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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中收入和调节经济是税收内在的两大职能。就集中收入的职能作用来说,问题比较清楚,需要正确处理的主要是税收总负担水平如何做到既满足国家的需要,又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比较复杂的问题是税收的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需要深入剖释。因此,本文主要论述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税收集中收入的职能作用不重要。就税收的这两方面职能作用的关系来说,集中收入是最基本的,调节经济是从属的,派生的。只有在集中收入的前提下才存在调节经济。从税收产生和存在看,首先是为了集中收入,满足公共需要,只是在集中收入这个前提下,国家才能利用税收这种集中收入的形式,按一定目的去调节经济。在现代社会里,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十分重要这是无疑的。但这种重要性也不会改变它的从属性地位。当然,这是从税收总体说的,从个别税种的设置来看,并不排斥主要着眼于调节经济。既然集中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因此,国家在运用税收工具调节经济时也必须以集中收入为前提,使集中收入和调节经济做到最优的结合。
税收调节经济的内在职能是和税收同时存在的。但这种调节职能外化为现实的调节经济的作用要取决于客观经济条件的要求和可能。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税收调...
集中收入和调节经济是税收内在的两大职能。就集中收入的职能作用来说,问题比较清楚,需要正确处理的主要是税收总负担水平如何做到既满足国家的需要,又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比较复杂的问题是税收的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需要深入剖释。因此,本文主要论述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税收集中收入的职能作用不重要。就税收的这两方面职能作用的关系来说,集中收入是最基本的,调节经济是从属的,派生的。只有在集中收入的前提下才存在调节经济。从税收产生和存在看,首先是为了集中收入,满足公共需要,只是在集中收入这个前提下,国家才能利用税收这种集中收入的形式,按一定目的去调节经济。在现代社会里,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十分重要这是无疑的。但这种重要性也不会改变它的从属性地位。当然,这是从税收总体说的,从个别税种的设置来看,并不排斥主要着眼于调节经济。既然集中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因此,国家在运用税收工具调节经济时也必须以集中收入为前提,使集中收入和调节经济做到最优的结合。
税收调节经济的内在职能是和税收同时存在的。但这种调节职能外化为现实的调节经济的作用要取决于客观经济条件的要求和可能。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是有限的,这并不是因为税收不具有调节经济的职能,而是因为需要和可能利用税收调节职能的客观经济条件不具备。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税收调节经济作用的大小也是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如果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工商业中的单一全民所有制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决定了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很有限,那么,在现阶段,在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税收调节经济作用就有相对广阔的空间。恰如其分地认识有计划商品条件下的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是税制乃至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完善的理论前提。
一、有计划商品经济需要税收调节手段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要保证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计划目标谈至少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客观要求。首先是要为不同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客观条件,并使生产经营者最大限度提高经济效益。平等竞争的客观条件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但归结到一点,最重要标准应是同等生产条件应该获得大体相同的盈利。其次是要使各产业部门协调发展,实现资源的最合理配置和利用。再次,总供给与总需求要保持相对平衡,实现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此外,在多种所有制并存、按劳分配与非按劳分配并存的情况下,还要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只能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还要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同时,在对外开放总方针下,还要保护国家权益,外资经济要有利于国内经济的发展。
