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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1992年地方财政收支概况
1992年地方财政决算收入为2503.86亿元(不包括中央补助收入),完成预算的107.3%,比上年增加292.63亿元,增长13.2%;决算支出为2571.76亿元(不包括上解中央支出),完成预算的112.0%,比上年增加275.95亿元,增长12%。
(一)地方财政收入完成情况。1992年地方财政收入中,主要收入项目的完成情况是:各项税收2443.26亿元,比1991年增长10.7%;企业收入35.78亿元,比1991年增长4.3%;企业亏损补贴276.73亿元,比1991年增亏1.8%;教育费附加收入31.02亿元,比1991年增长15.1%;其他收入95.55亿元,比1991年增长0.6%;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27.37亿元,比1991年下降13.2%;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34.60亿元,比1991年下降9.2%。
(二)地方财政支出完成情况。1992年地方财政支出中,主要支出项目的完成情况是:基本建设支出223.70亿元,比1991年增长16.7%;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150.06亿元,比1991年增长22.1%;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林水气象事业费支出241.52亿元,比1991年增长9.6%;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702.12亿元,比1991年增长13.1%;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的事业费44.18亿元,比1991年增长18.2%;行政管理费支出388...
一、1992年地方财政收支概况
1992年地方财政决算收入为2503.86亿元(不包括中央补助收入),完成预算的107.3%,比上年增加292.63亿元,增长13.2%;决算支出为2571.76亿元(不包括上解中央支出),完成预算的112.0%,比上年增加275.95亿元,增长12%。
(一)地方财政收入完成情况。1992年地方财政收入中,主要收入项目的完成情况是:各项税收2443.26亿元,比1991年增长10.7%;企业收入35.78亿元,比1991年增长4.3%;企业亏损补贴276.73亿元,比1991年增亏1.8%;教育费附加收入31.02亿元,比1991年增长15.1%;其他收入95.55亿元,比1991年增长0.6%;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27.37亿元,比1991年下降13.2%;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34.60亿元,比1991年下降9.2%。
(二)地方财政支出完成情况。1992年地方财政支出中,主要支出项目的完成情况是:基本建设支出223.70亿元,比1991年增长16.7%;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150.06亿元,比1991年增长22.1%;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林水气象事业费支出241.52亿元,比1991年增长9.6%;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702.12亿元,比1991年增长13.1%;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的事业费44.18亿元,比1991年增长18.2%;行政管理费支出388.36亿元,比1991年增长22.7%;价格补贴支出267.13亿元,比1991年下降16.7%;其他支出279.64亿元,比1991年增长17.7%。
(三)地方财政收支平衡情况。1992年,地方财政收入为3100.36亿元(包括中央补助收入596.5亿元),完成预算的108.8%,比1991年增长12.1%;地方财政支出为3130.4亿元(包括上解中央支出558.64亿元),完成预算的109.9%,比1991年增长12.4%。收支相抵,财政赤字30.04亿元。
地方财政出现赤字的原因:一是由于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不适应形势的发展,还没有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财政运行机制。二是经济高速发展,支持生产建设和各项事业的财政支出相应增加。三是控制支出的难度增大,主要是行政机构庞大,集团消费激增,人员开支负担过重等等。四是有些地方还存在支出控制不严,管理不力,约束力差,铺张浪费等现象。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情况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精神,理顺和规范中央与地方财力的分配关系,加快财政体制改革步伐,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财政部在反复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并于1992年在浙江省、辽宁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津市、武汉市、青岛市、大连市、沈阳市和重庆市9个地区进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
分税制试点方案旨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确保地方财政既得利益的前提下,通过缩小中央地方共享收入范围,改变中央地方共享办法,适当调整财政收入增量的分配关系,使中央财政从收入增量中多得一些的办法,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分税制试点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收入的划分。分税制体制将各种收入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
1、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专项调节税,外资、合资海洋石油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烟酒提价专项收入,中央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本息收入,中央所属国有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上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中央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债务收入以及其他应属于中央的收入。
