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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农业税收由财政部门组织征收,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农业税、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契税也由财政部门组织征收。上述各项税收,1991年共计征收正税90.64亿元,完成本年预算收入任务的113.58%;征收地方附加9.03亿元;正附税合计99.67亿元,比上年增长2.62%。
一、农业税因自然灾害,征收额有所减少
1991年我国遭受了严重的自然灾害。全国农田受灾面积8.32亿亩,其中成灾面积4.17亿亩,绝收面积0.85亿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高纪录。
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在大灾之年,强调了农业税收工作要贯彻依法减免政策,深入调查,摸清灾情,做到减免符合实际,注意重点照顾重灾区。中央对受灾较重的安徽省和江苏省分别核减农业税1.5亿元和1.6亿元,占分配两省农业税任务的52.28%和38.19%。对河南、湖北、湖南等省核减税额也比较大。1991年中央地方合计核准减免农业税13.48亿元,占全国依率计征额的19.49%,是近30年来灾歉减免数额最多的一年。
在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中,各地打破常规简化手续,采取自上而下深入调查,提出减免指标分配方案,同自下而上自报申请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做到减免指标公平合理,并且兑现迅速,深得群众的好评。
1991年...
我国的农业税收由财政部门组织征收,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农业税、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契税也由财政部门组织征收。上述各项税收,1991年共计征收正税90.64亿元,完成本年预算收入任务的113.58%;征收地方附加9.03亿元;正附税合计99.67亿元,比上年增长2.62%。
一、农业税因自然灾害,征收额有所减少
1991年我国遭受了严重的自然灾害。全国农田受灾面积8.32亿亩,其中成灾面积4.17亿亩,绝收面积0.85亿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高纪录。
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在大灾之年,强调了农业税收工作要贯彻依法减免政策,深入调查,摸清灾情,做到减免符合实际,注意重点照顾重灾区。中央对受灾较重的安徽省和江苏省分别核减农业税1.5亿元和1.6亿元,占分配两省农业税任务的52.28%和38.19%。对河南、湖北、湖南等省核减税额也比较大。1991年中央地方合计核准减免农业税13.48亿元,占全国依率计征额的19.49%,是近30年来灾歉减免数额最多的一年。
在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中,各地打破常规简化手续,采取自上而下深入调查,提出减免指标分配方案,同自下而上自报申请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做到减免指标公平合理,并且兑现迅速,深得群众的好评。
1991年农业税因灾减免后,全国共计征收56.65亿元,比上年减少2.97亿元,下降5%。
二、调整牧业税征收标准,增加牧业税收入
征收牧业税的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宁夏、陕西、四川7个省区,由于近年来牧业生产发展较快,畜产品市场放开,价格上升,7省区畜牧业产值增长较大,牧民的收入也大大增加。例如,青海省1991年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66元,比80年代初增长1倍以上;内蒙古牧民人均收入还要高。根据这种情况,有的地区在继续贯彻轻税政策的原则下,适当调整了牧业税的征收标准,如内蒙古自治区对大牲畜征收税额由平均每头1.65元调整为马、牛5元,骆驼2元;山羊由每头0.15元调整为1.50元,绵羊由0.27元调整为1元。全自治区1991年牧业税收入达到0.47亿元,比1988年增长6.7倍。牧业税收入主要用于草场建设,如内蒙古1989—1991年用于草场建设共计0.98亿元,占同期牧业税收入的85%,占同期草场建设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对促进牧业生产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三、继续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
从1989年全面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以来,农林特产农业税收入逐年增长,1991年实征税额14.25亿元,比上年增加1.76亿元,增长14.1%。
全面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使农林特产比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税负偏低的差距逐渐缩小。目前我国粮食作物税负为3.2%,经济作物税负为2.9%,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负由1988年的1.06%提高到1991年的2.5%。其中福建、广西1991年农林特产农业税负分别达到5.02%和5.7%,已略高于粮田负担水平。运用税收杠杆调节,扭转农林特产种植面积迅猛扩大、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连年减少的局面,已取得初步成效。1991年全国果园面积已趋于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经过几年徘徊之后,有所增加。
农林特产农业税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已成为农业开发资金的重要来源。
四、耕地占用税超额完成任务