要实现上述目标要求,一方面需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另一方面又要加强宏观的计划调控。即要实行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首先在总体上意味着两者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和相互补充的。而市场调节则只能在计划指导下发挥它的作用。但就调节方法而言,又有多种形式。如果说对同一层次的作为调节对象的经济主体来说,可以是板块式的结合,那么对不同层次的调节对象如整个市场和企业的关系来说,则又存在两种接力式的层次性结合。即使在同一层次的板块式结合中,也还有不同主次的结合。就计划手段而言,既有行政手段的指令性计划,又有指导性计划。即使是直接的指令性计划也要以遵循客观的价值规律为条件,否则,计划就难于执行。而指导性计划要得到贯彻则更需要靠许多经济手段。经济手段实际上是衔接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的媒介。通过经济手段把国家的计划意图转化为市场信号,然后再引导经济主体的经济决策行为。这种通过经济手段的间接调节是计划调节的重要形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将愈来愈发挥重要的作用。
作为调节经济的间接手段即经济手段,通常也叫经济杠杆。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就是通过调节人们的物质利益去引导人们的行为活动,从而实现一定的社会的和经济的目的。所以经济杠杆的作用是和物质利益规律的作用分不开的。经济杠杆作用是建立在物质利益规律基础上的。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是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为决定性条件的。经济主体的这种经济利益相对独立是经济杠杆能够发挥作用的客观条件。的确,如果不承认企业的独立经济利益,企业的盈亏都与企业利益无关,经济杠杆也就不可能起作用。所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既是经济杠杆必要性的前提条件,也是经济杠杆可能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物质利益在既定的所有制前提下,最重要的方面是表现在分配关系上。这是因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分配是专门解决社会产品价值量的分割,即解决社会产品价值量归谁占有、支配和占有支配多少的问题。分配和交换不一样,它是价值量的单方面转移。分配的结果必然是经济利益的此得彼失。正因为分配是利益的关键,所以能够作为经济杠杆调节经济的无例外的是与分配有关的范畴,如价格、税收、利息、工资、奖金、财政补贴等等。经济杠杆是一个体系,它是由许多具体的经济杠杆组成的。
在社会主义经济杠杆体系中,税收是最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税收本质上是国家为满足公共需要用规范的法律形式对社会剩余产品强制、无偿的分配。因此,税收杠杆具有其他经济杠杆不能取代的特点,从而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也是别的经济手段所不能取代的。
首先,税收调节作用是刚性的。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以法律形式规定的。这决定了,一方面从征税主体国家来说,可以自觉地加以运用来达到一定的调节目的;另一方面,从纳税人来说,则是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就要负法律责任。就这一点而论,税收可以说是集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于一身的经济杠杆。这就使税收发挥调节作用可以得到更有效的保证。这种刚性是税收杠杆区别于其他杠杆的一个重要特点。如价格作为经济杠杆是通过商品交换过程发生作用的。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价格虽然可以由国家有计划确定,具有一定刚性,但交换双方当事人发生的关系则不是强制的,买卖是完全自由的。而且在相当部分商品价格完全放开的情况下,价格也不能全部由国家直接掌握。银行信贷和利率的杠杆也如此。银行信贷规模、方向以及利息的高低虽然可以由国家有计划规定,但从信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看,其特点是有借有还,存、贷也是自由的,本质上也不存在国家强制的问题。从工资、奖金的杠杆来说,国家也只能从总水平上加以控制,而具体运用则主要掌握在企业手里。
其次是税收调节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从课税对象看,涉及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从生产环节的生产要素的占用,流通环节的销售收入或增值额,分配环节的各种所得到消费环节的各种特定支出都可以作为课税对象。从纳税人看,既可以针对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可以针对自然人。从我国现实情况看,税收几乎涵盖所有的经济活动。税收调节作用的这种广泛性也是其他经济杠杆不可取代的。以价格杠杆为例,在价格与价值背离或在价格变动的情况下,价格也起分配作用,也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从而也可以调节生产和消费。但是如前所说,价格杠杆的作用只能限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离开交换就不存在价格的杠杆作用。对商品生产者来说,价格只能影响商品价值实现的多和少,而对已经实现了的价值量的分配则无能为力。如果说价格杠杆只调节供求关系,那么利息杠杆则只调节借贷关系,工资、奖金杠杆只调节按劳分配关系。税收则不同。由于税收可以对商品生产经营者已经实现的价值以及个人收入在收入形成环节、分配环节以至于使用环节进行纵深的多层次分配,因此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从目标效果来看可以是多方面的。从社会的分配公平问题、所有制结构问题,宏观经济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各部门比例关系、积累与消费关系以至于微观方面的企业经营活动,税收都可以加以一定的影响和制约。
