革趋势、增值税、所得税、分税制、税收征管、税收立法等;安排参观了联邦税务局费城计算机中心。这次研讨班使中国高级税务官员直接了解到世界其他国家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方面的经验,受到了很大的启示。研讨班的举办,为我国与IMF的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三)接待国外专家来访、考察。6月,以IMF财政事务部部长助理甘地先生为团长的UNDP项目论证考察团来京,国家税务局与考察团就项目计划、活动安排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确定了项目书的最后定稿,10月,UNDP项目在北京正式签字。7月,以赫来特先生为团长的世界银行项目立项考察团到京,国家税务局与考察团就世行援助培训项目交换了意见,并拟定了初步方案,12月,该项目获世行总部批准。9月,按UNDP项目的要求,国家税务局邀请税法专家温耐斯坦德先生来华,在国家税务局税收法制培训班举办了“比较税法”讲座。11月,国家税务局又邀请IMF法律部专家索罗依先生来华,就个人所得税税法草案提供咨询,并为中央党校的省级局长培训班举办了税收基本法讲座。11月,邀请增值税专家山德林和威廉先生为国家税务局举办了增值税培训和咨询。
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1992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注意发现和宣传先进典型,开展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国家税务局先后组织李明伟先进事迹报告团分赴陕西、山西、河南、江苏、上海等地作巡回报告。与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召开授予王清勋同志“模范税务干部”荣誉称号命名大会;并发出《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向模范税务干部王清勋学习活动的决定》。推荐大连市税务局工会和朱福友、赵兴林两位同志的事迹材料,大连市税务局工会被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财贸系统先进工会”荣誉称号;朱福友、赵兴林分别被全国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全国财贸系统优秀工会工作者”荣誉称号。评选了全国税务系统80名优秀思想政治工作干部。
(二)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的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国家税务局于4月份召开了部分省市纠风工作座谈会,部署了全年工作。向国务院纠风办公室推荐了税务系统纠风工作经验材料,评选了56个先进监察集体和42名先进监察工作者。
(三)加强税务系统教育工作。为培训税务高级专门人才,完成了长春税务学院和扬州大学税务学院的筹备和组建工作,落实了招生计划。根据国家教委的要求,制定了普通中专税务专业教材编写规划,7门教材编写提纲和教学大纲已送审。国家税务局与人事部联合下发了税务系统岗位培训管理办法,举办了省、地、市税务局长培训班。组织了成人自学考试工作。
(四)做好人事工作。完成了中央编制委员会下达的增编1.5万人工作。突出了领导班子建设,对部分省的税务局领导班子情况进行了全面考核,调整了21个省、区、市局的领导班子。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向有关部门申报了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事宜,申请增设的教育中心、税务咨询公司已获批准。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和部分直属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分配工作。组织了处级干部和大学生到基层锻炼。
(国家税务总局供稿,薛路生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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