改变原来石油部、原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70%部分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的办法,将其并入一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中,实行新的中央和地方分成办法。
2、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农牧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奖金税,印花税,筵席税,农林特产税,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上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集体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和地方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地方基本建设贷款归还的本息收入,盐税,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3、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税。分享比例分为两档,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中央和地方“二八”分享(中央分成20%,地方分成80%),其他地区一律实行“五五”分享(中央、地方各分成50%)。
(二)支出的划分。
1、中央财政支出,包括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简易建筑费,地质勘探费,支援农业支出,国防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人民防空经费,对外援助支出,外交支出,以及中央级的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交商部门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中央负担的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2、地方财政支出,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简易建筑费,支援农业支出,城市维护建设费,地方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交商部门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民兵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
3、由中央掌管的专项支出,包括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防汛补助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粮油加价款等。这些支出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实行专案拨款,不列入地方财政支出范围。
(三)对试点地区,按照上述划定的收支范围进行计算。凡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加上分享收入大于地方财政支出基数的部分,一律按5%的比例递增包干上解;凡地方固定收入加上分享收入小于地方财政支出基数的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适当照顾。各地区的收支基数,以1989年的决算数为基础,在进行必要的因素调整后加以确定。
(四)原实行的固定比例分成和专项收入,继续执行现行办法。
1、中央和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的收入,包括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保险公司上缴收入,以及列收列支的专项收入(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电力建设资金、社会保险资金、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等),这些收入不列入分税制体制范围,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
3、为了控制烟酒的盲目发展,将卷烟和酒的产品税分成办法,由现行的环比增长分成办法改为定比增长分成办法,增长分成比例不变。定比的基数按1991年实际征收额确定。
(五)国库收入的报解。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中央财政固定收入直接缴入中央金库,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直接缴入地方金库,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由税务部门用专用缴款书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不列入包干范围的收入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分税制体制较之于“递增包干”、“总额分成”体制是一大进步。具体表现在:一是划清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扩大了地方固定收入范围,使地方政府更加关心企业经济效益,加强地方性税种的征收和管理。进一步调动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有助于地方政府下决心进行农产品和城市公用事业等的价格改革,从而推动地方的各项改革。二是对流转税实行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办法,中央和地方的财力能够同步增长,有利于稳定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三是将产品税、增值税的一半划作中央收入,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区封锁和盲目建设,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
但是这种分税制试点办法还不够完善,还存在不少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研究改革。
三、1992年地方预算管理的几项主要工作及其成就
(一)财政收入超亿元县又有增加。
根据财政决算统计,1992年全国财政收入超亿元县、市、区(以下简称亿元县)已达197个,比1991年增加36个。其中,43个县过2亿元,10个县过3亿元,8个县过4亿元,2个县过6亿元。197个亿元县占全国县级预算单位总数的8%,实现的财政收入达331亿元,占全国县级财政收入的33%,平均每个县的财政收入为1.68亿元,是全国县级财政收入平均水平的4.1倍,人均财政收入是县级人均财政收入的2.34倍。
