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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治理“三乱”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于1990年9月16日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之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简称“三乱”)的工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三乱”问题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很大。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意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和执行范围;不按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滥施罚款,或对应上缴国库的罚没收入坐收坐支,提留分成;不按国家政策规定强行集资,或以集资的名义乱搞摊派。“三乱”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干扰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严重影响到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和社会的稳定。为此,党中央、国务院把治理“三乱”作为治理整顿的一项重要措施,决定对“三乱”进行为期一年左右的全面彻底清理整顿。同时,批准成立了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为组长、中央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刘仲藜兼主任,刘积斌任常务副主任,叶青、邹向群任副主任。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于1990年11月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对全国的治理“三乱...
一、治理“三乱”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于1990年9月16日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之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简称“三乱”)的工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三乱”问题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很大。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意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和执行范围;不按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滥施罚款,或对应上缴国库的罚没收入坐收坐支,提留分成;不按国家政策规定强行集资,或以集资的名义乱搞摊派。“三乱”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干扰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严重影响到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和社会的稳定。为此,党中央、国务院把治理“三乱”作为治理整顿的一项重要措施,决定对“三乱”进行为期一年左右的全面彻底清理整顿。同时,批准成立了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为组长、中央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刘仲藜兼主任,刘积斌任常务副主任,叶青、邹向群任副主任。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于1990年11月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对全国的治理“三乱”工作按照发动和自查、重点检查、审核处理、整章建制四个阶段作了部署。随后,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计委、农业部、审计署等抽调人员组建了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1990年12月7日召开了全国治理“三乱”工作电话会议,对治理“三乱”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发动和部署。
1991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深入开展治理“三乱”工作关键的一年。在各地区、各部门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治理“三乱”机构的努力下,1991年在治理“三乱”方面,主要进行了以下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地开展思想发动工作。
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各地区、各部门通过召开电话会议、干部会议、工作会议、座谈会、讨论会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上到下作了宣传发动和具体部署。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86个部门基本都是由主要领导挂帅,相继成立了治理“三乱”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了有关部门在治理“三乱”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治理“三乱”的工作网络。各地区、各部门普遍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工具,大力宣传中央16号文件和治理“三乱”的重要意义。针对治理“三乱”工作中出现的“难治论”、“难免论”、“吃亏论”,信心不足、担心走过场等思想认识问题,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通过调查研究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列举“三乱”的种种表现及其危害性,用事实开展思想教育活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治理“三乱”重要性、迫切性的认识;二是建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增强群众参与意识,提高群众对治理“三乱”的信心;三是发挥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治理“三乱”;四是各级政府部门要把治理“三乱”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并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开展廉政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互相促进,不断深入。
(二)开展自查自纠,对收费、罚款、集资进行全面的清理。
根据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清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清理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的范围和重点,提出了清理整顿的步骤和各个阶段的要求。之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或正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惩罚性罚款、集资摊派(包括基金)项目进行了“五查”:一查项目执行依据,二查项目标准,三查项目执行范围和对象,四查资金用途,五查执收、执罚单位和管理状况。不少地区和部门在全面自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主动解决本单位存在的“三乱”问题,取消“三乱”项目。
为了使治理“三乱”工作有章可循,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治理“三乱”的政策界限,着手起草有关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管理和减轻农民负担的法规,规定收费、罚款、集资、农民负担项目的设置原则、审批权限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等。为了推动工作,了解自查工作开展的情况和问题,2月初,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召开了有浙江、黑龙江、河北、天津、北京等地代表参加的治理“三乱”工作座谈会和公安部、铁道部、民政部、交通部、建设部、国家教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参加的工作汇报会。在此期间,在普遍开展自查中,一些地区还进行了“双向调查”,即在调查了解收费、罚款、集资单位情况的同时,也调查了解被收费、被罚款、被集资摊派单位的反映。自查工作基本上在一季度末结束,取得了治理“三乱”的初步成效。
(三)扎扎实实地开展重点检查,确保自查工作的质量。
为了进一步推动治理“三乱”工作的开展,保证自查工作的质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开展治理“三乱”工作重点检查的通知》,并由领导小组组成11个重点检查组,于3-4月份,分别对天津、黑龙江、浙江、广东、四川、山东、陕西、福建、安徽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重点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在重点检查组的带动下,也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亲自带队,深入基层对一些地区、部门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摸底。重点检查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安、教育、交通、城建、卫生、环保等部门的“三乱”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问题,指导治理“三乱”工作顺利进行。重点检查工作基本上在二季度末结束,重点检查的面超过了30%的要求。
根据全国重点检查的情况和存在问题,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6月初先后召集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教委、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民政部、建设部、能源部等中央部门,分别就解决各种质量检查检测收费、治安联防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各种土地管理收费、过桥过路费、企业名录收费、粮食价格补贴收费、社会团体向企业收费、集资办学、集资办电和超计划用电收费等具体政策问题进行了研究。
(四)召开全国治理“三乱”工作会议,把治理“三乱”工作引向深入。
全国治理“三乱”工作会议于6月10—17日在北京召开。李鹏总理到会讲话,充分肯定了前一阶段治理“三乱”取得的成绩,进一步强调了治理“三乱”的意义,提出了今后工作的要求。一是切实加强领导;二是在治理“三乱”工作中做到坚持一切收费、罚款、集资都必须依照法律和规章办事,坚持严格审批权限,坚持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坚持群众监督;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密切配合;四是精兵简政,加强管理;五是抓好法制建设;六是国务院各部门要作出表率。会上,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分别作了报告,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同志介绍了本地区、本部门治理“三乱”的情况。会议还讨论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条例》、《罚款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条例》、《集资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各种基金的审批办法》、《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五个文件草案以及治理“三乱”工作中的一些具体政策问题。这次会议对于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困难,增强信心,促进和推动治理“三乱”工作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掌握政策界限,对现行的收费、罚款、集资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核处理。
