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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把财政、银行与综合财政放在同一主题下来研究,是因为财政、银行客观存在着既分工又密切协作的关系,而且在新形势条件下,财政预算内资金急剧减少,银行所分配的资金急剧膨胀,这在客观上提出如何对这两大类资金进行宏观控制问题。有鉴于此,综合财政这个在五十年代就曾提出的概念现在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而研究综合财政,就要研究财政和银行的关系,研究综合财政是如何将两者统一起来,发挥它在宏观经济中的调节作用。先研究综合财政的概念,然后从理论与历史角度,探讨财政、银行是如何分工而又密切协作的,最后联系综合财政来探讨财政、银行如何分工协作,综合财政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和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中的宏观调节作用问题。
一、综合财政的概念
(一)目前理论界对综合财政的几种看法
一部分同志认为,综合财政是宏观范围的管理财政。其基本内容是以国家预算为主体的社会总资金运动,其基本原则是综合平衡,基本目的是寻求资金的最优比例和最佳效果,其作用形式是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指导、协调和控制。这些同志认为,综合财政的对象是社会总财力的分配。它反映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价值分配运动;从社会总的角...
我把财政、银行与综合财政放在同一主题下来研究,是因为财政、银行客观存在着既分工又密切协作的关系,而且在新形势条件下,财政预算内资金急剧减少,银行所分配的资金急剧膨胀,这在客观上提出如何对这两大类资金进行宏观控制问题。有鉴于此,综合财政这个在五十年代就曾提出的概念现在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而研究综合财政,就要研究财政和银行的关系,研究综合财政是如何将两者统一起来,发挥它在宏观经济中的调节作用。先研究综合财政的概念,然后从理论与历史角度,探讨财政、银行是如何分工而又密切协作的,最后联系综合财政来探讨财政、银行如何分工协作,综合财政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和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中的宏观调节作用问题。
一、综合财政的概念
(一)目前理论界对综合财政的几种看法
一部分同志认为,综合财政是宏观范围的管理财政。其基本内容是以国家预算为主体的社会总资金运动,其基本原则是综合平衡,基本目的是寻求资金的最优比例和最佳效果,其作用形式是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指导、协调和控制。这些同志认为,综合财政的对象是社会总财力的分配。它反映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价值分配运动;从社会总的角度分析,也就是社会三大基金(补偿基金、积累基金、消费基金)的形成分配和使用。他们把综合财政的本质概括为:体现国家、企业、集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等不同分配主体的社会总财力在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分配关系。即综合财政的主体是财政(银行也是综合财政分配的次主体),综合财政分配的对象是社会总资金,综合财政的内容是国家财政(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银行信贷、企业财务、居民收支和对外收支,其本质是以上各主体和客体在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分配关系。
还有一些同志认为,综合财政就是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离开编制综合财政计划,就没有综合财政。
第三种观点认为,综合财政是宏观管理财政,这同第一种看法相同,但在分配对象和范围上却没有第一种看法那么宽、那么广、认为综合财政只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银行信贷。但对综合财政的本质看法并不同于第二种观点,即综合财政不仅是一种综合财政计划,不只是一种管理工具,它还反映财政资金在其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各主体的经济关系。
(二)我的看法
以上几种观点从不同方面论述了综合财政的基本特征:即它是从宏观范围内来分配管理、协调国家资金的,是宏观管理的工具,并体现着参与综合财政各分配主体的经济关系。但仅从字面来看,第一种观点似乎宽了些。首先综合财政要体现其财政的本质为分配关系。我们知道,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关系。把不具备这一特征的集体经济的税后收入和居民的个人收支包含在综合财政范围内是欠妥的。其次,综合财政分配的主体是财政部门(次主体为银行),由此决定了综合财政分配的对象和范围应仅限于具有财政资金或国家资金特征的那部分资金。我们看到具有这种特征的应仅限于预算内、预算外和国家银行信贷资金。这里国家银行信贷资金之所以包括在综合财政范围内,是因为银行是国家银行,国家银行的信贷资金是国家直接可以支配并能够有计划分配的资金。所以我一向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关于预算外资金本身有着不同的看法,但同样认为综合财政应包括预算外资金,只是对综合财政的范围却得出不同的结论。