财政收入位于前十名的县依次是广东省顺德市6.41亿元,南海市6.03亿元,宝安县4.90亿元,江苏省无锡县4.68亿元,浙江省萧山市4.45亿元,贵州省遵义市4.30亿元,上海市川沙县4.14亿元,江苏省常熟市4.12亿元,武进县3.93亿元,江阴市3.91亿元。
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位于前十名的县是广东省宝安县增长76%,江苏省太仓县、广东省三水县增长38%,江苏省昆山市增长37%,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广东省南海市增长34%,浙江省瑞安县增长31%,福建省晋江市、广东省顺德市增长29%,山西省汾阳县增长27%。
人均财政收入前十名的县依次是大连市经济开发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广东省宝安县,贵州省遵义市,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福建省龙岩市,云南省安宁县,吉林省延吉市,安徽省阜阳市,上海市嘉定县。
1992年亿元县的特点是分布面广,全国30个省、区、市,除西藏、青海、宁夏以外,27个省、区、市都有了亿元县。具体分布在山东28个,浙江27个,江苏25个,四川16个,广东13个,云南10个,辽宁、上海各9个,福建、湖北各7个,江西、湖南各6个,北京、山西、河南各4个,广西3个,天津、河北,吉林、黑龙江、安徽、贵州、甘肃、新疆各2个,内蒙古、海南、陕西各1个。从以上分布情况看,东部沿海6个省(市)共有亿元县109个,占全部亿元县的55%,其他21个省、区、市的亿元县共有88个,占45%。与经济发展的情况相似,东部沿海地区亿元县与中、西部地区亿元县的发展和实力,一般差距很大,这说明在今后工作中,巩固和发展中、西部地区亿元县建设不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亿元县建设前景广阔,尚有强大的后备力量。1992年全国财政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县有594个,其中在9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县有31个,8000万元—9000万元的县有59个;7000万元—8000万元的县78个,6000万元—7000万元的县105个。这些县经过自己的努力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扶持,在不久的将来,都会跨入亿元县的行列。
(二)地方财政信用有新的发展。
根据1992年地方财政决算统计,地方财政信用资金总额为714亿元,其中省级财政掌握的为327亿元,占45.8%;地、市、县级财政掌握的为387亿元,占54.2%。按部门划分,实行“集中型”管理由财政信用专设机构掌握的为203亿元,占28.5%;实行“分散型”管理由财政部门内部处室掌握的为511亿元,占71.5%。在财政部门内部,农业财务机构用于支农方面的周转金共计194亿元,占各处室信用资金总额的37.9%,工业企业财务机构用于技术改造方面的周转金为139亿元,占27.2%;商业、文教、综合等业务机构掌握的,共计178亿元,占34.9%。除上述财政信用资金外,地方各级预算机构掌握的预算间隙资金有105亿元,这部分资金不是财政信用基金,而是一种临时周转性资金,即在预算资金未拨出以前,利用一段间隙时间,短期周转使用,以解决生产、流通过程中临时急需资金的问题。这种资金数额不固定,使用期限或长或短,完全根据预算资金的调度情况而定。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财政信用资金规模较大的有广东省,资金总额为72.29亿元,其次是浙江省和江苏省,资金总额分别为55.81亿元和55.39亿元;资金规模在30亿元以上的还有5个省,即湖南38.96亿元、福建38.34亿元、山东37.07亿元、辽宁35.25亿元、云南32.78亿元。
财政信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来源于财政拨付的资本金,即原无偿拨付、现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这部分资金共计525.25亿元,占全部财政信用资金总额的73.5%。这部分资金按用途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1989年前后,各地组建投资公司或资金局时,财政拨付的“垫底”资金;另一类是财政部门内各有关职能机构逐年形成的周转金;这两类资金的比例为1∶4。二是来源于财政间歇资金、向各部门借款、暂存款等临时性筹措的资金,共计85.68亿元,占全部财政信用资金总额的12%。除了这两部分以外,还有一些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借款、占用费转做资本金等其他资金来源。
地方财政信用资金主要用于支农、支工、支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有为国民经济计划和银行信贷计划拾遗补缺、填平补齐的特点。从财政职能看,它发挥着培养财源、增加收入、减轻财政支出压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作用。
支援农村经济发展是财政信用资金的主要运用方向。财政信用资金的绝大部分用于支持发展亿元县、改变补贴县面貌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从使用效益看,不少地区支持县、乡经济发展,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县、乡面貌,而且增强了地方和国家的财力。财政信用资金使用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支持投资少、效益高以及国家计划和信贷计划难以顾及的小型技术措施改造项目。不少地区几年来支持了一大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并已陆续投产产生了效益。财政信用资金还用于支援商办工业、外贸收购以及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办副食加工企业的小型技术改造项目。在春菜、夏秋粮收购季节,财政信用资金适当投放,有助于解决收购资金的不足。另外,各地还利用财政信用资金解决了不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燃眉之急。
(三)新开征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
煤炭城市是指随着当地煤炭资源的开发而兴起的城市。多年来,由于煤炭城市经济结构单一,财政收入一般都不多。特别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煤炭产品税率由8%降为3%,使得煤炭城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大幅度下降,人均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指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事业附加两项收入)一般只有20元左右,大大低于1991年全国人均拥有城市维护建设资金70元的水平。煤炭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缺口越来越大,资金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造成“旧帐”未还,又欠“新帐”。为了解决煤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精神,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文明确规定,从1992年7月1日起,开征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专项用于煤炭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