全国治理“三乱”工作会议之后,各地区、各部门层层召开会议进行贯彻落实,6月份以后,治理“三乱”工作逐步转入审核处理阶段。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认真搞好治理“三乱”工作审核处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文件的规定和有关清理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的政策界限,对现行的收费、罚款、集资摊派项目、标准进行全面的审核,采取“条块结合,共同会审”的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由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中央部门的收费、罚款、集资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核。各地区按照中央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本地区制定的收费、罚款、集资项目,以及各地(市、县)自查上报的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核认定;对一些重要项目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为了加强群众监督,许多地区通过电台、报纸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布了取消的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在深入开展审核处理工作的同时,许多地区把解决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治理“三乱”工作的突破口和巩固、扩大治理“三乱”成果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社会团体乱收费问题,农村电价过高等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了专项治理。专项治理大都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由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有效的措施,真抓实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有力地促进了治理“三乱”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整章建制,制定有关收费、罚款、集资管理和减轻农民负担的法规和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全国治理“三乱”工作会议的部署,在开展审核处理工作的同时,进行了整章建制工作。一些地区在中央有关收费、罚款、集资管理和减轻农民负担的条例尚未下发之前,经省人大或政府批准,下发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许多地区还制定和完善了收费、罚款的许可证管理和票据管理的规定,开始实行统一的收费、罚款票据。为了尽快制定下发全国性的收费、罚款、集资管理和减轻农民负担的条例和规定,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国务院法制局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12月份,国务院下发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暂行条例》,规定了农民所承担费用和劳务项目的设置原则、审批权限、管理职责和资金使用范围,明确规定在法律法规以外,不得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费用和劳务,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提供了法律保障。至1991年底,已将拟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暂行规定》、《集资管理暂行条例》和《建立各种基金的审批办法》上报国务院法制局,《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条例》经多次修改,也准备上报国务院法制局。
通过各地区、各部门一年多的努力,治理“三乱”工作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第一,提高了对治理“三乱”的认识,增强了治理“三乱”的自觉性。治理“三乱”工作已成为各级政府和部门重要议事日程之一,许多地区、部门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对治理“三乱”工作已由集中的、突击性的治理转向职能部门的经常工作。
第二,取消了一大批“三乱”项目,基本上遏制了“三乱”歪风,减轻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据不完全统计,估计一年可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40.5亿元。罚款方面,对无罚款制定权的市、县、乡政府和部门自立的罚款项目,不少地方已明文取消;对一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罚款项目提出了修改意见;还对涉及罚款项目的800个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同时追回了应上缴国库的罚没收入约10亿元。集资摊派方面,已清理出摊派项目1775个,金额7.5亿元。
第三,解决了一些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许多地区在解决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社会团体收费过多过滥、企业和农民负担过重和农村电价过高等问题方面取得明显的成效。据不完全统计,陕西、河南、河北、山东、湖北、广西等省区对公路设卡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后,已有85%以上的检查站卡被取消,并重申了检查站设置的权限,规定非经省一级政府审批,一律不准上路设卡检查。
第四,通过整章建制,为收费、罚款、集资和农民负担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创造了条件。
第五,初步整顿了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执法人员的素质有了明显提高。许多地区针对执收执罚机构过多、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进行了清理整顿。撤并了一批可有可无的执法机构;对执法人员举办业务培训班,开展思想教育活动;清退不合格的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做到文明执法、依法办事;这都有助于巩固这次治理“三乱”的成果。
(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供稿,范冬菊执笔)
二、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因工作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这对执法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有些部门把统一着装视为一种福利待遇,因而要求着装的部门日益增多,已经着装的部门也自行扩大着装范围,这不仅浪费了国家的资金,而且也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1982年1月,财政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制着统一制服问题的请示报告》,对国家工作人员制着统一制服的原则和报批手续等问题提出了意见。报告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并开始了全国第一次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1983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具体负责管理统一着装工作。
(二)1985年12月,财政部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整顿统一着装的批示,认真全面地分析了社会上统一着装的情况,就如何控制和清理统一着装等问题,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整顿统一着装问题的报告》。1986年2月,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就整顿统一着装问题作出决定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第二次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
1991年,黑龙江、浙江、吉林、山东等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自行扩大着装范围、提高供应标准,以及擅自统一着装等进行清理整顿,并取得一定成效。1991年4月,针对黑龙江省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中反映的一系列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的同志到黑龙江省作了专题调查。并以联合调查组的名义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统一着装和清理擅自统一着装情况的报告》,充分肯定黑龙江省的作法和成绩,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对擅自着装继续进行清理整顿,并成立全国统一着装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清理整顿办法。国务院领导审阅后批示,将调查报告印发各地方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门。
(三)1991年12月,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统一着装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统一着装管理办法,对全国统一着装的部门和行业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统一着装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担任,副主任由财政部副部长刘积斌、国务院法制局局长杨景宇担任,委员由国务院副秘书长刘仲藜、审计署副审计长罗进新、监察部副部长冯梯云、司法部副部长张秀夫担任。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1991年12月25日,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并根据会议内容写出了《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纪要强调:第一,坚决进行清理整顿,刹住滥着装之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中央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清理整顿,做到自查自纠,不认真纠正的,政府可以下令强制纠正。要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把乱着装之风刹住。第二,制定统一着装的法规制度。委员会将根据调查研究结果,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执法行业统一着装的原则和科学依据,制定着装管理的总体规划和行政法规,对执法部门、行业统一着装的范围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并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进行调整,使执法行业统一着装的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供稿,任万义、王桥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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