再次,税收杠杆的运用具有相对的灵活性。这主要是和价格杠杆比较来说的。税收和价格两者是互相配合和协调的关系。但价格有自己的特定规律。一般地说,某一种商品价格的变动往往涉及横向的关系,即会影响生产部门之间的关系、生产部门和商业流通部门的关系、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等等。如果涉及价格总水平,还会影响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价格调整所涉及的利益关系是多方面的,牵一发而动全身。从操作上看,某一种商品价格的调整往往会引起连锁反应推动物价波动以至通货膨胀。因而价格的调整难度较大。相对地说,税收的调整,在计划价格既定的情况下,一般地说主要只涉及国家和具体纳税人的纵向分配关系,即只涉及具体纳税人的利润水平、留利水平或可支配的收入,而不涉及上述的横向分配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的调整比价格的调整有较大的灵活性。在价格一时不宜调整或调价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通过调整税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因价格不合理所产生的矛盾。此外,从贯彻区别对待方面看,税收也比价格更灵活。同一种品种和质量的产品,其价格是统一的,对不同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政策上不好区别对待。而税收则不然。税收可以根据不同生产经营者的性质以及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比较灵活地采取差别税率、减免或加成等办法,有效地贯彻国家的奖限政策。
此外,税收调节作用在重要方面还具有直接性。如上所述,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从调节机制和调节所要达到的目标之间的关系看,一般不是直接的,而是要经过被调节对象的当事人的行为替代过程,然后才能实现调节的预期目标,即调节的间接性。如提高某种商品的价格,目标是限制消费,只有当消费者因价格提高改变他的消费方向时,调节目标才能实现。而税收作为调节手段,其调节作用的效果则不限于此,除了和其他经济杠杆一样,具有间接性的一面之外,对一些领域的调节则具有直接性,即调节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直接依存于调节过程本身,中间不经过纳税人的行为替代过程。如调节收入处理分配关系就是如此。正因为税收调节具有这种直接性,所以,可以通过税收调节,解决分配不公等更为广泛的社会问题。税收的这种调节作用更是其他经济杠杆所不能取代的。
二、税收杠杆的调节机制
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从全过程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节机制,即税收是如何进行调节的;一是调节作用的效果,即通过税收调节预期要达到的社会的和经济的目的。
税收的调节机制首先表现为通过税收分配把不同所有者、占有者所占有的社会产品价值转到国家手里,减少纳税人可支配的收入,这就是收入效应。如果税收调节的目标直接与收入效应相联系就是直接的调节。另一种情况是,如前所述,随着收入效应还会产生纳税人的行为替代效应,即改变纳税人的决策行为。这种调节对调节目标来说就是间接调节。税收调节作用效果就是通过这两种机制达到的。不论直接调节还是间接调节首先总是要表现为税收调节的对象。税收调节作用的效果是由调节对象决定的。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作为税收调节对象的物质利益,主要表现为企业和个人可支配的收入。具体来说,调节对象又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具有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实体。企业利润水平是至关重要的问题。企业利润不仅是企业经营活动效果的综合反映,而且是改善企业生产条件,保证职工奖金、福利的物质条件。企业利润是和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的。利润是决定企业动力和活力的“牛鼻子”。经济杠杆的作用都是建立在利润作用的基础上。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利润水平就成为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管理必须正确解决的问题,也成为税收调节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是调节企业的留利水平和个人可支配收入。如果说企业利润水平是企业利益的前提,那么,企业的留利水平则是企业利益的关键。在企业利润既定的条件下,要想从利益机制上进行调节,直接地或间接地实现国家所要求的目标,重要方面还可以对企业的留利水平进行调节。如果说税收对利润水平的调节是初次的,那么税收对企业留利水平的调节就是再调节。对个人来说就是调节个人可支配的收入。
再次就是调节企业收入和个人收入的使用。从企业来说,企业收入最终总是要用于生产、投资和职工奖金、福利等方面。从个人来说,个人收入也总是要用于储蓄、积累和各种消费。对企业收入和个人收入的特定使用方向进行调节从而影响企业或个人收入的使用方向也是税收调节机制的重要方面。
此外,还应该看到,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和使用行为也可以和有必要作为税收的调节对象。当然,从调节效果来说,最终也是通过减少纳税人可支配的收入达到的。
