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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精神,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积极支持就业、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各项工作的开展。全国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总支出1.1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1.67%;医疗卫生支出6429.51亿元,比上年增长33.84%。
一、支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在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保持原有优惠政策力度不减的前提下,更加注重支持自主创业,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认真贯彻落实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专项经费,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等特殊群体以及扶持玉树地震、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等灾区就业的税收政策。进一步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将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二)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工作。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应征学费补偿和助学金代偿项目,...
2011年,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精神,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积极支持就业、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各项工作的开展。全国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总支出1.1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1.67%;医疗卫生支出6429.51亿元,比上年增长33.84%。
一、支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在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保持原有优惠政策力度不减的前提下,更加注重支持自主创业,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认真贯彻落实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专项经费,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等特殊群体以及扶持玉树地震、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等灾区就业的税收政策。进一步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将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二)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工作。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应征学费补偿和助学金代偿项目,中央财政下达资金75.75亿元,较上年增长42.3%。
(三)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退役士兵培训、家政服务人员培训,中央财政下达资金21.57亿元,较上年增长13.5%。
(四)加强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管理。除上述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外,2011年中央财政还下达就业专项资金367亿元,支持各地切实落实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贴等就业补贴政策,支持地方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二、继续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一)支持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2011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向民族自治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陆地边境县、革命老区县和先行自费开展试点县倾斜,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同步启动,两项制度试点已覆盖全国60%以上的地区。2011年,中央财政共下达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补助资金196亿元。会同有关部门出台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政策措施,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将500多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任务。此外,做好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关工作,中央财政及时向地方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资金1846.9亿元(含调标补助282.3亿元),支持各地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二)继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1年,各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农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中央财政共拨付新农合补助资金802亿元,居民医保补助资金148亿元。同时,继续支持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2008-2010年已拨付补助资金432亿元基础上,中央财政又拨付奖补资金77亿元。
(三)推动地方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一次性补助资金56亿元。到2011年底,这项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不断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措施,督促地方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物价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2011年,中央财政共下达地方城乡低保补助资金749亿元(含城市低保404亿元、农村低保345亿元)。同时,中央财政还先后于2011年春节前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优抚对象等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103.51亿元,于2010年底向中西部地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3.5亿元价格补贴(补助期限为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共计5个月),以应对2010年下半年到2011年年初物价上涨对这些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
(二)加强孤儿社会救助工作。2011年,中央财政将东、中、西部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人均200元、300元、400元,较2010年增长11%,共安排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25.24亿元,惠及全国约66万名孤儿。此外,中央财政还新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补助项目,安排10亿元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加大农村危房改造支持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共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66亿元,支持试点地区的265万贫困农户改善居住条件。
(四)综合考虑救灾补助标准和物价上涨等因素,从2011年年底开始,将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而需政府救助的人均口粮补助标准由50元提高到90元。2011年,中央财政共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86.4亿元,用于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及救灾专用物资采购等支出。
四、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一)支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2011年,各级财政继续支持增强新农合、居民医保的保障能力,大幅提高对新农合参合农民和居民医保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并研究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
(二)着力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继续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中央财政为此共安排奖补资金35亿元。2011年,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时,安排补助资金21亿元,支持各地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医予以补助,进一步调动村医的积极性,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三)继续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同时继续支持地方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社区和农村卫生人才培训、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等。
(四)继续支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人均25元,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在内的10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并重点向农村、农民倾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迈出关键步伐。
(五)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在部分地区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落实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五、着力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水平
(一)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从2011年起,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扩大到《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同时,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管理,督促各地建立基金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制度,以提高基金预算约束力。
(二)完善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研究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确保管好、用好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三)启动社保资金绩效考评试点。选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公共卫生服务资金3个项目,在10个省(市)范围内开展了绩效考评试点工作。同时,委托卫生部卫生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建立公共卫生绩效评价体系,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7个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四)加强预算执行工作。完善部门预算执行通报、约谈制度,建立执行进度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机制,督促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会同监督检查局对四川、陕西、山东、湖南、河南、广西、安徽等7省(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部分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交叉检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供稿,黄耀冬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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