对预算外资金第一种看法认为,凡不通过国家预算集中分配使用的资金都叫预算外资金。这样就把集体、个体经济的税后收入和居民收支都看作是预算外资金了。显然这种预算外资金已经不具有财政性质的资金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预算外资金从性质上说是财政资金,是不直接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经管的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经管的预算外资金,同时也包括国营企业的税后留利资金。
我持后一种观点。原因是地方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本身的各种资金绝大部分是财政拨款获得的资金,只不过为了发挥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积极性,而将一部分资金留给他们自收自支,较为灵活使用而没有直接列入预算而已。对于国营企业的税后留利为什么属预算外资金呢?因为国营企业是国家所有制企业,它的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对国营企业的利润除了通过税收还可以通过上缴利润形式集中起来,国家可以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或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程度调整、决定企业的留利水平,其使用要符合国家规定,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而对于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以及居民个人的货币收支,国家通常不能作出具体规定。他们在依法缴纳税收后,国家不能轻易去分享它们的收入,他们的使用也相对自由得多,原因在于国家不是它们的所有者,他们的使用也相对自由得多,不能具体决定他们的收入分享量和使用。
这样,我认为综合财政的范围所包括的预算外部分就不包括集体经济的税后留利或收入以及居民的货币收支了。
不过我对综合财政所持这种看法也并不否定那种大口径的包括社会一切货币收支的综合财政的意义。我倒是认为,持这种看法在当前形势下更具有意义。但从性质上说,这种意义上的综合财政改为“综合社会资金”更确切些,或改为“社会资金帐户”或“货币流通帐户”更确切些。
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国家有可能也有必要将社会一切货币资金流动记录在“综合社会资金”帐户内,对广泛的社会资金的使用进行引导、调剂、管理和平衡。在苏联,早就编制过“综合财政计划”,这种综合财政计划实际上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综合社会资金计划”。苏联的综合财政计划就包括国家预算收支,银行信贷收支,企业财务收支,居民现金收支和国外收支。苏联的这种综合财政计划实际上就是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处称做的“国民经济综合平衡表”。
二、财政、银行既分工又密切协作的理论依据
(一)财政、银行的客观联系
在现代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财政、银行客观上发生以下几点联系:
1.银行代理国库。在现代各国,财政的收入和绝大部分支出是通过银行来进行的。银行在代理国库过程中,虽然按规定不得擅自动用,须等待财政部解拨、支付才算是使用,但客观上银行是可能动用,而且实际上是加以动用的。
2.财政结余存入中央银行。财政结余存入中央银行构成了中央银行信贷资金的一来源。如果长期不动用,银行是可以适当使用的,只要能够保证财政在动用时,中央银行能够找到替换资金,保证财政能够使用这部分资金就行。
3.财政向银行借款和透支。虽然各国一般规定财政不得向中央银行借款或透支,但在国家财政发生困难出现财政赤字时,借款和透支也是时常发生的。财政向银行推销公债,或由银行向公众代销、包销公债券,在不能全部向公众推销公债时,银行也承购一部分,这在世界大部分国家是经常发生的。
4.中央银行发行货币。货币包括硬币和纸币发行权集中于国家。国家授权中央银行发行货币,财政要向中央银行征收货币发行税,财政征多征少影响着银行信贷资金量。
5.银行系统所得结益要向财政缴纳税收或利润,税率的高低或分成比例高低,也影响着财政收入的高低,同时也影响着银行信贷资金的来源量。
6.国家的外汇收支通常是由银行来直接管理、经营的。一国外汇储备的多少,影响银行的对外业务,也反映一国财政对外的支付能力。同时汇率的升值与贬值,通常影响国家外汇以本国货币计算的价值量。如果国家本币贬值,用本币表示的外汇汇率的升值,必然要影响一国的外汇储备价值量。外汇储备价值量的变动必然影响财政收支。