上述税收三个层次四个方面的调节可以并用,同时选择一个或两个方面作为调节重点。其中对企业利润水平的调节一般是和价格机制相联系相配合的,比较复杂,下面着重说明。
企业利润水平包括两方面:一是大体均衡问题,一是高低适度问题。对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经营机制来说,这两个问题都是极端重要的。
所谓企业利润水平均衡是指不同企业在相同条件下经过同样努力应该取得大体相同的利润。因此,这种均衡是指设计的利润水平的均衡而不是指经过主观努力实际实现的利润水平。企业之间设计的利润水平的大体均衡是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只有设计的利润水平大体均衡才能反映企业主观努力的结果,才有利于不同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如果说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的利润水平的平均化是通过市场自发竞争达到的,那么社会主义企业利润水平的均衡,重要方面还要通过价格杠杆税收杠杆的调节。
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有关国计民生的商品价格要由国家有计划确定。价格是由C.V.M三部分价值构成的。C+V是成本,M是税前的盈利。根据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商品订价的理论基础应该主要是价值的转化形态——生产价格,即商品的价格应相当于商品的成本加上用平均资金盈利率计算的盈利。这是因为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物化劳动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这就要求同等资金带来同等盈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自主经营,才有利于资金在各部门之间的正确分配;以优化产业结构,才有利于生产条件的现代化。但是应该指出,价格不只体现生产者创造的价值,而且体现价值在生产者之间、生产部门与流通部门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价值再分配。现实中实际的商品价格是历史上和现实中国民经济多方面矛盾相互制约下形成的,并不是统一按某一种盈利率形成的。过去,在产品经济条件下,强调产品价格应符合价值,相应地,价格就要根据工资盈利率来确定。但是价格如果按工资盈利率来制订,对资金密集型的产业来说必然盈利偏低,不利于现代化。当然,反过来如果价格只考虑资金盈利率也不尽合理,因为这样订价对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来说,盈利必然偏低,不利于充分利用我国劳动力资源的优势。更主要的是,在现实经济中,许多产品的价格是按成本盈利率形成的。但成本盈利率只反映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消耗部分的盈利要求,而不反映物化劳动全部占用对盈利的要求。而且只按已消耗的物化劳动的盈利率来订价又必然会形成下游加工产业部门盈利偏高,上游产业部门的盈利偏低,造成产业结构不合理。还要看到,价格的形成不仅要考虑生产者的盈利,而且要考虑需求方面以及自然资源的最优利用。供不应求的短线产品,价格就高,从而盈利就多。适当限制消费的产品价格也要从高。而需要鼓励消费的产品或长线产品价格就要从低,从而盈利也较低。即使经过改革,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价格不合理状况得到缓解,也不可能使各类产品的盈利水平达到均衡。而且,价格高低并不是决定产品盈利水平高低的唯一因素。除价格因素外,还有许多其他因素。撇开企业的主观因素,就客观因素来看,如国家投资提供的设备状况、资源条件、地理交通条件等等都会影响企业的产品成本,从而影响产品盈利水平高低不同。这种由客观因素造成的高低不同的盈利并不反映企业的主观努力。一方面商品经济要求资金盈利率或既考虑资金盈利率也考虑工资盈利率的综合盈利率要大体均衡,另一方面价格以及其他客观因素又使企业设计的盈利水平存在很大差别。解决这个矛盾的调节手段就是税收。在税收形式中,可以通过不同税种和差别税率把那部分由客观原因形成的超过平均盈利水平的盈利集中到国家手里,从而解决企业间设计的利润水平悬殊的矛盾。
所谓企业利润水平的适度就是指这样的水平,其最低限度要满足企业为改进企业生产条件,扩大再生产和职工奖金福利之必需,而且只有经过努力,注意节约,讲求质量和效率才可能达到。企业设计的利润率如果过高,容易掩盖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的问题,对企业就没有压力和动力。所以适度的利润水平也是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改善企业经营机制的客观要求。但是从社会产品价值构成看,企业的纯收入是M的货币表现,而M的量从整个社会看,是包括应由国家集中用于公共需要的部分。因此必然存在企业的纯收入普遍高于适度的利润率的问题。要使企业设计的利润水平保持适度,从分配格局看,无非是两种选择:一是在价格既定的前提下,提高工资部分,然后再从劳动者个人收入中集中一部分用于满足公共需要。但在我国现在条件下,这种办法的可行性是很小的。因此,在工资总水平不根本改变的条件下,只有通过税收来调节。即通过流转税把超过适度利润水平的盈利部分从企业纯收入中直接扣除。
上述对均衡利润的调节和适度利润的调节在具体运用税收调节时是统一在一起的。同时还要指出,这种调节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为了贯彻宏观的奖限政策,在均衡和适度利润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税率的差别、减免等措施,使生产者获得比均衡和适度利润高一点或低一点的利润水平,以影响生产者的决策行为。
