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1年10月24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及今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现对加强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行承包后的税收监督管理。对在利改税基础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3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规定,一律照章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应按照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审查、核实,积极组织入库。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积极、主动参与税利分流的试点工作。凡已试点的地区,要不断完善试点办法,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对税利分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使所得税的征收严格按税法规定执行。
三、对暂不具备条件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85)财税字第337号、(86)财税字第117号文件规定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单位如纳入预算内管理,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4号通知规定,对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小型企业按照新的八...
(1991年10月24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及今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现对加强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行承包后的税收监督管理。对在利改税基础上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3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规定,一律照章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应按照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审查、核实,积极组织入库。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积极、主动参与税利分流的试点工作。凡已试点的地区,要不断完善试点办法,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对税利分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使所得税的征收严格按税法规定执行。
三、对暂不具备条件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85)财税字第337号、(86)财税字第117号文件规定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单位如纳入预算内管理,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4号通知规定,对大中型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小型企业按照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凡已实行利改税和利改税后新办的企业(含各类公司)都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照章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对应征税的企业改为上交利润办法的,应予纠正,照章征收所得税。
五、涉及所得税减免事宜,各地必须按照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变更国家税法,不得乱开减免税的口子”的决定执行,不得越权擅自减免所得税,如发生擅自批准减免税的情况,税务部门要提出意见,并促其纠正。税务部门也不得层层下放减免税权限,所有减免税事项,都必须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六、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健全机构、稳定人员,要尽职尽责,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理顺工作关系,努力把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