以上六个方面是财政与银行在自身运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一般业务联系。从财政、银行与社会再生产过程来看,更是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如国家对企业再生产流动资金的供应方式,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供应方式等也发生着紧密的协作关系。如果财政对企业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采取绝大部分包下来的办法,银行信贷压力就会减轻一些,财政支出的压力就大些;如果财政对上述两者都不管,银行信贷就会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财政、银行犹如手足关系。二者缺一,则不能及时满足经济发展对财政、银行提出的要求。
财政与银行有这么多的联系,但并不是没有区别的,它们在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仍然发挥着不同的职能,这些职能在很多方面又是不可以替换的。
财政是社会资金分配的总管,是一切社会分配关系的枢纽点。财政在参与企业的初次分配过程中,决定了国民收入的分配比例,在一定时期,国家拿多少、企业留多少、个人得多少,是由财政来决定的,尽管这种决定是建立在客观经济规律基础上的。财政分配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稳定性的特征。财政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具有政策性、社会性和更大程度上的计划性特征。而银行信贷基本上属流通范畴,也具有分配的特征,银行的利息支付就具有典型的分配特征。当然银行在发放信贷资金过程中也具有资源配置的功能。银行信贷分配具有周转性、有偿性特征。因为它的绝大部分资金来源,是通过银行有偿方式筹集的,它的存款和所发行的货币是对大众的负债。这在客观上决定着它的资金使用必须是有偿性、周转性。有偿性、盈利性是银行经营的典型特征。正是这些不同于财政的特征才决定了银行在经济中担负着不同于财政的功能。
(二)财政、银行既分工又密切协作的理论依据
上面提到的财政与银行的联系与区别,实际上就是它们两者既分工又密切协作的条件或依据。现在需要从理论的高度申论社会主义财政与银行二者既分工又密切协作的依据。
近十年来,我曾就财政与银行的分工协作的理论依据发表过三篇文章、一部专著即:《谈财政银行工作中的一些认识问题》(《当前财政问题—第四次全国财政理论讨论会文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1年版)、《谈谈财政银行体制改革中的一些认识问题》(《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81年第3期)、《财政银行必须密切协作与合理分工》(《财贸经济》1982年第6期)、《社会主义财政理论若干问题》一书中对此问题作了阐述。现在需要根据现实情况再作些研究。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财政与银行存在着既分工又密切协作的客观必然性,这种客观必然性产生了如下几点:
第一,财政与银行同一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根本前提。它们在筹集和分配资金的活动中,都要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社会主义再生产规律的制约,都要受到宏观经济决策和国家计划的控制,都要为实现我们党的路线、方针,为改革、开放,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和人民利益服务。
第二,财政与信贷同一于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职能和作用。财政与银行都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配环节,都是再生产中的内在因素。财政与银行在社会再生产中都有分配(筹集和供应资金),调节经济与反映监督的职能。财政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在再生产过程中都参与企业资金的循环与周转和社会资金的运动。
第三,财政与银行信贷同一于通过价值形态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运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重性,作为价值形态存在的财政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都形成社会购买力,它们要和社会商品的可供量相适应。
第四,财政与银行同一于财政收支与银行信贷收支的内在联系。它们之间的具体联系主要表现为我们在上面提出那六点。这些联系决定了财政收支平衡和信贷收支平衡是紧密相关的。财政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就可以为银行增拨信贷资金,信贷平衡就容易一些。财政收支不平衡并有相当大的赤字,在发行公债和对外借款不能弥补时必然要挤银行信贷,导致信贷收支的不平衡。同样,信贷收支的平衡并有结余也进一步为财政收支平衡提供了条件。
第五,财政与银行同属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宏观调控的两大政策工具。要发挥这两大政策工具的作用,必须使两者协同起来,不能发生掣肘现象。比如在当前存在着巨额财政赤字的条件下,“税前还贷”、“以税还贷”的办法,对财政的压力很大,对银行也有很大影响,如何兼顾双方困难,就要共商解决。又如在当前投资、消费双膨胀,物价上涨过猛情况下,必须实行双紧政策。如果在现实条件下,财政紧、银行松或财政松、银行紧时,就不能达到有效控制社会总需求膨胀,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基本平衡的目的。