还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税收对利润水平的调节是和价格相配合的。而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价格体系有两种:一是计划价格,一是自由价格。应该看到,税收调节和这两种价格相配合时,其调节作用的机制和方向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只有认识这一点,才能更有针对性地利用税收调节手段。在计划价格条件下,价格处于主动地位,税收是配合的。税和价可以有不同的组合,如高价高税,低价低税或高价低税等等。在计划价格既定的条件下,税收调节生产者的利润水平的作用是直接的,而对消费者的调节则不是直接的。只有在价外税的形式下,才可以对消费者直接调节。而在市场自由价格的条件下情况就不完全如此。在自由价格的情况下,税收调节生产者的利润水平的作用不一定是直接的。这是因为价格如果可以自由变动,那么调高税收,价就可能随税变动,在这种情况下,税收主要是调节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而不一定是生产者的利润。只有当消费需求变化影响商品销售时,税收的调整才会影响生产者的利润,进而才能影响生产者的生产方向。所以在自由价格条件下,税收调节生产者的利润进而调节供给的作用是迂回的,而对消费者需求的调节,通过税负转嫁机制反而可能是相对直接的。
三、税收调节的效果目标
通过上述税收多层次的直接调节机制和间接调节机制,可以实现重要的社会目标和微观及宏观的经济目标。
首先,调整社会产品初次分配的缺陷与社会政策目标之间的矛盾。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产品的初次分配是按生产要素进行的。而在要素之间如何分配,分配数量的关系,国家虽然可以加以一定的控制,但不能违反价值规律的制约。从社会目标的角度看,初次分配的结果并不是最合理和最佳的。如果初次分配中渗入权势、关系、机遇等因素,则更不合理。最明显的是,第一,初次分配结果存在分配不公平问题是不可避免的。而分配不公平问题,往往又是社会发展中的消极因素,会干扰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安定。第二,初次分配结果不一定符合所有制结构的社会目标。要解决初次分配和社会政策目标要求之间的矛盾,就要通过再分配。由于税收分配不是按要素进行,而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因此税收分配可以根据国家的社会政策的要求来进行。通过税收直接调节各方面收入,正确处理各种分配关系,可以实现如下目标。第一,调整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与所有制多元相联系,个人收入来源也是多元的,在劳动收入之外,还有非劳动收入。即使是劳动收入也可能由于没有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以及其他原因而存在差别。个人收入的差别是和“大锅饭”、平均主义对立的。只有承认差别,才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但这种差别如果过分悬殊,也会带来消极后果。通过税收直接调节收入首先就要解决个人收入过分悬殊的问题。据此,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调节任务也主要是实现上述目标,而不应该是对本来已体现平等的真正按劳分配收入的调节。第二,正确处理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之间的关系。建国初期,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时期,税收的这种调节主要是贯彻党对民族资产阶级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方针。社会主义现阶段,所有制仍然是多元的,公有制是主导。允许和鼓励私营经济的发展应有一定范围,而不是取代公有制。因此,税收调节收入的作用还应该包括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约束私营经济的规模和范围。税收的这个调节作用将是长期的。从近期看,主要应该引导私营经济的盈利用于发展生产,扩大积累,限制浪费性的高消费。第三,正确处理外资利益和国家权益的关系。在利用外资的诸形式中,外国投资开办企业是重要形式之一。由此就存在如何处理外资利益和我国国家权益的关系问题。正确处理这种权益关系重要方面也要通过税收的调节来实现。即通过税收的调节,一方面保护国家的权益,另一方面又使外商有适当优惠的利润,从而达到鼓励引进外资的目的。
其次,强化国家宏观调控,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优化产业结构。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资源的合理配置除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外,重要方面要靠国家的宏观调控。税收在这方面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税收调节利润水平和收入使用方向达到的。第一,通过税收调节利润水平的均衡可以消除价格信号对投资结构和生产结构可能产生的错误导向,避免企业在决定生产方向和投资方向时挑肥拣瘦,而乐于接受国家的计划安排和指导。这对于实现国家计划是一个必要的条件。第二,通过税收的奖限政策,调节长线产品与短线产品供求的矛盾。从供给、投资方面看,通过税收的区别对待,可以鼓励短线产品的生产和投资,限制长线产品的生产和投资。从需求方面看,道理也一样,短缺商品价税从高或价高税低以限制需求,扩大供给,长线产品价税从低可以扩大需求。第三,通过税收的奖限政策可以协调生产和消费在方向上可能出现的矛盾。生产和消费从再生产过程的关系来说是统一的。但如果从对特定产品的鼓励或限制的角度来看,也可能存在矛盾。有些产品需要限制消费,为此就要从高订价,但价高利就大,就会鼓励盲目生产。反过来,有些产品需要鼓励消费,为此就要从低订价,但价低利就少,都会限制生产。解决这个矛盾,可以通过税收来调节。第四,调节进出口商品的结构。根据我国生产需要与可能的情况,通过税收实现区别对待,需要进口的低税,限制进口的高税;鼓励出口的免税,限制出口的征税。