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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1月5日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来访的日本日兴证券株式会社会长梅村正司一行,宾主进行了友好的交谈。
11月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财政部门参与考核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问题,《通知》指出,各地财政部门应积极协同经贸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进行认真、严格的考核、认定。对于经考核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应的财政税收优惠。
对外商能否以人民币作资本投资问题,《通知》指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做为资本投入企业的现金一般应为外币,对于其从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用于本企业或中国境内其它企业资本投资的,则须由外汇管理部门出具人民币利润来源证明。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问题,《通知》指出,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的改革,适用于整个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应从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发放中方职工工资之月计缴,企业在试产(试营业)或暂时停产(停业)期间,也应缴纳。
国家税务局召开电话会议,...
11月5日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来访的日本日兴证券株式会社会长梅村正司一行,宾主进行了友好的交谈。
11月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财政部门参与考核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问题,《通知》指出,各地财政部门应积极协同经贸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进行认真、严格的考核、认定。对于经考核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应的财政税收优惠。
对外商能否以人民币作资本投资问题,《通知》指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做为资本投入企业的现金一般应为外币,对于其从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用于本企业或中国境内其它企业资本投资的,则须由外汇管理部门出具人民币利润来源证明。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问题,《通知》指出,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的改革,适用于整个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应从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发放中方职工工资之月计缴,企业在试产(试营业)或暂时停产(停业)期间,也应缴纳。
国家税务局召开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增收节支紧急通知。会议要求全国广大税务干部,立即行动起来,为确保完成今年的税收计划而努力。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他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和干部要坚持依法治税,做到应收尽收,抓紧后50天的组织收入工作,努力完成今年的工商税收任务。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具体部署了组织收入的工作。
11月9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国外借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使用国外借款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国外借款资金,提高国外借款的投资效益,确保及时对外还本付息,维护国家信誉,依据1986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制定的。《暂行规定》适用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等国外借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中央和地方部门、国营建设单位、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暂行规定》规定,利用国外借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划分为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及其他投资,按照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归口管理。《暂行规定》对国外借软的借入、使用、偿还、借款单位的财务计划与财务决算等问题作了规定。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财政部发出《关于发布<国营文教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知》指出《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国营文教卫生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而制定的。
《管理规定》适用于文化、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科研、行政党团机关所属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企业。
《管理规定》对文教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管理形式、财务计划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金管理、专用基金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利润管理和分配、企业决算管理、财务活动分析和财务监督、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制度,财务机构和人员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11月11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批准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和停止提取企业基金的通知》。
《通知》规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办法一样,从1992年起,集体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当年解决不了的,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原规定集体企业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可按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的制度,从1992年起停止执行。
11月12日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组长王丙乾在全国清理拖欠税款工作电话会议上说,要力争在年末把企业拖欠税款额压缩到100亿元以下。为进一步强化滞纳金制度,从1992年1月1日起,滞纳金将改为按月征收。
11月13日
财政部发布《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有偿滚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协调发展而制定的。财政支农周转金是国家财政运用财政信用形式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偿资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部门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财政支农周转金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安排、发放和管理。财政部门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财政支农周转金由主管部门安排、发放。《管理办法》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来源与使用、发放与回收、占用费收取与使用、核算与报表等问题作了规定。
11月16日
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办法》是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如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应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办法》对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不适用此办法。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发出《关于颁发<加强煤炭开发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加快我国煤炭开发建设的步伐,缓解煤炭开发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经国务院批准,统配煤矿从1990年8月20日起吨煤价外收取一元煤炭开发基金。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决定从1991年1月1日起统配煤矿价外收取的煤炭开发基金全部纳入中央预算管理。《暂行规定》对煤炭开发基金的性质,管理等问题作了规定。
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召开电话会议。
国务委员、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组长王丙乾在电话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他说,今年6月全国治理“三乱”工作会议后,工作有了新进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企业和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二是边清边乱、前清后乱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治理“三乱”工作发展不平衡;四是对治理“三乱”中深层次的问题缺乏细致的调查研究,还没有拿出可行的治本措施。
对下一步的工作,王丙乾说,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切收费、罚款、集资要一律停止执行;凡是超过审批权限自立的一切收费、罚款和集资摊派项目,要一律取消;凡在治理整顿期间出台的未经国务院特批的收费、罚款、集资摊派项目,要一律停止执行;除国务院批准的必要的检查外,要停止各种不必要的检查评比;今后除国务院另有授权外,各种学会、协会等群众团体,一律不得行使政府职能。此外,要坚持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坚持群众监督,凡审核后能公开的尽量公开。
王丙乾还强调指出,要从根本上治理“三乱”,必须开展专项清理,研究深层次问题,解决一批难点、热点问题。要抓紧进行整章建制,把收费、罚款、集资和农民负担工作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今天上午与来访的科威特财政大臣纳塞尔·阿卜杜拉·罗丹在钓鱼台国宾馆进行了会谈。财政部副部长刘积斌参加了会谈。
11月1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对中方投资的财务管理和监督,《通知》规定,中方投资者在与外方合营时,应严格遵循国家的产业政策,根据资金能力,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合营项目洽谈过程中,应吸收财务会计专业人员,认真研究合营方案。要注意项目的经济效益,保证完成原上缴财政的任务,妥善处理好企业的财务遗留问题,并安置富余人员。中方投资者应维护投入和未投入合营的各种资产的权益。中方投资者经财政部门审批办理财产转移后,不得随意增减、转移、转让投入的财产。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应在分回利润的下个月内,按规定上缴。合营企业清算完毕,中方投资者应认真做好各项财产的交接工作。由中方投资者继续经营的,如中方投资者为一家的,按现有的财务体制执行,若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按国内联营企业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社会力量办学要以服务为宗旨,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统一计费办法或收费标准。学费收入主要用于办公经费、房租、水、电支出,教师兼课酬金、管理人员工资等,支出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1987年12月《关于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11月19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出《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通知》是根据中央关于制止“三乱”的有关规定,对司法系统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查后发出的。本《通知》自1991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的规定一律废止。
11月20日
财政部首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许毅、胡寄窗、娄尔行、杨纪琬、黄菊波等5人,经人事部批准,享受国务院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在京向许毅、杨纪琬、黄菊波颁发了政府特殊津贴证书(胡寄窗、娄尔行的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上海财经大学在沪颁发)。
11月27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知》指出,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部门、各地区相继成立了许多各种类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为了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促进其业务发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对适用本规定的机构及其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内容;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及公积金管理、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入管理、成本及营业外支出管理、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检查与监督等作了规定。
这一规定从1992年1月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1月30日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首次发行总计1亿元面额、共100万股的人民币特种股票(B种股票)。股票由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发行。B种股票的发行在我国国内尚属首次。
财政部发出《关于联营及股份制金融公司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最近一些金融性股份制公司纳税问题比较乱。为了防止财政收入流失。《通知》规定:(一)由国家银行、保险公司及中央部门所属企业联营及合股的金融性公司,按所得税税率55%缴纳所得税,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二)凡由国家银行、保险公司及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同地方企业联营、合股的金融性公司,其实现利润按“先税后分”原则进行分配,所得税税率为55%,缴纳的所得税按各自投资比例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三)地方所属企业联营及合股的金融性公司,按所得税税率55%缴纳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四)股份制金融性公司一律不得实行“保息分红”办法。
对于国家银行、保险公司及中央企业同地方企业单位联营及合股的金融性公司,各级银行和地方财税部门都无权批准减免税。凡有国家银行和中央企业股金的金融性公司,应接受财政部驻各地中企处的财务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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