既然财政与银行密切协作的理论依据是导源于两者的同一性,那么它们的合理分工的理论依据则导源于两者的差别性或区别性。财政与银行信贷的区别性,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点:
第一,财政与银行区别于筹集和运用资金的主体和依据不同。财政是以国家权力执行者(社会管理者)和对国营企业生产资料的代表者(国有资产所有者)两种身份,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财政与国家有本质联系,是与国家权力相结合又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经济杠杆。它具有较强的控制性和较短的时滞性。这些寓于财政固有的属性之中。银行是信贷活动的主体,是调剂社会闲置资金的总枢纽,是社会闲置资金的总管。银行信贷活动是信用行为,灵活性较大。
第二,财政与银行信贷区别于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不同。财政资金运用包括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生产领域。在某一特殊时期,财政在物质生产领域投资可能减少,但它对非物质生产领域的投资与经费支付却不会有多大变化,它首先必须满足非物质生产领域的支出需要,这就是财政资金使用具有非盈利性、政策性乃至社会性的特征,这种特征是由它的资金来源特征决定的。因为财政资金来源绝大部分是通过无偿形式的税收筹集来的。而银行信贷与财政不同。它的资金使用必须首先满足物质生产领域流动资金的需要。在资金充裕时,也可以从事中短期设备贷款和某些固定资产投资,但它的使用的周转性、盈利性却是基本属性,这也是由资金来源性质决定的。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于社会闲散资金主要表现为储蓄和存款,这是它对大众的负债,将来是要偿还的,因此,它的使用也必须是周转和盈利的。
第三,财政与银行的职能也有区别。财政,银行都有分配、调节经济与反映监督职能,但因它们的活动领域与特殊运动规律不同,发挥职能的侧重点各有差异。财政主要职能是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而银行主要是对已分配的收入实施调剂。
可见,正是财政与银行的同一性与差别性决定了二者必须既分工又密切协作。
三、财政与银行既分工又协作的历史考察
建国四十年来财政与银行之间的分工、协作形式经历了几个不同时期,分工协作的主要内容,主要表现在流动资金供应和固定资产投资两个方面。
在建国初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的流动资金由财政和银行双口供应。其中在恢复时期,企业流动资金是以财政拨给的自有资金为主,银行信贷只对流动资金起调剂作用。到1952年,银行的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只占银行信贷支出的14.6%。国家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之后,鉴于企业流动资金偏高和财政收支有结余的情况,为了节约财政在流动资金方面的支出,集中财力进行经济建设,并扩大信用关系,以加强银行信贷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对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和供应,在实行“双轨制”的基础上,采取了信贷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定额的15—20%的定额贷款方式,财政只拨给定额流动资金的80—85%,企业的超定额流动资金仍有银行供应。这种银行参与定额流动资金的供应方式,在当时对于国家集中财力,扩大基本建设投资,扩大信用关系,发挥银行信贷的促进、监督、调剂职能,起了积极的作用。从1955年开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再生产过程的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企业内部资金潜力已经不能适应生产需要,特别是大批新建企业投资,加上财政收支一度发生临时缺口,这样,银行信贷资金就无力满足生产发展的资金需要。为了防止财政收支冲击信贷,扩大信贷收支差额、增发货币,停止了信贷“定额贷款”,银行只负责企业的超定额流动资金部分。这几年信贷资金基本是平衡的,财政也是基本平衡的,这一阶段财政与银行合作还是较好的,其缺陷可能是财政管得多了一点。
进入“二五”时期以后,从1959—1961年,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为统一由银行以信贷方式供应,企业的定额部分由财政拨给银行,再由银行对企业的全部流动资金发放贷款。这种资金供应方式叫“全额信贷”。当时实行这种制度,除了特殊历史条件的客观原因外,问题出在只从资金供应方便、及时、灵活方面考虑,没有从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考虑,仍受“吃大锅饭”的思想支配。同时,当时没有把企业当作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没有给企业留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因而没有很好发挥企业的积极性。所以,从1962年以后,又恢复到由财政、银行分别供应流动资金的老办法。自1962年以后,这一流动资金供应制度一直未有多少改变,一直延续到1980年。