1991年征收耕地占用税17.86亿元,比上年增加3.30亿元。征收耕地占用税除继续与土地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执行据实征收、先缴税后用地的原则,以及银行扣缴税款,司法部门配合查处抗税案件等行之有效的征收管理办法外,1991年着重抓了两点:一是大力清理追缴历年欠税。各级征收机关密切配合,采取措施收回欠税3.13亿元,同时防止新的欠税。1991年欠税额已比前4年平均欠税额减少15.38%。二是注意抓建设工程概算中的耕地占用税落实问题。山东、湖北等省规定,对新建项目,凡未将耕地占用税列入概算的,不予批准立项。
开征耕地占用税,对配合土地管理,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收到了明显效果。据统计,全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已由1986年的300多万亩减少到1991年的100多万亩。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用于农业综合开发。1987—1991年已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71.92亿元,成为全国大规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来源。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已遍及3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42片地区,涉及近900个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耕地减少所造成的损失。
五、全面恢复征收契税
1991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恢复了契税征收工作。全年契税收入1.89亿元,比上年增长60.17%。1991年在契税政策方面,除对个人和私营经济组织房产交易照征契税外,对居民个人购买商品房(含单位集资建的商品房),华侨、港澳台同胞、三资企业以及外国人购买房产,均依法征收契税。
六、做好农业税收政策宣传工作
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通过电台、报纸、电视、板报、张贴布告标语、出动宣传车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税收政策。云南、湖南、辽宁、陕西、河南5省还摄制了以农业税收为题材的电视剧,先后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电视台播放。山西省1991年在《山西日报》连续刊登农业税收知识后,举办全省农业税知识读报竞赛,在收到的答卷中,农民答卷占53%。河北省也举办了全省农业税收知识电视大奖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七、加强农业税收队伍建设
1991年各地继续完成农业税干部增编工作。江西省1991年选调干部300多人,农业税干部新增编制达到中央分配指标的94%。目前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农业税征收管理处,大部分地(市)县也建立了农业税收机构,乡镇财政所普遍配备了农业税收专管员。
根据农业税干部新增人员较多,且比较年轻,业务不熟练的实际情况,各级都抓了干部培训工作。财政部农业税征收管理局举办了第一期全国农业税处级干部培训班、农业税干部计算机应用培训班,还委托财经院校举办了农业税干部专修班。1991年各地区采取不同形式共计培训88195人(次),其中省级培训4627人(次),地市级21446人(次),县级62122人(次)。经过培训,提高了农业税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政策业务水平。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税负担与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收入显著增加,1991年与1978年相比,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3倍多。农业税负担率却由1957年的11.6%、1961年的9.3%,降到1991年的2.4%左右。同时,由于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和计税土地的增减变化,农业税未作相应调整,使税负在作物、地区之间都不平衡。分作物看,粮食作物的税负重于经济作物,全国平均粮田负担率为3.2%,经济作物负担率为2.9%;分地区看,新商品粮产区由于经济发展较快,税负低于全国水平。因此,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适当调整农业税负担,以解决农村由于长期稳定负担出现的矛盾。
(二)农林特产农业税税负偏低。1991年全国农林特产农业税实际税负约2.5%,有的重点产区如广东、江苏两省,平均税负仅0.58%和0.97%,与国务院的不得低于5%的规定还有较大差距。农林特产农业税负担偏低的原因,主要是减免面偏宽,有的甚至将减免审批权下放到县。
(三)耕地占用税减免面偏宽,拖欠税额较大。主要原因是行政干预太多,对乱占滥用耕地制约不力所致。
(四)契税征收工作跟不上形势。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房地产业实行房屋商品化和住房制度改革,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和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房地产交易规模日益扩大,房地产的权属变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国营和集体单位购买房屋如何恢复征收契税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如何征收契税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财政部农税局供稿,柳国钦、王淑花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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