1、附加费的征收范围及标准。各煤炭城市的煤矿(包括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华能精煤公司所属煤矿、司法部劳改煤矿、军办煤矿、地方煤矿、乡镇集体和个体煤矿)销售的商品煤,每吨向用户价外加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1元。用户相应增加的支出,原则上自行消化。
2、附加费的使用及预算管理。附加费是用于煤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煤矿矿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具体使用范围是:(1)改造和新建城市道路、桥涵、供电、上下水、邮电通信等基础设施;(2)改造和新建为城市居民服务的医疗保健、文化体育、中小学校的设施;(3)煤炭生产、加工引起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环卫、绿化建设;(4)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消防设施建设;(5)采煤塌陷搬迁引起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使用情况,由有关部门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附加费按照“先收后支、列收列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预算管理。煤矿企业必须按月及时足额地将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城市财政部门应将附加费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附加费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3、开征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后,原来由中央财政对调出省的煤炭补贴相应减少。
(四)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使用有明显效果。
为了更好地建设边疆,促进边境地区工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改变边境地区落后面貌,改善人民生活,从1977年开始,中央财政在国家预算中设置了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1977年至1992年,中央财政共安排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15.9亿元,其中1989年到1991年安排3亿元。同时,各地通过地方财政安排和群众集资等方式,也筹集了大量资金,用于边境地区的建设。
1、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使用管理。1989年9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这个办法的规定,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重点用于补助县以下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投资少、见效快的小型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对边境地区维修道路、增加邮电通讯设施和发展文教卫生等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进行适当安排;对开展边境工作需要在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中开支的有关费用,要从严掌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由省、自治区集中使用,按项目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使用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对有直接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并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占用费。借款到期后,按期收回资金。回收的资金由省、自治区集中管理,对资金回收好的县级财政,可以给予优先使用资金的奖励。
2、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使用效果。(1)发展了工农业生产,促进了经济增长。1989年到1991年,各地投入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8895万元(包括地方配套安排部分,下同),扶持了296个国营企业、331个集体企业,兴建小水电站49座,架设输变电线路4772.5公里,推动了边境地区经济的发展。
(2)改善了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1989到1991年,各地投入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2.83亿元,共植树造林16万亩,种植草场2万多亩,茶场1万多亩,果树3万多亩,饲养牲畜6万多头,兴建水利1100多处(座),解决了335万人、54万头牲畜饮水问题。修建公路、驿道5000多公里,桥梁、渡口460座(处),城镇道路680多公里,供水设施204个。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了边境地区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边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3)发展了文教卫生事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文化素质。1989年到1991年,各地共投入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1.8亿元,修建文化馆(站、室)192个,建中小学校556所,建卫生院(所)1708所。这些投入,有效地改善了边境地区的文化、教育、卫生条件。