1980年,对国营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重新核定了流动资金定额;企业定额资金不足部分由银行划转一部分贷款补交,减半收息;对国家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财政向企业收取占用费。到了1983年,随着企业、个人收入的增大,银行存款的增加以及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下降,财政基本不管企业的流动资金了,统一由银行一家供应管理,银行责任加重,出现了流动资金供应过多或供应不足的情况。
财政与银行在供应流动资金方面的分工协作几经变化。与此相比,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在过去它们的分工协作程度较小,变化不大。我国对固定资产投资在改革以前,一直是由财政无偿拨款的,银行基本上不参与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这也是同当时国家统包统揽了整个社会固定资产形势相适应的。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一方面给企业下放了自主权,企业自有资金增大了,地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也扩大了,银行信贷资金来源急剧膨胀,财政主要是中央财政经常处于入不敷出的境地。这时,财政已无力承担全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任,必然要将固定资产的很大一部分转交给地方、企业和银行来承担。于是银行进行并扩大了企业技术改造与固定资产的贷款。另一方面,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要求,财政也把其自身承担的一部分投资任务由过去的无偿拨款改为银行信贷形式。目前,财政投资是由建设银行按拨改贷方式来完成的。财政对于那些无盈利或盈利少的公共投资仍然采取无偿拨款形式。这样,财政与银行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也开始了分工协作关系。在这方面有经验,也有教训,财政、银行两家的关系大体上是好的,但矛盾多,问题多。
总的来讲,建国四十年来,财政与银行的分工协作关系有的时期处理得比较好,有的时期处理得不好。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综合财政的概念不明确,财政与银行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与社会总供需的基本平衡中,或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在社会总资金运动中的各自地位、职能与作用缺乏全面的、足够的认识。因而在一个时期以来,特别这几年来在宏观失控中存在的许多新问题,迫切需要我们研究解决。
四、问题和对策
当前我国正进一步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不少,突出表现为市场疲软、资金短缺,经济发展速度下降较猛,结构失调。这些问题与当前现实财政、银行领域存在的问题是紧密相关,互为因果的。财政、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1.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比例不协调,预算外资金过大,预算内资金难以满足国家的财政支出需要。而过大的预算外资金又反过来进一步加大预算内困难:首先预算外资金盲目膨胀、盲目投资,导致加工工业的膨胀以及非生产性投资象高级宾馆、饭店的膨胀,造成原来就存在的原材料工业、基础设施与加工工业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加剧了经济的比例失调;其次,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为了满足社会对基础工业的要求,年年入不敷出,靠发行债券仍然不能使财政收支平衡。
2.财政赤字逐年加大,向银行借款和透支;银行信贷规模失控,扩大了信贷逆差;因而导致了货币的超经济发行,引发了通货膨胀。
3.为了控制通货膨胀,实行财政、银行双紧政策,这一方面使得市场疲软,相应财政收入下降;但另一方面,由于通货膨胀财政支出却要增长,进一步拉大了财政收支缺口。
4.银行最近几年资金来源急剧增长,这很大一部分是靠财政预算外资金膨胀来获得的,但银行由于不是预算外资金的所有者,而只是一个保管、托收人,银行难以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控制。近几年银行存款急剧增加,为银行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提供了资金来源,但银行资金毕竟属周转性资金,把很大一部分资金投资于较长期项目,其流动性已显著减少。当前市场疲软,各企业拖欠贷款严重,进一步加剧了银行资金周转的困难。