特别是在地方和企业拥有相对独立的对外贸易自主权的情况下,税收的这种调节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长期以来,我国产业结构倾斜问题一直存在。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由于地方和企业自主权的扩大,预算外资金的投向多是加工部门,从而使产业结构倾斜问题更趋严重。因此,如何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使税收成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重要工具,是今后税制改革与完善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再次,配合国家其他宏观调控手段,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所谓经济稳定发展就是要求经济发展不出现大幅度的波动,不出现通货膨胀和萎缩。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经济稳定发展的根本条件是总供给与总需求保持相对平衡。在生产能力既定的前提下,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主要由总需求决定。而总需求水平由于各种复杂原因,可能超过总供给,也可能低于总供给。前者会出现通货膨胀,后者则会出现市场疲软,生产停滞或萎缩。不论哪种情况,仅靠微观经济活动是很难恢复正常的,而且可能使已经发生的不稳定愈演愈烈。因此,要保证经济的稳定发展,就必须加强宏观调控。调节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关系除直接的计划手段外,重要方面还要靠间接的经济手段,其中也包括税收手段。税收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总量调节和对微观行为的调节达到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投资主体已相对分散,企业拥有一定的投资决策权和作为消费基金的工资、奖金的分配权。在这种情况下,既定的国民收入,国家集中多少,企业和个人支配多少,对投资、消费的规模就有很大关系。通过税收的调节在一定限度内可以从总量上制约企业和个人的投资和消费的规模,影响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当然,税收的总量调节必须和财政支出、信贷等方面相配合,避免相互抵消和掣肘。
需要提到的是,由于调整税率、设置新税、废弃旧税要经过调查、立法和实施过程,税收的总量调节作用往往存在时滞问题,甚至产生逆效果。既然如此,那么有没有一种能对经济冷热作出自动反应从而减少经济波动幅度的税收机制呢?从理论上说是存在的。在西方经济学中叫“内在稳定器”。税收的这种自动反应作用突出地表现在累进的所得税上。经济繁荣、通货膨胀时,由于适用较高税率的税基扩大,税收收入的增长幅度会超过国民收入的增长幅度。这就有利于抑制需求。反之,当经济萧条时,适用较高税率的税基减少,就会使税收收入减少的幅度超过国民收入的下降幅度,从而就会减缓经济萎缩的程度。应该看到,即使在西方国家,税收的这种“内在稳定器”的作用也是很有限的。在我国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面还很窄的情况下,这种作用就更小。靠这种自动适应性来熨平经济波动是不可能的。
此外,通过税收调节还有助于促进微观经济主体改善经营管理。从前面说的调节企业设计的利润水平看,这种作用是很明显的。第一,通过税收调节,把由于客观原因形成的那部分纯收入排除在企业利润之外,就可以使利润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主观努力的结果,就可以显示出企业经营好坏的差距,从而就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同时,通过税收调节使设计的利润大体均衡,也可以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避免企业盲目追求利大的经营项目,而把精力集中在改善经营管理上。第二,通过税收调节,使设计的利润水平适度,可以加强产品成本变化对利润水平的影响程度,从而加强企业对利润的反映的灵敏度。企业要想多获利,就必须兢兢业业精心经营。第三,由于税收对利润水平的调节是刚性的,在商品流转课税的情况下,成本提高不减税,成本降低不增税,也有利于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增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压力和动力。
上面是就税收调节经济可能发挥作用的范围说的,并不是说社会经济中的宏观、微观问题通过税收调节就可以解决。税收并不是万能的。因此,正确运用税收杠杆,还要认识税收作用的局限性。第一,税收本身是以法的形式表现的,税收的强制是非惩罚性的。对非法行为和收入就不能用税收来制约。第二,税收的基本职能是集中收入,而要保证收入,作为调节经济的手段的灵活运用就要受很大制约。第三,税收只是经济杠杆体系中的一种杠杆,税收要发挥作用还要取决于其他经济杠杆的配合,否则就无效或效果被抵消。第四,税收调节作用不仅靠制度,更重要方面还取决于执行,取决于纳税人素质和税收本身的管理水平。逃避税严重就达不到调节的预期目的。第五,税收调节由于某种税制和税率调整的出台存在时滞问题,也可能到贯彻时已经失效。第六,税收调节所产生的纳税人的行为替代效应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果不符合预期目标的效应大于预期效应,那么税收调节不仅不起作用,甚至起负作用。例如奖金税如果影响工人的积极性并诱发以发实物来避税的行为,就会对奖金税预期目标产生抵消作用,如此等等。所以不适当夸大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滥用税收调节手段也会招致适得其反的效果。
(原载《税务研究》199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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