(4)支持了边贸发展,扩大了对外开放。广西针对发展边贸经济效益好,财政增加收入快的特点,1990和1991两年有偿投入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100多万元,用于支持凭祥、防城两市县边境贸易,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由于各方面共同扶持,1991年两市县边贸进出口总额达8.3亿元,比1990年增长66%。1991年两县市财政收入达到6843万元,比上年增长27%。云南省大力支持边境贸易发展,使27个边境县市有一半以上摆脱了贫困,其中畹町市已由贫困县跃入全国36个小康县的行列。
(5)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台贸易。福建省和浙江省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重点抓了沿海沿边的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硬环境建设,使沿海岛屿突出存在的“四缺”(缺水、缺电、缺粮、缺柴),“四难”(交通难、通讯难、上学难、看病难)的状况有了明显改善。福建省霞浦县三沙镇是闽东对台的“窗口”,输变电、供水、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改善,改变了投资环境,全镇对台贸易1991年取得三个突破:一是对台贸易创汇突破百万美元;二是对台劳务输出创汇130万美元;三是接待台胞渔船突破2000条次。
(五)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建立和使用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有关政策问题通知》精神,为了做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早日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温饱问题,经财政部和国家民委共同商定,从1990年起,建立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简称“温饱基金”)。这项资金由国家财政连续安排三年时间,由财政部和国家民委根据“效益到户、有偿使用、集中安排、分批解决”的原则,共同按项目进行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331个贫困县中的141个少数民族贫困县。这141个县分布在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云南、贵州、青海、四川、河北、浙江、湖北、湖南、海南、甘肃14个省、自治区。温饱基金主要投向是:以解决群众温饱问题为主的种植、养殖业项目;立足本地资源优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能源保证,产品有销路,能吸收贫困户劳动力参加并能带动千家万户解决温饱、脱贫致富的项目,以及部分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群众易于掌握、经济效益显著的农牧业实用科技推广项目。截至1992年底,国家预算共安排温饱基金7500万元,已全部按项目投放到地方,共安排12个省、区78个县(旗)的87个项目。这些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可年增产值5亿元,利税1.5亿元,解决30万群众的温饱问题,约有50万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不同程度地有所增加。
(六)乡镇财政建设跃上新台阶。
1992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较快发展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全国乡镇财政也跃上了一个新台阶。
1、1992年乡镇财政收支情况。1992年全国乡镇财政总收入660.5亿元,比上年增长19%;总支出530.6亿元,比上年增长20.9%。其中,预算内收入472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7.9%,比上年增长18.4%,占县乡两级财政收入的45%,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9.5%;预算内支出349.8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0.3%,比上年增长20.2%,占县乡两级财政支出的30.2%,占地方财政支出的13.6%。预算外收入46.7亿元,比上年增长22.6%;预算外支出40.4亿元,比上年增长18.9%。自筹资金收入141.8亿元,比上年增长21.5%;自筹资金支出140.4亿元,比上年增长23.4%。
以上情况进一步说明乡镇财政作为国家财政的基础环节,对县级财政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平衡地方乃至全国财政预算也有很重要的作用。
2、乡镇财政建设情况。
(1)组织机构日趋健全。1992年全国共有乡镇48949个,建立乡镇财政所的面达96.1%。四川、贵州、安徽、浙江等省本着精减机构、减少环节、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了撤区并乡、撤乡扩镇,进一步加强了乡镇财政所的建设。
(2)队伍素质不断提高。1992年乡镇财政所总人数达247148人,比1991年增加8478人。为了提高乡镇财政干部的素质,1992年共举办各种培训班11352期,培训人员248053人次。财政部在各省、地市、县、乡培训干部的基础上,抓了优秀财政所长的培训,对引导乡镇财政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起了示范作用。同时,为提高这支队伍的素质,财政部又于1992年下半年举办了为时两个多月的“乡镇财政知识百题竞赛”活动,收到各地答卷两万余份,推动了乡镇财政干部的业务学习,受到了广大乡镇财政干部的欢迎。
(3)乡镇国库建设逐步推开。1992年全国已建乡镇国库9739个,比上年增长38.7%,建库面达21%,比上年提高8个百分点。
(4)管理体制日趋合理、科学。实行收支挂钩体制的乡镇占总数的56.4%,比上年提高了4.2个百分点;实行收支两条线体制的乡镇占总数的31.5%,比上年减少6.8个百分点。
(5)收入档次明显提高。1992年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乡镇有12958个,比上年增加970个。其中500万元以上的有1056个,1000万元以上的有438个,分别比上年增加242和171个。广东省顺德市桂洲镇预算内收入超过亿元,达10335万元,成为全国第一个财政收入超亿元的乡镇。
(6)大力支持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1992年全国乡镇财政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资金共计48.6亿元;用于扶持乡镇企业的资金共计48.7亿元,扶持了近70万户企业。同时大力支持各项事业的发展,1992年乡镇财政用于科教文卫等各项事业的资金达232.2亿元,占乡镇财政总支出的44%。
(财政部地方预算司供稿,郭建平、周娅、王立峰、魏淑明、张秉国、王春平、关宏、周齐州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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