5.这几年,由于利改税,实行了“税前还贷”、“以税还贷”办法,这固然保证了还贷来源,但实际上是利用财政资金偿还贷款,大大地减少了财政收入,也影响利息率调节作用的发挥,增大了财政银行两家的矛盾。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尽早采取措施,想出办法予以解决。这些问题不妥善解决,是不利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不利于社会总供需的基本平衡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必须采取的解决办法有:
首先,进一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控制。控制的方法是:(1)将预算外资金一部分拿进预算内,缩小一些预算外资金量;(2)将预算内要办的事分出一部分给预算外,如象某些较小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可交给地方预算外资金去办;(3)将预算外资金列入综合财政计划,进行统一平衡、管理,但预算外资金要仍然保持其所有者的行使权力,只不过要按章行使,注意综合平衡;(4)所有预算外资金要在银行开户,实行专款专用。银行有权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其预算外资金使用进行审查监督。
其次,要进一步压缩财政赤字,力争逐步达到财政收支平衡。财政出现赤字,不能向银行透支,应力争砍支出项目或提高正常收入如税收。
第三,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不仅大大低于苏东国家,而且也大大低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这同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国家财政所应发挥的职能是极不相称的。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无非是:(1)深化税制改革,合理调整税种、税率,扩大税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2)提高财政投资的效益和收益,力求多增加收入;(3)实行税利分流与分税制,正确处理好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看来以上三种应该同时并用,单纯采取一种措施,时滞长,而且损害性大。如过份集中企业的收入,那么我们多年的改革又要走回头路,恰当的办法是这些措施同时并用,这样引起的经济波动会小一些。关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问题,近几年中央财政逐年有赤字,而不少地方却略有结余,可以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分成比例,并且现在应逐步采取措施向分税制过渡,使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财权结合起来。
第四,压缩一部分银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把其固定资产投资大部分归到建设银行中去,由建设银行统一管理。对于目前工商银行的流动资金拖欠情况,应在各地政府协同领导下,定期进行清理结算,许多“三角债”可以互相抵消,这样既便于企业的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也便于银行的资金周转。
第五,妥善处理“税前还贷”问题。当前试行和将来推广“税利分流”的一个内容就是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不这样做,财政承受不了;一下子全部这样做,不少企业受不了,银行也受不了。这正是目前“税利分流”推不开的一个主要原因。对此,应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对新贷按“税后还贷”办,对老贷要具体分析,有的仍可“税前还贷”,有的,如不是企业本身原因,而是由上级决策失误造成的老贷应予减免。为此,财政、银行两家应会同计委、经委研究妥善处理,密切分工协作关系。
第六,目前财政有困难,国家推销公债也存在难处,银行应配合财政,帮助财政推销公债券。这样财政能够得到更多的公债收入,就可以少向银行透支,缓解银行信贷资金的压力。对于象居民收支、企业收支,预算外资金等可通过综合财政计划(更确切些是说“社会资金帐户”)进行分类协调和管理。财政和银行可借助于这一帐户,对宏观经济作出分类控制,理顺资金关系。对于闲散在居民中、企业中、部门地方中的货币资金,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有奖储蓄等方法加以吸收,从而在更广泛的社会资金基础上来平衡、协调财政与银行的关系。对于闲散在社会中的属财政性的资金应尽量吸收到财政中来,而对于社会其他性质的沉淀资金,应吸收到银行中来,力争做到财政少出现赤字,银行能得到更多的有物资保证的信贷资金,为各自的收支平衡和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社会总供需的基本平衡打下牢固的基础。
(原载《厦门大学学报》199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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